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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处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3

(一)为规范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处理,及时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调度和地面设施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和完善,任何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反应快速、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处置:调度室在接到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立即向煤矿值班领导汇报,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按照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同时通知安全管理部门,由调度室和安全管理部门共同做好事故信息的核查、跟踪、处置、督导等工作。

(四)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故或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现场情况和原因初判等。

(五)事故和突发事件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保护好现场,因抢救变动事故现场时,应做好标志,绘制现场效果图,有条件的应拍照、录像。

(六)发生事故和突发事件后,事故单位不得隐瞒不报和谎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七)事故和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493号)执行。

篇2:瓦斯超限汇报处理制度范本

1、发现瓦斯超限,立即查看具体探头悬挂位置,立即拨打该工作地点电话,说明情况要求撤人,并上报调度室值班矿长。

2、继续监视瓦斯超限变化情况,随时向值班矿长汇报。

3、值班矿长安排撤人并向总工程师汇报请示反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4、直到瓦斯浓度不再超限,向值班矿长汇报。

5、值班矿长安排瓦斯检察人员进行复查,符合规定浓度后安排作业人员继续作业。

6、若发现一次不汇报者罚款200元,晚汇报5分钟者罚款50元。

篇3:矿业煤矿爆炸物品丢失处理办法

(一)为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加强爆炸物品管理,防止爆炸物品丢失、被盗现象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337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爆炸物品领退制度和爆炸物品丢失处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爆炸物品管理人员必须当班检查、核实爆炸物品的发放量与贮存量,发现数量不符时,应立即向矿长(或主要负责人)报告。矿长(或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组织人员迅速查明原因,进行处置。

(三)在贮存、领退过程中发现爆炸物品丢失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同时,应当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四)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丢失的,应做如下处置:

1.在运送过程中造成爆炸物品丢失的,押运员立即向煤矿矿长(或主要负责人)报告丢失情况,由矿长(或主要负责人)组织人员立即追查丢失的爆炸物品,直至找回为止。

2.在井下作业场所造成爆炸物品丢失的,负责使用爆炸物品的爆破工立即向班(组)

长和带班矿领导报告,同时电话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汇报到矿长(或主要负责人);井下作业场所要立即停止生产,撤离人员,由带班矿领导组织当班人员寻找、追查丢失的爆炸物品;调度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知井口检身房,严查出井人员和运输设备。

3.在采取措施仍未找到或情况比较复杂的,煤矿矿长(或主要负责人)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4.对发生被盗、丢失的,煤矿企业要彻查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

(五)加强对爆炸物品的保管和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防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事件发生。

(六)建立健全爆炸物品保管、使用责任制,严格奖惩、考核。

(七)建立爆炸物品丢失处置应急预案,发生丢失事件后,及时启动预案,避免爆炸物品流入社会。

(八)加强宣传教育,任何人捡到爆炸物品应及时上缴到爆炸物品专门管理部门,不得擅自保存、转送他人、私用或变卖。

篇4:采煤巷道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数据收集分析处理制度

一、顶板动态监测仪器仪表的安装、维护

1、采煤巷道顶板动态监测主要仪器为顶板离层仪,所有采用锚网支护的煤巷从施工到报废都必须在矿压组的协调指导下实行全过程地监测与维护。巷道采煤期间的安装、监测与维护工作重点由采煤施工单位在矿压组指导下进行;巷道竣工交接后到采煤工作面生产前其监测工作重点由矿压组负责,采煤工作面生产到巷道报废期间其监测与维护工作重点由采煤队负责。采煤、采煤队应设立煤巷锚网顶板离层指示仪监测小组,由专人(兼职)负责,报矿压组备案,并在人员有变动后及时通知矿压组更改。

2、锚网巷道顶板离层指示仪的观测采用定人、定岗、定时观测,煤巷锚网支护巷道的监测责任单位都必须建立巷道监测档案。

3、所有煤巷锚网支护巷道及时安设顶板离层指示仪,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迟安装,且规范安装,确保离层指示仪能准确监测顶板变化情况,提供顶板离层的情况,深基点5m、浅基点2m。否则罚区队技术主管100元/个。顶板离层指示仪必须随迎头及时安设,不能滞后安设,否则罚区队技术主管50元。

4、顶板离层指示仪的安设必须按100m间距控制,间距过大的必须补加,并罚区队技术主管100元。

5、对于每条巷道的顶板离层指示仪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本施工区队的现场监测人员,否则罚区长100元。

6、采煤、掘进、以及涉及使用到锚网巷道的单位,损坏离层指示仪的按200元/个扣罚。

7、特殊条件(断层及围岩破碎带、顶板淋水、应力集中区、交岔点及硐室等)下的巷道必须按规定安设顶板离层指示仪,否则对施工单位技术主管罚款100元。

8、施工单位不能随意损坏监测仪器,损坏的按仪器原值的一倍罚款。

二、采煤巷道支护质量与动态监测的数据收集、分析、处理按下列要求执行:

1、巷道竣工交接后到采煤工作面生产前期间测量读数每旬不少于1次。采煤工作面生产至巷道报废期间测量读数次数按回采巷道支护质量与顶板动态监测数据处理要求执行。

2、每个顶板离层仪区队观测人员要认真收集、整理、保存顶板离层仪读数,并进行简要分析。如发现异常:1、读数范围内累计下沉100mm;2、日下沉量超过40mm/日。现场施工区队的跟班人员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进行临时支护保证现场施工安全,然后报矿压组及有关领导,进行分析并制定有关措施上报矿有关领导,进行处理。

3、区队监测人员必须按规定观测顶板离层指示仪,读数并记录,有较大变化时及时向工区和调度室、矿压组汇报,记录不全罚款50元.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篇5:D矿采煤工作面顶板动态监测分析处理制度

为掌握矿压的基本规律,综合分析矿山顶板控制问题,建立健全顶板动态监测、分析和处理责任制,做好顶板管理工作,特制定制度如下:

1、采煤工作面必须进行顶板动态监测。

2、工区自行抽调和培训测压人员组建测压组。

3、测压组人员应分别对工作面的顶板移近量、支架阻力、活柱下缩量及顶板破碎度等进行监测并进行记录。

4、监测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工具及仪表,并负责对仪表及监测工具的维护保养,保证仪器、仪表的灵敏可靠。

5、监测人员应及时整理分析监测资料,掌握监测进度,并将监测分析结果及时向技术部门汇报,为安全生产服务。

6、根据不同监测目的,对所测数据进行细致整理并进行数理统计分析,提出所测工作面矿压规律的认识,并以此分析控制顶板或改进支架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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