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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北京市朝阳区拂林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及相关规定,经拂林园小区全体业主表决通过,制定本规则,专为拂林园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目的使用。

第一条拂林园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遵守法律和有关物业管理规定;

(2)坚持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4)接受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

第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每年五月份召开。遇有下列情况时,拂林园小区召开临时会议:

(1)20%以上业主提议;

(2)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3)涉及拂林园物业管理公共利益,物业管理企业提议。

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

第四条北京市朝阳区拂林园业主会委员名额暂定为7名。另给后期入住业主留出2名委员名额,待小区业主入住基本饱和后再增选。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根据拂林园小区的具体特点,按照有利于实现拂林园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目的的原则,拂林园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征求社区居委会意见后确定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方式。

第七条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就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目的、会议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2)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就本次会议需要决议事项进行必须说明;

(3)参加会议业主就需要决议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票;

(4)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必须说明,确定并宣布决议事项是否通过或有效;

(5)业主大会会议召妓人就决议事项的执行和处理作出说明。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拂林园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向拂林园全体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函,并书面告知业主反馈意见投放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2)在书面征求意见函规定的截止时间,拂林园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收集指定投放地点的业主反馈意见;

(3)拂林园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反馈意见;

(4)拂林园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公布书面征求意见收集的结果,说明其合法性、有效性,明确决议的事项是否通过或有效;

(5)拂林园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的执行和处理作出说明。

第八条采用集体讨论方式,业主本人应当参加会议。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但一个代理人不得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的委托。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业主本人应当按照征求意见函中要求的内容和形式反馈意见。不符合要求内容或形式的,不计为有效反馈意见。

第九条业主人数较多,按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十条为公正、公平目的,采用集体讨论或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有效票或有效反馈意见的计收、结果的公布等,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都邀请和接受社区居委会代表现场监督。

第十一条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投票权按业主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不足一平方米部分不予计算。

第十二条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拂林园小区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反馈意见代表的投票权超过全部投票权的1/2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拂林园业主

大会决议经参加会议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业主大会决议经反馈意见代表的投票权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以下事项,经拂林园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投票权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1)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3)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及相关事项;

(4)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5)拂林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筹集、费用标准、使用范围和财务管理等。

第十四条依照本规则通过的决议,须书面告知社区居委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全体业主应当遵守和执行决议。

第十五条为组织召开拂林园业主大会会议目的,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拂林园全体业主承担。按业主共担方式筹集。拂林园业主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将经费的使用情况在拂林园各楼公告栏显着位置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十六条此后本规则的修改,须按本规则组织召开拂林园业主大会会议,并根据本规则第十一条决议通过。

篇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天津市

关于执行《天津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范业主、业主大会的议事行为,依法维护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原《天津市业主会章程(示范文本)》(津房物[2004]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天津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篇3: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Z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规定,经Z花园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制定本规则,专为本建筑区划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目的使用。

1定义

1.1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本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1.1.1制定和修改《北京市朝阳区Z花园小区管理规约》(以下简称为:“《管理规约》”);

1.1.2制定和修改《北京市朝阳区Z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1.1.3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1.1.4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审核及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的合同的内容;

1.1.5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1.1.6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

1.1.7决定一切属于物业管理范畴的、且涉及向全体业主收费的事项;

1.1.8制定、修改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使用和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1.1.9决定业主大会经费预算和使用方案,并监督实施;

1.1.10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1.2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对业主大会经费的使用负责。业主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1.2.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1.2.2与业主大会会议决议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

1.2.3以恰当的形式逐一答复除本规则第2.2.2条以外的任何业主提出的问题、建议、投诉和要求,并应该留有答复记录。以达到:

1.2.3.1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条款;

1.2.3.2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1.2.4根据业主要求,组织并记录涉及某栋建筑物内的共同利益的活动或会议,监督其依照相关规定表决产生决议的过程和内容;

1.2.5解决个别业主之间因共有物业使用、维护而产生的纠纷,为解决个别业主因共有物业使用纠纷而做出的决议、决定对全体业主有效;

1.2.6代表全体业主向侵犯业主共有权和共同利益的业主或者其他侵权人提起相关诉讼。诉讼结果由全体业主承担。

1.3业主委员会秘书:业主委员会应聘请秘书。业委会委员不得担任业委会秘书。秘书应按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并作为业委会公章的保管人。当秘书唯一时,不选聘新任秘书时,不得解聘秘书。

