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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系统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余杭区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为快速应对建设系统中可能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抢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省、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区建设系统的实际,特制定《余杭区建设系统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本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重、特大事故,指在余杭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系统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重大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

事故类别包括:

(一)深基坑坍塌;

(二)塔式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倒塌;

(三)整体模板支撑体系坍塌;

(四)多、高层建筑外脚手架倒塌;

(五)房屋拆除事故;

(六)直管公房危房倒塌事故;

(七)管道煤气泄漏事故;

(八)桥梁及管道基坑坍塌;

(九)其它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系统

(一)重、特大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工作,要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建设局负责,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的开展。

(二)成立余杭区建设系统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建设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建设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建设局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指挥部成员名单详见附表。

指挥部设在区建设局,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负责应急处理具体工作。

三、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职责

(一)督促全区各施工企业立即启动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二)督促按照应急处理预案迅速开展抢救工作,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力争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三)应急处理指挥部及办公室的主要负责人因故缺位时,由副职按序替补到位,防止出现指挥中断、秩序混乱的现象;

(四)根据事故发生的状态,统一布置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处理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五)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六)督促、协调紧急调用各类物资、人员、设备和占用场地等事项。事故抢救处理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年卜偿;

(七)当事故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督促立即疏散人员和物资;

(八)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九)督促做好稳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十)适时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

四、重、特大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捷的方法,在最短时间内,立即将所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的情况报指挥部办公室或城建热线,并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l、发生事故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及工程的基本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部门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时间。

(二)指挥部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政府和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并迅速上报省建设厅,同时派人迅速赶赴现场,进行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必要时可将事故情况通报给区公安局或驻军及武警部队,请求给予支援。

(三)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部门及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的扩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五、应急处理预案

(一)接报事故后5分钟内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1)立即报告区建设局主要领导,并迅速上报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并派人迅速赶赴现场。

(2)指挥部根据事故或险情情况,立即组织、调集相关抢救人员、车辆、机械设备等,组织抢救力量,做好抢救准备工作,同时,做好抢救增援准备。

(二)应急处理措施:

(1)抢救方案根据现场实际发生事故情况,最大可能迅速调集汽车、挖掘机、推土机等机械设备及人员、车辆,迅速投入开展抢救及突击抢救行动,调查现场情况,如有人员失踪,立即判明方位,紧急安排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工程特点、事故类别,制定抢救方案,同时安排受灾群众的生活问题,必要时请求武警、消防部门协助抢险,请公安部门配合,疏散人群,维持现场秩序。

(2)伤员抢救立即与急救中心和医院联系,请求出动急救车辆并做好急救准备,确保伤员得到及时医治。

(3)事故现场取证救助行动中,安排人员同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以利于事故处理,防止证据遗失。

(4)在救助行动中,抢救机械设备和救助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配齐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工具,加强自我保护,确保抢救行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六、其它事项

(一)本预案是余杭区建设局针对有可能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工作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二)全区各施工企业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三)全区各施工企业、项目部应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好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区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备案,将作为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申报备案的资料之一,施工单位及项目部未制订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的,不予以安全备案。

(四)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到事故发生信息后必须在最短时间内进入各自岗位,迅速开展工作。对任何失职、该职行为都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本预案由余杭区建设局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某高毒物品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1、为及时控制危害源,指导受害人员及群众防护和组织撤离现场,抢救受害人员,减少和消除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2、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原则:自救为主,外援为辅,统一指挥,当机立断,迅速处理。

3、预案启动条件:本单位内发生高毒物品职业中毒事故。

4、公司高毒物品危害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

总指挥:公司经理

副总指挥:公司副经理(主管职业卫生)

成员:公司内各部门经理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5、应急指挥部各成员职责

(1)总指挥职责:

①全面负责公司高毒物品危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②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

(2)副总指挥职责:

①在总指挥的直接领导下开展高毒物品危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②负责自己主管范围内高毒物品危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安排部署和落实。

③负责组织调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现场抢险工作。

(3)指挥部成员职责:

①了解、收集事故情况,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

②负责具体高毒物品危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安排、检查和落实。

③保持与政府主管部门联系,及时向总指挥报告情况。

④负责审查事故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新闻发布会。

⑤负责处理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办理高毒物品危害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6、高毒物品危害事故预防的主要措施

(1)在可能发生高毒物品危害事故的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2)定期对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3)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4)高毒物品生产、储运、装卸等工作场所应配备应急柜,并存放以下必备物品。

①足够数量的防毒面具、防护服、眼镜、手套、胶靴等,存放在应急柜内,并有醒目的标志,便于随时取用;

