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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万达物业公司企业文化介绍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3

成都万达物业公司企业文化

万达物业的企业价值观是在万达物业追求卓越的历程中形成的,它已成为万达物业员工的共同意志与向心力。

一、万达标识的释义

1、分别以字母W和D的写意变化,代表海浪和船帆,意喻万事通达,一帆风顺。

2、标识色彩为“万达蓝”(标准色:C100M50K50)

直观体现企业诞生于大海之畔,意喻万达人海洋一样的胸襟与气魄。

3、标识动静结合,方圆对比,整体统一。

4、背景:万达集团标识于1992年8月正式改制为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申请注册批准。

二、万达物业企业精神

求新、求实、求佳

三、万达物业服务宗旨

竭尽全能为业主

四、万达物业管理理念

高、新、特

五、万达物业工作标准

严、细、精

六、万达物业精神追求

现代生活,万达物业真诚伴您每一天

七、万达物业三个定位

“学习型企业”-通过理论研讨、经验交流、现场示范、自我教育、写读收笔记及“请进来,走出去”等培训方式,倡导全体员工学习的风气,使企业在学习中不断成长,永远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知识型管理”-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管理企业,提高管理的档次。

“文化型服务”-充分研究服务对象的心理、文化、个性的需求,以人为本,提高服务品位及文化含量。

八、万达物业倡导的四个服务

“亲情服务”-视业主为亲人,物业管理不是无所不能,但一定要竭尽全能。

“到位服务”-想于业主未想之先,做于业主想做之前。

“心理服务”-因人而异,满足或提供不同需求,常规服务做到不常规。

“细微服务”-物业管理无小事,要善待业主每个不经意的需求。

九、万达物业对干部的三个定位

“公仆型”-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先做人后做事,乐于奉献。

“学习型”-善于学习,不断创新,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

“专家型”-具备自己工作及相关领域的专业技能和相关知识,成为行家里手。

十、日常工作中,万达物业要求员工严格做到文明服务。万达物业的“一、二、三、四”就高度地体现了这种工作作风。

“一”-一副鞋套

“二”-两块布(垫布、抹布)

“三”-三个不准(不准敲门声过高、不准喝业主一口水、不准乱收费)

“四句文明用语”-“您好!我是万达物业555,我来为您提供服务”;“维(检)修给您带来的不便,请您提出宝贵意见”;“已经维(检)修完毕,请您提出宝贵意见”;“再见,如果有什么需要,请随时联系”。

十一、万达物业座右铭

“36524”-一年365天,一天24小时,万达物业人无怨无悔地为业主服务。

篇2:成都万科物业管理公司简介材料

成都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简介

作为万科物业专业管理机构之一,成都万科物业始终坚持“全心全意全为您”的服务宗旨,秉承“服务至诚,精益求精,管理规范,进取创新”的质量方针,结合成都当地的人文环境,按专业化、标准化的要求不断规范内部管理运作。在业务管理上,万科物业已建立了完善的企业内部运作制度和各项操作流程,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及房屋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各项工作都做到了有章可循。

借鉴集团超前的管理理念和规范化的管理、专业化的服务等诸多管理经验,公司取得了优良的管理服务业绩:

20**年4月,公司被推举为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副会长单位。2003年7月,在管项目城市花园获“锦江区十佳卫生住宅小区”称号。2003年7月,在管项目城市花园和万兴苑双双通过了创市优评审,并分别荣获“成都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称号。其中城市花园小区还荣获“四川省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称号。

2003年11月,公司通过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四川评审中心(CQC)开展的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现场审核,并于2004年1月5日正式领取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此举标志着成都物业公司的内部管理工作稳步迈上了一个崭新的台阶,服务品质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未来,成都万科物业将继续坚持以业主的生活为本,秉承“全心全意为您”的服务理念,不断追求服务创新,营造美好生活氛围,着力为业主提供更高品质的物业管理专业服务!

救助站制度

篇3:成都市物业服务相关信息公示指引规范

成都市物业服务相关信息公示规范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行业规范,建筑区划内物业服务相关信息应当按以下标准进行公示:

一、在客户服务中心显著位置设立“物业服务信息公示墙”,公示以下证件(文件、文本):

(一)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及相关服务人员执业名册证书复印件和相关信息;

(四)服务事项和质量及其费用标准、相关办事流程;

(五)三级投诉电话。

二、在客户服务中心设立“物业服务信息查询台(处)”,公示以下文件(文本):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三、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或主出入口设立“物业服务信息公示栏(宣传栏)”,公示以下文件(文本):

(一)管理规约主要内容;

(二)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

(三)物业服务便民联系电话(24小时报修服务受理电话,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电话,三级投诉电话,水、电、气专业单位服务电话,火警、匪警、急救电话等)。

