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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园小区业主公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新园小区业主公约

为加强**新园(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依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义、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拆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本在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1、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利,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均应接受市、区物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与临督。

2、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时使用且住用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或自第一个业主入伙之日起满两年的,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

3、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5、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并报告区物业主管部门。

7、业主大会必须有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9、业主投票时,各类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十平方米计算为一票;不足十平方米的,五平方米及五平方米以上的计算为一票;不足五平方米的不计票。

10、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反规定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违约责任

1、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款中1、3、4、5、6、7、9、10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

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议定,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2、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

四、其他事项

1、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百分之十五的已住用业主签字后生效。

2、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3、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区物业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4、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5、本公约一式三份,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

住宅:栋号

商业用房:栋号(店、铺)其他:

所在单位:

电话:(宅)(办公室)

手机)

业主(签章):年月日

篇2:花园小区业主自治倡议书

蓝湾花园小区业主自治倡议书

*年春节将至,本小区却笼罩在一片阴霾之中,原物业公司于本月底终止服务并撤离,小区面临无保安、无保洁、水电断供以及停电梯等濒临瘫痪的局面,直接影响到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

每一个有正义感的业主对小区现状已不能熟视无睹,早已痛心疾首,大家有强烈的愿望要求维护小区的正常生活秩序、恢复小区稳定、保障业主自身财产安全,大家有强烈要求迅速完善小区的管理机制,平安渡过20**年春节,是时候

篇3:小区业主和使用人专有部分使用约定

小区业主和使用人的专有部分使用约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专有部分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规约外,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二)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及维修养护时,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正常使用和合法权益。业主家里专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专有部分业主、使用人承担。专有部分出现故障,业主或使用人也可以向物管处(即本规约第十三条界定的综合物业)报修,报修业主或使用人如同意物管处公开的维修材料消耗和人工费用报价,由报修人支付费用。

(三)对专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的规定:

1.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工前,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本规约简称物管处),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管处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涉及变动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或者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向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将批准文件向物管处备案。

2.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

3.因房屋装饰装修(或其专有部位中)发生渗水等问题影响其他业主安全、正常使用的,应及时予以修复处理,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应严格遵守本小区装修施工时间(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晚间18时至次日上午8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超标噪声的施工。

5.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未预留位置的应按业主大会或者物管处统一指定的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保证安装牢固,掉落伤及人身财物负责相关赔偿。空调机冷凝水集中收集。空调外机发出超标噪声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直至符合国家噪声标准后再使用。

6.不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篷、防护栏、晒衣架、花架、鞋架等。封闭阳台等涉及建筑物外立面的一切安置挂放,应按合同约定或业主大会决议执行(如允许安装的,应按业主大会安排的式样、规格、颜色进行施工,并保障牢固安全)。

7.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应形成业主大会关于"位置统一、不超出专有部分,符合相关规范,不违反房屋安全使用规定、破坏建筑物外观、侵害其他业主利益"的决议。安装时应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篇4:小区业主和使用人共有部分使用约定

小区业主和使用人的共有部分使用约定

(一)使用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禁止行为

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占用或损坏楼梯、扶栏、走廊、大堂、地下室、平台、天台、外墙、屋面、道路、绿地、停车场等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损坏者承担修复或更新的一切费用。

3.拆除、移装、占用或损坏上下水、电、气、通讯、消防、体育、建筑小品等共有设备设施。

4.在共有部位、场所晾晒衣物。

5.在非指定位置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6.高空抛洒或洒漏物品。

7.在共有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招牌、招贴或涂画销售广告,须经约定程序办理手续;物管处执行程序协调同意悬挂的,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小区整体形象,不得损害相邻业主利益。

8.本小区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9.在小区内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0.业主在公示公告栏部位张贴有关行使共同管理权的文档,应使用中性语言陈述事实、提出建议并签署实名,避免情绪化词语。有侮辱性不实事实中伤其他业主的,物管处应及时留取证据,并予以清除。

(二)业主和使用人在小区内不得饲养动物。对本市允许饲养的宠物,应遵守以下约定:

1.办理合法手续,并及时到物管处备案。

2.不得在晚间8时后放任动物发出持续的鸣叫。

3.按指定的路线、区域牵遛犬类,及时清洁动物在公共区域内排放的粪便,不得携宠物在公共绿地、儿童娱乐设施、封闭式活动区域活动。

4.不得利用共有部位喂养安放。

5.定期采取动物传染病的防疫措施。

6.不得滋扰邻里,如造成10户以上书面投诉,应自行将宠物物清离本小区。

(三)业主和使用人在治安、消防管理方面,遵守以下约定:

1.在物业区域内发现行为可疑人员应及时与物管处联系。

2.遵守有关安全管理措施,出入注意告示栏等处的安全提示。

3.了解防火、自救常识,参加社区组织的相关安全演练等活动。

4.遵守各项消防规定;损害消防设施设备者,赔偿修复费用。

5.不在本小区焚烧冥纸。

(四)业主和使用人车辆行驶和停放在小区内,遵守以下约定:

1.车辆在指定的停车位(停车区域)停放。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公共通道等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2.依业主共同决定的标准分摊服务费用和道路设施等维修费用。

3.机动车在小区内行驶应避让行人,车速不超过5公里/小时,严禁鸣喇叭;车辆出入应按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或者登记;机动车严禁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

4.爱护停车场地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车位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堆放杂物、安装设施。

6.不得在本小区内试车、练车。

7.业主和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与物管处另行签订车辆保管协议。

8.业主共有车位的使用不得转租。

(五)业主和使用人在电梯使用方面,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文明操作,禁止用钥匙等硬物按动或拍打按钮及随意按动警铃按钮,禁止在轿厢内摇晃电梯。

2.禁止超载,当超载信号声响时,最后进入者应自觉退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强制关门手段。

3.儿童乘坐电梯须由成人携带,切勿让儿童单独搭乘或进入电梯,且不得在电梯内嬉戏玩耍,以免发生危险。

4.切忌将液体状物品滴落在轿厢内,不慎发生滴漏者,自己将污渍清干净,以免损坏腐蚀设备。

5.电梯轿厢内禁止吸烟、吐痰、扔杂物、涂抹乱画。

6.乘梯时,身体不倚靠轿厢门。

7.发现电梯故障时,及时告知物管处。

8.按楼道单元或使用楼层范围分摊电梯运行、维修、更新所产生的费用。

篇5:园汇小区业主公约

汇园小区业主公约

为加强zz县汇园小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订本公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保安、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积极配合物管公司,共同维护小区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灾工作。

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九、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十、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⑴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⑵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⑶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⑷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⑸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⑹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⑺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⑻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或将车库改造成商铺经营或转租给他人从事商业性活动;

⑼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⑽随意停放车辆和将货车、拖拉机等非生活用车开进小区;

⑾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的行为;

⑿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⒀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十二、房屋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⑴、室内部分由业主负责维修。

⑵、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池、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定期养护和维修,其费用从住宅维修基金中支出。

住宅维修基金由业主按规定分摊、分期缴纳,由业主委员会以房屋本体为单位设立专帐代管,用于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⑶、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绿化、停车场等住宅区内的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维修养护,管理维修养护费用从管理服务费中支出。

人为造成公用设施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⑷、凡房屋及附属设施有影响市容或者可能危害毗连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按规定由业主修缮的,业主应及时修缮。拒不进行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修缮,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十三、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企业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

十四、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十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十七、本公约一式贰份,业主及物业管理部各执壹份。

汇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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