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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凯豪庭业主公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为了加强华凯豪庭(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利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共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共设施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重大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

9、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保养责任,对方不维修保养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保养,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在转让物业时,应在转让后15日内书面通知物业管理公司转让详情,且支付一切应支付而未支付的管理费用,并促使承接人签署本公约;

3、执行和服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4、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共设施的完好;

5、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6、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向物业服务管理公司缴纳装饰装修保证金、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服务管理费,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服务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服务管理费按预收情况多退少补、装修保证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有额外使用公共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再改造等),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7、业主如请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对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8、明白并承诺业主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的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9、明白并承诺业主及其他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10、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观(含外墙、外门窗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板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或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或对人身具有攻击性的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画建筑小品等;

(8)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乱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要求管理公司或下属提供与该物业管理无关的服务及直接惩诫管理公司下属职员的行为;

(12)擅自在本物业内举办大型聚会;

(13)令本物业购置的公共保险失效或令保险金提高的行为;

(14)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1、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2、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付且使用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

届业主委员会。

3、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义务,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为弃权。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如单元业主为法人的,其委托书必须加盖法人公章,否则视为无效。

5、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等形式征求意见;会议表决采用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持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的已使用本物业的业主提议,可以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提议拟定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15天前就会议地点、时间、内容、分工及其他事宜予以公告并报告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7、业主大会的推迟召开,必须由已使用本物业的业主表决,以超过半数通过为有效。

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所持投票权超过半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业主表决,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半数以上通过。::做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须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9、业主投票时,一百平方米以下的以每份房地产证书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每一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

10、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反规定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消。

三、委托管理期限

明白并同意华凯豪庭整体物业管理权由东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管理期限自入伙之日到业主委员会成立并确立物业管理公司时止。

四、违约责任

1、违反本公约义务条款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等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应予以公布,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成员议定,业主管理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若发生争议而无法协商解决时,可提请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或向物业所在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房屋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按日加收欠缴金额百分之一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按政府有关规定采取一定的催缴措施。

五、其他事项

1、本公约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之《业主公约》示范文本,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制定,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后生效。

2、本公约对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3、业主大会可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修改补充内容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4、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5、本公约一式贰份,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业主所属物业:物业管理单位:

商业用房:栋层号东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所在单位:华凯豪庭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宅):电话:

移动电话:

业主(签章):单位(签章):

年月日签于东莞

篇2:租户管理公约范本

一、房屋使用、管理、维修的具体规定

1、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等原则,妥善处理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2、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①、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管委会、相邻产权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②、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共用设备;

③、在天井、庭院、平台、露台、屋顶、绿地、道路或其他共用部位、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④、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和文娱、体育及休闲设施;

⑤、随意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⑥、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⑦、私设摊点;

⑧、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私开门窗或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⑨、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⑩、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3、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

4、禁止封闭阳台、露台、庭院。

5、房屋应当按设计用途使用,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6、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使用人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7、物业管理企业进入使用人的单元进行维修工作,应事先通知使用人并取得其同意。紧急

情况下无法通知产权人或使用人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第三方机构的监督下,进入单元内部,但事后应及时通知产权人或使用人。

二、违约责任和纠纷的处理

1、物业管理企业应依照本公约,委托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提高各项收费标准。

2、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违反公约的,管委会、相关产权人及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可依照公约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对个别使用人违反公约或损害其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物业管理委员会有权代表产权人提起诉讼;在其他有关本物业的法律诉讼中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作为全体产权人的代表。有关诉讼费用由各产权人分摊。

4、使用人未按照本公约、::物业管理合同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每日加收

应交纳费用的3‰的滞纳金或按约定加收滞纳金。

5、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管理合同规定或公约的,产权人及管委会可依照合同或公约追究其民事责任。

6、产权人、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本公约产生的纠纷和争议,首先可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也可申请仲裁或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附则

1、公约的效力:及于开发企业、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

2、适用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有关政策以及广州市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政策。公约不得与前述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如有抵触,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3、公约的解释与修改:管委会拥有对公约的解释权,但在管委会成立前,由开发企业解释。管委会成立前,不得对已核准的公约进行修改;管委会成立后,可由管委会根据产权人大会决议对公约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公约,应重新申请核准。

