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应急预案格式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总体应急预案格式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预防和及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正确、及时处理各类事故,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按照铁路局、辅业中心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1.3工作原则

本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实现最便捷指挥、最快速反应、最规范实施、与社会最直接的联系,尽快恢复行车,服从服务国家应急运输需要等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甘肃华澳铁路综合工程有限公司管内发生的一切影响正常铁路运输生产秩序的各类突发事件和事故。

本预案的启动条件是各级应急委员会根据各类别应急响应标准发出的启动指令。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委员会

总公司设立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公司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党委书记担任,主管安全副总经理为副主任,委员由总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负责全公司各类突发事故、事件的应急组织领导和处置、救援指挥工作,审批应急行动程序,审定应急计划,督促应急计划的落实;组织编制、修订公司各类突发事故、事件应急预案,研究提出加强公司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指导下属公司编制应急预案;指导和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故、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2专业工作组

总公司应急委员会下设事故救援、材料设备保证、后勤保障、医疗救护、治安保卫、宣传报道等专业工作组,在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按照分工,具体负责各类突发事件(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2.1事故救援组组成及职责

事故救援组由主管安全副总经理任组长,包保副总经理任副组长,总公司技术、安全部部长及全体业务干部,各公司经理、书记、包保干部、主管工程师为组员,负责突发事件、事故现场的救援工作。其主要职责:迅速组织抢险救援人员恢复行车设备,根据现场要求指挥人员搬运救援物资、清理障碍,尽最大努力尽快恢复通车或正常生产秩序。

2.2.2?材料设备保证组组成及职责

材料设备保证组由主管技术副总经理任组长,总公司技术部副部长、设备主管工程师、各公司主管材料设备副经理、材料设备部部长及管理人员为组员,负责抢险救援材料、工具、设备供给,积极协助救援工作。其主要职责:保证抢险救援材料、工具、设备及时到位,操作人员在特殊条件下的安全操纵,现场照明的布设,保证救援设备正常运转。

2.2.3?后勤保障组组成及职责

后勤保障组由主管后勤副总经理任组长,总公司综合部、人力资源部部长及相关主管人员、各公司综合部部长及相关主管人员为组员,负责救援工作的后勤保障。其主要职责:安排抢险车辆,保证救援人员的饮食供应和劳保用品到位,救援人员来往的交通支持,协助其他专业组的工作。

2.2.4?医疗救护组组成及职责

医疗救护组由主管经营副总经理任组长,社保专职、综合部、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为组员,负责救援工作的医疗救护工作。其主要职责:建立医疗联系点,保持经常工作联系,保证事发现场伤员的紧急处置,组织对严重伤员进行现场急救,迅速组织护送伤员去医院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保证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护和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2.2.5?治安保卫组组成及职责

治安保卫组由总公司综合部副部长任组长,总公司各部门、各公司及项目部人员为组员,负责事发现场的警戒保卫,配合事故调查组工作。其主要职责:迅速组织人员开展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现场的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撤离,维持现场治安秩序;协助对现场的调查、现场录像、照相、取证等工作;登记伤亡人员姓名及有关情况,收集保管伤亡人员物品;与有关部门联系控制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毒物泄漏事故现场,采取措施保护危险区域的人员安全。

2.2.6?宣传报道组组成及职责

宣传报道组由综合部部长任组长,综合部相关人员为组员,负责宣传报道工作。其主要职责:控制事发现场新闻采访,确定新闻发布内容,组织对外报道。

2.2.7?事故调查组组成及职责

事故调查组由主管安全副总经理任组长,安全部、技术部、人力资源部、综合部部长及相关人员为组员。负责突发事件(事故)的原因调查、责任分析,初步提出定性定责意见。其主要职责:组织事发现场勘察、取证工作;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现场调查和原因、责任分析,查清事发原因,查明事件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2.3?应急办公室

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应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应急管理、应急救援指挥的日常工作。应急办公室由技术部、综合部、安全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职组成,办公室设在技术部生产调度台,应急办公室主任由技术部部长担任。其主要职责:及时掌握和报告突发事故、事件的信息及相关情况,并向总公司应急委员会及上级应急管理委员会报送紧急重要事项;负责编制、修订公司各类突发事故、事件应急预案,检查监督各公司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和具体落实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故、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等工作。

应急办公室电话:

3.信息报告

3.1?信息报告责任部门及职责

3.1.1?公司所辖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现场负责人立即报告上级,同时报告总公司应急办公室。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地点(线别、站名或区间、公里、米)、时间,初步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设备损失情况,是否影响行车或影响邻线,现场救援人员、设施情况,是否需要特殊救援人员、救护车、消防车、救援列车或起重机械等。

事发现场负责人职责: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停止作业,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同时报告事发信息,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有条件的进行伤员自救、求援。

3.1.2?总公司应急办公室做好日常值守工作,第一时间掌握公司管内突发事件的信息及相关情况,及时向公司应急办公室主任和应急委员会报告,做好应急信息的上报、传达及统计,与各相关单位应急处理信息的沟通协调。

