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职责内容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职责内容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3

1.认真贯彻国家、地方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及各种法律、法规。

2.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安排部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监督实施。

3.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积极探索和完善社会治安的新方法、新思路。

4.积极办理上级部门交办的有关事项。

篇2:某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规定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校园稳定,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医疗、产业、生活秩序,做好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深化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2号)、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校园是指z管理区域,包括教学区、学生区、家属区和各医院等。本规定所称的二级责任单位是指全校各学院(部)、附院、机关、直属单位、产业、后勤、离退休等分党委(总支)。

第三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党政工作的议事日程。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领导负责的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统管全院的综合治理工作,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负责日常工作,院综治委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委员会和若干工作组。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三级管理(学校、二级责任单位、处〈部〉以及科〈室、所、中心〉)责任制,各司其职。

第四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是:动员和组织全校各方面的力量,依靠全体师生员工,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加强校园治安管理,预防、处置和打击违章、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校园安全和校园秩序稳定。

第五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贯彻标本兼治,以治本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群防群治机制,实行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权制。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结合自己的业务特点,自觉履行工作职责,密切协同、分工合作,共同抓好“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环节。全校各单位都要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和工作范围,主动找准自己的位置切实承担起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

第六条切实做好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火为首”。搞好每年一度的“119”消防日活动。重点做好要害部位、高层楼房等防火安全。认真组织好重大节日和寒、暑假前安全大检查工作,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火灾和安全隐患。

第七条加强对院内流动人员的管理。院内的各种施工、经营摊点和各类培训班等,是容易发生治安问题的场所。院保卫处要对这些场所加强安全监督检查,严格进行管理,对流动人员及时办理《校园出入证》,做到底数清,管得住。

第八条加强对学院落重点要害部位和重要设施的管理。落实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保卫制度,搞好夜间值班巡查,安装必要的防火、防盗报警系统,严防盗窃、破坏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管理。建立宿舍楼专人管理、值班制度,认真执行出入、会客、留宿、携物、人走上锁等项规定,重点加强对女生宿舍和外籍教师的管理。

第十条制定有关制度,加强对门卫、大型活动、校园计算机网络等的安全管理,维护校园的公共秩序。

第十一条加强对师生员工的法制教育。教育大家自觉遵纪守法,维护校园治安秩序;对违反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的人员,要视情节给予处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第十二条各二级责任单位要按照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要求,层层签订责任书,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坚持定期考核,奖惩兑现,在考核评比的基础上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院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高级中学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定

高级中学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依法治国”的方略和《江苏省企事业单位保卫工作条例》,全面加强综合治理,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认真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效地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有效地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构建平安、文明、和谐校园,建立良好的教育秩序,优化育人环境,特制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根本任务:在校党委会和校长室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整治校内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校园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建设培养“四有”人才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要求:

1.校党委会、校长室把综合治理摆上重要议程,学校建立综合治理领导组和综合治理办公室;

2.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形成谁主管谁负责的运行机制;

3.各项措施落实,群防群治形成网络,全校师生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

1.保持校园政治和治安持续稳定,杜绝影响局部或全局的重大案件和恶性事故的发生;

2.切实加强法制系列化教育,全体师生员工的法制意识进一步得到强化;

3.师生反映强烈的突出治安问题得到整治,安全感进一步得到增强;

4.机构健全,组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得到全面落实和加强;

5.切实加强管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六大管理(日常行为规范管理、寄宿生管理、自行车管理、临时摊点管理、机动车辆管理、特殊时期管理)坚持法律化、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四、保卫科是学校的一个部门,受校长室和公安部门双重领导,负责学校治安保卫的日常工作。有权对学校各部门、各班级的治保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五、根据《江苏省企事业单位保卫工作条例》“谁主管、谁负责”的精神,各部门、各个班级负责本部门、本班级的治保工作,“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家的门”。对玩忽职守者,视情节逐级追究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六、综合治理领导组按处、室、馆、班划分综合治理责任区,校长与治安责任区的治安责任人签订治安责任书,把综合治理工作由过去的行政管理制转变为治安责任制。

