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超限汇报处理制度范本
1、发现瓦斯超限,立即查看具体探头悬挂位置,立即拨打该工作地点电话,说明情况要求撤人,并上报调度室值班矿长。
2、继续监视瓦斯超限变化情况,随时向值班矿长汇报。
3、值班矿长安排撤人并向总工程师汇报请示反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4、直到瓦斯浓度不再超限,向值班矿长汇报。
5、值班矿长安排瓦斯检察人员进行复查,符合规定浓度后安排作业人员继续作业。
6、若发现一次不汇报者罚款200元,晚汇报5分钟者罚款50元。
篇2:矿业瓦斯超限分析追查管理制度
(一)为落实“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发现煤矿各作业地点瓦斯超限,必须首先通知受瓦斯威胁区域的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作业人员,再按照规定程序汇报。现场安全员必须监督现场停电撤人的执行情况。无现场作业人员的,按规定程序立即汇报,由调度室决定停电撤人事项。
(三)采掘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瓦斯浓度大于1.0%小于1.5%或矿井一翼总回风巷
风流中瓦斯浓度大于0.75%,机电硐室、进风巷瓦斯浓度大于0.5%,由煤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追查。
(四)采掘工作面风流瓦斯浓度达到1.5-3%,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1.5-2%,由矿长负责组织追查。
(五)上述瓦斯超限因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的,由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负责组织追查。
(六)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大于3.0%、回风流瓦斯浓度大于2.0%,上报上一级煤矿企业进行追查处理。
(七)每月由通风管理部门对当月瓦斯超限情况进行分析汇总,按规定进行处罚。(八)如果不按要求进行瓦斯超限追查、处理的,一经查出,加倍惩处。
(九)对连续三天发生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停产整顿,待采取有效措施并经矿长核查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应停产处理而不停产的以瓦斯超限作业论处。
(十)瓦斯超限分析追查要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瓦斯超限地点、时间、原因分析、措施、责任人、处理结果等内容。
篇3:瓦斯超限责任追查制度
第一条有计划的停电、停风或采取排放瓦斯措施等造成的瓦斯超限不作为瓦斯超限事故处理。有计划停电停风工作必须提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瓦斯排放安全措施,排放结束后,分别向分公司调度和通风管理部汇报。排放瓦斯必须有记录可查。第二条凡是出现瓦斯超限,必须按事故进行分析追查,制定防范措施,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追查事故原因。第三条瓦斯超限实行分级追查处理,浓度达到1.5%以上(含1.5%)者,由分公司安监部主持,相关业务处室和项目部(矿)领导参加,进行追查处理,由驻项目部(矿)安监站负责以书面材料报送分公司安监部和通风管理部。瓦斯浓度在1%~1.5%及采掘工作面瓦斯时常处于临界状态的,由项目部(矿)总工程师组织分析处理。瓦斯浓度在0.8%~1%的,由值班项目部(矿)领导或通风副总组织分析处理。所有瓦斯超限事故均要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篇4:瓦斯浓度超限撤人制度
一、瓦斯浓度超限撤人的范围
1.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
2.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
3.采掘工作面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
4.发生瓦斯喷出、煤与瓦斯突出。
二、瓦斯浓度超限撤人的规定
1.工作面发生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要及时向跟班队长或班长报告,安全监控员、瓦斯检查员、跟班队长或班长要向调度室汇报瓦斯超限地点及瓦斯浓度情况。
2.由当班跟班队长或班长、瓦检员带领工人按《瓦斯避灾路线》中制定避灾路线进行撤退。
3.由当班电工切断工作面风流、回风流中电气设备电源。掘进工作面瓦斯超过3.0%时,要切断局部通风机电源,在掘进巷道入口1米处设置栅栏,悬挂禁止入内牌板。
4.当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而小于3.0%时,由调度室值班人员通知安通、技术科,制定安全措施,对瓦斯浓度超限区域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当瓦斯浓度超过3.0%时,制订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总工程师时批准后,由安通、技术科安排人员进行排放。
篇5: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切实做好防治瓦斯工作,把瓦斯超限作为事故,认真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追查处理,杜绝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瓦斯管理部门的职责
