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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一、新入厂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矿级、车间级、工段级、班组级四级安全教育,四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及矿山、建筑施工岗位人员,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一)矿级教育:对新入矿人员,组织人事科应及时将情况书面通知安全环保科,由安全环保科和组织人事科负责安排安全教学内容和落实教材,时间不少于8学时,内容主要有:

1、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

2、公司及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制度;

3、矿发展史、工艺流程和主要设备概况;

4、安全生产知识,矿主要危险源点及事故应急知识;

5、安全心理知识;

6、工伤现场急救知识和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7、公司及矿典型事故案例。

矿级教育结束后,应进行闭卷考试,成绩合格者才能分配到车间。如未进行矿级安全教育,车间有权拒绝接收。一人次未进行培训,扣责任单位200元,扣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

(二)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时间为8学时,车间教育的主要内容有:

1、车间的生产特点和主要工艺流程,危险源点及要害部位;

2、车间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

3、车间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

4、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自我保护的基本知识;

5、车间典型事故案例。

车间级教育结束后,应进行闭卷考试,成绩合格者才能分配到工段或工区。如未进行车间级安全教育,工长或班组长有权拒绝接收。一人次未进行培训,扣责任单位200元,扣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

(三)工段(含工区、队、部)级安全教育:由工段长、工区长负责组织,时间为8学时,教育主要内容有:

1、工段、工区概况;

2、生产特点、作业环境、危险部位、设备状况;

3、生产工艺流程、安全作业要领、作业程序标准;

4、岗位不安全行为,防护措施对策;

5、岗位《三大规程》;

6、职业安全防护知识。

工段级教育结束后,应进行闭卷考试,成绩合格者才能分配到工段或工区。如未进行工段级安全教育,工长或班组长有权拒绝接收。一人次未进行培训,扣责任单位200元,扣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

(四)班组级安全教育:由工长或班组长负责组织,时间为8学时,班组教育的主要内容有:

1、班组概况;

2、班组生产特点,作业环境,危险部位,设备状况;

3、班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个体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和保管知识;

4、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设备维护及使用规程以及岗位职责;

5、三不伤害措施及班组工伤事故案例;

6、创建安全达标班组的条件、计划与措施。

如未进行班组级安全教育,一人次未进行培训,扣责任单位200元,扣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

四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及时逐级填写四级安全教育卡并签字,经安全环保科审查确认后,转组织人事科归档。分配到岗位时,必须确定一名有经验的作业人员指导,并签订“师徒合同”,其中必须包含安全条款。

(四)新入矿经四级安全教育合格后上岗作业人员,各单位要进行跟踪动态管理,对教育培训效果定期进行抽查,时限为一年。未经四级安全教育上岗作业者追究管理者的责任,造成事故,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理论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并经过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独立作业。具体办法按《武钢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复工、调换工种、岗位安全教育:

(一)凡离开本岗位一个月及以上的生产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复工安全教育。离岗一个月以内由工段、工区负责复工教育;离岗二个月以内由车间、工区负责复工教育;离岗三个月以内由矿、车间、工区负责复工教育。

(二)凡调换工种的生产岗位人员,必须先进行调换岗位技能和管理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后再进行安全教育。从事特种作业人员,按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凡调换同类性质岗位的操作工人和现场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才能调换岗位。

(三)培训内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离岗期间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新规定;

3、新岗位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技术知识;

4、本工种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5、脱产期间,公司及本单位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案例。

(四)具体实施办法:

1、复工安全教育,先由矿、车间进行安全教育,再由工段、班组进行安全再教育,分级填写职工教育档案。

2、调换工种岗位的安全教育

(1)公司内部厂矿之间的调换,按新入矿人员的规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2)矿内部车间与车间的调换,由调入的车间负责进行车间、班组两级安全教育。

(3)车间内部调换,由调入的工段、工区、班组进行安全教育。

(4)班组内岗位或工种变动由班组负责组织安全教育。

复工教育和调换工种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准上岗作业。

四、一人从事多工种人员,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如果是特种作业则按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五、单位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才能安排其上岗。

六、矿级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级专(兼)职安全员由公司组织培训,培训考试合格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七、职能部门科级以上干部及车间负责人由公司组织培训,培训考试合格者,颁发合格证。考试不合格者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科级干部,取消任职资格。

八、工段长、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

1、工段长、班组长和班组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矿培训,公司安环部负责师资培训,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在职的工段长、班组长和班组安全员应每四年进行一次安全知识更新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公司安环部统一颁发合格证,考试不合格,可补考一次,仍不合格的,取消任职资格。无故不参加教育一人次,扣责任单位5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

2、教育内容: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本工段、班组和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及预防;工伤现场急救知识、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相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

九、一般人员的安全教育:

1、教育对象:除以上规定的人员外的其他人员。

2、教育内容: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政策、法规、职业安全卫生基本常识,公司和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本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或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由矿按教育大纲组织实施,培训时间16学时。

十、日常安全宣传教育:

(一)班前安全活动。每天上岗前,班组长负责总结前一天安全工作情况,分析当日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针对危险因素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者熟知和掌握。

(二)每周安全活动日。每周一班组安全活动日由班组长主持,活动时间不少于30分钟。活动内容:安全生产方针、法规,安全操作规程,三不伤害措施,上级安全生产文件通报和要求,安全文化知识,安全达标班组标准,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班组安全活动日做到时间、人员、内容、效果落实,记录真实、形式多样化,参加者签字。缺席者由班长补课,并有补课记录。

(三)围绕每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动员职工参加“安全生产月”活动,并达到预期效果。

(四)节假日、各时期安全宣传教育。

针对节假日职工思想活跃,领导精力分散,以及季节变化给安全生产带来的影响,有的放矢地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十一、安全宣传教育是提高职工安全意识的有效重要手段,党、政、工、团必须齐抓共管,全员要共同参与。安全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报纸、板报、电视、广播等工具和手段,采取生动形象,内容丰富,职工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

十二、各类安全培训教育结束后应及时填写《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档案》,由安全环保科统一建档。

篇2: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规定

【文号】建教(1997)83号【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山东省、江苏省建管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建总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建筑业企业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建设部主管全国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其所属企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还应当接受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二)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建教(1991)522号文《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三)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企业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五)企业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六)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或工区、工程处、施工队,下同)、班线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一)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二)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三)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三章安全培训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实行安全培训教育登记制度。建筑业企业必须建立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没有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职工,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报建设部建设教育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所属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有条件的大中型建筑业企业,经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可以对本企业的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工作,并接受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其他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的安全培训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第十条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要负责统一管理分包单位的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分包单位要服从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从事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五年以上施工现场经验或者从事建筑安全教学、法规等方面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

(三)经建筑安全师资培训合格,并获得培训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应当使用经建设部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主管部门统一审定的培训大纲和教材。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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