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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工作职责内容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3

1.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村级财务。

2.支持和帮助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按照规划搞好乡村建设,改善村容村貌,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4.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照顾五保户和特困户,依法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

5.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等依法应尽的义务,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6.办好社会公益事业和福利事业。

7.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8.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篇2:Z乡村村委会主任工作职责

乡村村委会主任工作职责

村委会主任的主要职责是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上级政府的指导下,按照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负责主持村委会的全面工作。

1、负责召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及时传达贯彻上级部门的指示,研究部署村民委员会的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2、经常听取村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关心群众生产、生活及疾苦,热心地解决村民群众的问题和困难。

3、主动接受村民委员会其它成员和村民、村民代表的监督,按照村务公开的原则把群众应当知道的事项及时公布。

4、组织好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学习,带头遵守村规民约。

5、与村党群组织和辖区内的企业单位加强联系,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6、村委会主任如果是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支委的,应当把党支部的决议,通过自己的模范带头作用在村委会工作中加以贯彻;如果村委会主任不是支部的组成人员,应加强与党支部的联系,及时向党支部反映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篇3:Z乡村村委会干部工作职责

乡村村委会干部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召集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3、自觉接受珠港镇党工委的指导,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村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义务,组织村民发展经济、增加收入,做好协调和服务。

5、按规划搞好村的建设,改善村容村貌,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设施、保护环境、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

6、办好本村的公益事业和福利事业、调解民事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

7、做好优待抚恤、救灾救济、计划生育、殡葬改革及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工作,开展

篇4:X乡村党支部村委会议事制度

乡村党支部村委会议事制度

为增强村务工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提高村两委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1、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研究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所布置任务的具体工作措施。

2、讨论制定本村经济、社会发展、村庄建设的年度和长远规划,以及保证规划实现的工作措施。

3、研究制定村规民约草案、村民奖惩的办法以及村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

4、讨论决定村会计、出纳、调解、治安等机构组成人员人选。

5、研究提出有关本村重大村务工作初步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形成决议后,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

6、其它需要村两委会研究或作出决定、决议的事项。

二、会议制定

1、村两委会议,一般每周一次,如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村两委会议,由村党支部书记召集主持,经村党支部书记委托也可由村委会主任召集主持;村两委会议,各委员均按时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须事先向召集人请假;村两委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参加方能举行。

2、村会计可列席会议,如工作需要,其他人也可列席,具体列席人员由召集人确定。

3、村两委会议由村会计负责记录,村会计未列席的,由组织委员记录。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名,存档备查。

三、议事程序和方法

1、村两委会议的议题由村两委委员向召集人提出,经村党支部委员会确定后列入会议议题。

2、村两委委员提出的议题,须事先由提出人组织人员研究、协调、论证,提出具体方案,供决策时选择参考。

3、两委会召开的日期和议题内容,应由召集人提前告之与会人员,一般不临时动用重大问题。属通气性质的问题,可临时提出,但须简明扼要。

4、两委会研究重大问题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先由议题提出人作详细说明后,各委员畅所欲言,发表自己的意见,然后采用口头或举手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表决权人数的一半,决议方为有效。

5、两委会人员及其他与会人员要注意保密。凡会议讨论的问题不论意见有无分歧,也不论是否形成决议(包括已作出的决定尚未公开前),均不得外传。谁泄露谁负责。

6、两委会形成的决议,会议主持人应及时向因故未参加会议的两委成员传达。

7、两委会形成的决议,如有必要,可召开有关会议或张榜等形式加以公布,以保证决议的正确实施。

四、执行和反馈

1、村两委会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两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在会后有任何反对的言行。

2、两委会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必须认真抓好自己分管的工作,不得推诿、拖拉。如执行中发现新问题,须及时提交两委会讨论,不得自行改变。

3、两委成员应及时将办理结果向会议主持人反馈。会议主持人应抓好决定、决议的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决定、决议落到实处。

五、本议事规则自村两委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篇5:C村委会工作制度

一、在镇党委、政府和村党总支的领导下,认真履行村委会的职责,开展各项工作。

二、带领村民发展生产、增加经济投入,搞好集体、联户和个体企业,发展商品经济,加快奔小康步伐。

三、做好和维护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好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抓好计划生育,促进村民之间团结,搞好三个文明建设。

四、凡涉及全村重大事项须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坚持每年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主任向村民代表报告工作。

五、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村委会议,研究、安排和检查全村工作;每年召开一次总结会,并向镇政府报送书面总结。

六、建立健全各项村务、财务制度,村委各成员要带头做到勤政廉洁,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财务帐目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七、按照优抚政策,开展社会救济、五保四属、优抚活动,保证优抚对象的待遇兑现。

八、根据本村实际,坚持多业经营一起抓,努力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九、民政救济工作:社会成员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十、社会福利工作:帮助残疾人实现劳动就业和提供各种服务。

十一、殡葬管理:实行火葬、土葬,推进殡葬改革,提倡文明治丧,树立殡葬新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成。按照我区出台《殡葬管理规定》意见实施落实,积极向广大群众宣传到位。建立健全殡葬管理工作信息队伍,确定一名信息员,准确提供信息。

十二、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七次代表大会精神为指导,自觉接受上级人民的政府的监督和指导,积极做好村委会各项工作。

十三、村委会成员要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廉洁公正、作风民主、积极主动为村民服务。

十四、积极带领村民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法、用法,宣传教育活动,搞好“三个文明”建设。不断提高村民的政治思想素质。

十五、村委会要结合实行制定村经济、文化教育、农业科学、公益事业等整体发展规划,村干部要落实工作目标和岗位责任制,组织村民逐项施行,依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努力促进本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十六、每年初召开一次村民代表大会,总结上半年度工作情况,研究部署当年工作任务,广泛听取村民对发展经济、村务公开和各项工作的意见。研究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村民代表大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

6、每星期一班子举行例会,汇报研究部署工作。

十七、坚持落实村干部轮流值班制度,每天至少有一名村干部在村委会办公楼值班,方便村民办事。

第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的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的政府或者县级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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