3.2?信息报送程序

信息报送按照“及时有效、逐级上报、特情直报”的原则进行。

3.2.1?公司管内工作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施工影响行车、火情、水害、交通事故、设备事故、人员中毒、伤亡、施工险情、影响公共安全),当事人、事件相关人或知情人应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险情严重时越级直接报总公司应急办公室。有关特别重大、及重大、大事故的通话,按“117”应急通信级别,按“立接制”紧急办理。

3.2.2?现场负责人知情后立即报告所属公司负责人,同时上报总公司应急办公室;

3.2.3?所属公司负责人接报后5分钟内上报主管副总经理,同时上报总公司应急办公室;

3.2.4?总公司应急办公室接报(或上级通知)后5分钟内报告应急委员会,同时根据委员会指示上报局、中心应急办公室,并做好记录;

3.2.5?总公司应急办公室按照应急委员会的指示,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救援预案。

3.3?信息收集及分析

3.3.1?总公司应急办公室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按程序传报,同时做好信息收集记录并对信息进行必要的分析。

信息收集主要内容:1.信息内容(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所属公司及相关人;事件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影响行车情况,直接经济损失估计;发生原因初步判断;现场采取的措施和控制情况);2.上报人姓名、职务、与事件关系;3.信息上报时间;4.信息处置(何时传报给何人,接报人反馈的信息)。

3.3.2?对发生在本公司以外、可能对本公司造成影响的事件按照管内发生事件信息报送程序进行信息收集和传报。

3.3.3?应急救援结束后收集各专业工作组的工作报告或总结,进行汇总存档。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

分防洪、除雪、火灾事故、行车事故救援、卫生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响应标准和各类施工发生突发情况下的应急响应标准。

应急响应标准按险情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启动,立即报局、辅业中心应急办公室按规定要求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启动,由总公司应急办公室按规定要求启动,主管副总经理在10分钟内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带领相关专业救援组出发,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修,总经理或党委书记随即赶赴现场;Ⅳ级应急预案启动,由各公司按规定要求启动,经理或支部书记在10分钟内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出发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修,总公司主管领导随即赶赴现场。

各类施工发生突发情况和具体事故的应急响应标准按险情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三个等级。Ⅰ级应急响应启动,立即报局、辅业中心应急办公室按规定要求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启动,由总公司应急办公室按规定要求启动,主管副总经理在10分钟内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带领相关专业救援组出发,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修,总经理或党委书记随即赶赴现场;Ⅲ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各公司按规定要求启动,经理或总支(支部)书记在10分钟内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出发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修,总公司主管领导随即赶赴现场。

4.2?应急响应启动形式(见附件1、附件2)

4.3?应急响应内容

4.3.1?应急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5分钟内报告应急委员会,按照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标准,启动本级响应。此前,各公司应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3.2?应急办公室认为达到铁路局、辅业中心启动应急响应标准的,5分钟内报告局、辅业中心应急办公室。

4.3.3?启动应急响应后,应急办公室通知各有关专业工作组,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现场,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利用现场应急资源,展开各自工作。调查灾情,研究抢修方案,调运救援队伍、集聚、设备、救援物资,组织工程抢修,提供通讯、水电、后勤、医疗卫生、安全措施宣传、治安保障。指挥与协调各救援队伍、根据应急需要指挥紧急处置,采取相应措施(防护用品和准备)保障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和职工群众的安全防护。

4.3.4?各公司接到救援指令30分钟到达现场,公司负责人主动向应急委员会请示任务,按照应急委员会和专业工作组的指挥,无条件执行各项救援工作,每完成一项指令任务后,原地待命。同时负责自身安全,做好与相邻救援队的配合工作。

4.3.5?上级应急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现场负责人应主动汇报现场情况,灾情程度、救援资源数量,采取的措施,存在什么危险和困难等,主动接受上级指挥。

4.3.6?应急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动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指示相关专业工作组执行,并组织做好配合社会力量救援工作与善后工作。

4.3.7?现场抢险情况每1小时向应急办公室报告1次,应急办公室汇总后,根据应急响应标准,及时向上级应急办公室汇报。

4.4?应急响应结束形式

应急响应结束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当事发现场对人员的危害性消除、受伤人员得到妥善医治,生产秩序恢复正常或列车恢复正常运行,现场清理完毕,应视为应急结束,由应急委员会或相应的组织负责宣布应急结束。

5.救援资源及利用

5.1?本公司应急救援资源

各公司按照总公司应急救援工作制度要求,挑选适当人员,尽可能调动全体职工力量,分专业(防洪应急、消防应急、行车事故等)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为每支救援队装备救援设备,制定职责和工作制度,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遇突发事件需要出动时,各救援队带相应装备出发。

各公司应结合防洪物资储备,增加相应应急救援资源,并与总公司应急办公室建立联系,应急办公室指派专人定期检查应急物资储备状况,建立专门应急救援物资账目,掌握救援物资库管、调拨、补充等工作。

5.2?铁路相关单位应急救援资源

总公司应急办公室建立与上级应急办公室的工作联系,掌握兄弟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设备、物资储备等应急救援资源的数量、分布情况和联系方式,加强工作联系,订立资源互补协议,紧急情况下可调动这些应急救援资源。

5.3?医疗资源

总公司应急办公室应充分调查了解、掌握局管内医疗资源(包括达到一定资质的地方医疗机构),与其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紧急情况下可调动或利用这些医疗资源。

