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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会议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会议制度

(20**年*月*日业委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为保证执行中的正确性、科学性,业主委员会的一切工作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事项采用一人一票表决,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一次,每月的最后一个周六下午3点在物业楼会议室召开(时间地点有变化,须提前5天公告)。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临时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会议一般采用集体讨论方式,在急需表决又来不及召开集体讨论会议的情况下可采用电子邮件、短信、电话方式表决,并在下次业主委员会会议上补签书面表决意见。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秘书长召集,或由三分之一的委员推选的委员召集。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会议须由委员本人参加,委员因事不能参加会议,应当出具书面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会议议题由召集人提出,会议召开前3天,秘书长负责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及议题通知到每一位委员。

第八条每位委员有向业主委员会会议提出议案的权利和义务,其议案如有三位委员书面赞同,业主委员会会议应作为议题进行讨论和表决。

第九条业主有向业主委员会会议提出议案的权利和义务,其议案如有10位业主书面赞同,业主委员会会议应作为议题进行讨论。

第十条所有建议案以实名制通过三种方式递交:①书面递交业主委员会办公室,②传真到业主委员会办公室,③用电子邮件发送到业主委员会邮箱。书面和传真建议案,最好提交电子文本。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办公室对所有建议案进行登记存档,及时提交给秘书长,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各位委员,由委员决定是否立即召开临时业主委员会会议还是留待定期业主委员会会议进行研究决策;超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授权范围内的建议案留交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每位委员对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并签字表决。对非原则性问题和条文修改采用举手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应当由参会委员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公告,同时在山庄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录音存档,书面记录由与会委员签字后存档。

第十五条业主可旁听业主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但不得影响会议议程。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修改、补充、解释须经主委员会会议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同意,并按照《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公示。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业主委员会会议三分之二委员同意通过,按照《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公示后生效。

篇2:某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

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

(20**年*月*日业委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服务与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与管理合同;

(3)代表业主(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与水、电、热力、电信供应商或服务商签订合同,行使合同中的权利、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4)代表业主与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就山庄有关事宜进行沟通联系;

(5)负责管理山庄共有物业;

(6)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与管理合同;

(7)管理专项维修基金(公共维修基金);

(8)当业主违反《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决议或授权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制度时,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或非诉讼程序,行使程序中的权利,履行程序中的义务并承担有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责任;

(9)在共有财产受到损害时,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或非诉讼的程序,行使程序中的权利,履行程序中的义务并承担有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责任;

(10)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公司)、公证处等中介机构,行使委托合同中的权利、履行委托合同中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11)雇佣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并决定其报酬,行使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履行劳动合同中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12)协助当地政府和居委会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山庄文体休闲娱乐活动和公益活动;

(13)《管理公约》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条十三项职责是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共同职责,按照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履行。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的权利和义务一律平等。

第四条联系所分区域业主,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山庄物业管理动态,协调解决所联系区域业主之间或业主与物业之间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向业主委员会会议提出建议案,是每位委员的日常职责。

第五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为业主委员会工作协调人。主任为业主委员会总召集人;常务副主任,在山庄协调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与业主、物业公司,以及当地政府等单位的联系沟通;秘书长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文稿起草和发布。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工作小组。在工作进展中,如需要业主委员会决策,应及时提出建议案,提交业主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表决。

第七条凡有利于保障业主权益,凡有利于实现工作目标,凡符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议的,每位委员在履责过程中应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完成工作后向业主委员会会议报告,并接受质询。

第八条每位委员应独立或共同承担一项或多项工作任务,享受适当经济补偿,要为业主赢得权益,为自己赢得成就。

第九条每位委员均有协助其他委员工作的义务,并做到及时配合,相互支持,相互提醒,相互监督,补台不拆台,帮忙不添乱。

第十条每位委员为完成自己的工作,既可要求委员合作,也可使用业主委员会以外的人员和力量。

第十一条委员在完成工作过程中,若损害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利益并由此带来的后果,由该委员承担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办公室聘用秘书1名,负责日常值班,接待业主、收集议案、档案管理、会议记录、联络业主、协助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工作接受业主监督。每完成一项工作,应向业主作书面报告;完成时间超过半年的,应阶段性向业主作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本规定的修改、补充、解释须经主委员会会议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同意,并按照《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公示。第一条的修改补充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同意通过,按照《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公示后生效。