1.4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筹备组:由业主自荐产生,仅作为召开议题为“对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和重选”的临时会议的组织者。

1.5业主大会信使团:为了方便业主大会决议议题的讨论,和一些涉及某栋建筑物内的共同利益决策的讨论,以及利于业主大会会议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的送达和回收,可设立业主大会信使团。除符合本规则中第3.5条规定外,业主大会信使团成员不得代替任何业主填写业主大会会议书面征求意见函(票)或其他应由业主自己表决的事项。

1.6业主大会决议和业主委员会决议:业主大会依照本规则第6.2条、第6.3条做出的决议,或业主委员会依照本规则第7.2条做出的决议对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名义对外发出的书面文件,均应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且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书面文件是业主委员会发布信息的唯一形式。

2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

2.1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2.1.1遵守法律和有关物业管理规定;

2.1.2坚持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2.1.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2.1.4接受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

2.1.5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满足业主参与会议组织的要求,业主委员会应与业主协商具体方式。

2.2业主大会会议一般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每年4月份召开。遇有下列情况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2.2.1业主委员会决议召开的,如:

2.2.1.1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但不至于构成诸如物业服务企业缺失的紧急状态的;

2.2.1.2涉及本建筑区划物业管理公共利益,物业服务企业提议的;

2.2.1.3其他如有业主提议且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2.2.2占全体业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出议题,则必须召开临时会议讨论此议题。提议者应向业主委员会提交召开临时会议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含:临时会议议题、20%以上的业主联名签字、以及建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时间等内容。业主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于15日之内进行书面回复,30日之内就该议题组织召开临时会议。

2.2.3议题仅为“对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和重选”的临时会议,按本规则中第10条的规定程序召开。

2.3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组织召开。起草并通过《北京市朝阳区Z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北京市朝阳区Z花园小区管理规约》,以及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其依照本规则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2.4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由业主委员会决议确定业主大会的会议形式,并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本建筑区划内公告,同时书面通知社区居委会。

3业主大会的会议形式

3.1业主大会会议可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同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只能采取其中一种方式召开。

3.2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3.2.1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就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目的、会议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3.2.2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就本次会议需要决议事项进行必须说明;

3.2.3参加会议业主就需要决议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业主委员会计收有效票;

3.2.4业主委员会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做出必须说明,确定并以书面宣布决议事项是否通过或有效;

3.2.5业主委员会就决议事项的执行和处理做出说明。

3.3采

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3.3.1业主委员会组织其工作人员就需决议事项向本建筑区划全体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并书面告知业主反馈意见投放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3.3.2业主委员会收集业主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并以公开的方式统计有效反馈意见;

3.3.3业主委员会书面公告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的统计结果,说明其合法性、有效性,明确决议的事项是否通过或有效;

3.3.4业主委员会应就决议事项的执行和处理做出说明。

3.4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业主应按照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中要求的内容和形式反馈意见。

3.5业主应本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但一个代理人不得接受同一建筑区划内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的委托。

4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的制作、送达、回收、统计

4.1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的制作:可包含要表决的议题、填写方式与交回方式的说明、投票权信息、业主签名栏等。

4.2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的送达可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四种方式,并应保留送达记录。

4.2.1直接送达:为维护业主大会的公开、公平、公正,应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同时送达,并认真填写《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送达登记薄》;

4.2.2邮寄送达(挂号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保证告知全体业主,故可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但应保存邮寄送达(挂号信)凭证,并在送达记录中注明“邮寄送达”。

4.3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的回收可采用直接回收、邮寄回收等四种方式,并应保留回收记录。

4.3.1采用直接回收的,可以当场将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放进流动票箱,也可以填好后投放在固定位置的票箱内或直接送交业主委员会;

4.3.2采用邮寄方式回收的,如果该业主按照指定地点邮寄回来,应认真填写《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邮寄回收登记表》;

4.3.3根据实际情况,业主委员会可调整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的回收方式,但应在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上注明。

5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统计结果的公示和会议决议的公告

5.1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的统计应邀请和接受业主及社区居委会代表现场监督。符合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中要求的,方为有效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

