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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细则规范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3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

(2000年9月8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合法资格的物业管理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本保险期限内,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的物业,因被保险人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上述第(一)和第(二)项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三)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核反应、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五)振动、移动或减弱支撑;

(六)地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等自然灾害,但因被保险人管理、维护不善,造成灾害来临时本不应发生的损失除外;

(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它污染;

(八)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

第四条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非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且保险人未

书面认可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及雇员的人身伤亡,以及上述人

员所有的,或虽非其所有但由其保管或控制的非物业的财产损失;

(三)罚款、违约金、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四)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

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五)因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停产、减产等间接损失;

(六)精神损害。

第五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义务

第六条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被保险人委托管理物业的清单,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七条被保险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

第九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否则,对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在未经保险人检查和同意之前,对发生事故的物业不得予以改变和修复。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在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它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

交保险人。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十五日后解除本保险。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不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人对索赔方自行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十四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所含人身伤亡每人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十五条保险人根据上述第二条的规定,对每次事故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损失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书、裁决书、由保险人认可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及其它必要的单证材料。

第十七条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或取消本保险。

第十八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进行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条接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保险人应及时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如被保险人有重复投保的情况,保险人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有关本保险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

本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本保险生效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保险费按日平均计收。

篇2: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大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物业管理企业的经济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特开办本保险。

第二条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物业管理相应资质并正常经营的物业管理企业,均可根据本条款规定向本公司提出投保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单生效的前提必要条件为:被保险人必须如实地填写投保申请书的各项内容,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过程中,因过失、疏忽导致业主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约定予以赔偿。

第五条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下列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1)诉讼费用;

(2)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业主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三章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骚乱、盗窃、抢劫;

(二)政府有关当局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它污染;

(五)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

(六)地震、雷击、暴风、暴雨、冰雹、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

(七)建筑物建造质量问题、公共设施设备产品质量问题或安装质量问题。

第七条下列原因引起的任何索赔,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签订的、未经被保险人认可的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行为或非职业行为;

(三)被保险人雇佣未取得物业管理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四)被保险人将保险单上列明的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五)被保险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项目的管理或服务活动。

第八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及雇员的人身伤亡,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虽非其所的但由其保管或控制的非物业的财产损失;

(二)罚款、罚息、违约金、惩罚性赔款或精神损失赔偿金;

(三)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四)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第四章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九条本保险的累计保险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第十条本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的1/3,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中,每人的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以人民币十万元为限。

第十一条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额规定,免赔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但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不能低于人民币一万元整。

第五章保险期限与保险费

第十二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十三条本保险的保险费率根据保险人的《物业管理责任保险费率表》确定。被保险人当年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乘以保险费率,即为本保险的年保险费。

第六章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相关场地的详细资料、物业服务合同和所有雇员的名单,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

第十六条在本保险期限内,如果发生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相关批改手续和调整保险费。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选聘可靠、认真、合格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物业管理合同的要求,做好各项物业及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工作,保证相关物业管理设备和公共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可使用状态。对已经发现的物业及设施设备的风险隐患,应立即予以修复,如应由其他责任人负责修复的,被保险人除应立即通知有关责任人外,还应及时采取临时性的保障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本公司有权自行或邀请专业人员对被保险人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被保险人应予以配合,并对保险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八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在未经保险人的检查和同意之前,被保险人对发生事故的物业不得予以改变或修复。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保险人。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中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之日的十五日后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七章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人对索赔方自行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保险人可以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的要求下,应给予积极的协助。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每人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由同一起物业责任事故引起的一系列索赔应视为同一起保险事故。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保险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为限。

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业主的经济赔偿责任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及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其他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办理必要手续后,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有关责任方提出赔偿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并有权追回已赔付的款项。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和解,但和解金额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若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人和解协商的赔偿金额不同意,而主张进行抗辩或诉讼时,由此增加的赔偿金额及其他费用一并由被保险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如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存在,保险人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索赔报告、损失清单、相关责任人员的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发票、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伤残证明、物业服务合同和其他必要的单证材料。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及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后,应及时审核,并在所有单证齐全且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金额协议后十日内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请求的,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八章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凡有关本保险单的一切通知,被保险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有关本保险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