5.4?特种救援资源

总公司应急办公室应充分调查了解局管内临近沿线地方特种救援设备,与其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紧急情况下可调动或利用这些特种救援资源。

6.后期处置

6.1?责任部门及补偿

应急办公室、工会、人力资源部、安全部、技术部、财务部共同进行应急救援的善后处置工作,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对突发事件相关人员安置、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

6.2?保险及理赔

应急办公室、工会、人力资源部、综合部共同负责联系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办理有关理赔工作。

6.3?总结评估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总公司应急办公室对突发事件处置进行总结评估,对应急效应行动和效果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为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创造条件。

7.宣传培训

各级组织在开展群众安全文化建设的过程中,要着力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宣传,积极利用专题展览等形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职工自我保护能力和守法意识。

各公司应重视对职工应急预案意识的教育,定期地、有计划地进行应急预案相关知识的培训,结合应急演练、演习,进行救援知识培训,提高救援技能和单位整体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8.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由各公司负责,应急办公室检查指导。应急办公室对全年的预案演练制定总体计划,各公司根据总公司应急办公室的安排和工作实际,每季度安排不少于1场次的应急预案演练。预案演练要突出目的性,针对性和实用性,起到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安全防范教育作用。

各公司每次安排预案演练活动,要制定详细的组织措施计划报总公司应急办公室审批,主要内容为:演练项目名称,演练目的,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按职责分组,邀请观看人员)、需要的机具、材料、设施,安全措施,负责人,活动记录人。活动后写出总结等。

应急办公室对各公司提报的预案演练计划进行可行性审核,对其提出安全性要求,帮助解决问题,并派员现场检查指导。对全年预案演练活动进行评比,对组织有力,突出演练实效的给予奖励;对组织混乱、敷衍的给予处罚并通报批评,取消该公司年终评先资格。

篇2:某地质调查作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急保障救援机制,提高地质调查作业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作业人员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保障地质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地质调查项目作业过程中突发事件的紧急救援。

本预案指导地质调查项目承担单位地质调查作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陆地、海洋、航空地质调查作业过程中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的紧急事件。

1.4分类分级

1.4.1分类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机理,地质调查作业突发事件分为陆地地质调查作业突发事件、海洋地质调查作业突发事件和航空地质调查作业突发事件。

1.4.2分级

按照各级应急机构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地质调查作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分为三级:

Ⅰ级(重大):项目承担单位、野外工作站和项目组没有能力解决的,需由地调局应急机构组织实施的重大应急救援。

II级(较大):项目组没有能力解决的,需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野外工作站组织实施的较大应急救援。

Ⅲ级(一般):项目组自身能够处置的一般性应急救援。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反应快速,科学高效。

1.6应急预案体系

地质调查作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地质调查作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陆地地质调查作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海洋地质调查作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航空地质调查作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各项目承担单位制订的有关地质调查作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地调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是组织实施地质调查作业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救援机构;研究和部署地质调查作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批准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关闭;组建Ⅰ级应急响应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协调救援力量组织实施Ⅰ级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指导Ⅱ级、Ⅲ级应急机构的工作;依法上报安全生产重大突发事件。

地质调查项目承担单位及地调局直属单位应急救援工作领导机构承担相应的领导职责。

2.2办事机构

地调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是地质调查作业应急救援工作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地质调查作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组建应急专家组;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接收和办理向领导机构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督促落实领导机构有关决定事项和批示、指示精神;负责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报告、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

地质调查项目承担单位及地调局直属单位应急救援工作办事机构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

2.3专家组

各级应急机构应建立健全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工作专家组,为应急机构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2.4应急机构

地质调查作业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分为三级:

一级:中国地质调查局;

二级:地质调查项目承担单位和野外工作站;

三级:野外地质调查项目组。

3运行机制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应对地质调查作业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报告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地质调查作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流程图见附件。

3.1预测与预警

地质调查项目承担单位要针对可能发生的地质调查作业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定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预测、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应急处置

3.2.1突发事件报告

地质调查作业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项目组要及时向其所属单位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项目承担单位要立即如实向地调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3.2.2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事件,事发项目组和项目承担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相关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机构报告。

3.2.3应急响应

(1)Ⅰ级应急响应

对二级应急机构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重大突发事件,由地调局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协调项目承担单位、野外工作站,或地方政府、驻军部队等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2)II级应急响应

对三级应急机构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较大突发事件,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野外工作站启动II级应急响应,协调本单位、突发事件地点邻近项目组等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并向地调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地调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及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情况,并向相关单位发出预警。

(3)Ⅲ级应急响应

对三级应急机构处置能够有效控制事态的一般突发事件,由项目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协调项目组或突发事件地点邻近项目组应急力量实施救援,并上报二级应急机构;二级应急机构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应急救援情况,并向相关部门发出预警。

3.2.4指挥与协调

需要一级应急机构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地调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单位、项目组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项目组、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⑵组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

⑶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单位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面应急资源等;

⑷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二级、三级应急机构处置的突发事件,由相应的应急工作领导机构、办事机构统一指挥与协调。

3.2.5应急关闭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报请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同意,应急响应予以关闭。

应急响应关闭的信息,应通知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机构和人员。

3.3善后处置与调查评估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急机构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上一级应急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3.4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有关方面报告。

