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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丽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竹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初稿)

目录

第一章业主大会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监事会、财务人员和秘书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本业主大会名称为西城区E竹园小区业主大会。

第二条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包括: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决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经费;

(四)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报告;

(五)决议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授权业主委员会拟定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七)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八)决议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九)决议申请变动建筑主体和拆改承重结构;

(十)决议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十一)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

(十二)制定物业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的应急预案;

(十三)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用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等方案;

(十四)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

(十五)决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八)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十)项事项,应当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调整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定期会议一次,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告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物业管理情况报告;

(二)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

(三)上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

(四)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讨论并决议以下内容:

(一)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选举需要补选或者定期改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决议下一年度物业管理有关事项;

(四)决议下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预算;

(五)决议物业管理其他的有关事项。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60日前,应当就有关物业管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提议和情形发生之日起45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

(二)经业主委员会半数(含)以上委员提议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达半数(含)以上的;

(四)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有抵触,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

(五)表决物业服务企业的变更;

(六)需要业主大会表决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七)经业主委员会提议需业主大会表决的内容。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对提议业主人数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30日内自行核查或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启动公共决策平台进行核查,并做出是否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书面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对业主委员会自行核查的结果有异议的,业主可以于自行核查结果公示后3日内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启动公共决策平台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未按时做出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不召开临时会议,但经核查(包括公共决策平台核查)后,业主提议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的,业主大会设立监事会的,由监事会决定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接受业主大会监事会监督,或者未设立监事会但相关业主提出申请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于10日内责令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逾期仍不履行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指导、协助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相关事宜进行表决,并进行监督。

第七条本小区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方式:

(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表决;

(二)具备条件的物业单元组成业主小组,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

1、以幢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业主代表;

2、以单元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业主代表;

3、非住宅专属面积的产权单位派出代表。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或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设提案箱、提案簿,并安排专门的委员每月负责收集、整理当月业主、业主代表就物业管理有关事项的提议、意见、建议,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报告,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地点等。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和相关政策的要求,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形成有编号的业主委员会议案,其中有必要的,提交业主大会的会议决议。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负责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并告知相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等,需要及时处理的,要及时通知和公告,并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形式;2.会议日期、地点;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公告期间,业主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对公告内容的意见和建议,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会议召开

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应在投票日期15日前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人员列席。

(四)表决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现场表决或书面表决,也可以采用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进行表决。对现场表决或书面表决形式、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监事会核查。

(五)公告业主大会会议决议房产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的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存档,业主大会已刻制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

第十条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定的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

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家庭成员参加;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行使投票权;

(二)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

(三)业主是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

第十二条业主的表决权按照面积和人数计算。房产业主的面积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在规定时间内(发布业主大会公示文件至表决前)不能提供上述文件的不计入表决权数;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业主的人数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1)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2)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按照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面积不计算投票权。

(3)依照业主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对因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而被限制选举权的业主人数不计入选举议案的总人数。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通讯费、纸张费、邮递费等日常办公等费用;

(二)有关人员工资和津贴,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办公费用;

(2)业主代表津贴;

(3)志愿者津贴;

(4)法律顾问费;

(5)工作人员工资;

(6)业委会委员津贴;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开展工作的经费,首先从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中支取。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工作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管理规约和本议事规则进行财务管理,并由业主大会监事会进行年度审计。经费收支账目于每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并按业主大会的决议实施,接受业主的监督,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二)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

(三)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专项物业服务协议;

(四)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六)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

(七)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督促业主按照约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和其他应当由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

(九)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建立并妥善保管工作档案,为业主提供查阅、抄录和复制档案资料的便利;

(十)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一)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合同》及其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二)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三)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四)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定的年度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十六)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十七)对违反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行为,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并依据《管理规约》限制相关责任人的表决权;被限制上述权力的业主,不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义务。

(十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未被业主大会依约限制行使被选举权;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除上述条件外,主任委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业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授权自然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由一个自然人代表。房屋共有的,业主可以授权共有人参加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六条有以下行为的业主,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三)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

(四)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机构任职,或与其关联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设委员九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