择一种:

(一)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地之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本保险自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自收到要求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不再承担在此之日之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书面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并自本保险合同解除之日起,不再承担此日之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未到期的保险费按日平均计退。

第三十三条有关本条款的争议处理受中国司法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联系方式

公司名称: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汉口路398号(华盛大厦)

联系电话:

公司网址:

篇3:某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物业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保险。

第二条凡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工作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而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支付的经本公司同意的诉讼或仲裁费用,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及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盗窃、抢劫;

(三)核反应、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土地和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五)火灾、爆炸、地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但因被保险人管理、维护不善,造成灾害来临时本不应发生的损失除外;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建筑、设施以及第三者电器设备本身缺陷所导致的损失;

(七)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

第七条下列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也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及雇员自身的人身伤亡以及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及雇员所有或其保管、控制的非物业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的协议中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三)物业管理资质证书被资质审批部门吊销期间所发生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他人导致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五)保险事故引起的第三者精神损害及被保险人减产、停产等间接损失;

(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未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发生的损失;

(七)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区域内机动车辆及非机动车辆的损失;

(八)游泳场所内发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九)电梯运行事故或故障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十)罚款、违约金或惩罚性赔款;

(十一)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特别约定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本公司也不负赔偿责任。

赔偿限额

第九条本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保险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无论发生多少次保险事故,本公司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投保时,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投保申请书中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做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并提供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投保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

第十二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少损失。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

第十三条在得知可能

引起索赔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诉讼的抗辩或处理索赔事宜,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第十四条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如果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本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如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本保险合同解除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当地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法规及管理规定,讲求职业道德,尽职尽责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如不履行条款第十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终止本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营业执照及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三)相关职权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四)索赔人的索赔申请和损失清单;

(五)经过法院或仲裁机关裁判的,应提供生效裁判文书;

(六)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第三者不得做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第十九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向第三方索赔。本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本公司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投保人如有重复保险的情况,本公司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时,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定义:

物业财产指由被保险人管理的、保单明细表中列明区域内的共用道路、场地、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

篇4:鹿丹村物业管理招标书

鹿丹村物业管理招标书

鹿丹村是市住宅局委托原市基础工程工作组开发建设的福利房住宅小区,19*竣工交付使用,并由市住宅局委托市城建房产管理公司实施物业管理。为加强该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将我市物业管理竞争机制引向深入,决定采用向社会公开招标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一、鹿丹村规划建设基本情况:

1.总占地面积70,396平方米;

2.总建筑面积110,340平方米;

3.多层住宅楼共24栋,单元式住宅1036套(其中四房二厅126套、三房二厅28套、三房一厅455套、二房一厅427套),公寓210问:

4.综合楼1栋(鹿丹大厦,产权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公司,即原市城建开发处),建筑面积10,336平方米,其中肉菜市场建筑面积附平方米。

5.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情况:

(1)道路:车行道9646平方米;人行道7186平方米;

(2)绿化面积53,920平方米;

(3)污水管长1809米,污水检查井286座;雨水管长2367米,雨水检查井261座,雨水进水井71座;

(4)化粪池6座;

(5)路灯22盏;

(6)垃圾箱25个;

(7)体育设施:篮球场一个,占地面积500平方米;门球场一个,占地面积300平方米;

(8)停车场3个,总占地面积2081平方4米,车位72个;

(9)单车房建筑面积3739平方米,其中被改为商店的有238平方米(由管理处出租的有175平方米),被改为车管、绿化、清洁、保安3等员工宿舍的有315平方米,被改为仓库的有2126平方米。

二、物业管理的内容:

1.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

2.区内公用设施、设备及场所(地)(消防、机电设备、道路、路灯、连廊、单车房、园林绿化地、沟、渠、池、井、管道、停车场等)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

3.清洁卫生;

4.公共生活秩序;

5.便民服务网点及住宅区内所有营业场理所(含综合肉菜市场的物业管理及收取管理费)、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场所的管理及维修养护;

6.区内车辆行驶及停泊;

7.社区文化活动;

8.住宅区档案资料管理;

9.法律政策及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三、有关说明:

1.中标单位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与我局签订的住宅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对鹿丹村物业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鹿丹村委托管理的期限为三年。