4应急保障

各级应急机构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信息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4.1人员保障

地调局野外工作站、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是处置地质调查作业突发事件、开展应急保障救援的骨干力量。各级应急机构要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定期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

4.2财力保障

各级应急机构所需地质调查作业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以及应急救援资金,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列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

4.3物资保障

各级应急机构应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相关单位应急物资保障供应与自储专业应急物资相结合的应急物资保障制度,自储必要的、专业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

4.4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应急机构要配备相应的应急交通运输设备。发生突发事件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各级应急机构要协调有关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便利条件,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

4.5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应急机构要按规定配备野外作业医务人员、器械和药物,提高自身救治能力,并依靠当地医疗单位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4.6通信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机构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信息保障工作体系,要按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信息共享。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各级应急机构要编制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

5.2宣传和培训

各级应急机构要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对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提高救援技能。

5.3责任与奖惩

地质调查作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不服从指挥和妨碍应急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修改。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附件

篇3: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澥浦镇

1总则

1.1目的

为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反应及时、规范有序、依靠科技、措施果断的原则。

1.4突发公共事件的界定和分类

本预案所指的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和对全镇经济、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以下4类:

⑴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水库堤坝险情,暴雨、冰雹、雷电等气象灾害,破坏性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体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⑵事故灾害。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农机和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重特大伤亡事故,重特大火灾、建筑物倒塌事故,重大电力、通讯和城镇供水、供气设施事故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主要河流、水库以及镇内水源地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性物质丢失、泄漏、辐射事故等。

⑶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O157、SARS、群体性流感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急性职业病,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口蹄疫、猪水泡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⑷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和恐怖袭击事件等。群体性事件包括金融行业(银行、保险、证券等)突发事件,冲击党政机关或其职能部门,阻断交通、非法*、集体*、请愿和**等。重大刑事案件包括杀人、爆炸、放火、抢劫、走私、诈骗,攻击和破坏公共计算机网络、通讯传输系统等特别严重或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案件。涉外突发事件包括镇内发生的涉及外国人员以及港澳台同胞并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等。恐怖袭击事件指境内外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在我镇境内实施恐怖袭击,给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我镇社会秩序及公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危害的事件。

1.5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突发公共事件分4级,从轻到重依次为:

⑴一般(Ⅳ级)指在一个村(居)委会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⑵较大(Ⅲ)指在全镇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⑶重大(Ⅱ级)指在镇政府所在地集镇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⑷特别重大(Ⅰ级)全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特别严重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1.6预案适用范围

在本镇范围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以及发生在镇外但对我镇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适用本预案。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领导机构

成立澥浦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我镇的协调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镇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镇人民政府镇长担任,副组长由党政有关领导和党政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及镇人武部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镇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重大措施和指导意见,统一领导全镇各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宣布启动和停止实施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承担国家和省、市、县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1.2日常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应急办)在镇党政办公室。应急办主任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兼任。

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修订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指导有关部门编制、修订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协调全镇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预测预警系统,发布预警信息和重要新闻,建立统一的信息技术平台,指导、协调各村委会、各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国家、省、市、县应急领导机构和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2组织体系

2.2.1镇应急办统一领导全镇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负责直接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2.2.2各村委会成立应急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2.2.3镇直各有关部门在镇人民政府和镇应急办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迅速反应,密切配合,及时、准确传递信息,快速有效地处理突发公共事件。

2.2.4我镇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善后和灾后重建的责任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分别由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任务承担,一旦宣布启动本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在预案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也随之生效。

2.2.5自然灾害由民政所、国土资源所、城建中心、林业站等部门牵头负责处理,事故灾难由安监所、工贸办、农业服务中心、交管站等部门牵头负责处理,公共卫生事件由卫生院、畜牧站、社会事务办等部门牵头负责处理,社会安全事件由武装部、交管站、司法所、综治办、信访办、农机站、信用社、工商所、中心学校等部门牵头负责处理,涉及到的各有关部门要配合牵头部门处理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2.2.6各村委会、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并将其纳入日常议事日程,制定应急预案,储备保障物资,建立健全调动社会人力、物力和财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定期进行检查,在预案制定、信息报送、预警预防、应急处置等方面做好衔接。

2.3联动机制

2.3.1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工作中要做到互相联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2.3.2应急办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3.信息报送

3.1信息监测预测

3.1.1各村委会、镇直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监测手段,有计划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隐患调查,监测并掌握可能导致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因素。

3.1.2镇直各有关部门和各村委会要遵循早预防、早发现、早报送、早处置的原则,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测分析。预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⑴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发生时间、地点,所处的气候条件,周边的建筑、交通和人口密度情况,以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等。

⑵事件危害程度,如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

⑶事件可能达到的等级,以及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

3.1.3通过预测分析,若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机率较高、影响较大,镇直各有关部门和村委会要及早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同时迅速报告镇应急办。

3.2信息报告

3.2.1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以政务值班系统为主渠道。

镇应急办、各村委会、镇直各有关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

3.2.2遇有紧急重大突发情况时,当地群众应当迅速向本村委会和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3.2.3各单位、各部门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工作依照国务院办公厅《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和省、市、县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办理。

⑴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各村委会必须再接报后10分钟内将有关情况报镇应急办,再由镇应急办在1小时内报县应急办。