总工程师是瓦斯超限事故处理的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通风副总工程师是瓦斯超限事故处理的直接责任者。
通风科为瓦斯管理的职能部门,安监处为瓦斯管理的监督检查部门,通风区是瓦斯超限事故的责任部门。
瓦斯超限的预防
采区设计和阶段设计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并有“一通三防”业务部门参加集体会审。设计必须充分考虑瓦斯防治,为“一通三防”现场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坚持“不抽不采(掘)、边抽边采(掘)”原则,对高突工作面必须由矿统一组织验收,瓦斯抽排和通风系统不健全的,坚决不准投入生产。
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采掘作业面风量充足,监测探头的数量、安设位置、断电值、灵敏程度符合规程要求,安全可靠。
地测科收集整理抽排区的打钻资料,及时准确地预报地质构造,以便有关单位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防止瓦斯异常涌出。
施工单位班长队长、测气员,发现迎头地质构造异常(遇断层、煤层突然变厚、变薄时)要及时向矿调度所汇报。
加强采掘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和上隅角瓦斯管理。
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严防大面积冒顶事故的发生;加强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的瓦斯管理,加强上下隅角的充填,杜绝局部瓦斯积聚现象的发生。
加强瓦斯抽放工作。拙排区要确保打钻质量和瓦斯抽放效果,杜绝炮后瓦斯超限现象的发生。
加强电气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局扇的正常运转,杜绝因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瓦斯超限、排放瓦斯现象的发生。
加强局部通风管理,要确保掘进工作面风量充足,迎头严禁空风筒,瓦斯探头、便携仪在挂在距迎头5m以内的位置,否则,要追究头班队和测气员(放炮员)的责任。
凡井下局扇停电、停抽(影响抽放效果)、更换风筒必须提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会审后执行。
通风科和通风区要对采掘面通风系统和各种监测仪器仪表定期检查和校核,并做好检测记录。
第四章瓦斯超限的现场处理
第十五条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向调度所汇报。瓦斯是否超限以探头监测值和测气员现场测定值中较高值为准。高突采掘面生产单位每小班由队长以上干部跟班指挥,通风区要安设专职测气员随时检查现场瓦斯情况,严禁测大报小和检测不到位等弄虚作假行为。
瓦斯超限事故的追查
第十六条井下发生瓦斯超时,调度所要立即通知矿总工程师和矿总值班,矿总值班要及时组织通风、安监、地测、调度、生产技术、机电等部门以及现场施工班队长、当班测气员、放炮员、安监员进行追查分析,找出超限原因,查明超限事故的责任者和责任单位,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将追查情况向总工程师汇报,由总工程师负责制定消除超限的措施。
第六章瓦斯超限事故的排除
第十七条瓦斯正好限后必须及时排除事故,恢复生产。通风科负责牵头组织通风、安监、调度、生技、机电等部门及现场生产单位人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直到瓦斯超限事故排除。现场生产条件符合规程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七章对瓦斯超限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造成瓦斯正好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从重处理。
因局扇运转不正常造成瓦斯超限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处理。
因巷道断面不畅影响通风造成瓦斯超限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处理。
因支护不良,挤压风筒造成瓦斯超好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处理。
因通风系统管理不善,风量分配不合理造成瓦斯超限的,给予通风区罚款500元处理。
因风筒出风口至迎头的距离超过规定而造成瓦斯超限的,给予当班测气员、放炮员行政降一级工资处分。
因风筒人为脱节造成瓦斯超限的给予责任者行政降一级工资处分。
因风门打开不关造成风流短路引起瓦斯超限的,给予责任制行政降一级处分。
不按作业规程作业,装药爆破多、割煤多造成瓦斯超限的,给予当班班长、跟班队长行政降一级工资处分。
对于不执行瓦斯超限排除措施,违章蛮干,超限作业者,一经发现,工人按下岗处理,干部按撤职处理,并从严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建立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处理汇报制度
第十九条调度所和通风科要建立瓦斯正好限事故追查记录台帐。每次超限事故追查会,调度所要安排专人记录追查会内容及处理情况并将追随查处理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