本物业管理区域选举候补委员四名。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推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重新推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主持制订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

(五)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六)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七)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

(二)根据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四)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五)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

(二)参与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参与制订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参与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五)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动态、情况和问题,向业主委员会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六)承担业主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

(七)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连选可以连任,每位委员任期不得超过六年。业主委员会每两年定期改选部分委员,在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时,应当按照委员在业主大会选举过程中得票的多少,将全部委员尽量平均分为三组:得票较少的一组委员应当在第2年任满后的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上改选,得票居中的一组委员应当在第4年任满后的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上改选,得票较多的一组委员应当在第6年任满后的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上改选。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60日前,由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更换选举,并做好以下更换选举筹备工作:

(一)起草任期届满的委员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

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工作履历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未更换的,业主可以建议业主委员会组织更换,仍不更换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申请,由街道办事处责令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补足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等额选举;业主委员会直接听取业主意见,经汇总后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顺序自动补足;候补委员名额用完,且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达半数以上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增补委员,在委员增补之前,不得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增补委员以外的活动。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提出辞职的,应当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说明辞职理由,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在报告同时,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交由街道办事处暂时保管。

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及时与街道办事处进行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务账目等的转交。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一)任职期限届满的;

(二)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一个月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或者业主委员会就业主提议形成议案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委员无正当事由,不得缺席。

第二十八条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工作报告内容应与本规则第十六条约定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相一致,并分为日常工作报告、特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计划等部分。

业主委员会在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15日前,应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并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主任和副主任均不履职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可以自行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三)提前3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于会议召开3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六)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八)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涉及以下重要事项的,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前应当先行召开业主意见征求会,公开听取业主的意见,并可以邀请业主代表旁听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代表由业主小组推选产生:

(一)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

(二)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三)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

(五)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定的年度服务计划。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书面记录,并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资料的存档。

业主委员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记录人和全体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第三十三条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所有会议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7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派专人保管。

印章保管人不得将印章转借他人,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印章保管人外出,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暂时保管人,并办理暂时交管手续。

印章保管人对印章必须妥善保管,防止印章丢失、被盗和被盗用,如发现上述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使用印章。每次印章使用应当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申请使用人姓名、用途、盖章人姓名。记录应当存档,业主可以查阅。

第三十六条未依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决定而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违反上述规定,印章遗失后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下列档案资料应当编号造册,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资料;

(二)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四)业主大会成立备案及业主委员会产生、委员产生、备案及更新备案的材料;

(五)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

(六)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八)业主和使用人的提议、书面意见、建议书;

(九)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十)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清册;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

(十二)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档案资料遗失的,由档案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档案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业主大会的财务管理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所有的资金的收支范围按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关约定执行,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大会的财务管理。

(二)财务管理人员由出纳、会计和负责人组成。出纳负责现金的提取和存入;会计负责账目的记录和核对;负责人负责现金和账目的吻合性。

(三)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在取得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时,统一由负责财务管理的会计或者出纳入帐,并出具收据,加盖财务专用章。严禁任何人截留、挪作他用、私分、私存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的审批签字。但一次支出超过人民币2,000元(含本数)时,需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方可使用与划转。

(五)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管理,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由会计负责保管;财务账目实行公开化,于每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并交由监事会进行年度审计,接受业主的监督。

(六)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七)在财务总结年度内,

业主大会的资金使用有节余时,自动结转到下一年度;资金发生不足时,由业主委员会草拟筹集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业主、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不得侵占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所有的资金;侵占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所有资金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业主委员会重新确定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保管人,并完成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提出辞职的,应当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说明辞职理由,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在报告同时,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交由街道办事处暂时保管。

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与街道办事处进行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等的转交。

第三章监事会、财务人员和秘书

第四十条监事会依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监事会的职责范围包括: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业主大会批准;

(二)在业主大会会议期间,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监督工作的实施情况;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了解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

(五)派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六)接受业主对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投诉,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七)监督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更换选举;

(八)对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会监事由业主代表组成。

监事会监事每次组成后,召开监事会会议推选产生召集人1名和副召集人1名,并在小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召集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主持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组织了解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业主代表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情况;