⑵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各村委会必须在接报后30分钟内将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报镇应急办,镇应急办视突发公共事件轻重程度在1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报县应急办。

⑶发生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镇应急办接到报告后,根据本预案和专项预案,在30分钟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应急办,并报告镇党委、政府,同时由镇政府在1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县政府办公室。

⑷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镇应急办在30分钟内提出启动本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的意见,报镇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和报镇党委、政府,经审定后,由镇人民政府在1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县政府。

3.2.4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隐患,采取的措施,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等。

3.2.5信息报告分为基本情况报告和后续情况报告,基本情况报告要做到快速准确,后续情况报告要做到系统全面。

4预警

4.1发布预警信息

4.1.1各村委会和镇直各部门要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趋势和危害程度,经报请批准后,可以发布预警信息。

4.1.2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等级、紧急等级和严重性,预警发布级别分为4级,从轻到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代表可能发生的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级)4个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⑴发布蓝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

⑵发布黄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

⑶发布橙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

⑷发布红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

4.1.3预警信息的内容包括发布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4.1.4预警信息发布后,需要变更预警内容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4.2支持系统

4.2.1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的发布可以使用广播、电视、报刊、通讯网络、警报器和宣传车及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2.2新闻、通讯等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有义务按照镇应急办要求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

4.2.3镇人民政府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应急响应

5.1分级负责

5.1.1镇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由各村委会和镇直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处理。

⑴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由镇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处理,并请求区应急办和区级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指导。

⑵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报请区应急办启动区级预案进行处理。

5.1.2上级预案启动后,相关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

5.2先期处置

5.2.1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划定突发公共事件级别之前,由镇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协调村委会负责先期处置。

5.2.2各党政领导、分管领导、镇直各有关部门、领导村委会领导接报后要立即赶赴现场,迅速组织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⑴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⑵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⑶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⑷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

⑸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或预警信息。

⑹有可能波及其他村、镇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⑺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5.2.3在采取以上措施的同时,镇应急办要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迅速向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办报告。

5.2.4在采取先期措施的基础上,达到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区人民政府和区级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进行指导协助。

5.3现场指挥

5.3.1本预案或有关专项预案启动后,镇应急办和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立即按预案要求研究部署各种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进入岗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5.3.2镇应急办和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到达事发地后,要认真了解先期处置的情况,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各种应急处置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开展以下工作:

⑴对应急行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⑵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

⑶组织指挥人群疏散、安置、

⑷组织协调有关方面搞好保障和支援。

⑸向党委、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5.3.3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⑴抢险救援组:由安监所等有关部门牵头,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进行现场处置。

⑵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畜牧等部门牵头,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⑶交通管制组:由交通部门牵头,负责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⑷治安警戒组:由派出所、司法、综治、武装等部门牵头,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⑸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教育等部门牵头,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⑹社会动员组:由宣传、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牵头,负责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⑺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财政、民政、供销等部门牵头,负责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⑻应急通信组:由文化、电信、邮政等部门牵头,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⑼综合信息组:由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⑽生活保障组:由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⑾新闻报道组:由党政办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做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⑿涉外工作组:党政办牵头,负责配合区相关部门处理涉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的有关事宜,接待外国港澳台新闻媒体的采访。

5.4新闻报道

5.4.1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报道严格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省、市、县相关规定执行,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

5.4.2各新闻单位必须严格新闻纪律,严格把关,不炒作,不扩大,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正面引导作用。

5.4.3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后,根据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提供的情况,由镇人民政府,向媒体和公众及时通报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情况。

5.4.4发生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后,根据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提供的情况,由区政府新闻发言人或部门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公众及时通报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情况。

5.4.5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后,根据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提供的情况,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再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公众及时通报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情况。

5.4.6新闻发布会主要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救援工作情况、存在的困难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信息。

5.5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由发出预警信息或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的机关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指令,解除预警应急措施,转入正常工作。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6后期处置

5.6.1善后工作

⑴事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⑵镇政府依法对启用或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

⑶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清理工作,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基本状态,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必要时对潜在的隐患进行监测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⑷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济经费由财政安排,争取区财政补助,必要时申请中央和省的财政补助。

5.6.2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救济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要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

各种社会公益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救助捐赠活动,并争取上级组织的救助捐助,积极吸纳捐赠款物。

5.6.3保险

由各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合同及损失情况,及时进行理赔。

5.6.4调查

事发后镇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成调查组,及时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给予配合。

突发公共事件调查组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提出防范和改进的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6.5总结

负责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各单位和部门要及时总结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教训,将应急工作的全过程记录整理后,形成系统的书面材料报应急办备案,并由应急办上报区应急办,为今后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积累经验。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6.1.1镇应急办、电信、邮政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通信与信息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6.1.2镇应急办要逐步建成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信息应用平台、法人单位信息应用平台、人口信息库、医疗卫生资源库、建筑档案库、危险品存放地点图库、专家信息库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信息资源库,并与各专项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6.1.3各部门要建立可靠快捷的通讯方式和分级联系方式,完善稳定、便捷、保密的通信手段,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处理期间信息畅通。

6.1.4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逐步建成针对性、实用性强的地方、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通信联络专业系统。条件成熟时,建成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通信联络系统。