5.2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统计结果应先以书面形式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业主可在公示期内对会议召开的程序和结果提出书面质疑意见。公示期结束,业主委员会应书面对公示期内收到的全部质疑意见是否影响业主大会决议结果进行说明,并书面公告本次会议决议。

6业主大会决议的表决与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6.1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填写人

6.1.1业主应亲自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应符合本规则第3.5条的规定)填写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未满十八岁的业主须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填写(并附相关证明文件)。

6.1.2如业主是法人单位的,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应加盖单位公章。

6.1.3如业主是多人为共有产权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中一人行使表决权利。

6.2业主大会做出决议应当经占建筑区划内业主总投票权数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通过,方为有效。

6.3以下事项,应当经占建筑区划内业主总投票权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方为有效。

6.3.1筹集和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资金。但仅涉及建筑区划内某栋建筑物的该项资金,由经占该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总投票权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即为有效。

6.3.2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6.4业主大会会议上各业主的投票权,按其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投票权数为整数,每一平方米计为投票权计算基数,房屋建筑面积小数点后面的数字不计算在投票权内。房屋建筑面积为产权证上注明的或者发展商提供的产权清册(参见《Z花园业主投票权数清册》)中列明的数字为准。住宅建筑区划内的人防、停车库等地下空间不计算投票权。

7业主委员会

7.1业主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另选候补委员5名,候补委员应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符合投票结果(以备正式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无需另行选举而补足)。委员补足后,应履行必要的备案手续。

7.2业主委员会主任仅仅是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集人。业主委员会决议应该有至少半数(即5名)以上委员无条件同意方可,俗称“委员合议制”。每一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决议仅仅以书面形式产生和发布。如经增补候补委员后,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仍然达不到通过决议的最低委员人数(5名)时,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委员的增选。

7.3业主委员会委员丧失业主资格或提出书面辞呈的,视为委员资格终止。如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达不到通过决议的最低委员人数(即5名)时,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委员的增选。如增选后仍然达不到通过决议的最低委员人数(即5名),除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的工作外,不得再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进行任何活动。

7.4每届业主委员会任期为3年,从选举公告生效之日起计算,业主委员会到期没有进行换届或者换届不成功的,原业主委员会应从换届之日起,除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的工作外,不得再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进行任何活动。下一届业委会的产生,应该参照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的方式由业主自荐代表重新组建筹备组,在居委会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7.5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7.6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人。被推选为主任的委员,应至少获得5名以上的委员无条件同意方可。如未能依照上述推选规则产生主任的,应由业委会决议确定业委会备案材料中的主任人选,并在业主委员会内部实行由委员担任轮值执行主任的形式进行工作。副主任仅仅在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代替主任职责。业主委员会内部也可以采用经会议决议后由委员担任轮值执行主任委员等形式进行工作。

7.7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7.7.1本建筑区划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除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认定为“业主”之外,购买预售商品房且房屋已经交付但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购房人”可以视为“业主”。房屋的开发商、购房单位、自

建房单位作为单位业主,应推荐其单位法人代表人参选;

7.7.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7.7.3严格遵守《北京市朝阳区Z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北京市朝阳区Z花园小区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无欠缴物业费六个月以上的;

7.7.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并公开承诺“将在任期内认真履行业委会委员职责。除非丧失业主资格,或因疾病等重大影响服务业主的,绝不随意辞职,以不辜负业主们的信任投票”的;

7.7.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7.7.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7.7.7在成为业委会委员期间,不利用自有房产在本建筑区划内从事以本建筑区划业主、居民作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利用(包括租用)全体业主公共区域进行营利或非营利的经营活动;不任职于本建筑区划的物业服务企业;不任职于直接、间接向本建筑区划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或相关事务(如法律、会计、审计服务等)的企业。

7.8业主委员会必须恪尽职守为大多数业主利益服务,并接受来自业主的监督(包括但不限于):

7.8.1业主委员会应允许业主参加旁听业主委员会会议;

7.8.2业主委员会的所有文档均应存档并接受业主的随时查阅;

7.8.3业主委员会应依据本规则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接受质询制度,并向全体业主公开。

8业主委员会公章

8.1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名义对外发出的书面文件,均应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且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书面文件是业主委员会发布信息的唯一形式。

8.1.1对业主大会决议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应符合本规则中第6.2或6.3条的规定;