七、抓要害部位管理。切实加强六室一馆、一库一房(六室即财会室、传达室、档案室、实验室、医务室、保管室;一馆即图书馆,一库即仓库;一房即锅炉房)的管理。各要害部门负责人为内保工作责任人,对各要害部门负全部责任,确保各要害部门不发生任何事故。

八、抓日常行为规范管理。继续抓好“四大块”管理,采取日检查公布,周小结,月总结,年总评的方法,促使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举止文明,学习勤奋。

九、抓寄宿生管理。健全门卫制度,实行封闭式管理。按作息时间开关宿舍区大门,不在规定时间内(除特殊情况外)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宿舍区大门。

十、抓自行车管理。全体学生的自行车均要挂“通州高级中学停车牌”,按学校统一划定的停车区域停放自行车,对无停车牌、无锁、无撑脚、无钢印以及不按规定地点停放的自行车,由校保卫科统一处理,屡教不改者,予以一定的纪律处分。教职员工更要率先垂范,按指定区域停放车辆。

十一、抓临时摊点管理。任何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均不得在校内设临时摊点;凡未经批准在校内设的临时摊点,学校一律没收,在校学生一律不得在临时摊点购买物品,违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该生所在班级当日行为规范考核予以降分。传达室门卫和宿舍区门卫要负责管理,若保卫人员视而不见,发现一次扣罚当日奖金,两次加倍扣罚。

十二、发现有人从传达室进入学校叫卖、垂钓、拾破烂,寻衅滋事,保卫人员不制止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两次30元,第三次解聘。

十三、加强特殊时期管理。特殊时期是指节假日和双休日,这个时期力求做到三增加一坚持一强化:增加领导力量,增加值班人员,增加值班时间;坚持24小时不脱岗;强化防范意识。

十四、加强机动车辆管理。除上级领导来校检查视察工作、为学校运送物资、学校公务车和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学校。自行车、机动车辆严禁在教学区内行驶。自行车进出学校大门,务请主动自觉下车。

十五、各班教室、寄宿生宿舍注意安全用电。严禁私自接用电器。教室内配电盒要关锁好。发现电器损坏,严禁私自修理,应及时报告总务处维修,违者予以严肃处理。

十六、校园内严禁燃放烟火鞭炮,严禁倒煤气残渣,严禁乱丢烟头、果壳,瓜皮。

十七、严禁学生在楼梯、教室前和过道内追逐、打闹。

十八、严禁随意动用灭火器材。

十九、传达室务必做好来客登记,上课时,学生家长一律不得进入校内会见学生。

二十、学校财产带出校门,须持总务处或有关部门、有关领导的准行证,否则一律不予放行。私人财产带出学校大门,必须向传达室保卫人员交代清楚。

二十一、切实贯彻执行通办发《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增强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十二、切实贯彻执行通办发《关于公共财产被盗实行责任赔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国家财产的管理,严格治安防范责任,减少公共财物的损失。

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4:Z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定

技术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加快我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进程,促进政治上的安定团结和校园内治安秩序的稳定,保障教育教学、科研和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各单位、各部门。

第三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院党委和院“综合治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党政领导分工负责,动员和组织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实行职能部门与依靠群众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运用政治的、思想的、文化的、教育的、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多种形式和手段,保证治安综合治理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教育人、挽救人、改造人的社会系统工程,其任务是:坚持对治安的长期综合治理、预防减少犯罪和逐步消除诱发、滋生犯罪的因素,稳定校园治安秩序,实现长治久安,具体工作任务是:

(一)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广泛开展学习*理论,实践“三个代表”,与时俱进,奋发有为,不断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政治素质、道德观念、法律意识。

(二)组织和发动全院师生员工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震慑犯罪,有效地控制院内的治安局面。

(三)加强青少年教育,促使青少年健康成长。调动全院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劣迹和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使他们改过图强。

(四)严格学院治安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净化校园环境,消除各种诱发犯罪的因素。

