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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顾问项目业主代表产生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物业顾问项目业主代表的产生办法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成为业主委员会侯选人。

一、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业主代表的产生程序:

1、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确定,按照幢、单元、楼层为单位产生业主代表,选举过程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监督执行。

2、业主以自荐的方式到业主大会筹备组报名,确定业主代表侯选人。

3、在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监督下,业主书面投票选举所代表业主的幢、单元、楼层业主代表侯选人。

4、业主代表的选举可以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也可采用上门发放、回收选票的方式。但必须达到其所代表业主的1/2以上业主参加投票为有效,得票最多的为业主代表。

5、如果出现相同票数的情况,则由业主对得票最多的业主代表侯选人再次投票,直至选出得票最多的一人成为所代表的幢、单元、楼层业主代表。

二、物业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代表的产生或增补:

参照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业主代表的产生程序执行

篇2:花园小区业主权利责任义务

花园小区业主的权利、责任及义务

(一)业主及其承让人之权利:

1.独自拥有、使用其名下的单元及收取全部租金。

2.各单元业主拥有其名下物业,并可依法及依本公约拥有其名下所有的物业权益,包括自由出售、转让、馈赠、遗赠、抵押、出租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或变卖,而无须经其他业主的同意。

3.有权根据本公约之条款规定共同合理使用该物业的公共地方和公共设施。

4.根据本公约维护业主自身合法权益。

5.有权按业委会章程要求召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有权向业委会、管理公司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

(二)业主及其承让人之责任及义务:

1.除发展商外,各业主在转让其拥有的单元时须于有关的出让合同签署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公司关于该单元之业权变化的情况,同时向管理公司提供有关购买者的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及地址,及由购买者签署的同意遵守本公约的承诺书,以确保有关购买者遵守本公约,并受其约束。在管理公司接到该份由购买者签署的承诺书前,该业主仍须继续负责支付该单元的管理费用及其它有关费用,并遵守本公约的所有条款,唯该业主此等责任并不影响购买者于本条款下之责任。如该业主在购买者拒绝或尚未签署上述承诺书时,将其所拥有单元转让,则该业主仍要履行本公约的责任,包括所有管理费用等,直到购买者签署的承诺书生效为止。在购买者签署之承诺书生效前,如该购买者因违反本公约而对发展商或其他业主造成损失,购买者及该业主须共同负责赔偿发展商及/或其他业主。如该业主未能付清其应付的管理费用及其它有关费用,管理公司有权向该业主及/或购买者追讨。

2.各业主须把本公约及一切根据本公约制定之管理规则或守则知会使用人参阅,并须监督使用人遵守本公约及该等管理规则及守则的条款规定,若使用人违反本公约及/或管理规则或守则之条款,业主及其使用人须共同或分别承担法律责任。业主须补偿发展商及/或管理公司因此而蒙受的损失。

3.各业主须如期付清有关单元现有及将来之其它各种费用及税收。倘任何业主不能如期付清此等费用,该业主须向其他业主负责赔偿因此而引致的一切损失,在有关之业主未能清缴所有欠费之前,该业主在本公约所赋予之权益亦可能由于欠费而被终止,但该业主仍须履行本公约的所有责任。

4.各业主须如期按规定将其单元应缴之管理费用及其它基金款项、费用按管理公司指定的方式缴付予管理公司。

5.各业主须严格遵守有关该土地的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有关批文之条款及有关中国法律及法规之规定。

6.各业主不得违反本公约,以免使该物业的保险成为无效或令该等保险的保金提高。如有前述事情发生,则违约之业主须向其他业主负责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诉讼、索赔及要求或因此引起的额外或增加的保金。如该业主违反本公约导致该物业或其中一部分被损毁,而所投保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保险金又因该业主的违约行为而无法得到赔偿,则违约之业主应立即将全部重建或修复损毁部分的一切所须费用支付给发展商及管理公司或其他业主。

7.各业主若因其本身、或其单元的住户或使用者的疏忽引致水、气、烟或其它有关物体外溢,或引起其它事故,从而损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则该业主须对因此而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修、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各业主应对其行为向发展商及管理公司及其他业主负责,也应对其租客、受许可人、代理人、雇员、访客及其他使用其所属单元者的行为疏忽或错误负责,该业主并须对因此而发生的损害及损失负责,并支付一切有关的费用或赔偿。