3.原物业管理单位在鹿丹村使用的属于该住宅小区所有的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有关财产和经费应移交给中标单位。

4.在定标后一个月内由我局组织移交接管工作。

5.在定标后三个月内由中标单位协助我局和罗湖区住宅局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管理委员会。

6.我局将在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二个月内按《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划拨公用设施专用基金。

7.我局将在定标后一个月内按《深圳经济特区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物业管理用房(177平方米,按福利房租金标准计租)和商业用房(331平方米,按微利房租金标准计租),待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再按规定出售给业主管理委员会。

8.住宅区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执行市物价局批准的标准。

9.在做标书时统一以1996年12月1日为进驻时间。

10.中标单位可按住宅区每年管理费基本支出的10%提取物业管理公司利润。

11.中标单位应交纳风险抵押金30万元,如不能完成投标指标和市级优秀管理小区物业管理指标,抵押金不予返还,押金期限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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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12.原物业管理公司市城建房产管理公司在同等条件(即分数)下可以优先中标。

四、物业管理标准及奖罚:

1.鹿丹村的物业管理标准执行《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小区评分标准》(80分以上)以及标书、委托管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如《深圳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标准》出台,则执行此标准。

2.市住宅局每年对住宅区进行考核评比,如达不到上述规定要求,则可终止委托管理合同进行财务审计,由中标单位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如达到了规定要求,则按合同给予奖励。

五、投标、开标时间:

1.各竞技单位应于1996年11月29日前做好标书,密封后送至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按弃权处理。

2.开标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其他事项:

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及在投标过程中违法违纪,或以任何方式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一经查实,由招标领导小组按规定给予处罚,取消其三个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终止委托管理合同,一切后果及损失由责任者自负。

鹿丹村物业管理标书的项目和要求

一、竞技单位拟采取的管理方式。包括:内部管理架构、机构设置、运作机制、工作流程、信息反馈渠道、控制方式等。

二、管理人员配备。包括:管理处正、副主任简历、各类人员数量、文化素质、正式工和临时工的比例、自有人员和待聘待调人员、各岗位人员的配置等。

三、管理人员的培训。包括培训计划、方式、目标等。

四、管理工作必需的物质装备计划情况。包括:管理服务人员住房、管理用房、器械、工具以及通讯、治安装备及办公用品等。

五、经费收支预算。应列明收入项目和支出项目预算,有文件规定的按规定测定,无文件规定的按市场价测定。另外应列出收支盈亏情况测算,增收节支措施。

六、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公众制度、单位内部岗位责任制、管理运作制度和管理人员考核制度。

七、住宅区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八、备项管理指标的承诺。包括:

1.房屋完好率;

2.房屋零修、急修及时率;

3.维修工程质量合格率;

4.管理费收缴率;5.绿化完好率;

6.清洁、保洁率

篇5:某学校物业管理招标说明

一、项目说明

本项目为物业管理采购,一个包。供应商必须对包内所有服务项目完全响应,不得分解响应。

二、管理范围

安全护卫、卫生保洁、绿化管理、学生公寓管理、水电暖值班及日常维修.

三.管理目标

(一)安全护卫

1.校园护卫:负责学校一个大门24小时值班,按照学校规定,对外来出入人员、车辆进行检查、登记及管理;根据学校关于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外出;对校院进行夜间(20:00-7:00)安全巡查,落实有关夜间巡查要求;对值班、巡逻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解决。根据学校安排,服从保卫人员调配,做好各项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60亩)

2.学生公寓楼值班:负责学生在校期间的男、女生公寓楼24小时值班。根据学校关于学生公寓楼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落实外来人员出入公寓楼、学生上课后清理检查学生宿舍人员、安全和卫生。保持值班室内清洁卫生,执行夜间巡视排查的管理规定,熄灯前会同学生处值班人员、学生会干部对学生进行点名登记。坚持每天对公寓楼公物、门窗玻璃、消防器材、设施设备和学生反映的维修项目和安全隐患情况及时掌握,分清责任,如实上报且做好记录。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与保养,熟知消防通道钥匙的放置位置,遇到特殊紧急情况能及时打开消防通道,组织学生疏散撤离。