(五)协助公安等部门做好劳改、劳教人员的改造教育工作,做好劳改释放人员的安置、管理、教育工作,防止重新犯罪。

(六)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认真解决好民事纠纷,妥善处理各种社会性事件,缓解和防止矛盾激化。

(七)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政组织,群团组织和群防群治组织的作用,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有效地预防、控制犯罪。

第五条:认真落实“治安防范管理规定”(见附件),加强治安综合治理,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党政组织对本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要统筹规划,全面部署,统一领导。各级党政领导对本单位、本部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是院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具体办事部门,是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全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参谋部。各单位要建立治安治理组织,指定人员兼管日常具体工作。

第七条:各级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是同级党政组织抓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党的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上级机关的工作部署。(2)研究治安状况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提出工作任务和措施。(3)确定本部门、本单位应负的职责,调动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4)讨论制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划、方案和有关规定、办法。(5)督促检查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八条:各单位各部门党政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其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搞好教书育人,抓好教风、学风建设,稳定教学秩序。

(二)深入开展政治思想工作,运用多种手段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抓好精神文明建设,搞好校园文化管理,强化政治纪律,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三)认真对师生员工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形势任务教育、法制教育和德育教育,增强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

(四)认真调解师生员工的各种纠纷,增强团结,缓解和防止矛盾激化。

(五)认真抓好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教育监督党员、干部遵纪守法,鼓励和支持党员、干部勇于同违纪犯罪行为作斗争。

(六)强化民主监督,推进我院依法治院工作的深入发展;教育广大教职工遵纪守法,为人师表;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做好教职工内部矛盾疏导和劳动争议的调解;搞好来信来访工作,促进安定团结。

(七)强化治安管理。各部门密切配合,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抓好重点人口、暂住人口、“两劳”释解和劳动人口的管理教育;搞好重点要害部位、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做好内部保卫工作,发动、组织群众搞好防范工作,落实治安责任制。

(八)加强行政管理,户籍管理,维护校内纪律,优化育人环境。

(九)加强基础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政群团和群防群治组织的作用,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有效地预防、控制犯罪。

(十)加强对预备役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维护校园治安的责任感,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认真抓好国防教育,增强广大师生的国防意识。

(十一)加强青少年的教育,经常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有益活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第九条:依据本规定所确定的职责分工,定期实施考核。

考核内容和标准是:(1)领导重视,责任明确,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健全,工作得力。(2)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各单位各部门职责清楚,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落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3)无重特大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无人民内部矛盾激化案件和教职工违法犯罪。(4)基层组织健全并充分发挥作用,群众性防范组织形成网络,工作成效明显。(5)师生学法、守法、用法自觉性高。(6)治安管理严格,基础工作扎实,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正常,人们安全感增强。

第十条:院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应经常检查各单位、各部门的综合治理工作,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向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贯彻执行我院社会治安有关规章制度,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评选先进单位的一项重要内容,部门、单位领导人受到上级机关相关处罚的,该部门、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受到处罚的人员年终考核不得定为优秀。对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学院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视情况给予处分,构成渎职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不力,疏于管理,忽视防范,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2)不认真履行职责,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制度不健全,工作开展不力,致使单位犯罪多,案件多,事故多。(3)对存在的治安隐患不及时整改,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第十三条:奖惩的审批权限。

奖励:由院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提出意见,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审定。

处罚:由院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提出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经费和奖励费用由院财务处予以保证。

篇5:Z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学校关于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责任制,按照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施“一票否决”。

3、落实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等各项措施,维护学校安全,开展法制教育和治安防范,防火,保密,帮教和纠纷调解工作、大型活动等各项工作职责落实到人。

4、定期召开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创建工作会议,安排布置学校各阶段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创建、普法工作重点任务,进一步落实安全教育措施。

5、强化校园安全管理。进一步提高学院物防、人防、技防水平,切实维护学校政治稳定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

6、组织全校师生员工开展群防群治的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学校良好的秩序,创造良好的教学、科研、管理、学习和生活环境;鼓励师生员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见义勇为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7、协调及时、妥善调解疏导内部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8、配合地、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开展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