8.1.2对业主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应符合本规则中第7.2条的规定。

8.2秘书作为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保管人,承担保管责任。更换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保管人时,须履行书面移交手续。业主委员会主任为业主委员会公章使用的审核人。

8.3在无业主委员会公章的情况下,任何与获得业主委员会公章目的无关的业主委员会决议均为无效。

8.4临时会议筹备组召开仅为“对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和重选”议题的临时会议时,秘书应协助此次临时会议,包括使用公章。

9业主大会经费

9.1业主以物业服务费名义交纳的费用,在本规则通过后为全体业主共同归集用于公共建筑物及共有设备设施的运转及维护保养的物业服务费和业主大会经费。

9.2业主大会经费包括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为目的所产生的费用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费用。

9.3从全体业主共同归集的费用中提取1.5%作为业主大会经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监督管理。

9.4业主大会经费的使用原则和预算必须经业主大会决议通过,由业委会具体执行,并应在物业服务费账目中设立专门科目,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支付、监管且每月需向业主委员会提交报表,供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将经费的使用情况在本建筑区划显着位置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9.5业主大会经费的支出范围应是为正常履行业主大会职责所开展的各项工作,但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不应超过业主大会年度经费预算总额。

9.6业主大会经费的预算支出包括:

9.6.1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费用;

9.6.2聘请秘书、律师、会计师、专项业务顾问等专业人士的酬金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业主委员会委员补贴应另行通过业主大会决议,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不享受补贴);

9.6.3法律诉讼、证据获得、账目审计等工作的费用;

9.6.4上述支出有年度结余的,业委会可决议用于其他本建筑区划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支出,但应将经费使用的计划、实施、结果等信息完全公开。

9.7如业主大会年度经费可能超出年预算总额时,业主委员会应就业主大会经费的临时筹集方式、用途、金额等事宜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且经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后,方可按业主大会决议向全体业主筹集。

9.8如业主大会年度经费发生结余时,因结余经费存放在物业服务企业会产生税费,造成经费损失,应采取财务手段合理避税;在无法合法避税的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应对经费余额的转移做出决议。一般可将结余转到“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也可冲抵所有业主下年度的物业服务费。

10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和重选

10.1对委员丧失业主资格或提出书面辞呈的,由业主委员会确认并公示其委员资格的终止。

10.2对某名但非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可按本规则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占全体业主人数20%以上的业主集体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表决。

10.2.1该临时业主大会会议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中应附带被罢免委员的申辩辞,除非该委员放弃此申辩权利;

10.2.2罢免生效的,业主委员会应按本规则中第7.3条执行。

10.3业主有权依本规则对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罢免和重选。根据本条下列情况产生的临时会议筹备组,有权临时使用业主委员会的所有资源,但应仅仅用于议题为“对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和重选”的临时会议。

10.3.1占全体业主人数20%以上的业主集体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而业主委员会拒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的职责时,此种情况将视为业主大会自行启动罢免和重新选举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临时会议程序。由业主自荐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筹备组组织召开议题仅为“对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和重选”的临时会议。原来20%以上业主提出的议题在临时会议期间搁置,如临时会议召开成功,则由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临时会议讨论原议题;如临时会议未召开成功,则原议题自动废除;

10.3.2占全体业主人数15%以上的业主提议召开“对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和重选”临时会议,而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开临时会议的职责时,此种情况将可由业主选举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筹备组组织召开议题仅为“对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和重选”的临时会议;

10.3.3临时会议筹备组全体成员应书面承诺对召开临时会议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产生书面的临时会议筹备组议事规则。业委会秘书应依该书面承诺和议事规则协助临时会议筹备组,并依临时会议筹备组决议向其提供《投票权数清册》等召开临时会议所必须的文件副本。秘书应对临时会议筹备组的所有决议存档,并对此次临时会议产生的书面决议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10.3.4临时会议筹备组应参照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的程序,依照本规则的其他规定,组织召开议题仅为“对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和重选”的临时会议,并

应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居委会的监督指导。临时会议经费由临时会议筹备组先行垫付,无论临时会议是否成功召开,待会议召开完毕后,根据本规则对会议经费规定的有关条款,从当年业主大会经费中予以报销;