6.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2.1各有关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装备保障工作。

6.2.2各部门要建立本系统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数据库应当载明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

6.2.3各部门要调查并掌握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现状,建立科学规范的登记管理制度,并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救援可能遇到的情况,有计划的购置、储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

6.3队伍保障

6.3.1党政办、派出所、卫生、安全生产、水利、林业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应急队伍保障工作。

6.3.2要发挥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6.4交通运输保障

6.4.1交警部门负责牵头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6.4.2要加强应急交通保障,为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通畅的道路设施、设备工具、运输秩序等交通保障条件。

6.4.3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要及时对事件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组织开设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组织和调集交通工具应急,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依法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4.4应急交通保障的相关责任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应急工作所需的物资、器材和人员能够按时输送到指定位置。

6.5医疗卫生保障

6.5.1卫生院、畜牧食品站负责牵头做好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6.5.2卫生部门要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疾病控制监测网络的优势,研究制定适应不同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实现应急卫生资源的有机整合,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6.5.3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确保有效实施现场救治、防疫病工作。

6.6治安保障

6.6.1派出所、司法、武装、信访、综治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6.6.2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工作人员和应急专业队伍的安全保障工作,加强事件发生地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6.6.3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严防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事发地要立即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护秩序,及时疏散受灾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加强警卫。

6.6.4加强治安保障工作,确保紧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救灾物资、装备免受人为破坏,社会秩序保持正常。

6.7物资保障

6.7.1民政、供销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物资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6.7.2建立健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提高和切实保证经济动员能力,确保处理公共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6.7.3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处理公共突发事件必需物资储存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和信息储备发展的思路,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物资动态储备;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6.8经费保障

6.8.1财政负责牵头做好经费保障工作,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对口做好经费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积极争取上级财政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6.8.2各级安排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财政、纪委、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6.9保险保障

各单位各部门要重视保险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机构、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积极参与事故保险。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险业务。

6.10社会动员保障

各职能部门要在本辖区范围内进行社会动员,组织和动员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支持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

6.11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要把紧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各村可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区开展避难场所。

6.12技术储备保障

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依托有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组建多形式、多层次的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办公室,为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支持和服务。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宣传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加强对在校中小学生的教育,不断增强社会公众防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7.2培训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和协调能力。参与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信息处理的效率和协助参与指挥的能力,努力做到业务精通、工作踏实、反应迅速、认真细致,确保机构高效运转。

7.3演习

有条件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演习和应急求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理人员素质,增强应急处理的实战能力。

8奖惩

8.1表彰奖励

在处理公共突发事件中信息准确、预警及时、预案周密、处置有力、措施得当、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8.2责任追究

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中玩忽职守、麻痹大意、隐瞒实情、措施不当、工作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8.3预案管理

8.3.1本预案由澥浦镇镇人民政府制定,由镇应急办负责解释。

8.3.2本预案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8.3.3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8.3.4各村委会和镇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组织制定或修订相应的预案和保障计划,并报镇应急办备案。

附件:1、澥浦镇突发自然灾害应急行动方案(防台防汛)

2、澥浦镇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行动方案

3、澥浦镇突发食物中毒应急行动方案

4、澥浦镇突发房屋火灾事故应急行动方案

5、澥浦镇突发森林火灾应急行动方案

6、澥浦镇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行动方案(危化品事件)

7、澥浦镇突发大面积供水事件应急行动方案

8、澥浦镇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行动方案(群体性*事件)

9、澥浦镇中小学重大突发事件应急行动方案

篇4: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平安浙江”建设。

(二)编制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分级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的其它类型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另行发布。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发生的、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或者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本预案指导全省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五)应急预案体系。

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省总体应急预案。省总体应急预案是全省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省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省政府负责制定,报国务院备案。

2省专项应急预案。省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订的涉及数个部门的应急预案,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专项预案将不断补充完善。省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附件2。

3省部门应急预案。省部门应急预案是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总体应急预案、省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预案,由省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备案。

4市、县(市)、乡镇政府及其基层组织的应急预案。市、县(市)、乡镇政府及其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在市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制定。乡镇政府和城镇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县(市)政府组织制定和督促实施。市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省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重点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重点单位名单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另行确定并实施动态管理。

6重大活动安全单项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六)工作原则。

1加强预防。增强忧患意识,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居安思危,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以及物资准备等。

2快速反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各环节都要坚持效率原则,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获取充分而准确的信息,跟踪研判,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

3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紧急行动;要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4损益合理。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采取的措施应该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范围和阶段相适应;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选择对公众利益损害较小的措施;对公众权利与自由的限制,不应超出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所必要的限度,并应对公众的合法利益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5分级负责。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事发地人民政府为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主体。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启动相应的预案。

6联动处置。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制度,推行城市统一接警、分级分类处置工作制度,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军地之间、中央驻浙单位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沟通协调,充分动员和发挥城乡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7专群结合。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备,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充分发挥专家在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研判、决策咨询、专业救援、应急抢险、事件评估等方面的作用。有序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救等能力。

8资源整合。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建立网络互联、信息共享、科学有效的防范体系;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和组织网络,建立统一、科学、高效的指挥体系;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常备不懈的保障体系。

