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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信城商户广告宣传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3

电信城商户广告宣传管理规定

为树立新世界电信城整体形象,保障和尊重各租户共同利益,制定新世界电信城广告宣传管理规定,同各租户共同遵行。

1、公共位置的管理

1)未经批准,不准在露天广场、广场入口、场内任何位置(除商铺门槛及商铺以内,派发任何宣传品,赠品);

2)严禁在商铺门口或广场的任何位置呐喊拉客;

3)未经批准,不得把自制广告牌或其他形式之广告物品放置在任何公共位置,包括店铺门口(以门槛直线为界);

4)未经同意,商铺不得擅自举办任何形式的对外活动,包括邀请名人莅临等。

2、商铺内部管理

1)商铺任何宣传不能误导消费者,抵其他同类商铺的内容,不允许任何恶性竞争之针对性的宣传;

2)对于商铺内任何图案文字,管理公司保留否决权,如确实设计制作低劣有碍观瞻,商场管理部有权更改或折除。

3)不准在商铺面对公众的玻璃部分任何位置张贴、悬挂任何物件(严禁使用双面胶、玻璃胶);

4)商铺内的海报、吊旗等宣传用品需报商场管理部备案,严禁在减价或促销期间出现“跳楼价”、“出血狂减”、“倾销”、“清仓”、“转手贱买”等文字;

5)声响管理:在商铺内自行播放音乐等声响以不影响邻舍及公共环境为原则。新世界电信城内不能使用音响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特殊情况须报管理公司审批。

3、广告位的管理

1)租户可自行使用各自门中灯箱,不得随意改装破坏;

2)租户不能擅自使用面对公共的玻璃部分做广告,在管理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可做宣传自行生产、主要经销产品的广告或本铺位形象广告。

篇2:前期介入期间经营管理规定

项目前期介入期间的经营管理规定

建立健全经营管理机制,为每个前期项目建立收支账目,严格按照公司财务部的规定进行借款和费用报销。

一、支出管理规定

1、售楼处、样板间接管前,由前期部同发展商确定所需人员数量及费用,签定管理协议。

2、前期部按照中海标准确定售楼处工作人员所需日常生活必需品种类、数量,编制《采购计划审批表》,上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3、采购计划批准后,由前期部组织相关部门或售楼处管理人员进行采购,采购人员应对采购物品的质量和及时性负责。采购物品经前期部验证后在报销凭证背面签字认可,再下发到该项目。

4、采购前的借款手续和采购后的报销手续由前期部负责,采购人员应上交完整的报销凭证,并在凭证背面签字。审批权限按公司财务部有关规定执行。

5、对分包项目(保安公司、保洁公司)的费用支付,由分包协议签定部门按照协议中有关规定支付。

6、售楼处工作人员的各项薪金、福利等由前期部填写工资、福利发放通知单,交财务部统一领取并发放。

二、收入管理规定

1、按售楼处管理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提前1周向发展商发出缴款通知书,列出付款项目、金额及时间。

2、同发展商提前预约收款时间,到财务部准备好相同金额发票,按时到发展商出收取费用,及时交到财务部入账。

3、前期部应为每个发生费用的项目建立账目,详细记录每笔收入和支出,掌握盈亏情况,制定转亏为盈方案。

篇3:物业服务分项招标监督管理外包单位工作质量规定

述职报告――17

附件12

物业服务分项招标与监督管理外包单位工作质量的规定

一、必须进行招投标选择合作单位的服务项目:

1.过维保期的设备,如电梯保养单位、监控设备等。

2.锅炉房的运行和供暖设备的运行。

3.生活垃圾清运单位。

4.装修垃圾清运的单位。

5.化粪池清掏和排水管道清洗的单位。

6.小区固定的废品回收单位。

7.保安、保洁是否外包待研究。

二、招标的管理规定:

1.以上项目的招标工作由公司由公司行政部主管。

2.每个项目的招标必须由行政部组织各专业部门制作招标书,利用网络和其它关系向应标单位发送。

3.应标单位必须以正式文本进行投标。

4.评标委员的组成人员为物业公司总经理、物业项目经理、行政部经理、财务经理、各专业管理部门的经理、质检部经理。

5.评标委员必须在公平的原则上对各应标单位打分,得分最高的单位即成为中标单位。

6.超过一定额度的招投标报集团合约部审核。

篇4:市场摊档经营管理规定

市场摊档经营管理规定

第1条申请摊(档)必须持有四证(身份证、计生证、劳务证、暂住证),必须有本校、公司干部或正式职工的担保,并交纳摊档经营押金(按月租金的三倍交纳押金),无担保人的押金要高于同类经营摊档押金的三倍。

第2条必须文明经商、买卖公平,不得有欺行霸市和吵架、打架的现象发生,凡有打架行为的,一律取消档位和经营资格,并罚款500―1000元。

第3条做到挂牌经营、公平交易、明码标价,不缺斤少两、不掺砂(泥)、不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不出售病死禽和打水猪肉,不变卖假冒、伪劣、过期食变。一旦发现,除取消档位和经营资格外,并罚款500―1000元。

