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安全作业证制度
第一节?入厂教育
第1条?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本厂人员等),均须经过厂级、车间(科)级、班组(工段)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1、厂级教育(第一级),由劳资部门组织,安全技术、工业卫生与防火(保卫)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重要意义,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车间及单位。
2、车间级教育(第二级),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危险和危害因素、事故教训、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的主要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工段、班组。
3、班组(工段)级教育(第三级),由班组(工段)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经考试合格,方准到岗位学习。
第2条?厂内调动(包括车间内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第二级或第三级安全教育,然后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方准上岗作业。
第3条?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一次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
第二节?日常教育
第4条?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公司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公司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解决职工安全教育中的问题。
第5条?利用各种形式定期开展对职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活动。
第6条?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即安全活动日)。
第7条?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全技术部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第8条?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入“安全作业证”内。
第三节?特殊教育
第9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10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限期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第11条?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第12条?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第四节?安全考核
第13条?厂级干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第14条?其它干部的安全技术考核,由人事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
2、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本企业的生产工艺和特点。
4、本企业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
5、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6、车间(单位)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7、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第15条?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单位)领导负责组织,工段长具体执行,车间安全员参加。考核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
2、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
3、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
4、本车间(岗位)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
5、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6、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
第五节?安全作业证发放范围
第16条?安全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人员。
第17条?安全作业证发给经过岗位教育培训,有一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并经考试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职工。
第18条?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
第六节?安全作业证考核内容和办法
第19条?发放安全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
1、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异常情况紧急处理以及紧急救护等。
2、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化工生产有关的安全基础理论知识。
第20条?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报厂安技部门核发。
第七节?安全作业证管理
第21条?安全作业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凭证,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22条?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以及安全工作奖罚情况。
第23条?持证者必须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
篇2:安全作业证制度(范本)
一、发放范围
1.安全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内部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
2.安全作业证发给经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有一定的岗位生产理论知识,具有安全操作技能,能独立从事生产活动的职工。
3.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
二、考核内容和办法
1.所有化工作业人员和辅助岗位操作人员由安全部门、技术部门负责考核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力等。
2.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3.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并填写成绩。经车间负责人签字,报企业安全部门审核签发。
三、使用管理
1.安全作业证是证明职工上岗操作是否有独立操作能力的证件,所以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操作活动的人必须随身携带,持证上岗。
2.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由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惩情况,职工在调动工种、岗位时,应及时将调动和考核情况记入安全作业证,并报安全部门备案。
3.安全、技术部门应不定期地对安全作业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持安全作业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上,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将收回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
篇3: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工作制度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事审批手续,最后将办事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1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1个动火点使用,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1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2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1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部门存查。
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在1个工作日内有效。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在本周工作日内有效。
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化工生产区域夜间、节假日动火升级管理。
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由企业分管领导终审批准签字,一级动火作业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终审批准签字,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申请部门(车间)负责人终审批准签字,动火地点生产岗位班长验票签字(生产与动火作业协调)。
二、动火作业分类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贮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200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三、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5.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
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或等于0.2%。
篇4:安全上岗作业证制度
(一)发放范围
1.安全上岗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公司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
2.安全上岗作业证发给经过教育培训或学徒期满后,有一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技术复杂的化工岗位工人,必须经所在工段(班组)转岗学习并经考试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职工。
3.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须取得本公司的安全上岗作业证。
4.外包工、临时工等不论工作时间长短,必须经安全教育考核后,方可发给“外包工安全作业证”。
(二)考核内容和办法
1.发放安全上岗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
⑴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力。
⑵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2.安全上岗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报公司安全技术部门核发。
3.合同工、外包工、临时工等安全上岗作业证,由主管单位或使用单位组织考核,报公司安全技术部门核发。
(三)使用管理制度
1.安全上岗作业证是职工上岗工作的证件,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安全上岗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赏罚情况。
3.安全技术部门每月至少对安全上岗作业证抽查一次,车间应随时检查。
4.持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上岗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安全上岗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除对其进行教育提高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5.不慎丢失安全上岗作业证者本人除写书面检查,由所在单位领导证明后到安全消防处补发,并按规定交纳一定费用。
篇5:矿山工程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
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危险作业的安全顺利进行,杜绝中毒、触电、坠落、物体打击等四大灾害事故的发生,物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分管领导和部门、种类范围及资格要求
第二条安全作业证分管领导和部门
(一)、安全作业证的分管领导由分管设备动力部的副总经理负责。
(二)、公司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由设备动力部部负责。
第三条安全作业证的种类范围和资格要求
(一)、安全作业证种类
1、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2、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3、吊装安全作业证;
4、动土安全作业证;
5、断路安全作业证;
6、高处作业安全作业证;
7、设备内安全作业;
8、动火安全作业;
(二)、安全作业的范围
1、带煤气作业,如抽堵盲板或折换阀门、盖板、堵板等。
2、进入有毒气超过允许浓度的化工设备、容器槽罐内进行作业。
3、进入温度超过60℃的设备,容器等内部作业。
4、进入煤仓、煤塔、焦仓内作业。
5、带电作业。
(三)、安全作业资质要求
1、所有安全作业中的特种作业,必须由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操作人员进行,其它人不得从事此项作业。
2、其它作业人员,须取得企业内部培训合格后发放的安全作业证人员进行,新进厂员工、见习期员工不得从事主要操作事项。
第三章审批的方法和要求
第四条凡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在作业前一天办理"安全作业证",事先制定安全措施,由车间主任签字,经有关部门检查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危险作业前,负责人应向作业人员讲解《作业证》中规定的各项安全措施,交待作业安全注意事项,并督促全体人员认真遵守,同时必须查明所规定的安全措施已落实后,方准开始作业。
第六条危险作业,都应在白天进行(除临时抢修外)。
第七条严禁单人作业,必须有监护人。
第八条危险作业受各级安全员和有关人员的检查、监督、发现不符合安全措施或冒险蛮干现象有权停止作业。
第四章安全作业证的档案管理
第九条安全作业证由作业所在车间至至设备动力部进行填写审批备案,然后由作业车间主任签字后至安全部门进行审批,在所指定安全监护人负责完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在作业完成后由监护人签字后交回设备动力部存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