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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和使用人专有部分使用约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小区业主和使用人的专有部分使用约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专有部分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规约外,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二)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及维修养护时,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正常使用和合法权益。业主家里专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专有部分业主、使用人承担。专有部分出现故障,业主或使用人也可以向物管处(即本规约第十三条界定的综合物业)报修,报修业主或使用人如同意物管处公开的维修材料消耗和人工费用报价,由报修人支付费用。

(三)对专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的规定:

1.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工前,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本规约简称物管处),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管处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涉及变动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或者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向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将批准文件向物管处备案。

2.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

3.因房屋装饰装修(或其专有部位中)发生渗水等问题影响其他业主安全、正常使用的,应及时予以修复处理,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应严格遵守本小区装修施工时间(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晚间18时至次日上午8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超标噪声的施工。

5.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未预留位置的应按业主大会或者物管处统一指定的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保证安装牢固,掉落伤及人身财物负责相关赔偿。空调机冷凝水集中收集。空调外机发出超标噪声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直至符合国家噪声标准后再使用。

6.不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篷、防护栏、晒衣架、花架、鞋架等。封闭阳台等涉及建筑物外立面的一切安置挂放,应按合同约定或业主大会决议执行(如允许安装的,应按业主大会安排的式样、规格、颜色进行施工,并保障牢固安全)。

7.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应形成业主大会关于"位置统一、不超出专有部分,符合相关规范,不违反房屋安全使用规定、破坏建筑物外观、侵害其他业主利益"的决议。安装时应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篇2:小区业主和使用人共有部分使用约定

小区业主和使用人的共有部分使用约定

(一)使用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禁止行为

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占用或损坏楼梯、扶栏、走廊、大堂、地下室、平台、天台、外墙、屋面、道路、绿地、停车场等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损坏者承担修复或更新的一切费用。

3.拆除、移装、占用或损坏上下水、电、气、通讯、消防、体育、建筑小品等共有设备设施。

4.在共有部位、场所晾晒衣物。

5.在非指定位置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6.高空抛洒或洒漏物品。

7.在共有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招牌、招贴或涂画销售广告,须经约定程序办理手续;物管处执行程序协调同意悬挂的,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小区整体形象,不得损害相邻业主利益。

8.本小区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9.在小区内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0.业主在公示公告栏部位张贴有关行使共同管理权的文档,应使用中性语言陈述事实、提出建议并签署实名,避免情绪化词语。有侮辱性不实事实中伤其他业主的,物管处应及时留取证据,并予以清除。

(二)业主和使用人在小区内不得饲养动物。对本市允许饲养的宠物,应遵守以下约定:

1.办理合法手续,并及时到物管处备案。

2.不得在晚间8时后放任动物发出持续的鸣叫。

3.按指定的路线、区域牵遛犬类,及时清洁动物在公共区域内排放的粪便,不得携宠物在公共绿地、儿童娱乐设施、封闭式活动区域活动。

4.不得利用共有部位喂养安放。

5.定期采取动物传染病的防疫措施。

6.不得滋扰邻里,如造成10户以上书面投诉,应自行将宠物物清离本小区。

(三)业主和使用人在治安、消防管理方面,遵守以下约定:

1.在物业区域内发现行为可疑人员应及时与物管处联系。

2.遵守有关安全管理措施,出入注意告示栏等处的安全提示。

3.了解防火、自救常识,参加社区组织的相关安全演练等活动。

4.遵守各项消防规定;损害消防设施设备者,赔偿修复费用。

5.不在本小区焚烧冥纸。

(四)业主和使用人车辆行驶和停放在小区内,遵守以下约定:

1.车辆在指定的停车位(停车区域)停放。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公共通道等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2.依业主共同决定的标准分摊服务费用和道路设施等维修费用。

3.机动车在小区内行驶应避让行人,车速不超过5公里/小时,严禁鸣喇叭;车辆出入应按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或者登记;机动车严禁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

4.爱护停车场地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车位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堆放杂物、安装设施。

6.不得在本小区内试车、练车。

7.业主和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与物管处另行签订车辆保管协议。

8.业主共有车位的使用不得转租。

(五)业主和使用人在电梯使用方面,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文明操作,禁止用钥匙等硬物按动或拍打按钮及随意按动警铃按钮,禁止在轿厢内摇晃电梯。

2.禁止超载,当超载信号声响时,最后进入者应自觉退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强制关门手段。

