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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中山市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中山市业主(临时)公约

(示范文本)

说明

1、本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使用文本。

2、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由建设单位制订《业主临时公约》。在物业销售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要求物业买受人作出遵守的书面承诺。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制订,对全体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3、本示范文本有关条文后面如有空白栏,供使用者使用时,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实际情况,补充有关约定。如不需要补充,请在空白栏上打“×”。空白栏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4、使用者可在示范文本条文之外增加认为有必要补充的内容。

5、本示范文本参照广东省建设厅制定的示范文本,由中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中山市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合法权益,现就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以下约定,对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

第二条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第三条依法享有合理使用小区(大厦)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

第四条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管理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第五条有权就本小区(大厦)的物业管理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条有权依法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小区的各项管理事项有决定权。

第七条有权根据小区(大厦)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状况,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维修责任人维修养护。

第八条有权对小区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管理公司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本小区内各种违章以及其他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第十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其他........。

第三章业主的义务

第十二条物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当知会物业管理公司办妥物业入住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使用房屋应当遵守以下约定:

1、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外墙立面使用功能和整体完整。

2、室内的供水管发生破裂或排水管发生堵塞、渗漏水等,应及时修复。

3、不得在房屋门口、阳台乱塔乱建,不封闭阳台。

4、不得在房屋门口、阳台、窗户搭装外伸衣架、雨篷、天线和其他影响他人居住和通行的设施。

5、房屋门口、阳台、窗户放置花盆、晒衣竹等物品的,应放置安全位置。

6、晾晒衣物、浇灌或清洁的滴水不得溅落侵扰楼下住户及过路行人。

7、室内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如音响、聚会、舞会、机器设备噪声等。

8、室内不得制造对周围环境及其他住户不安的异味。

9、室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害危险物质、物品。

10、不得利用房屋窝藏违法犯罪人员和赃物,发现违法犯罪人员和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举报。

11、不得通电于围墙、围栏等设施,以免误伤他人。

12、不得改变房屋窗户玻璃颜色,粘贴反光膜,在玻璃及外墙上粘贴标语广告,改变外墙颜色,在超出门窗平面以外安装防盗门及纱窗等。

13、首层私家花园,阳台和屋顶天台务必保持整洁和美观,不得有违反规划进行封闭、搭建、改造等行为。

14、需要搬走室内用品,应有业主陪同方可搬出,或业主以书面形式列出所搬物品的名称和数量,经业主签名后交物业管理公司方可搬走。

15、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协助管理公司通知承租人履行非业主使用人的义务,遵守业主公约。

16、转让房屋时,应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并协助物业管理公司通知新业主前来签订物业管理有关协议、合同。

17、房屋建筑物的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须维修、更新,要有过半数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同意的,即可安排施工,少数应当服从多数。

18、排水管、粪管堵塞时,应报管理公司召集共用该管道的业主协调解决维修。维修方案通知有关业主确认,相关业主应积极配合。费用视情况而定。

第十四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应遵守以下约定:

1、不得损害物业区域内各类公用设施。

2、不得在物业外墙乱写乱画、乱贴广告标语等。

3、家居杂物、垃圾投入到指定的场地,严禁从门窗、阳台向外抛掷。

4、不得损坏公共绿化和设施,不得向绿地、花草树木上泼污水和有害物质。

5、不得在绿化带种植蔬菜、农作物及擅自种植其他花木;

6、不要在公众场所睡觉。

7、不得在户门外等公共场所焚香;

8、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饲养家禽和狗(含宠物狗)。

9、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举行*、悬挂横额、张贴标语、广播等活动,如对服务质量有意见和投诉,可向管理公司提出,或通过合法渠道反映。

10、家居垃圾应包扎好,按时定点投放。

11、不得让小孩在通道、道路上儿戏追逐,以免发生事故及阻碍交通。

第十五条使用楼梯等共用通道应遵守以下约定:

1、不得堆放杂物等物品,以免影响他人通行。

2、不得乱扔垃圾等物品,如有物品洒落在楼梯间内,请自行清除或请物业管理处协助,如污染、破坏地面,需恢复原样。

3、业主装修或入住时搬运的装修材料或家俱时,对楼梯梯石、梯级有碰损的要恢复原样。

第十六条乘坐电梯应遵守以下约定(适用于有电梯的物业):

1、要爱护电梯及电梯内有关设备,不要带过重和体积过大的物品乘坐电梯,不要用硬物及尖物按电梯按钮,如因此损坏电梯负赔偿责任。

2、需要用电梯运载较大的物品,要经管理公司同意后方可使用。

3、儿童乘坐电梯需有成年人陪同,不要让儿童乱按电梯按钮。

4、电梯内不得吸烟、吐痰、抛弃什物。

第十七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应遵守以下防火约定:

1、爱护防火设施,遵守防火规定,发现有火灾隐患,及时通知管理公司。

2、楼层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不可私自加锁或长期打开。

3、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用电炉、煤气炉煮食请勿外出。

4、室内装修要配备灭火筒,天花木材要涂防火漆,易燃涂料要日用日清。

第十八条业主在本小区(大厦)内必须遵守的交通管理行为。

1、不得乱停乱放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指定的停放点停放。需保管的车辆要另签协议。

2、禁鸣喇叭,车辆停放时应当及时关闭发动机。

3、除救护车、公安消防车、清洁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进入小区(大厦),应当严格遵守小区(大厦)的交通管理规则。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安装室内空调应遵守以下约定:

1、应当将空调机外机安装在建筑设计指定位置,并注意安装牢固。不得安装超出设计要求尺寸的空调机。

2、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统一管道,不得随处滴漏;

3、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要排除故障或更换后再使用。

第二十条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当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签订装饰装修协议,并保证按协议的约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做有损社会公德和他人利益的事情。

2、执行业主大会或业主大

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3、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时间缴交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

5、对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有意见,应当向管理公司反映和通过其他正常渠道提出,在服务合同终止之前,不得拒绝缴交物业服务费。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处每日1‰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超过个月不交的,管理公司可以将欠缴费用的业主名单予以公布,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采取催缴措施;逾期仍未交纳的,依法起诉人民法院。

第二十三条业主违反第三章业主的义务,管理公司有权制止。拒绝纠正的,管理公司可以将业主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公布,并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采取措施督促改正,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管理公司也可以通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街道、居委会配合处理。

第二十四条业主违规安装空调和装饰装修房屋的,管理公司可将业主的装饰装修保证金扣押,督促业主改正。造成他人房屋被损坏,包括渗、漏、堵等,拒绝维修和配合修缮的,业主负责修缮费。

第二十五条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的业主(包括建设单位)拒绝主动将净收益用于补充物业管理费和专项维修资金,占为已有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向行政机关报告或起诉法院,由行政主管机关、法院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向行政主管机关报告,由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1.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本公约由物业建设单位(或业主)制定,并应当在物业销售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第二十九条本公约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侵害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否则,区(县)行政主管机关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三十条已生效的业主(临时)公约对本小区(大厦)所有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一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内容包括如下:

1、共用部位包括基础、人防地下室、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垃圾房、单车房等。

2、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物业的上下水道、落水渠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供电线路、照明、消防设施、绿地、空地、道路、桥、路灯、沟渠、池、井及无上盖的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等。

3、成立业主委员会前,业主大会由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组成筹备组组织召开,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由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并应当制定《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同时废止。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公约经业主(物业买受人)作出书面承诺时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业主(临时)公约一式两份,业主(物业买受人)签名后由物业管理单位(建设单位)保留一份,业主保留一份。

制定单位业主(物业买受人)

(盖章):(签名):

业主委员会代表人(签名):&

nbsp;