篇3:某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守则

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守则

(20**年*月*日业委会会议通过)

业主委员会守则是每位委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业主委员会团结统一、完成工作的保证。为此,业主委员会制定十条规定,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同意通过,按照《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公示后生效。

第一条牢记就职誓言,真心实意地为广大业主服务,做到一片丹心,一身正气,一尘不染。

第二条每位委员的权利和义务完全平等,业主权益之上。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决策,全部实行票决制,少数服从多数,杜绝武断。

第四条票决意识、票决习惯、票决方法是每位委员必备的意识、习惯和方法。

第五条讲事实、摆道理,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既不将自己意见强加于人,也不随声附和。

第六条完全按照业主委员会决议办事,顾大局,讲原则,扶正压邪,光明磊落。

第七条多出主意,多干实事,工作补台不拆台,帮忙不添乱。

第八条严以律己,宽以待人,时刻接受监督,处处自我检查,做到闻过则喜。

第九条绝不拿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利益作交易,若有此类行为,自觉承担责任,依程序除名。

第十条勤奋拼搏,精诚团结,为业主赢得权益,为自己赢得成就。

篇4:某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20**年*月*日业委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北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经费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由物业公司提交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费用、业主共有资产经营所得、业主捐赠等。

第三条工作经费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年度预算》执行。

第四条工作经费用于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有关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委员会(含筹备阶段)办公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补贴、聘用人员工资保险、业主大会会议开支、组织业主活动开支、代管会计事务所报酬、律师费、审计费、网站开发和托管运营费,经业主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开支。

第五条会计外聘,出纳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六条工作经费报销时,经办人须填写报销单,报业主委员会秘书长审核、业主委员会主任签批,方可交出纳核报。业主委员会秘书长或主任为经办人时,须报常务副主任或其他副主任签批。金额超过两千元的开支,开支项目须事先列入业委会会议议题,超过半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同意,秘书长和主任才能签批,承办人可交出纳报销。

第七条工作经费预借申领时,经办人须填写申请单,报业主委员会秘书长审核、业主委员会主任签批,方可交出纳领用。业主委员会秘书长或主任为经办人时,须报常务副主任或其他副主任签批。金额超过两千元的开支,开支项目须事先列入业委会会议议题,超过半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同意,秘书长和主任才能签批,承办人可从出纳领用。预借经费,必须在开支后一个月内销账。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秘书长在每月一次的业主委员会委员通报一次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全体委员的日常监督。每位委员均有权查看工作经费开支账簿,财务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每半年须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换届时,由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对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完毕后,方可进行财务交接。

第十条本办法的修改、补充、解释须经主委员会会议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同意,并按照《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公示。

第十一条本办法经业主委员会会议三分之二委员同意通过,按照《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公示后生效。

篇5:某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制度

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制度

(20**年*月*日业委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依据《北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五条关于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所有印章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使用。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所有公章存放在业委会办公室保险柜里,由常务副主任和秘书长共同负责保管。

第四条印章保管人不得将印章转借他人,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印章保管人外出,印章可暂由其他副主任保管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保管人,并办理暂时交管手续,工作完成后或印章保管人回京,及时将印章保管手续交回保管人。

第五条经业主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的事项,可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其他情况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人应填写"印章申请单",写明使用原因,报业主委员会主任同意后,由印章保管人盖章。

第六条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水、电、气等供用合同等对外行使权利的,须经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签字同意,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七条开具介绍信、证明使用印章,一般使用业主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经业主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和一名委员签字同意方可盖章。

第八条财务章使用除业主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签字外,还需一名委员签字。

第九条所有印章使用,须做好登记并存档。印章保管人每年须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印章使用情况。

第十条未执行以上程序擅自使用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印章遗失,应及时在北京新闻媒体上声明遗失,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除不可抗力导致印章遗失外,因印章遗失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若保管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应在资格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原印章保管人不再是本制度规定的保管人,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印章移交给新的保管人,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十四条若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应在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印章交由延庆县政府小区办代为保管。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按照《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公示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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