3.儿童乘坐电梯须由成人携带,切勿让儿童单独搭乘或进入电梯,且不得在电梯内嬉戏玩耍,以免发生危险。

4.切忌将液体状物品滴落在轿厢内,不慎发生滴漏者,自己将污渍清干净,以免损坏腐蚀设备。

5.电梯轿厢内禁止吸烟、吐痰、扔杂物、涂抹乱画。

6.乘梯时,身体不倚靠轿厢门。

7.发现电梯故障时,及时告知物管处。

8.按楼道单元或使用楼层范围分摊电梯运行、维修、更新所产生的费用。

篇3:园汇小区业主公约

汇园小区业主公约

为加强zz县汇园小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订本公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保安、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积极配合物管公司,共同维护小区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灾工作。

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九、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十、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⑴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⑵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⑶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⑷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⑸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⑹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⑺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⑻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或将车库改造成商铺经营或转租给他人从事商业性活动;

⑼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⑽随意停放车辆和将货车、拖拉机等非生活用车开进小区;

⑾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的行为;

⑿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⒀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十二、房屋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⑴、室内部分由业主负责维修。

⑵、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池、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定期养护和维修,其费用从住宅维修基金中支出。

住宅维修基金由业主按规定分摊、分期缴纳,由业主委员会以房屋本体为单位设立专帐代管,用于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⑶、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绿化、停车场等住宅区内的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维修养护,管理维修养护费用从管理服务费中支出。

人为造成公用设施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⑷、凡房屋及附属设施有影响市容或者可能危害毗连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按规定由业主修缮的,业主应及时修缮。拒不进行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修缮,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十三、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企业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

十四、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十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十七、本公约一式贰份,业主及物业管理部各执壹份。

汇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篇4:园汇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汇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汇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是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以及《昆明市业主大会规程实施细则》、《昆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是经县建设局房管科核准登记,在实施物业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非法人组织。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本业主委员会接受县建设局房管科的领导。执行国家及省、市、县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本小区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本小区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小区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安全、整洁、优美、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职责

第四条本业主委员会由本住宅小区业主选举产生,向业主负责并通报工作,接受业主及物业县建设局房管科的监督。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组成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组织业主通过投票选举产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并实行差额选举产生。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自选举成立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县建设局房管科办理登记。

(一)业主委员会登记表;

(二)业主委员会选票;.

(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业主公约;,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本业主委员会设委员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5名,由副主任兼任执行秘书,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在业主的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组织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五)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六)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

(七)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

(八)监督公用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九)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十)监督业主公约的遵守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有2/3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两人以上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并代其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本业主委员会委员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但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一)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破产3年内的;

(二)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无故缺席会议3次以上;

(四)已不是业主;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六)已以书面形式辞职的;

(七)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情形。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委员有下列权利

1、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对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委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业主委员会章程;

2、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交办的任务;

3、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业主委员会的资料、财务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议和细则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一)有20%以上业主联名要求改选的;

(二)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决策失误给业主或物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2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合并为1个的;

(五)法院判决必需改选的;

(六)因其它原因确需改选的。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内被解散时,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按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上届业主委员会在30日内将有关文件和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担。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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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园小区业委员会

20**年*月*日

篇5:园雅小区业主公约

雅园小区业主公约

1、总则

为加强甘肃**物业公司管理水平,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本公约。全体业主/住户均须自觉遵守,并据此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2、物业基本情况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房屋面积;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3.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3.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4、物业使用

4.1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

4.2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4.3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

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部门;

4.4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部门,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

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4.5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不得在午休与晚上八点之后的时间内施工;

4.6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7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4.8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部门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4.9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5、本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5.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5.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5.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5.4损坏、排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5小区实行垃圾袋装化,业主将垃圾袋放到小区集中设置的垃圾桶内,禁止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高空抛物,不准随地吐痰和大小便;

5.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5.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画园林建筑;

5.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5.9公共场所不准乱搭、乱贴、乱挂,或设立广告牌;

5.10随意停放车辆;

5.11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5.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宠物再公共场所大小便要及时清理;

5.13深夜(零点以后)与清晨(早上7点前)在家中播放大音量音乐;

5.1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6、物业的维修养护

6.1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装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6.2因维修、养护物业设备确需进入其他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公司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6.3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6.4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公司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居委会或派出所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6.5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小区物业管理处和业委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6.6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6.7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7、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7.1业主应自觉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公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7.2对业主违反公约的行为,相关业主、物业管理部门可督促其改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提起诉讼;违反相关法规政策的,报告有关部门;

7.3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部门。物业管理部门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

使用人;

7.4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物业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7

.5业主不按规定缴纳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罚款;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纳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

8、注意事项

8.1本公约如有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8.2公约制定人对本公约负有解释义务。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不得对本公约进行修改。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重新审议制定业主公约;

8.3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公约生效时,本公约自然终止。

承诺书

本人为_________(物业名称及具体位置,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确认已详细阅读本公约;

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公约;

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公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公约承诺书并送交本小区物业管理处,物业管理处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本人承诺遵守本小区全体业主大会对本公约的其他修改。

承诺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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