(四)组织草拟监事会提交业主大会的请求、建议和意见;

(五)指派监事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六)代表监事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

第四十三条监事会监事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未被业主大会依约限制行使被选举权;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召集人或其委托的副召集人负责召集,并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

(二)监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监事会召集人说明;

(三)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监事;

(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五)会议应有过半数监事出席,做出的监事会决定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签字;

(六)监事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监事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会监事签字后存档;

(七)监事会应当将监事会的决定在做出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公开招聘1名秘书和2名财务人员。秘书和财务人员的任免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决定结果在小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四十六条秘书的职责

(一)起草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布;

(二)负责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三)协助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

(五)接收业委会委员的书面辞职申请;(

(六)接收离任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及财物;买

(七)收取合理的复印费后,向业主提供有关业主委员会会议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的复印件。

第四十七条财务人员的职责:

(一)严格遵守、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

(二)认真审查各种报销或支出的原始凭证;

(三)根据原始凭证,做好现金和银行账目;

(四)负责到银行办理经费领取手续,支付和结算;

(五)负责支票签发管理;

(六)保管现金、空白支票、空白收据;

(七)作好工资、补贴的造册发放工作;

(八)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汇报财政收支情况;

(九)做好财务收支明细表;

(十)在收取合理的复印费后,向业主提供业主大会预算的复印件、业主大会财务报表的复印件等财务资料。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则,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四十九条本议事规则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议事规则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本议事规则自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按照规定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五十一条本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各1份。

第五十二条为解决小区公共事务,合理听取业主及业主以外相关人员的意见,业主委员会应就相关问题组织听证。听证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邀请业主及利益相关单位、个人、小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参加。对听证内容进行纪录、公布。

听证会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工作提供决策依据,但不进行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三条业主大会每年召开期间,对小区《管理规约》、《议事规则》进行删减、补充、修改,相应条款纳入业主大会表决内容;表决结果归入《管理规约》、《议事规则》正式文本。

20**年11月3日公布

篇2:白丽小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

竹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

为保证**北岸E竹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方式的公开、公平、公正,**北岸E竹园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根据《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拟定《**北岸E竹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

一、初步招募

(一)时间:20**年11月16日至20**年11月22日

(二)报名要求

1.资格:(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守临时管理规约;(3)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4)具有一定组织能力;(5)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2.如实填写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荐表(附后)。业主可以通过网上下载、从物业客服中心领取推荐表。

(三)报名方式

1.业主自荐

2.业主联名推荐

3.业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授权自然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筹备组公示报名人员情况

(一)公示时间:20**年11月24日至20**年11月30日

(二)公示地点:

?小区喷泉广场展板处

?焦点房地产网站“**北岸业主论坛”:***

?**北岸小区博客:***

(三)业主监督:业主对公示的报名人员参选业主委员会有异议的,应当于20**年11月30日前提出,筹备组应当予以详细记录、核实有关情况并给予书面答复。

三、确定候选人名单并公告

筹备组应当结合小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实际报名情况,确定最终的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并公示。

附件: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荐表

篇3:物业顾问项目业主代表产生办法

物业顾问项目业主代表的产生办法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成为业主委员会侯选人。

一、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业主代表的产生程序:

1、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确定,按照幢、单元、楼层为单位产生业主代表,选举过程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监督执行。

2、业主以自荐的方式到业主大会筹备组报名,确定业主代表侯选人。

3、在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监督下,业主书面投票选举所代表业主的幢、单元、楼层业主代表侯选人。

4、业主代表的选举可以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也可采用上门发放、回收选票的方式。但必须达到其所代表业主的1/2以上业主参加投票为有效,得票最多的为业主代表。

5、如果出现相同票数的情况,则由业主对得票最多的业主代表侯选人再次投票,直至选出得票最多的一人成为所代表的幢、单元、楼层业主代表。

二、物业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代表的产生或增补:

参照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业主代表的产生程序执行

篇4:花园小区业主权利责任义务

花园小区业主的权利、责任及义务

(一)业主及其承让人之权利:

1.独自拥有、使用其名下的单元及收取全部租金。

2.各单元业主拥有其名下物业,并可依法及依本公约拥有其名下所有的物业权益,包括自由出售、转让、馈赠、遗赠、抵押、出租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或变卖,而无须经其他业主的同意。

3.有权根据本公约之条款规定共同合理使用该物业的公共地方和公共设施。

4.根据本公约维护业主自身合法权益。

5.有权按业委会章程要求召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有权向业委会、管理公司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

(二)业主及其承让人之责任及义务:

1.除发展商外,各业主在转让其拥有的单元时须于有关的出让合同签署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公司关于该单元之业权变化的情况,同时向管理公司提供有关购买者的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及地址,及由购买者签署的同意遵守本公约的承诺书,以确保有关购买者遵守本公约,并受其约束。在管理公司接到该份由购买者签署的承诺书前,该业主仍须继续负责支付该单元的管理费用及其它有关费用,并遵守本公约的所有条款,唯该业主此等责任并不影响购买者于本条款下之责任。如该业主在购买者拒绝或尚未签署上述承诺书时,将其所拥有单元转让,则该业主仍要履行本公约的责任,包括所有管理费用等,直到购买者签署的承诺书生效为止。在购买者签署之承诺书生效前,如该购买者因违反本公约而对发展商或其他业主造成损失,购买者及该业主须共同负责赔偿发展商及/或其他业主。如该业主未能付清其应付的管理费用及其它有关费用,管理公司有权向该业主及/或购买者追讨。

2.各业主须把本公约及一切根据本公约制定之管理规则或守则知会使用人参阅,并须监督使用人遵守本公约及该等管理规则及守则的条款规定,若使用人违反本公约及/或管理规则或守则之条款,业主及其使用人须共同或分别承担法律责任。业主须补偿发展商及/或管理公司因此而蒙受的损失。

3.各业主须如期付清有关单元现有及将来之其它各种费用及税收。倘任何业主不能如期付清此等费用,该业主须向其他业主负责赔偿因此而引致的一切损失,在有关之业主未能清缴所有欠费之前,该业主在本公约所赋予之权益亦可能由于欠费而被终止,但该业主仍须履行本公约的所有责任。

4.各业主须如期按规定将其单元应缴之管理费用及其它基金款项、费用按管理公司指定的方式缴付予管理公司。

5.各业主须严格遵守有关该土地的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有关批文之条款及有关中国法律及法规之规定。

6.各业主不得违反本公约,以免使该物业的保险成为无效或令该等保险的保金提高。如有前述事情发生,则违约之业主须向其他业主负责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诉讼、索赔及要求或因此引起的额外或增加的保金。如该业主违反本公约导致该物业或其中一部分被损毁,而所投保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保险金又因该业主的违约行为而无法得到赔偿,则违约之业主应立即将全部重建或修复损毁部分的一切所须费用支付给发展商及管理公司或其他业主。

7.各业主若因其本身、或其单元的住户或使用者的疏忽引致水、气、烟或其它有关物体外溢,或引起其它事故,从而损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则该业主须对因此而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修、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各业主应对其行为向发展商及管理公司及其他业主负责,也应对其租客、受许可人、代理人、雇员、访客及其他使用其所属单元者的行为疏忽或错误负责,该业主并须对因此而发生的损害及损失负责,并支付一切有关的费用或赔偿。

9.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10.除事前经管理公司书面同意及雇用合资质技师,各业主不得变更、修理、接驳或以其它方式干扰公共设施的运作。尤其不可随意更改该物业的供水、供电、供气或机电设备系统,如因做出更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关业主及住户负责。各业主必须遵守安全用电规则,不得使电器超负荷,不得破坏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若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业主及住户负责。

11.各业主须负责维修该物业的主要结构,包括外墙、公共地方及公共设施等费用。各业主亦须自行负责支付其自用部位的设施系统、毗邻部位的设施系统(如所属单元及单元内的家具、门窗及喉管等)的维修保养费用。

12.各业主不得将其单元用作非法或不道德的用途,或违反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有关批文、中国有关部门发出的用途许可、交付使用通知书或本公约条款关于用途的限制,亦不得有滋扰、损害其他业主的事情发生。