9.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10.除事前经管理公司书面同意及雇用合资质技师,各业主不得变更、修理、接驳或以其它方式干扰公共设施的运作。尤其不可随意更改该物业的供水、供电、供气或机电设备系统,如因做出更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关业主及住户负责。各业主必须遵守安全用电规则,不得使电器超负荷,不得破坏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若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业主及住户负责。

11.各业主须负责维修该物业的主要结构,包括外墙、公共地方及公共设施等费用。各业主亦须自行负责支付其自用部位的设施系统、毗邻部位的设施系统(如所属单元及单元内的家具、门窗及喉管等)的维修保养费用。

12.各业主不得将其单元用作非法或不道德的用途,或违反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有关批文、中国有关部门发出的用途许可、交付使用通知书或本公约条款关于用途的限制,亦不得有滋扰、损害其他业主的事情发生。

13.各业主不得阻塞或堵塞任何公共地方或放置或弃置任何垃圾或物件于公共地方内,各业主亦不可把公共地方作私人用途及不可在公共地方做出任何滋扰性或对其他业主或住户造成骚扰的事情。

14.各业主必须遵照管理公司对该物业规定的办法处理垃圾,不得高空抛物,不得把垃圾投入厕所及下水道,各业主不得做出任何行为令该物业任何管道或排水系统堵塞或令该等设施有效工作程序受损。如属人为因素导致堵塞或损坏,一切修理费用由有关单元业主及住户负责。

15.业主及住户必须爱护绿化及园林设施,不得随意践踏草地、攀摘花木。

16.各业主不得涂污公共地方及/或公共设施,在未征得管理公司书面同意前,各业主不得张贴或架设任何招贴、通告、招牌、广告、旗帜、竿柱、铁笼或其它有碍观瞻的物件于其单元及/或该物业范围内、公共地方及/或公共设施等。其中张贴或架设招牌、广告,除需征得管理公司同意还必须按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违反此规定的业主应向发展商及其他业主及管理公司负责因装置、使用、维修或拆除任何上述之广告及其它标志(包括业主之名称或其商业名称)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诉讼、索赔及要求。

17.各业主不得在管理公司指定以外的地方悬挂任何衣物或洗涤物或其它物件,晒(晾)衣架的式样必须按照管理公司(或发展商)的要求。

18.各业主不得在其单元及该物业任何部分存放任何武器、弹药、烟花或任何危险及易燃物品或存放可能触犯当时的任何法规或对其他业主及住户构成滋扰或危险的其它物品。各业主及住户只能在单元内存放当时中国法律允许的合理分量之火水、燃气或类似易燃物品。

19.各业主不得在其所属单元内发出过量噪音、震动或其它形式的骚扰,以免对其他人造成滋扰或对该物业造成破坏,或做出对其他业主构成损失或损害的行为或疏忽行为。触犯此条款的业主须负责修复或弥补因此而引

致的损失及费用支出,而管理公司仍保留追究的权利。

20.各业主无权直接惩戒管理公司属下的职员,该业主如对管理公司任何职员不满,应以书面形式向管理公司提出,由管理公司采取其认为合适的必要的行动。

21.业主无权要求管理公司和其属下职员为该等业主提供与该物业管理无关的服务或为业主单元内提供私人性质的服务。

22.自行车、摩托车、汽车须按管理公司指定的地点统一整齐摆放。购有车辆的业主或住户须将车辆停放在所属单元的车位或自置的车位内。其他业主、住户、访客及一切相关人员的车辆需有序地停泊于小区车位,不得阻塞交通、道路及公共地方,亦不得妨碍其他业主使用所属单元及公共地方,并遵守管理公司制订的泊车规则,业主或住户需自行妥善保管车辆,并作好安全防盗措施,管理公司对车辆及车内财物不负保管责任;如业主或住户不按规定停泊车辆或违反国家有关消防规定,管理公司有权锁车或拖车,并向该有关业主/住户追讨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锁车费、拖车费、律师费或诉讼费等),各业主/住户应保持公共地方整洁干净,未经管理公司许可,业主/住户不得于小区公共地方内维修或清洗车辆,不得于小区公共地方装卸物件(除事先取得管理公司同意外),如有任何业主/住户之车辆损坏小区内任何公共设施或造成第三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由有关之业主/住户负责赔偿,且管理公司有权代第三者向有关之业主/住户索赔(索赔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