②各种型号的防爆工具。

(5)有条件的单位可设置急救室。急救室应有一定的床位,配备救护车、担架、吸氧器、供氧式呼吸器、气管切开包、导尿包、静脉切开包、洗胃器、洗眼器具、各种型号的注射器、常用急救和解毒剂以及心电图机或监护仪等,还应配备供现场抢救用的急救箱。

(6)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作业规程,按规定选择、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品。

(7)各单位生产与生活性供热、供水及排污、排放系统必须分开,不得连通。

7、应急救援的处理措施

(1)当发生高毒物品危害事故时,最早发现人员应立即在第一时间报警(报警电话:119、120),并迅速通知单位调度室、说明事故危险程度、类别等情况;同时上报区安监局。

(2)各单位调度室接到报警后,立即报告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通知专业救援抢险队赶赴事故现场。

(3)迅速查明事故发生点,立即采取相应的工艺控制措施;停止导致高毒物品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

(4)消防、抢险、救护各专业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应当首先查明现场有无伤员,如有立即将其救出事故现场。医护人员将伤员送到安全地带救治,及时与专科医院了联系,做好病人的护送工作;

(5)安全部门在协助事故抢救同时,设法保护事故现场;保卫部门在事故现场周围设立警戒,指挥受伤群众向安全地带疏散;环保部门立即查明化学物质性质、可能产生毒物性质及泄漏量、范围,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6)指挥部负责人到达现场后立即听取事故状况、危害程度、是否得到控制、有无扩大蔓延,根据现场确定是否请求支援,并及时向公司高毒物品危害事故应急处理办公室报告;

(7)事故控制后,根据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失情况,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撤消警戒。调集各有关抢修力量进行抢修,恢复生产。

8、高毒物品危害事故现场医疗措施

(1)迅速将中毒者撤离危险区,静卧在通风良好的地方,并注意保温,解开衣领、裤带及妨碍呼吸的一切物体,鼻子朝天、头后仰,患者意识丧失时,应除去口中异物,保持呼吸道畅通;

(2)必须脱去被污染的衣服、鞋、袜等,用清水彻底清洗眼、耳、皮肤等受污染处。时间一般不少于15分钟;

(3)除中毒症状外,还应检查患者有无外伤、骨折、内出血等情况。搬运时使患者侧卧或仰卧,保持头位低;

(4)患者停止呼吸时,应进行人工呼吸,吸氧等;

(5)使用解毒剂;对症治疗、预防并发症;

(6)与专科医院联系,做好病人的护送和救治工作。

9、预案关闭条件:当导致高毒物品危害事故发生的因素得到控制和受害人员得到有效救治时,高毒物品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关闭。

10、各单位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预案演习,及时总结演习经验,对不足项进行修改完善。

篇3:某加油站火灾应急救援预案

?加油站突发事故以火灾为主,本预案重点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基本操作程序:

一、发生火灾时,现场最高负责人即为灭火指挥人(正副站长不在时,当班安全员即是灭火指挥人),应立即拨通119火警电话,并用电话或手机向上级部门报告;同时组织所有在场人员进行灭火。

二、及时打开大门,清理通道,引导消防车进入火灾现场。

三、各岗位人员应迅速关闭有关阀门,切断电源。

四、灭火过程中指挥人员应沉着、冷静、果断、周密组织灭火工作,各义务消防人员应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直至消防武警赶到现场,接受消防部门的指挥,共同扑灭火灾。

五、发生火灾险情后,现场指挥人员在积极组织灭火的同时,还应组织人员转移易燃、易爆物品,防止因爆炸而产生连锁反应,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六、当火灾可能危及到周围群众安全时,应及时通知转移到安全地带。

七、以下是针对各种不同部位,不同性质的火灾采取的灭火方法:

1、扑救敞口容器内油品火灾的方法

敞口容器蒸发面积大,当敞口容器内的油品发生火灾时,其扑救方法如下:?

①在场人员不要慌乱,不可用水浇,不要急于将容器内的零件取出来,防止取零件时,将油火带出容器外或将油火飞溅到人身上,或由于零件大而将容器翻倒,使油火四处流散,给扑救带来困难。?

②可用配置在加油站内的干粉、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器扑救。使用泡沫灭火器灭火时,应注意使泡沫沿壁流淌覆盖油面,切不可直接对准油面,而降低灭火效果。

③若无灭火器或灭火器药剂失效时,可用石棉被或浸过水的棉被、麻袋等覆盖着火容器,使油火窒息。

2、扑救油罐汽车火灾的方法

?