10.3.5临时会议成功罢免并成功选举出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临时会议筹备组应将本次临时会议议题表决的统计结果如实记录,并在统计完毕后的3日内,以筹备组决议的形式形成书面文件;全体经临时会议决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在上述决议的书面文件上签字;在该文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并公示后,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开始行使其职责,并应及时办理有关备案手续,临时会议筹备组即刻解散;

10.3.6临时会议未成功罢免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则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议题表决结果无效。临时筹备组应将本次临时会议议题表决的统计结果如实记录,并在统计完毕后的3日内,以筹备组决议的形式形成书面文件。无论临时会议筹备组是否能按时形成该文件,临时会议筹备组即刻解散。秘书不应再对临时会议筹备组提供任何协助。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其全部职责;

10.3.7临时会议成功罢免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但未选举出业主委员会的,临时会议筹备组应将本次临时会议议题表决的统计结果如实记录,并在统计完毕后的3日内,以筹备组决议的形式形成书面文件,临时会议筹备组即刻解散;在该文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并公示后,原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即刻卸任。除再次召开临时会议外,不得使用业主委员会公章;

10.3.7.1秘书可继续留任至下一次议题仅为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大会会议。此会议参照第10.3.2条启动;

10.3.7.2秘书可将公章移交至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在能证明上述部门拒收的情况下,可将公章移交物业服务企业;

10.3.8因任何原因导致秘书拒绝协助临时会议召开工作的,临时会议筹备组可采取一切可行的方式获得业主委员会公章和召开临时会议所需的其他资源,但应承担相应的后果。

11业主大会信使团

11.1业主大会信使团由从每栋独立建筑物的业主和房屋使用人中选举产生,但每栋独立建筑物产生的信使团成员不能超过10名。

11.2业主大会信使团成员的选举产生可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也可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以单元或楼层为单位自己组织选举产生,选举结果不同或有争议的,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组织选举产生的结果确定业主大会信使团成员。某栋建筑物不能选举产生信使团成员的,由业主委员会来代替。

11.3信使团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1.3.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11.3.2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的;

11.3.3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

11.3.4具备必要空余时间的。

11.4业主大会信使团的活动可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也可由其成员自行组织。业主大会信使团内部组织活动的,可不受业主委员会的要求和限制。

11.5在居委会的监督指导下,当业主大会信使团参与业主大会会议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的送达和回收工作时,信使团成员应对收回的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的真实性承担后果。业主委员会对信使团收回的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只做形式上的审查。

11.6单一信使团成员收回的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依照本规则中第5.2条被书面质疑的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占其收回总数1/2以上的,业主委员会应书面公告上述情况,并可组织或建议组织该成员所在建筑物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进行改选。

11.7业主大会信使团参与业主大会会议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的送达和回收工作的,业主委员会应向信使团成员提供该成员负责区域的业主信息。如因信使团成员的不正当使用导致业主信息泄露并产生后果的,由信使团成员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11.8仅在业主大会信使团参与业主大会会议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的送达和回收工作时,可由业主委员会从业主大会经费中拨付补贴。其他活动经费由业主大会信使团自行筹集。

12物业管理紧急状态预案

12.1仅当非业主大会决议解聘物业服务企业,而发生物业服务企业撤离且物业管理活动终止的情形时,为“物业管理紧急状态”。

12.2“物业管理紧急状态”应以公告的形式发布。此公告应是包括本建筑区划内10%业主联署签名的业主委员会决议。

12.3本规则赋予业主委员会在依第12.2条发布公告后,有聘请临时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附件为原物业服务合同的临时托管协议的职责,但临时托管协议的内容应且仅应为该临时“物业服务企业承诺履行原物业服务企业在原合同中的全部义务,全体业主按原合同的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

12.4业主委员会应在聘请临时物业服务企业后9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如无法决议产生被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企业,则业主委员会与临时物业服务企业签署的契约有效,直至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并与之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

12.5如业主委员会不履行上述程序规定的职责,可由社区居委会代为履行这些应由业主委员会履行的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全体业主承担后果。

12.6如社区居委会不能代替业主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的,可由政府无行政裁决权利的部门代为履行这些应由业主委员会履行的这些职责。