23.业主有权对其购买单元进行内部装修、维修,但事前必须取得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及应保证绝对不影响单元结构、公共地方和区内之协调性及不违反任何中国的法律及法规,有关之装修公司或业主须向管理公司交纳由管理公司所订定的装修保证金、公共设施完好保证金,装修时每天应及时把剩余物清理干净,不得损坏或阻碍一切公共地方或公共设施或干预该物业任何部分的使用。装修前须向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将有关装修图纸提交管理公司审批,管理公司有权对该等图纸可能中危及物业安全的方案作出修改,相关装修方案在获准后方可进行。业主选用的装修材料须符合有关的消防等级要求,并对材料采取必要的白蚁防治措施,装修完成后,若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没有对公共设施设备造成任何损害,管理公司派员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无息退还装修保证金、公共设施完好保证金予装修公司或业主;否则视违章情况限期整改,如有关之业主或装修公司未能于限期前完成整改,管理公司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费用作为赔偿,不足部分,管理公司有权追讨。

24.各业主不可切割或破坏(包括凿、拆、搭、建等)物业内任何建筑物的内外承重柱、横梁、主墙或地板、阳台。各业主不得将其所属单元的洗手间、厨房位置(给排水系统等)或屋内任何线路更改,否则,因此而导致渗漏、线路不通等后果由业主负责。

25.各业主不得改变该物业内任何建筑物的外貌或颜色,包括外墙、分隔墙及铁栏栅,尤其不得在阳台、窗外加装防盗网,不得在天台加设围栏。加装铁闸、(车位)檐篷、窗花围栏,必须按照发展商或管理公司设计的统一的规格、式样。正门、窗口的大小、颜色的更改,必须得到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凡擅自改变单元结构、外貌、颜色、用途或进行扩建、拆建者,除责令停止或恢复原貌外,管理公司有权聘请专人将有关单位改回原貌,所有有关费用均由有关单元之业主及或使用人负责。

26.各业主及住户不得在前后花园内开井或种植深根植物,各业主或住户须保持前后花园的清洁且无荒芜,否则管理公司可通知其限期改正,过期不改正的,管理人员可进入花园清理或代为种植,费用由业主负责。各业主应留意修剪花园植物,以防树枝过墙刺伤行人,园内植物高度以不影响左邻右舍为宜,否则管理公司有权责令其迁移或要求业主限期整改并恢复原状。

27.各业主不得在天台及露台加建任何封闭式建筑物。搭设花架应符合规定,以不影响房屋整体外观且高度不能高于楼层高度为原则,同时亦须事先得到管理公司书面同意。天台花园装修原则上应从小从简,不能超过设计规定的承载力,以确保结构安全。不得在天台楼板上钻孔、开凿槽坑,不得在栏河墙填土种树木、铺泥植草。做小水池、小石山应做好防水、排水等措施,在确保防水安全、排水通畅的情况下方可施工。否则,因此而导致渗水、漏水的后果由业主负责。铺泥厚度以不大于10CM为宜,种植苗木以不高于栏河为宜,砌小石山及其它园艺以不高于栏河为标准。严禁将盆景置于栏河墙顶上,以策安全。

28.该物业装有公共电视天线,业主及住户不得私自增设个别户外天线。

29.别墅单元不可用作商业或其它非住宅用途。车位只可用作停车之用。为保持小区统一和谐的外观,各别墅单元之车库门未经管理处/及或业委会之书面同意严禁随意更改尺寸或颜色。

30.该物业内饲养宠物需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31.所有要搬离小区的物品(指家私、电器、装修材料等),业主必须亲自陪同方可搬离小区,并配合保安员记录有关物品数量、名称、业主地址、住户身份证号码等,以便日后查核。如业主确实无法陪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列出所搬物品的名称、数量、身份证号码以及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并签名确认同意,方可将物品搬离。