9依法规范。坚持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常规管理的关系,合理把握非常措施的运用范围和实施力度,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0责权一致。实行应急处置工作各级行政领导责任制,依法保障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预案的规定行使权力;在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紧急情况下,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应视情临机决断,控制事态发展;对不作为、延误时机、组织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二、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省政府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行政领导机构,在省长领导下,研究决定、部署和推动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副省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省相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各类非常设的领导小组、委员会等机构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协助省长、副省长处理有关工作。

省办公厅设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受和办理向省政府报送的紧急事项;承办省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有关决定事项;负责信息综合和指导全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协调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事件调查、事后评估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二)指挥机构。

省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类非常设的领导小组、委员会等机构为省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负责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总指挥一般由该机构的负责人担任,有关成员及其办公室人员为指挥机构成员和工作人员。

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见附件3。

目前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省政府主要领导或省政府常务会议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和相应指挥机构组成,或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三)工作机构。

省政府有关部门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机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以及各部门法定职责,分为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保障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是指负责某类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处置工作的部门,应急保障部门是指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通信、公共设施、交通运输、基本生活、医疗卫生、物资能源、治安维护、技术、人员防护和资金等保障的有关部门。

1应急管理部门。

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每类突发公共事件确定一个应急主管部门、若干应急协管部门。

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主管部门与协管部门详见附件4。

应急主管部门是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有主要责任、承担主要任务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决定事项;做好对本领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建立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组织相关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市、县(市)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应急协管部门是按照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协助应急主管部门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防、处置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符合省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要求的部门预案,协助和配合应急主管部门做好本领域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做好应急主管部门要求完成的其他工作。

2应急保障部门。

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每项应急保障职能确定一个部门牵头,若干部门协助。

省应急保障牵头部门和应急保障协助部门的任务分配见附件5。

应急保障牵头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牵头制定所负责领域与省总体应急预案配套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需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建立与履行应急保障职责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相关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的演练;协调有关应急保障协助部门,指导市、县(市)相应职能部门的工作。

应急保障协助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订符合省总体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行动方案要求的部门预案;服从应急保障牵头部门的任务分配,按照应急保障牵头部门提出的要求,利用各方面资源履行应急保障职责;为应急保障牵头部门提供突发公共事件和资源的有关信息。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均应制定部门应急预案,服从省应急领导机构和指挥机构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四)市、县(市)应急组织机构。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级人民政府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领导工作。大中城市要充分发挥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并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五)专家组。

省政府和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相应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全省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和有关专家联络手册另行编制并动态更新。

三、运行机制

省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和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主要应急管理工作流程见附件6。具体包括监测预测与信息报告、先期处置、预案启动和预警发布、指挥协调、扩大应急、应急结束、善后处理、调查评估、恢复重建、信息发布等方面。

(一)监测、预测与信息报告。各市、县(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收集、风险分析和动态的监测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按省委、省政府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省政府作出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初次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影响范围、事件性质、事件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等。

省政府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和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的信息后,对一般和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由省政府相关应急主管部门指导事发地政府进行处置,视情向省政府领导报告;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会同省政府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及时进行会商研判,提出处置建议,迅速报告省政府分管领导,必要时应同时报告省政府主要领导。并做好按规定向省委和国务院上报信息的有关工作。

(二)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有关市、县(市)政府和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省政府相关应急管理部门和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对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政府应急主管部门在接到信息后,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展态势,视情决定赶赴现场指导、组织派遣应急处置队伍,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好启动省级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密切跟踪事件发展态势,掌握事发地市、县(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及时传达省政府领导批示和要求,并做好有关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三)预案启动和预警发布。

省、市、县(市)政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做出应急响应。发生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一般应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或省总体应急预案,省级有关部门预案和有关市县预案必须启动;发生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一般应启动市级预案,有关县级预案必须启动,省级有关部门预案视情启动;发生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一般应启动县级预案,有关市级预案视情启动。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或者需要省政府协调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根据事态发展,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经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启动省相关预案,并向省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必要的提请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或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发布预警。根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用蓝色(一般)、黄色(较重)、橙色(严重)和红色(特别严重)来表示。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四)指挥与协调。

需要省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或派出省政府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主要是:组织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省级单位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救援资源等;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对于跨市级行政区划或全省性的突发公共事件,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要研究制订应急处置方案,并协调各地行动,抓好组织实施。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启动或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控制突发公共事件事态发展,组织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调集和配置本区域资源和其它援助资源,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基础设施,为公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并及时向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提出要求等。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五)扩大应急。

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国务院报告,请求国家有关方面以及驻浙部队的支援,必要时向国务院申请进入紧急状态。

实施扩大应急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六)应急结束。

省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在应急救援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或省政府相关应急主管部门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七)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省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要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八)调查评估。

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省政府作出报告。

省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省政府汇报。

(九)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需要省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批实施。省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汇报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恢复重建计划、措施,积极争取国家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支持。充分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生产自救。

(十)信息发布和通报。

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处置的省政府应急主管部门管理。必要的要在现场设立新闻中心,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没有设立新闻中心的,也必须指定专门负责媒体接待的人员,做好服务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通过省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具体按照《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我省行政区域外的,省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相关省(区、市),并报国务院办公厅及其相关部门;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省相应管理部门负责通报有关情况,同时向国务院相关部门通报。