①油罐汽车在加油站着火时,应首先迅速驶离油品作业现场,再进行扑救。

②如果在收发油品罐口着火时,可首先用石棉被将罐口盖上闷死,还可使用随车携带的灭火器对准罐口将油火扑灭。亦可使用其他覆盖物如湿棉衣、湿麻袋等堵严罐口将油火扑灭。

3、扑救车辆加油时火灾的方法

加油站来往车辆频繁,无论是车辆加油和维修作业,还是卸油作业和站内整理都有可能发生火灾,故必须因地制宜,对症下药,把火灾消灭在初起阶段。

①如果是车辆的油箱口着火,可脱下衣服或者其他适当物品将油箱口堵严,使火窒息。

②如果是摩托车发动机着火时,应立即停止加油,先设法将油箱盖盖上,然后(这种情况一般是加油时,汽油喷溅到灼热的发动机上,油品数量不多)再用灭火器扑灭。?

4、电器火灾的扑救?

发生电器火灾,首先应切断电源,然后用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扑灭。电器火灾严禁用泡沫灭火器或水,包括湿棉被等进行灭火。?

当无法切断电源时,灭火者应身着耐火并绝缘的鞋靴、服装,防止身体直接接触电源附近金属、电线、地面、墙柱等,以免触电,然后用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直接向闸刀、开关、电线或电动机上的火源喷射灭火剂灭火,创造条件,尽快切断电源,然后全面灭火。?

5、邻近单位发生火灾时的防卫

当加油站邻近单位或公路上发生火灾时,加油站应停止营业,迅速向消防队、上级部门报警,现场的加油站领导应迅速动员全体员工保持镇定,根据火灾点与风向等不同情况,以及站内现有人员、灭火设备配备等,按预定方案进行防卫。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指挥站内车辆撤离加油站,并动员义务灭火人员灭火。

②控制电源,用石棉毯或湿被、包裹密封通气管口、油罐操作井、加油机等。?

③对存有润滑油或其他油品的房间、仓库、场地也应同时做好防范工作。?

④清点、集中灭火器材,将它们在重点方向、部位上布置摆放,站内人员也相对集中,做好临战准备。?

⑤清理迎火方向的隔离带,清除一切可燃物,包括杂草、树木等。必要时应扩大范围,支援邻近单位防火。?

6、加油站因油蒸气燃烧或爆炸,威胁整个加油站安全时,应采取以下程序扑救:?

①立即停止加油,包裹住油罐通气管、操作井口、加油机等,切断电源,清理疏通站内或站外消防道路。?

②报告消防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

③指挥排队等待加油的车辆迅速驶离加油站,并派一人在交叉路口等待和引导消防车。

④由加油站领导组织在场人员(包括等候加油的驾驶员)利用现有器材扑灭油火,同时转移地面上的油桶等小型储油容器,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

⑤配合消防队按预定方案投入灭火战斗。

篇4: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宁波市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和处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能力,及时、有序、科学、高效地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安全、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级。

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下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4.1科学施救,以人为本。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

1.4.2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落实应急救援的责任;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通力协作,主动配合,协同事故发生地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1.4.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成员单位应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预案,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在专家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措施,组织人员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1.4.4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各县(市)、区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以事故发生地政府为主,充分依靠当地公安、安监、交通、医疗、质监等救援力量,积极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市指挥中心,必要时组织市救援队伍增援。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境内特种设备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和检验检测过程中突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处理。

本预案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船舶、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处理。

2组织体系

2.1市指挥中心

市指挥中心为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项领导、指挥机构,负责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2.1.1市指挥中心组成: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市质监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质监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经委、市气象局、市民政局、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宁波电业局,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

2.1.2市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1)领导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对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2)负责启动(结束)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决定事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作出重大应急救援决策;调集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3)负责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对事故抢险救援所作的指示和批示。

(4)必要时,向省政府请示启动省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6)协调在甬部、省属单位和驻甬部队的应急救援行动。

(7)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2.1.3市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1)市质监局:负责协助市指挥中心指导、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受理事故报警,向市指挥中心报告事故的性质等情况;组织专家提供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持;参与、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2)市政府新闻办:根据市指挥中心指示,负责事故新闻的报道;及时、准确地发布应急疏散、应急救援和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

(3)市公安局:受理事故报警,向市指挥中心报告事故的性质等情况;负责控制灾情,实施灭灾和洗消;搜救受害人员,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紧急疏散警戒区域内的无关人员,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确认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查处。

(4)市安监局:受理事故报警,向市指挥中心报告事故的性质等情况;组织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市卫生局: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受伤人员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负责统计伤亡人数。

(6)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进行应急监测,确定事故的污染范围、污染物质和危害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生态环境恢复建议;跟踪监测和监察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环境污染的信息。

(7)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保障交通安全通畅。

(8)市经委: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调配。

(9)市气象局: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的天气监测、气象保障并提供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其它气象参数。

(10)市民政局: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等工作。

(11)市城管局:协助公安部门维护事故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与治安秩序;负责相关公共区域废弃物的清洁与清理。

(12)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13)宁波电业局:负责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储备相应的电力装备。

(14)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协助市指挥中心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工作。