13业主委员会的起诉和应诉

13.1业主委员会可对涉嫌侵害全体业主利益的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同时向全体业主公示或接受业主查阅与该诉讼有关文件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原因、诉讼理由、起诉书、诉讼费用预算、开庭的时间和地点、胜诉及败诉可能导致的后果等文件)。业主委员会对外提起法律诉讼产生的费用,不应超过业主大会年度经费预算。

13.2业主委员会应对被诉主体为本建筑区划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诉讼积极应诉,应同时向全体业主公示或接受业主查阅与该诉讼有关文件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应诉方案、对方起诉书、答辩状、诉讼费用预算、开庭的时间和地点、胜诉及败诉可能导致的后果等文件)。业主委员会应诉所产生的费用,不应超过业主大会年度经费预算。对原告为本建筑区划内单个(或团体)业主的民事诉讼中,主张业主委员会未依照法规或业主大会决议履行职责的,业主委员会应承担其履行了职责的举证义务。

13.3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工作使生效判决得以履行。对有现金收益的,应积极追索,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对有现金支出的,应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对业主委员会提出的具体方案议题进行表决。

14附则

14.1本规则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且被人民法

院确认无效的,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本规则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14.2依照本规则通过的决议,须书面告知社区居委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14.3此后本规则的修改,须按本规则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根据本规则6.2决议通过。

(注:本规则经2009年2月14日结束的北京市朝阳区Z花园小区第一次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篇4: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北京市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使用说明

一、本议事规则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适用于本市住宅区业主、业主大会的相关活动。

二、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决定对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者删减。

三、非住宅区可以参照适用本示范文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名称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名称一致)

业主大会

第一条本业主大会名称为区县业主大会。

第二条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包括: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决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经费;

(四)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报告;

(五)决议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七)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八)决议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九)决议申请变动建筑主体和拆改承重结构;

(十)决议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业主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

(十二)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

(十三)制定物业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的应急预案;

(十四)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用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等方案;

(十五)决议对业主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项;

(十六)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

(十七)决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八)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十)项事项,应当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调整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告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物业管理情况报告;

(二)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

(三)上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

(四)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讨论并决议以下内容:

(一)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选举需要补选或者定期改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决议下一年度物业管理有关事项;

(四)决议下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预算;

(五)决议物业管理其他的有关事项。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60日前,应当就有关物业管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提议和情形发生之日起45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

(二)经业主委员会半数(含)以上委员提议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达半数(含)以上的;

(四)业主委员会认为业主小组决定的事项,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抵触,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

(五);

(六)。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对提议业主人数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30日内自行核查或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启动公共决策平台进行核查,并作出是否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书面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告。

业主对业主委员会自行核查的结果有异议的,业主可以于自行核查结果公示后3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启动公共决策平台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示。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未按时作出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不召开临时会议,但经公共决策平台核查后业主提议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的,业主大会设立监事会的,应

当由监事会根据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予以监督;业主委员会不接受业主大会监事会监督,或者未设立监事会但相关业主提出申请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10日内责令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逾期仍不履行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指导、协助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相关事宜进行表决,并进行监督。

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业主大会选择以下第种方式:

(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由业主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

1.以幢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业主代表;

2.以单元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业主代表;

3.。

第八条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决定本幢、本单元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及维修等事项。

(二);(三)。

业主小组通过召开业主小组会议履行上述职责。业主小组会议的召集人由该小组业主推选的具有业主身份的人士担任,会议议事程序参照本规则中业主大会会议程序执行。

业主小组依法履行上述职责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决定的事项,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有抵触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小组未及时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予以讨论,并作出决议。

第九条业主小组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由业主自荐或互荐的方式产生,业主代表不能代替业主本人作出决定。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业主们的意见,表决书应当经业主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送达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或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设提案箱、提案簿,并安排专门的委员每月负责收集、整理当月业主、业主代表就物业管理有关事项的提议、意见、建议,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报告,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地点等。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和相关政策的要求,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形成有编号的业主委员会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篇5: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广州市

广州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条例》、《业主大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是物业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的议事机构,依法管理、决策小区内共有事权。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一个物业小区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二章业主大会召开程序

第五条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应当将召开会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小区内业主公告。物业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

第六条征询意见。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小区内业主意见。业主自己或者委托代理人填写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并签名有效。

第七条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可通过设立投票箱、上门或寄挂号信等形式回收物业小区内业主意见,进行综合意见或统计票数,进行表决,邀请所在街道、居委会指导、监督,或请公证处公证。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发放和回收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可分步骤进行。