13.各业主不得阻塞或堵塞任何公共地方或放置或弃置任何垃圾或物件于公共地方内,各业主亦不可把公共地方作私人用途及不可在公共地方做出任何滋扰性或对其他业主或住户造成骚扰的事情。

14.各业主必须遵照管理公司对该物业规定的办法处理垃圾,不得高空抛物,不得把垃圾投入厕所及下水道,各业主不得做出任何行为令该物业任何管道或排水系统堵塞或令该等设施有效工作程序受损。如属人为因素导致堵塞或损坏,一切修理费用由有关单元业主及住户负责。

15.业主及住户必须爱护绿化及园林设施,不得随意践踏草地、攀摘花木。

16.各业主不得涂污公共地方及/或公共设施,在未征得管理公司书面同意前,各业主不得张贴或架设任何招贴、通告、招牌、广告、旗帜、竿柱、铁笼或其它有碍观瞻的物件于其单元及/或该物业范围内、公共地方及/或公共设施等。其中张贴或架设招牌、广告,除需征得管理公司同意还必须按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违反此规定的业主应向发展商及其他业主及管理公司负责因装置、使用、维修或拆除任何上述之广告及其它标志(包括业主之名称或其商业名称)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诉讼、索赔及要求。

17.各业主不得在管理公司指定以外的地方悬挂任何衣物或洗涤物或其它物件,晒(晾)衣架的式样必须按照管理公司(或发展商)的要求。

18.各业主不得在其单元及该物业任何部分存放任何武器、弹药、烟花或任何危险及易燃物品或存放可能触犯当时的任何法规或对其他业主及住户构成滋扰或危险的其它物品。各业主及住户只能在单元内存放当时中国法律允许的合理分量之火水、燃气或类似易燃物品。

19.各业主不得在其所属单元内发出过量噪音、震动或其它形式的骚扰,以免对其他人造成滋扰或对该物业造成破坏,或做出对其他业主构成损失或损害的行为或疏忽行为。触犯此条款的业主须负责修复或弥补因此而引

致的损失及费用支出,而管理公司仍保留追究的权利。

20.各业主无权直接惩戒管理公司属下的职员,该业主如对管理公司任何职员不满,应以书面形式向管理公司提出,由管理公司采取其认为合适的必要的行动。

21.业主无权要求管理公司和其属下职员为该等业主提供与该物业管理无关的服务或为业主单元内提供私人性质的服务。

22.自行车、摩托车、汽车须按管理公司指定的地点统一整齐摆放。购有车辆的业主或住户须将车辆停放在所属单元的车位或自置的车位内。其他业主、住户、访客及一切相关人员的车辆需有序地停泊于小区车位,不得阻塞交通、道路及公共地方,亦不得妨碍其他业主使用所属单元及公共地方,并遵守管理公司制订的泊车规则,业主或住户需自行妥善保管车辆,并作好安全防盗措施,管理公司对车辆及车内财物不负保管责任;如业主或住户不按规定停泊车辆或违反国家有关消防规定,管理公司有权锁车或拖车,并向该有关业主/住户追讨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锁车费、拖车费、律师费或诉讼费等),各业主/住户应保持公共地方整洁干净,未经管理公司许可,业主/住户不得于小区公共地方内维修或清洗车辆,不得于小区公共地方装卸物件(除事先取得管理公司同意外),如有任何业主/住户之车辆损坏小区内任何公共设施或造成第三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由有关之业主/住户负责赔偿,且管理公司有权代第三者向有关之业主/住户索赔(索赔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