篇3:某党校经济适用住房业主公约

为加强省委党校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业主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全体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业主对其购买的物业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理等权利(如房产权的买卖、赠与、交换、遗赠、继承等),在使用、出租、转让物业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章等相关规定,但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国家。

(二)配合物业管理部门开展各项管理服务活动,按规定交纳应付的各项管理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当业主转让、::转租物业时,须自觉缴清应交纳的各项物业管理费用。受让人在物业所有权转让前应向物业管理部门确认出让人无欠费,否则,受让人有义务清偿出让人所欠付的一切费用及滞纳金。

(三)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事项,维护家庭人身、财产和物业的安全及使用。

(四)为防止或对水、煤气泄漏、火灾等意外灾害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管理部门预留家庭主要人员的紧急联系电话。

在发生不可预见的、突发的、紧急的危机情况时,公安消防部门及物业管理部门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进入业主物业内部。

(五)因维修、搬迁、清洁、粉刷、装饰经济房共用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的需要,需进入业主物业内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予积极配合支持。

(六)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物业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及物业管理公司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的有关规定。

开工前应向物业管理部门提出装修申请,同时递交装修方案,获知有关装饰、装修工程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将相关事项和内容告知所委托的装修施工企业;施工过程中应配合物业管理部门对房屋装修施工进行指导、监督,不得拒绝和阻碍;工程竣工后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部门查验,以便其向施工企业办理完工手续。

(七)业主或使用人违规、违章装饰装修发生妨碍、影响和损害他人正常使用其物业情况的(如渗、漏、堵、通风、采光等),应及时自觉地采取纠正,已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

(八)房屋装饰装修时,禁止下列行为:

1、在房屋屋顶面上擅自加层建屋或加棚;

2、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3、在房屋承重墙、梁、柱(含构造柱)、板进行拆改,开挖门洞;

4、在楼面上凿槽安装种类管道,包括在楼面上凿孔、打洞、砌墙或超标准荷载;

5、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洞;

6、在悬挑阳台拖梁部位的墙体上挖洞;

7、拆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

8、封闭侵占房屋共用部位;

9、法律、法规及规章中禁止的其他行为。

(九)在物业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2、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3、影响物业整体环境或市容观瞻的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等;

4、践踏、占用和擅自改变、破坏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在建筑物、构筑物、树干上刻划、拉绳(铁丝)晾晒衣物等;

5、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害、有毒、危险物质等;

6、随意堆放建筑装潢垃圾、杂物,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7、未经有关部门许可设置营业摊点、店铺跨门营业;

8、车辆进入小区随意鸣喇叭及停放;

9、使用电梯时超载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划或损坏内壁;

10、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它不道德行为;

11、违反规定饲养家畜、::家禽及宠物;

12、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定的其他行为;

(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更新。专项维修资金若不足以满足上述用途需要时,则应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出资义务。

(十一)发现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维修的,应及时告知物业管理部门,以便及时予以维护修复。在实施维修作业时,应配合做好维修工作。

(十二)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部门对其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关费用。

(十三)业主在转让所拥用物业时,应将有关物业管理制度和本公约告知受让人;业主与其他物业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公约和有关物业管理制

度和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四)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五)请各业主把垃圾袋装后投放至指定地点,由清洁人员定时予以收集、清运;占用公共场所摆放的私人物品将被视为无主物品清理,由此发生的清理费用将由有关业主负责;请各业主自觉及时清理废物,切勿污染公共场所,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设备的完好。

(十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团结友爱、和睦相处,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十七)参加区域内的业主大会,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

(十八)本业主公约自物业交付之日起实行。

业主物业座落:

文一路104号号楼单元层室

业主:(签章

篇4: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中山市

中山市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

说明

1、本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使用文本。

2、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由建设单位制订《业主临时公约》。在物业销售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要求物业买受人作出遵守的书面承诺。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制订,对全体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3、本示范文本有关条文后面如有空白栏,供使用者使用时,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实际情况,补充有关约定。如不需要补充,请在空白栏上打"×"。空白栏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4、使用者可在示范文本条文之外增加认为有必要补充的内容。

5、本示范文本参照广东省建设厅制定的示范文本,由中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合法权益,现就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以下约定,对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