3.安全监控值班:负责监控室夜间(20:00-8:00)值班,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值班人员要熟悉消防报警及监控录相设备的基本功能,做到会操作使用、会排除一般故障,具有相关技能与水平;服从保卫部门管理,及时报告情况,做好各种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二)卫生保洁

1.学生公寓保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清扫地面,每天擦拭楼梯扶手、卫生箱(桶)、瓷墙面,保持地面清洁,无垃圾、痰渍、污渍;保持墙壁无浮灰、蜘蛛网、无污迹;保持门窗干净;保持厕所卫生清洁,便池、水池、地面、管道无积水、堵塞、垃圾存放,无明显异味,设施用具完好无人为损坏。(两栋楼女生公寓5层4500平方米,男生公寓6层3800平方米)

2.综合楼厕所保洁:7层14个厕所,学生在校期间,保持厕所卫生,便池、水池、地面、墙壁无污迹,门窗干净、地面无积水、无垃圾存放,无明显异味,管道无堵塞,设施用具完好。18:30-21:30晚自习时间要有人员清扫保持。

3.教工住宅区保洁:3幢楼共96户,配备足量垃圾箱(筒),负责保洁及清运垃圾,包括楼道、扶手、楼道窗户保洁,要求楼道墙面无浮灰、无明显污渍、无蜘蛛网。

4.学校所有公共区域门窗根据学校要求保洁。

5.校园、综合楼保洁:负责学校全部环境区域卫生的清扫与保持,对校园卫生进行不间断巡视、清扫,捡拾杂物,路面、场地、绿化区无垃圾、杂物,无卫生死角;保持卫生箱外表干净,校园内硬化地面无痰渍、污渍。负责对综合楼一层、三层和全部门窗玻璃进行日常保洁。

6.垃圾清运:配备足量垃圾箱(筒),对校园垃圾每天进行清除、外运,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保持校园垃圾全部进垃圾箱,保持箱外无垃圾,对垃圾箱每天清刷,做到箱体清洁无污迹、无损坏。

7.卫生防疫:按照要求负责全校范围内的灭蚊虫喷药。

8.广场保洁:按照学校要求对广场清洗保洁。

(三)绿化维护管理

全面负责校院绿化区的日常养护,制定切实可行的养护计划和管理措施,适时对花木、草坪进行修剪、施肥、防治病虫害、养护和浇水,清除绿化区杂草。

(四)水电暖值班及日常维修

水电暖24小时值班,负责每天烧开水,每周两次给学生浴室烧热水(男、女浴室每次各3小时),负责锅炉房及浴室卫生;采暖期安排锅炉工负责供暖锅炉运行,含水处理工作;配备相关专业人员,完成学校交办的水电门窗等日常小型维修,一次维修费用在50元内(含)由公司承担,50元以上由学校承担;负责排水管道堵塞疏通、雨水井口和建筑物楼顶排水口的清淤工作。

四.几项要求:

1.公司按照学校划定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及管理目标成立相关机构,制定相应工作流程、工作制度、监督考核办法,合理安排人员,科学管理,严格要求,达标运行。学校分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沟通、整改,规范运行。

2.双方签订物业托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切实履行协议内容。

3.学生放假期间(学生放假时间约4个月)物业公司根据工作量安排留守工作人员,保持学校的物业管理正常运行,管理目标不变。

4.公司人员着工装上岗,标志明显,特殊岗位如锅炉工、电工等

要持证上岗。学生公寓值班人员、安全护卫人员素质高、形象好、耐心、细致、机智、敬业,如因人员疏于职守发生被盗、财产损失等情况,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并照价赔偿。安全护卫人员要求年龄50岁以下并在校居住。保洁工作应明确工作内容和工作要点,制定出具体的工作标准、检查标准。预定编制27人(不含管理人员)。

五.相关要求

1.在报价文件中,要将成本构成与其服务范围、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一一对应。

2.物业公司根据有关物业管理法规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对该物业项目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物业公司对员工的疾病和人身安全负责。

4.采购人在适当的时候对该物业管理进行考核评比,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则可终止管理合同,由物业公司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5.物业公司必须接受采购人的监督。学校提供物业管理办公用房,不提供员工住宿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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