制定时间或业主大会通过时间:年月日

篇2: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中山市

中山市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

说明

1、本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使用文本。

2、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由建设单位制订《业主临时公约》。在物业销售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要求物业买受人作出遵守的书面承诺。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制订,对全体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3、本示范文本有关条文后面如有空白栏,供使用者使用时,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实际情况,补充有关约定。如不需要补充,请在空白栏上打"×"。空白栏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4、使用者可在示范文本条文之外增加认为有必要补充的内容。

5、本示范文本参照广东省建设厅制定的示范文本,由中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合法权益,现就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以下约定,对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

第二条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第三条依法享有合理使用小区(大厦)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

第四条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管理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第五条有权就本小区(大厦)的物业管理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条有权依法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小区的各项管理事项有决定权。

第七条有权根据小区(大厦)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状况,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维修责任人维修养护。

第八条有权对小区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管理公司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本小区内各种违章以及其他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第十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其他。

第三章业主的义务

第十二条物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当知会物业管理公司办妥物业入住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使用房屋应当遵守以下约定:

1、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外墙立面使用功能和整体完整。

2、室内的供水管发生破裂或排水管发生堵塞、渗漏水等,应及时修复。

3、不得在房屋门口、阳台乱塔乱建,不封闭阳台。

4、不得在房屋门口、阳台、窗户搭装外伸衣架、雨篷、天线和其他影响他人居住和通行的设施。

5、房屋门口、阳台、窗户放置花盆、晒衣竹等物品的,应放置安全位置。

6、晾晒衣物、浇灌或清洁的滴水不得溅落侵扰楼下住户及过路行人。

7、室内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如音响、聚会、舞会、机器设备噪声等。

8、室内不得制造对周围环境及其他住户不安的异味。

9、室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害危险物质、物品。

10、不得利用房屋窝藏违法犯罪人员和赃物,发现违法犯罪人员和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举报。

11、不得通电于围墙、围栏等设施,以免误伤他人。

12、不得改变房屋窗户玻璃颜色,粘贴反光膜,在玻璃及外墙上粘贴标语广告,改变外墙颜色,在超出门窗平面以外安装防盗门及纱窗等。13、首层私家花园,阳台和屋顶天台务必保持整洁和美观,不得有违反规划进行封闭、搭建、改造等行为。

14、需要搬走室内用品,应有业主陪同方可搬出,或业主以书面形式列出所搬物品的名称和数量,经业主签名后交物业管理公司方可搬走。

15、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协助管理公司通知承租人履行非业主使用人的义务,遵守业主公约。

16、转让房屋时,应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并协助物业管理公司通知新业主前来签订物业管理有关协议、合同。

17、房屋建筑物的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须维修、更新,要有过半数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同意的,即可安排施工,少数应当服从多数。

18、排水管、粪管堵塞时,应报管理公司召集共用该管道的业主协调解决维修。维修方案通知有关业主确认,相关业主应积极配合。费用视情况而定。

第十四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应遵守以下约定:

1、不得损害物业区域内各类公用设施。

2、不得在物业外墙乱写乱画、乱贴广告标语等。

3、家居杂物、垃圾投入到指定的场地,严禁从门窗、阳台向外抛掷。

4、不得损坏公共绿化和设施,不得向绿地、花草树木上泼污水和有害物质。

5、不得在绿化带种植蔬菜、农作物及擅自种植其他花木;

6、不要在公众场所睡觉。7、不得在户门外等公共场所焚香;

8、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饲养家禽和狗(含宠物狗)。

9、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举行*、悬挂横额、张贴标语、广播等活动,如对服务质量有意见和投诉,可向管理公司提出,或通过合法渠道反映。

10、家居垃圾应包扎好,按时定点投放。

11、不得让小孩在通道、道路上儿戏追逐,以免发生事故及阻碍交通。

第十五条使用楼梯等共用通道应遵守以下约定:

1、不得堆放杂物等物品,以免影响他人通行。

2、不得乱扔垃圾等物品,如有物品洒落在楼梯间内,请自行清除或请物业管理处协助,如污染、破坏地面,需恢复原样。3、业主装修或入住时搬运的装修材料或家俱时,对楼梯梯石、梯级有碰损的要恢复原样。

第十六条乘坐电梯应遵守以下约定(适用于有电梯的物业):

1、要爱护电梯及电梯内有关设备,不要带过重和体积过大的物品乘坐电梯,不要用硬物及尖物按电梯按钮,如因此损坏电梯负赔偿责任。

2、需要用电梯运载较大的物品,要经管理公司同意后方可使用。

3、儿童乘坐电梯需有成年人陪同,不要让儿童乱按电梯按钮。

4、电梯内不得吸烟、吐痰、抛弃什物。

第十七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应遵守以下防火约定:

1、爱护防火设施,遵守防火规定,发现有火灾隐患,及时通知管理公司。

2、楼层防火门应保持关

闭状态,不可私自加锁或长期打开。

3、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用电炉、煤气炉煮食请勿外出。

4、室内装修要配备灭火筒,天花木材要涂防火漆,易燃涂料要日用日清。

第十八条业主在本小区(大厦)内必须遵守的交通管理行为。

1、不得乱停乱放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指定的停放点停放。需保管的车辆要另签协议。

2、禁鸣喇叭,车辆停放时应当及时关闭发动机。

3、除救护车、公安消防车、清洁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进入小区(大厦),应当严格遵守小区(大厦)的交通管理规则。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安装室内空调应遵守以下约定:

1、应当将空调机外机安装在建筑设计指定位置,并注意安装牢固。不得安装超出设计要求尺寸的空调机。

2、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统一管道,不得随处滴漏;

3、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要排除故障或更换后再使用。第二十条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当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签订装饰装修协议,并保证按协议的约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做有损社会公德和他人利益的事情。

2、执行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3、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时间缴交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

5、对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有意见,应当向管理公司反映和通过其他正常渠道提出,在服务合同终止之前,不得拒绝缴交物业服务费。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处每日1‰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超过个月不交的,管理公司可以将欠缴费用的业主名单予以公布,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采取催缴措施;逾期仍未交纳的,依法起诉人民法院。

第二十三条业主违反第三章业主的义务,管理公司有权制止。拒绝纠正的,管理公司可以将业主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公布,并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采取措施督促改正,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管理公司也可以通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街道、居委会配合处理。

第二十四条业主违规安装空调和装饰装修房屋的,管理公司可将业主的装饰装修保证金扣押,督促业主改正。造成他人房屋被损坏,包括渗、漏、堵等,拒绝维修和配合修缮的,业主负责修缮费。

第二十五条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的业主(包括建设单位)拒绝主动将净收益用于补充物业管理费和专项维修资金,占为已有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向行政机关报告或起诉法院,由行政主管机关、法院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向行政主管机关报告,由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本公约由物业建设单位(或业主)制定,并应当在物业销售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第二十九条本公约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侵害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否则,区(县)行政主管机关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三十条已生效的业主(临时)公约对本小区(大厦)所有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一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内容包括如下:

1、共用部位包括基础、人防地下室、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垃圾房、单车房等。

2、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物业的上下水道、落水渠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供电线路、照明、消防设施、绿地、空地、道路、桥、路灯、沟渠、池、井及无上盖的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等。

3、成立业主委员会前,业主大会由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组成筹备组组织召开,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由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并应当制定《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同时废止。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公约经业主(物业买受人)作出书面承诺时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业主(临时)公约一式两份,业主(物业买受人)签名后由物业管理单位(建设单位)保留一份,业主保留一份。

制定单位业主(物业买受人)(盖章):(签名):

业主委员会代表人(签名):

制定时间或业主大会通过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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