第二条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第三条依法享有合理使用小区(大厦)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

第四条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管理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第五条有权就本小区(大厦)的物业管理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条有权依法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小区的各项管理事项有决定权。

第七条有权根据小区(大厦)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状况,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维修责任人维修养护。

第八条有权对小区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管理公司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本小区内各种违章以及其他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第十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其他。

第三章业主的义务

第十二条物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当知会物业管理公司办妥物业入住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使用房屋应当遵守以下约定:

1、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外墙立面使用功能和整体完整。

2、室内的供水管发生破裂或排水管发生堵塞、渗漏水等,应及时修复。

3、不得在房屋门口、阳台乱塔乱建,不封闭阳台。

4、不得在房屋门口、阳台、窗户搭装外伸衣架、雨篷、天线和其他影响他人居住和通行的设施。

5、房屋门口、阳台、窗户放置花盆、晒衣竹等物品的,应放置安全位置。

6、晾晒衣物、浇灌或清洁的滴水不得溅落侵扰楼下住户及过路行人。

7、室内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如音响、聚会、舞会、机器设备噪声等。

8、室内不得制造对周围环境及其他住户不安的异味。

9、室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害危险物质、物品。

10、不得利用房屋窝藏违法犯罪人员和赃物,发现违法犯罪人员和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举报。

11、不得通电于围墙、围栏等设施,以免误伤他人。

12、不得改变房屋窗户玻璃颜色,粘贴反光膜,在玻璃及外墙上粘贴标语广告,改变外墙颜色,在超出门窗平面以外安装防盗门及纱窗等。13、首层私家花园,阳台和屋顶天台务必保持整洁和美观,不得有违反规划进行封闭、搭建、改造等行为。

14、需要搬走室内用品,应有业主陪同方可搬出,或业主以书面形式列出所搬物品的名称和数量,经业主签名后交物业管理公司方可搬走。

15、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协助管理公司通知承租人履行非业主使用人的义务,遵守业主公约。

16、转让房屋时,应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并协助物业管理公司通知新业主前来签订物业管理有关协议、合同。

17、房屋建筑物的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须维修、更新,要有过半数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同意的,即可安排施工,少数应当服从多数。

18、排水管、粪管堵塞时,应报管理公司召集共用该管道的业主协调解决维修。维修方案通知有关业主确认,相关业主应积极配合。费用视情况而定。

第十四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应遵守以下约定:

1、不得损害物业区域内各类公用设施。

2、不得在物业外墙乱写乱画、乱贴广告标语等。

3、家居杂物、垃圾投入到指定的场地,严禁从门窗、阳台向外抛掷。

4、不得损坏公共绿化和设施,不得向绿地、花草树木上泼污水和有害物质。

5、不得在绿化带种植蔬菜、农作物及擅自种植其他花木;

6、不要在公众场所睡觉。7、不得在户门外等公共场所焚香;

8、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饲养家禽和狗(含宠物狗)。

9、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举行*、悬挂横额、张贴标语、广播等活动,如对服务质量有意见和投诉,可向管理公司提出,或通过合法渠道反映。

10、家居垃圾应包扎好,按时定点投放。

11、不得让小孩在通道、道路上儿戏追逐,以免发生事故及阻碍交通。

第十五条使用楼梯等共用通道应遵守以下约定:

1、不得堆放杂物等物品,以免影响他人通行。

2、不得乱扔垃圾等物品,如有物品洒落在楼梯间内,请自行清除或请物业管理处协助,如污染、破坏地面,需恢复原样。3、业主装修或入住时搬运的装修材料或家俱时,对楼梯梯石、梯级有碰损的要恢复原样。

第十六条乘坐电梯应遵守以下约定(适用于有电梯的物业):

1、要爱护电梯及电梯内有关设备,不要带过重和体积过大的物品乘坐电梯,不要用硬物及尖物按电梯按钮,如因此损坏电梯负赔偿责任。

2、需要用电梯运载较大的物品,要经管理公司同意后方可使用。

3、儿童乘坐电梯需有成年人陪同,不要让儿童乱按电梯按钮。

4、电梯内不得吸烟、吐痰、抛弃什物。

第十七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应遵守以下防火约定:

1、爱护防火设施,遵守防火规定,发现有火灾隐患,及时通知管理公司。

2、楼层防火门应保持关

闭状态,不可私自加锁或长期打开。

3、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用电炉、煤气炉煮食请勿外出。

4、室内装修要配备灭火筒,天花木材要涂防火漆,易燃涂料要日用日清。

第十八条业主在本小区(大厦)内必须遵守的交通管理行为。

1、不得乱停乱放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指定的停放点停放。需保管的车辆要另签协议。

2、禁鸣喇叭,车辆停放时应当及时关闭发动机。

3、除救护车、公安消防车、清洁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进入小区(大厦),应当严格遵守小区(大厦)的交通管理规则。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安装室内空调应遵守以下约定:

1、应当将空调机外机安装在建筑设计指定位置,并注意安装牢固。不得安装超出设计要求尺寸的空调机。

2、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统一管道,不得随处滴漏;

3、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要排除故障或更换后再使用。第二十条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当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签订装饰装修协议,并保证按协议的约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做有损社会公德和他人利益的事情。

2、执行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3、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时间缴交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

5、对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有意见,应当向管理公司反映和通过其他正常渠道提出,在服务合同终止之前,不得拒绝缴交物业服务费。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处每日1‰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超过个月不交的,管理公司可以将欠缴费用的业主名单予以公布,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采取催缴措施;逾期仍未交纳的,依法起诉人民法院。

第二十三条业主违反第三章业主的义务,管理公司有权制止。拒绝纠正的,管理公司可以将业主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公布,并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采取措施督促改正,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管理公司也可以通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街道、居委会配合处理。

第二十四条业主违规安装空调和装饰装修房屋的,管理公司可将业主的装饰装修保证金扣押,督促业主改正。造成他人房屋被损坏,包括渗、漏、堵等,拒绝维修和配合修缮的,业主负责修缮费。

第二十五条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的业主(包括建设单位)拒绝主动将净收益用于补充物业管理费和专项维修资金,占为已有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向行政机关报告或起诉法院,由行政主管机关、法院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向行政主管机关报告,由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本公约由物业建设单位(或业主)制定,并应当在物业销售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第二十九条本公约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侵害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否则,区(县)行政主管机关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三十条已生效的业主(临时)公约对本小区(大厦)所有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一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内容包括如下:

1、共用部位包括基础、人防地下室、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垃圾房、单车房等。

2、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物业的上下水道、落水渠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供电线路、照明、消防设施、绿地、空地、道路、桥、路灯、沟渠、池、井及无上盖的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等。

3、成立业主委员会前,业主大会由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组成筹备组组织召开,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由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并应当制定《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同时废止。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公约经业主(物业买受人)作出书面承诺时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业主(临时)公约一式两份,业主(物业买受人)签名后由物业管理单位(建设单位)保留一份,业主保留一份。

制定单位业主(物业买受人)(盖章):(签名):

业主委员会代表人(签名):

制定时间或业主大会通过时间:年月日

篇5:某住宅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本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后,业主委员会由业主担任。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二条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四条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开发建设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员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本会设委员若干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本会聘任执行秘书(或秘书长)1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可以不是委员或业主。

本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七条本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管理服务费、物业维修基金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方法。

3、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企业对本物业进行管理,并与其签订管理合同,经业主大会同意后负责履行。

4、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用费概预算及决算报告。

5、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工作。

6、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

第八条本会义务:

1、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贯彻执行并读出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拥护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的公共利益。

第九条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条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得适当津贴:

1、本会主任。

2、本会副主任。

3、本会执行秘书。

4、本会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会议

第十一条本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1/3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二条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三条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公司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当本物业有1/3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相当于本会委员1/3以上人数的承租人为聘请委员,并通知其列席本会会议。

第十五条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己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或反对票),但此规定不适用对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第十六条本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委员

第十七条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数,最多不超过15人。

第十八条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

第十九条本会委员的撤换、增减,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必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1、已不是业主。

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3、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违法犯罪行为已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

5、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帐簿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二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具有选举权、被选

举权和监督权。

(3)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具有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依据法律和业主大会的决议应该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经费与办公用房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经费由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和本会会议;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办公用房由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解散与终止,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同时报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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