23.业主有权对其购买单元进行内部装修、维修,但事前必须取得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及应保证绝对不影响单元结构、公共地方和区内之协调性及不违反任何中国的法律及法规,有关之装修公司或业主须向管理公司交纳由管理公司所订定的装修保证金、公共设施完好保证金,装修时每天应及时把剩余物清理干净,不得损坏或阻碍一切公共地方或公共设施或干预该物业任何部分的使用。装修前须向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将有关装修图纸提交管理公司审批,管理公司有权对该等图纸可能中危及物业安全的方案作出修改,相关装修方案在获准后方可进行。业主选用的装修材料须符合有关的消防等级要求,并对材料采取必要的白蚁防治措施,装修完成后,若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没有对公共设施设备造成任何损害,管理公司派员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无息退还装修保证金、公共设施完好保证金予装修公司或业主;否则视违章情况限期整改,如有关之业主或装修公司未能于限期前完成整改,管理公司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费用作为赔偿,不足部分,管理公司有权追讨。

24.各业主不可切割或破坏(包括凿、拆、搭、建等)物业内任何建筑物的内外承重柱、横梁、主墙或地板、阳台。各业主不得将其所属单元的洗手间、厨房位置(给排水系统等)或屋内任何线路更改,否则,因此而导致渗漏、线路不通等后果由业主负责。

25.各业主不得改变该物业内任何建筑物的外貌或颜色,包括外墙、分隔墙及铁栏栅,尤其不得在阳台、窗外加装防盗网,不得在天台加设围栏。加装铁闸、(车位)檐篷、窗花围栏,必须按照发展商或管理公司设计的统一的规格、式样。正门、窗口的大小、颜色的更改,必须得到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凡擅自改变单元结构、外貌、颜色、用途或进行扩建、拆建者,除责令停止或恢复原貌外,管理公司有权聘请专人将有关单位改回原貌,所有有关费用均由有关单元之业主及或使用人负责。

26.各业主及住户不得在前后花园内开井或种植深根植物,各业主或住户须保持前后花园的清洁且无荒芜,否则管理公司可通知其限期改正,过期不改正的,管理人员可进入花园清理或代为种植,费用由业主负责。各业主应留意修剪花园植物,以防树枝过墙刺伤行人,园内植物高度以不影响左邻右舍为宜,否则管理公司有权责令其迁移或要求业主限期整改并恢复原状。

27.各业主不得在天台及露台加建任何封闭式建筑物。搭设花架应符合规定,以不影响房屋整体外观且高度不能高于楼层高度为原则,同时亦须事先得到管理公司书面同意。天台花园装修原则上应从小从简,不能超过设计规定的承载力,以确保结构安全。不得在天台楼板上钻孔、开凿槽坑,不得在栏河墙填土种树木、铺泥植草。做小水池、小石山应做好防水、排水等措施,在确保防水安全、排水通畅的情况下方可施工。否则,因此而导致渗水、漏水的后果由业主负责。铺泥厚度以不大于10CM为宜,种植苗木以不高于栏河为宜,砌小石山及其它园艺以不高于栏河为标准。严禁将盆景置于栏河墙顶上,以策安全。

28.该物业装有公共电视天线,业主及住户不得私自增设个别户外天线。

29.别墅单元不可用作商业或其它非住宅用途。车位只可用作停车之用。为保持小区统一和谐的外观,各别墅单元之车库门未经管理处/及或业委会之书面同意严禁随意更改尺寸或颜色。

30.该物业内饲养宠物需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31.所有要搬离小区的物品(指家私、电器、装修材料等),业主必须亲自陪同方可搬离小区,并配合保安员记录有关物品数量、名称、业主地址、住户身份证号码等,以便日后查核。如业主确实无法陪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列出所搬物品的名称、数量、身份证号码以及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并签名确认同意,方可将物品搬离。

32.执行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决议。

篇5:业主公约范例14

业主公约范例14

为加强、(以下行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客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

1.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均应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2.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付使用且住用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管理委员会。

3.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5.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管理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并报告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7.业主大会必须有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9.业主投票时,以每套单元式住宅为一票;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3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产证书一票。

10.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反规定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违约责任

1.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中1.3.4.5.6.7.9.10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

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议定,业主管理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2.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

四、其他事项

1.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司审核批准,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百分之十五的已住用业主签字后生效。

2.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3.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4.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5.本公约一式三份,业主、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

住宅:栋号

商业用房:栋号(店、铺)

其他:

所在单位:

电话:(宅)(办公室)

业主(签章):

二0年月日

制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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