32.执行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决议。

篇3:业主公约范例14

业主公约范例14

为加强、(以下行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客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

1.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均应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2.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付使用且住用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管理委员会。

3.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5.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管理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并报告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7.业主大会必须有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9.业主投票时,以每套单元式住宅为一票;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3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产证书一票。

10.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反规定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违约责任

1.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中1.3.4.5.6.7.9.10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

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议定,业主管理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2.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

四、其他事项

1.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司审核批准,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百分之十五的已住用业主签字后生效。

2.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3.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4.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5.本公约一式三份,业主、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

住宅:栋号

商业用房:栋号(店、铺)

其他:

所在单位:

电话:(宅)(办公室)

业主(签章):

二0年月日

篇4:湾龙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龙湾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龙湾小区(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小区(大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三条凡是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龙湾小区;

座落位置**区**路**号,**号;

物业类型商住;

建筑面积约583233平方米。

第五条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位于:___,建筑面积为:。

第六条依法取得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或者虽未依法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等旨在移转所有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依法占有使用该专有部分的人为本管理规约所称业主。

第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能够登记成为单个业主所有权标的物的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绿地、楼顶平台、车库、车位等房屋或者特定空间为本管理规约所称专有部分。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物业服务用房、外墙面、大堂、楼梯、过道、道路,未经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未经规划专属于单个业主的楼顶平台、绿地等为本管理规约所称共有部分。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以外的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根据其功能应当为业主共同利用的公共健身场所、广场、园林等其他公共场所为本管理规约所称共有部分。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虽未登记但系为保障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而修建或者埋设的配套设施,包括围墙、大门、车棚、公共健身设施等,以及电梯、公共照明、安保、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管道、水箱、消防、邮政信箱、避雷装置、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等公用设施,为本管理规约所称共有部分。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在用电、用水、用热、用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日照、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危及建筑物安全,妨害建筑物正常使用,损害建筑物外观;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占用绿地、侵占通道以及建筑物的其他共有部分;

4、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园林;

5、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6、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7、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设立广告牌等;

8、拒付物业服务费用;

9、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0、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晚间18时至次日上午8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小便,不得饲养家禽,保证动物卫生避免传染疾病。

2、

篇5:住宅业主临时公约(建议稿)

住宅项目业主临时公约(建议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对本临时公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公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公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Z城住宅小区;

座落位置:荆州市城南开发区;

物业类型:住宅小区;商业街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应遵守物业管理公司的统一规定,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如渗、漏、堵塞等),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

第十三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五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在住宅区内,行驶时速应低于5公里;车辆进出应按要求出示证件;机动车应在专门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人行通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

第十七条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必须自觉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如墙、梁、柱、板、阳台等)、主体结构进行违章凿、拆、搭、建,破坏房屋外貌(含外墙、屋面、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布局、颜色、形状和规格等),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如楼梯、通道、屋面、车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或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随意停放车辆;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设立广告牌;

7、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8、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9、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不得饲养任何大型动物、家禽、家畜和未经政府批准核发允许证明的一切宠物;

2、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违反本公约饲养的动物进行处置;

3、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业主终止影响相邻业主生活的动物饲养活动;因饲养动物对相邻业主生活产生影响的由当事业主自行负责赔偿。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

相应费用。

第二十四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护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公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限制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对小区进行封闭式管理,制定和实施安全保卫防范制度和措施,包括对非业主和非物业使用人限制进入等;

4、对小区内所有装修行为进行监管,制止违反本公约和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其他装修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预先收取业主和施工单位装修保证金、对业主装修进行预先审批和竣工验收等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对欠缴服务费用的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可采取电话、书面、公告、当面催缴等催缴方式,并可采取相应的催缴措施。

第三十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应予以赔偿损失,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业主应自觉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公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五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公约。

第三十六条本临时公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七条本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业主临时公约》业主承诺书

本人为荆州**.Z城住宅小区号楼单元号房(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荆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定的“荆州**.Z城住宅小区业主临时公约”(以下称“本临时公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公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公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公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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