第4条经营场内不准乱设摊档,随意摆卖,未经许可不得随便更改、增加经营品种(项目)。

第5条按时交纳场租(每月20―25日前交纳下月租金)和水、电等费用。逾期不交者七日内加收月租金30%的滞纳金,十五日内加收月租金50%的滞纳金,超出十六日不交者,除不退还经营押金外,一律取消档位和经营资格。

第6条凡新开档经营者,必须征得管理办领导同意后,并按要求进行整修(装修)经营场所,一切费用自负。不得使用军医大学、公司任何单位名称挂牌经营。

第7条经营人员必须爱护经营设施和设备及公共财产,不得在经营场所乱搭、乱建和乱拉、乱接电线,保持经营环境整洁,遵守正常秩序。一旦违反,根据情况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或取消档位经营资格。

第8条档主和经营人员不准带小孩进入经营场内玩耍,不得在经营场内夜宿,不准私自转借、转让档位,不得乱扔果皮、杂物,乱张贴,保持经营环境整洁、干净。一旦违反,视情况给予罚款50―300元。

第9条凡经营饮食和半成品(食品)人员,必须按食品卫生法规定,经校卫生处注册办理卫生许可证和经营人员健康证后,才能上岗经营,着穿统一工作服。

第10条饮食经营者必须遵照生熟食品进出分开的流程操作,保证食品在采购、存放、加工、制做不相互交叉感染。违反者,给予100―500元的罚款,出现食品中毒事故,按有关规定和法律处理。

第11条风味小吃经营者,在蔬菜加工时做到浸泡清洗、加工好的蔬菜无杂物、沙子、虫子、黄叶等;青菜在烹饪时,做到一洗、二烫、三冲水、四烹调标准,彻底防止残留农药和污染物的腐蚀。未按规定办者一次罚款100―300元,出现食品中毒事故,按有关规定和法律处理。

第12条非饮食工作人员严禁进入饮食操作间,确保食品和饮食的卫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一旦违反罚款50―300元,发生中毒事故按有关规定和法律处理。

第13条自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无超生多生和计划外生育行为,若违反,除按计生政策(规定)处罚外,罚款300―1000元,并取消经营资格。

第14条经营合同(协议)期一般以一年经营期为限,如在合同期内有特殊情况(经营场地拆迁或政策性变动),管理部门可随时中止合同(协议),不负任何赔偿等责任。

篇5:小商品服装市场城经营管理规定

小商品、服装市场(城)经营管理规定

为维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的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针对小商品、服装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措施:

一、市场小商品、服装厅摊位、柜台,实行租赁合同制。采取自愿原则,每年一月市场办公室与承租方签定承租合同。摊位、柜台价格,根据位置、物价变动而定。

二、场内的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厅的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秩序,协调关系,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落实各项制度,负责厅内安全。反映承租人的要求和意见。经常对本厅的电源、电器设备、消防设备、消防设施及其它公共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理。问题严重或当时不能解决的应迅速上报市场主管领导。

三、市场经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明礼诚信、服从管理,做到:

1、不在市场内吸烟,乱拉接电线、使用电炉、电加热器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严格遵守、执行市场各项管理规定,亮照经营,明码标价,统一佩带胸牌,统一价签,统一实行索证、索票和信誉卡制度。

3、不得经营假冒商品,劣质商品和有害身心健康的商品;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得缺尺少寸,以及以其它方式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4、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禁止销售的商品。

5、承租方停止经营时,须提前三十天向市场办公室报告。不得擅自转租、出租摊位、柜台。

6、按时、按规定,足额交纳应交纳的费用。

四、处罚规定

1、市场内吸烟、乱拉电线、使用电炉、电加热器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一经发现,除收缴物品外,并扣押金100元;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损失,并根据损失轻重,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租赁方单方终止与承租方的合同。

2、不亮照经营、明码标价、证照不符、不佩戴胸牌、不统一价签,当即予以批评,连续3次不改正者,建议有关部门依照法规处罚;连续5次不改正者,视不不服从管理,市场主办单位单方终止其经营合同。

3、售假冒商品、劣质商品,或缺尺少寸,以及以其它方法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除赔偿消费者损失、扣缴其物品外,建议有关部门依照法规处罚。市场开办单位视情节轻重,确定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4、未经市场主办单位同意,擅自转、出租柜台、摊位。发现收回,单方废除合同,租金概不退还。

5、销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禁止上市销售的商品,除扣缴其商品外,并报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6、无故不按时、足额交纳税费者,不再与其签定下期承租合同,如数扣除相应押金,并不准在其该市场内经营。

7、凡违背市场规定,给市场造成影响,被媒体爆光者,即停止该经营者在市场内的经营活动,单方终止合同,租金不予退还;两年内不与该经营者签定承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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