四、应急保障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和总体应急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一)通信保障。

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会同省通信管理局、省信息产业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挥等处置工作通信畅通。

(二)公共设施。

省建设厅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分别负责水、电、气等的供给以及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三)交通运输。

省交通厅会同铁路、民航等部门,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需要调集社会交通运输资源;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会同有关部门迅速组织专业队伍抢修受损的交通设施,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四)基本生活。

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五)医疗卫生。

省卫生厅要根据应急需要,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必要时组织动员省红十字会等社会救助力量参与医疗应急救助工作。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六)物资能源。

省经贸委要根据应急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集和征用必要的物资和装备,统一协调能源供应、电力调配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场的监管,防止市场产生大的波动。

(七)治安维护。

省级预案启动后,省公安厅应立即启用治安保障行动方案和有关预案,指导和支持现场治安保障工作。根据应急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相关地区公安警力和武警等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保证社会秩序正常。

(八)技术保障。

省科技厅牵头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科研活动,加强公共安全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

(九)资金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预算,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列入年度省级财政资金预算。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人员防护。

市、县(市)政府要逐步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制定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运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有关部门要为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符合救援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救援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此外,气象、新闻发布、政策与法制等保障工作分别由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承担。

五、监督管理

(一)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

各级各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个体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人才的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各级领导、公务人员培训的重要教学内容,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积极培养和引进危机管理人才。

(二)预案演练。

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按照“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付诸实施。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每年对应急预案进行一次演练。要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责任与奖惩。

省、市、县(市)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市)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本预案。

篇5: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省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平战结合、体制创新。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与人民防空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发挥人防资源(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作用,通过体制创新,为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保障。

(7)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省人民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

在本省境内发生铁路行车事故,由南昌铁路局按照《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处置;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由省机场集团公司会同民航江西监管办、民航南昌空管中心按照《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处置。需要省人民政府协助处置的,纳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范围进行处置。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4)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设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二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成立江西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员会),作为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1.2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类型,结合现行应急工作体制,省应急委员会下设若干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作为负责全省相应类型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负责应急指挥工作的省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

2.2办事机构

省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省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作为其办事机构。在省政府办公厅设立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中心(以下简称省应急联动中心),与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3工作机构

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省应急委员会有关决定事项。

2.4设区市、县级机构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应成立应急委员会,作为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5专家组

省应急委员会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如实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省应急委员会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的专项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别由事发地的设区市、县(市、区)应急委员会启动相关专项预案,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

在境外发生涉及本省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省应急委员会要配合我国驻外使领馆、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2.3应急响应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省应急指挥部应当迅速报告省应急委员会,请求支援。省应急委员会接报后,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协调、调用增援力量、后备力量给予支援。对需要国务院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应急委员会要按规定程序向国务院提出请求。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由省相关应急指挥部或省应急委员会派出的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属经济组织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多个省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2.4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应急状态解除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专项预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调查与评估

要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3.3.3恢复重建

根据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3.4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四应急保障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人力资源

4.1.1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4.1.2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矿山救护、海事救援、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加强;在充实现有的矿山、海事、化学危险品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基础上,努力创造条件,建立省级应急救援基地和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设区市应当抓紧建立城市救援中心。

4.1.3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指挥机构的指令,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本专业抢险救援任务外,应当根据需要和有关指挥机构的指令,支援其他抢险救援工作。

4.1.4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其装备水平。

4.1.5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和高危行业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的要求,以及本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性,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对发生在本地、本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提供支援。

4.1.6各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互联互动,以形成合力。充分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充分发挥预备役部队、民兵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重要作用。

4.2财力保障

要保证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物资保障

4.3.1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4.3.2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供应。突发公共事件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建立相应的物资储备制度。

4.3.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需要与本地有关企业签订协议,指定有关生产、服务企业作为预备转产、扩产和提供应急所需服务的企业。

4.3.4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予以补充;对过期失效的及时予以更新。

4.4基本生活保障

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医疗卫生保障

4.5.1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5.2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尽快形成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卫生监督体系,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4.5.3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医疗急救机构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专科救治工作;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当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4.6交通运输保障

4.6.1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4.6.2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道路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道路畅通;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能够及时组织和调集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4.6.3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应急指挥、救援人员和物资、器材、装备的优先输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4.7治安维护

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4.8人员防护

4.8.1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指定或者建立与本地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紧急避难场所;紧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可与人防工程、公园、广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相结合。必要时,可以征用机关、团体、学校的场所以及宾馆、招待所、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4.8.2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者疏散至安全场所;对因突发公共事件紧急疏散的人员应当妥善安置,并确保疏散人员的生活必需品。

4.8.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通信保障

4.9.1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4.9.2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省直部门、单位、应急保障专业队伍以及各设区市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确保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并明确带班领导。

4.9.3应急救援现场与省应急指挥部之间应当确保通信畅通;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者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

4.10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4.11科技支撑

要积极开展公共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省公共安全科技水平。

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生产用于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新技术、新工具、新设备。

五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

5.2宣传和培训

5.2.1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2.2省教育厅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教育规划。在中小学生中普遍开展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有关常识教育;在大学学生中进行必要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教育。

5.3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6.1预案管理

要建立健全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适时组织对本预案的评审,并视情作出相应的修订。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