四、有条件的建筑区划,可公示以下信息:

(一)在建筑区划主出入口设置建筑区划平面示意图;

(二)在建筑区划内单元出入口设置告示栏,告知本单元相关服务人员信息和服务电话。

篇4: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成都市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全市各级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发生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各类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按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可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严格依法制订、修订应急预案,依法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联动协调制度,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在应急管理中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指挥能力;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

1.5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市总体应急预案。市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市专项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

(3)市级部门应急预案。市级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4)区(市)县应急预案。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区(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分别制定。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6)单项活动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或需要市政府负责处置的跨区(市)县行政区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的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市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市政府办公厅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2指挥机构

市上已经成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根据市各相关专项预案的规定,启动预案时自动组成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如果不属于专项预案的范畴,由市长或市政府常务会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及成员,或市政府直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2.3工作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以及部门职责,确定一个应急主管部门和若干参与部门,其构成在相应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专项预案中明确。

2.4区(市)县机构

区(市)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

2.5专家组

市政府和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预测、预警

各区(市)县、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防患于未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信息监测与预测

各区(市)县、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

通过对监测信息的分析研究,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作出预测。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市政府。

3.2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监测和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按照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预警级别可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级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预警处置

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等措施,同时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准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应急处置

市、区(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1信息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立即启动相应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向市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立即启动相应预案,控制事态的同时,立即如实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2先期处置

任何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和事发单位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

4.3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市、区(市)县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做出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及时启动市级相关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和指导相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4.4指挥与协调

市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关区(市)县、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或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

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央、省驻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市政府和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实行应急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驻蓉部队、武警部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5扩大应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

实施扩大应急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4.6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

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等工作,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2调查与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5.3恢复重建

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6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

7应急保障

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制定所负责领域与市总体预案配套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须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建立与履行应急保障职责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切实做好相关保障等工作。

7.1应急队伍

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环保、农业、水利、林业、地震等应急任务繁重的部门和高危行业、企业(如:矿山、危险化学品、林场等)应组建相应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强化应急配合功能。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抢险救援能力。军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积极调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应急队伍。

7.2经费保障

市、区(市)县政府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3物资保障

市、区(市)县政府负责应急救援时的基本物资保障,建立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的物资供应。

7.4基本生活

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7.5医疗卫生

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及时调集必须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7.6交通运输

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7.7治安维护

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7.8人员防护

规划和逐步建立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安全。

7.9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讯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7.10社会动员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大规模疏散或转移人员、物资和在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需要增援人力、物力时,由市政府进行紧急社会动员,组织力量和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处置。

7.11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7.12抢险装备

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保证应急状态时统一调用。应急装备拥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登记、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7.13技术支持

建立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

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开展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8.2宣传和培训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感和自救互救能力。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公务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培训。

8.3责任与奖惩

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5: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成都市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有序和妥善地做好我市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把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防止事态的扩大,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矿山生产和经营中发生的Ⅲ级以上(含Ⅲ级)矿山事故。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在成都市人民政府及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监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4.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以当地政府为主。按照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企业自救与地方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同时当地政府应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1.4.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矿山事故灾难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等,加强培训和演习工作,做到常备不懈、有备无患。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成都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安监局、区(市)县、乡(镇)安监部门、矿山企业四级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响应组织构成。

区(市)县、乡(镇)安监部门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与职责,比照市安监局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与职责,结合本地实际,由当地安监部门确定。各区(市)县安监局,要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矿山企业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各矿山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所属区(市)县安监局备案。

2.2组织机构

市安监局在市政府及市安监委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市安监局成立成都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矿山事故领导小组),负责本市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和救援处置等工作。成都市矿山事故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市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市安监局分管局长

成员单位: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协调处、监察支队、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2.3职责

成都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组织领导全市矿山应急救援工作,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发布应急救援命令;指挥、协调应急救援行动;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有关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并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以及善后处理的组织指挥工作;根据事故发生情况,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时,报请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和提供支持。

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职责:负责成都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修订;负责处理矿山安全事故的日常工作;组织、检查和指导各区(市)县政府矿山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实施工作;赶赴事故现场,参与矿山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承办事故结案工作和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与中小企业管理局的协调和联系;负责对应急救援行动进行总结。

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应急值守,保证24小时值班;负责向市委、市政府、省安监局上报或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信息;传达上级指示、要求;做好跟踪续报工作;保障市安监局外网、内网的运行畅通,及时通过网站发布事故信息及救援进展情况。

政策法规处职责:负责矿山事故发生后新闻宣传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与市委宣传部和中央驻蓉新闻媒体、省级和市级主要新闻媒体的联系,坚持正面宣传,引导媒体及公众舆论,适时解答有关质询。