第八条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必须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的时间,通报征询意见和选票结果,接受物业小区内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将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自会议结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小区内公告,并将有关材料送所在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三章议事内容

第九条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物业小区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三)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决定物业服务方式,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物业服务人;

(五)决定专项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

(六)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报酬;

(八)制定物业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经营方案;

(九)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物业小区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的议事内容:

(一)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为业主大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经业主大会决定和授权,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解除物业服务

合同;

(三)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组织修订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按时缴交物业服务费用;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中的有关问题;

(六)提出维修资金续筹方案,督促维修资金缴交责任人按照规定缴交维修资金,组织业主讨论维修资金的使用;

(七)公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大会决议等内容;

(八)对违反管理规约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九)按业主大会授权决定共有物权的经营方案,签订经营合同,管理经营收入,定期公布帐目;

(十)保管本物业小区共有物权产权证、业主、共有物业图纸、合格证、维修记录等全部资料;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投票规则

第十一条业主的投票权可采用产权制或登记制:

(一)产权制。业主自取得物业产权时自然取得投票权。业主大会作出决定,须经专有部分占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作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和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二)登记制。业主通过登记才能行使投票权。业主大会作出决定,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已登记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作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和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已登记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发出登记,张贴于物业小区内显要位置;业主凭身份证、证或经房管局备案的预售合同原件(留复印件)进行登记;首次集中登记时间为一个月,因房屋产权变更可随时进行登记。采取业主登记的,须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的登记、同意。

第十二条持有房产证或经房管局备案的预售合同为投票权人。业主的投票权可书面委托使用人或承租人或其他业主行使,但使用人及承租人不具有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业主应主动在指定地点领取投票,没有领取投票表格,业主委员会应派人逐户派送,送达物业使用人的,视为送达业主本人。投票人必须在投票上填写业主拥有物业面积或所代表业主投票权并签名(盖章)。

第十四条同一物业业主超过一人的,由其中一名共有人签名确认的意思表示,视为全部物业共有人的意思表示。

第五章议事方式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年()月召开1次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同时告知所在区、县级市房管部门、街道、社区居委会。

(一)30%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二)20%以上业主提议;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业主委员会不按要求召开临时会议的,30%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或20%以上业主可以按程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

书面征求意见或两者相结合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小区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参加。

(一)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业主以答复调查问卷或提出书面意见表达个人意愿,并签名确认。经收集汇总表决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决定。

(二)集体讨论形式。集体讨论形式可分为两种形式,业主可任选一种;

1.全体业主会议制。物业小区内的业主直接参加业主大会,讨论重大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2.业主代表大会制。物业小区(大厦)业主超过300户的,可以实行业主代表大会制,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1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业主代表须经所代表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依据业主代表的权限不同,业主代表大会制可分为两种形式,业主可任选一种;

(1)委托代表制。业主代表在参加业主大会表决3日前,应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凡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2)全权代表制。业主代表在参加业主大会表决3日前,应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征求所代表的业主意见,经所代表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投票表决,形成统一意见,由业主代表按照统一意见代表所代表的全部面积和人数在业主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采用以下形式征求、回收业主意见,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分设多个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意见箱内,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

(二)设专人派发、回收意见: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议事方式:

(一)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二)业主委员会设委员5-11名(单数),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三)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至少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并送达有关材料。

(四)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作出决定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的议事程序:

(一)业主委员会会议有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有1/3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认为必要时,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召集、主持。

(二)发布公告。业主委员会在会议召开5日前将召开会议的通知、议事内容等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小区内公告。

(三)审议内容。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进行审议。

(四)业主委员会应当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应当对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参加决议的委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表决中对决议有异议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五)通报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委员会议事情况、议事内容及其决定。

(六)决定执行。业主委员会执行会议决定或委托物业服务公司执行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任期满3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前一届业主委员会自任期届满停止工作,有关资料、公章等移交所在社区居委会暂时保管。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风经营收益的一定比例可用作经费开支,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等、业主委员成员、工资等费用。经费收支帐目由业主委员会专人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并应该以书面形式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经费收支帐目于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7日内在物业小区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物业小区内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尚未出售物业的建设单位。

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同时报当地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物业小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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