协调处职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专家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监察支队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企业有无违法、违规和重大隐患情况;查处隐患,严格执法。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职责:参与成都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修订;负责指挥、协调各矿山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事故抢险救援;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应急救援专家组职责:接受市矿山事故领导小组的领导,平时应做好调查与研究,当好参谋。发生事故时,协助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判断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分析事故原因,提出纠正措施和补救行动方案;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2.4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根据事故情况,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时,市安监局报请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按照《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和提供支持。

2.5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按照事故灾难等级和分级响应原则,由相应的区(市)县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熟悉事故现场情况的有关领导具体负责现场抢救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安监局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的,报请市安监局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发生的事故灾难涉及多个领域、跨多个地区或影响特别恶劣,必要时由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或者市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3、预警和预防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矿山生产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煤矿生产企业应建立和完善瓦斯远程监控信息系统,并与省、市和当地安监局监控系统联网,实现资源共享,应急联动。

发生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下列程序报告:

3.1.1矿山企业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矿山行业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3.1.2根据事故发生的情况和级别,接报部门应立即向上级政府和安监部门报告。

3.1.3市安监局接警后,按照事故发生的情况和级别,分别向市政府应急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省安监局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和目前伤亡情况,正在采取的抢险救灾措施等。事故报告应在2小时以内上报,并随时报告事故的后续情况。

3.2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按照现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各类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执行。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3.3预警发布

一般(Ⅳ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预警由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较重(Ⅲ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预警由市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预警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发布、调整和解除。

3.4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对各种来源的可能导致矿山事故的信息确认后,要及时研究启动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应急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需要支援时,请求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协调。

接到矿山事故预警信息后,市安监局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厅,通报有关单位、部门、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标准

4.1.1一般事故(Ⅳ级)

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或1次重伤9人以下的事故。

4.2.2较大事故(Ⅲ级)

一次死亡3-9人,或1次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或一次造成经济损失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事故;

4.2.3重大事故(Ⅱ级)

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2.4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4.2分级响应程序

发生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后,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协同配合的原则,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1Ⅳ级响应

发生Ⅳ级安全生产事故,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各自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将事故情况及救援处置情况上报市安监局。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2Ⅲ级以上(含Ⅲ级)响应

发生Ⅲ级以上(含Ⅲ级)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本预案,并立即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和省安监局。

4.3指挥和协调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抢救。相关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成立事故抢救现场指挥部,按照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处置预案,统一组织指挥事故救援。成都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实施协调指挥工作,其主要内容是:

(1)根据现场抢救工作需要和成都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动有关的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抢救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抢救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责成有关方面实施;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5)必要时,通过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协调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

4.4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做好个人防护,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5)负责治安管理。

4.7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区(市)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能力时,区(市)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应向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由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区(市)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市级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应及时上报市安监局。

4.9信息发布

矿山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按照《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10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事故抢救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人员安置、补偿,物资和劳务征用补偿,灾后重建等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5.2社会救助

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物资)由应急指挥部统一管理使用,并接受政府与社会的监督。

5.3保险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要及时对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和受损财产进行赔付。

5.4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较大事故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或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或经区(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5事故总结

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较大以上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事发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地区、部门、单位有关人员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接报和抢险过程、抢救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抢险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抢险效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和建议。评估总结报告应在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10日内报市安监局。

市安监局接到报告后5日内报送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并抄送市级有关部门。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安监局负责建立与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区(市)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专家组的通讯联系;开发和建立全市重大危险源和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并组织收集、管理和维护。

区(市)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向市安监局报送重要信息,必要时,按有关规定报告市政府。

6.2救援装备保障

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装备以现有的各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为主,各应急救援队伍应不断提高自身的应急救援装备水平。

6.3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伍以成都市矿山应急救援彭州中队、出江中队为主。

6.4医疗卫生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组织落实医疗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6.5交通运输保障

事发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质、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6治安保障

事发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

6.7物资保障

市、区(市)县政府负责应急救援时的基本物资保障,矿山企业应具备应急救援的基本设施和设备。应急救援物资保障按照《成都市物资储备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基本生活品的供应和重要生活品的储备按照《成都市粮食应急预案》执行

6.8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9技术储备与保障

以成都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为基础,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需要,充实、完善应急救援专家组成员。依托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组织开展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的管理、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科学研究。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矿山开采企业要按规定向民众和员工说明矿山开采的危险及事故发生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矿山开采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防、自救、互救的常识。

7.2学习培训

矿山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各矿山应急救援队伍要进行应急救援培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3应急演习

应急救援演习是为了提高救援队伍间的协同救援水平和实战能力,检验应急救援预案综合能力和运作情况,以便发现问题,及时改正,提高应急救援的实战水平。应急救援演习应每年进行一次,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检查,市应急救援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管理与更新。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安监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市政府备案。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8.2.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附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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