2.2市指挥中心办公室

2.2.1市指挥中心办公室组成

市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主任由市质监局分管局长担任,成员由各相关成员单位派员组成。

2.2.2市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

主要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事项;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重要建议;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县(市)、区政府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和恢复重建工作;受理事故报警;负责向市指挥中心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负责向省质监局报告事故情况。

2.3事故现场指挥部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市指挥中心可下设事故现场指挥部,负责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3.1事故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的实际,由市指挥中心决定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总指挥决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指挥长确定,主要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市指挥中心相关成员单位和特种设备救援专家组成。在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指挥长的职责。

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指挥部设立,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按上述方式组建。

2.3.2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执行省、市政府的决策和指令。

(2)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3)及时向市指挥中心汇报现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它强制性措施。

(5)迅速控制事故危害源,确定危害介质性质及危害程度,并对危害介质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

(6)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

(7)提出应急救援结束的建议。

2.3.3指挥长主要职责

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4现场救援行动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需要,成立以下现场救援行动组:

(1)灾害救援组:由市公安局、安监局、质监局、专业救援单位等组成;负责抢险灭灾、应急处置等工作。

(2)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县(市)区政府、市城管局等组成;负责安全警戒、紧急疏散等工作。

(3)环境监测组:由市环保局、气象局组成;负责环境监测,确定监控区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由市经委、财政局、交通局、宁波电业局和当地县(市)、区政府等组成;负责物质保障,生活服务等工作。

(5)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人员救护,医疗保障等工作。

(6)专家技术组:由市质监局、安监局、环保局、气象局及有关专家等组成;负责技术支持,方案咨询等工作。

(7)新闻报道组: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实施事故新闻、应急公告发布工作。

(8)善后处理组:由市公安局、民政局、环保局、城管局和当地县(市)、区政府等组成;负责现场处置、伤亡善后等工作。

3预警预防

3.1预警预防体系

3.1.1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络。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以检验检测机构为支撑,以基层政府(乡镇)、重要企业为基础,并设立安全管理员,积极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动态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各有关单位有义务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特种设备事故预警数据库建设。质监部门应利用质监系统的计算机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保证预警系统的信息传递及反馈准确、高效、快捷,设立并公布报警电话和电子信箱,逐步实现与110报警电话联网。

3.1.2事故预防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监督,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认真落实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2)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定期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按期申报定期检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时消除隐患。

3.1.3事故监测

事故监测范围: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事故监测内容:

(1)可能诱发特种设备安全的信息。

(2)涉及特种设备的重要设备、重点行业、重点场所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

(3)应急力量的组成和分布;应急设施、装备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邻近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4)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事故报告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所在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一旦掌握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征兆或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情况,应迅速通过电话等形式向当地政府、质监、公安、安监部门报告。

事发地政府、质监部门及时采集现场信息,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及时将现场详细信息报告市指挥中心办公室。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事件的基本情况,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报告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发生事故的地点和时间(年、月、日、时、分);发生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以及涉及范围;发生事故的设备名称、类别、性质、原因;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处理的事宜;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3.2.2预警信息发布

市指挥中心办公室应通过监测、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对报警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及时分析,科学预测,向市政府提出预警建议。

信息发布以新闻发言人、网络群发、电视播放、电台广播、报纸刊登等渠道进行,必要时采取人工手段传递预警信息。为快速告知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社会群体,市级各传媒应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发展态势,按照预警级别,分别用红色(Ⅰ级,特别严重)、橙色(Ⅱ级,重大)、黄色(Ⅲ级,较大)和蓝色(Ⅳ级,一般)来表示。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特种设备事故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群众自防自救措施、发布机关。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出变更信息。

3.2.3事故先期处置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自救,防止事故蔓延。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及时报告。

因抢救人员、控制事故、疏导交通、恢复生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当地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处置。必要时,市指挥中心给予支援。

4.1.2较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由市指挥中心办公室提出启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指挥中心组织实施。必要时,报请省政府给予支援。

4.2指挥协调

4.2.1市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向市指挥中心、市政府报告;并根据事故的性质及预案启动条件,提出启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议。

4.2.2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启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时,市指挥中心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长,同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有关专家赶赴事故现场。

4.2.3根据先期处置情况、目前事故状况和应急处置需要,立即研究制定和实施各种应急处置方案;成立若干现场救援行动组,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3扩大应急

4.3.1当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涉及到危险化学品或城市燃气,已有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故发展态势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建议启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或城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4.3.2当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建议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联系并请求驻甬部队的支援。必要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建议启动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3.3当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其区域超出市域范围、事态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或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时,及时建议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报告,请求省委、省政府协调、指挥相关地区政府共同参与处置。

4.3.4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救护、接待、境外媒体采访等有关涉外事宜,由市外办、侨办、台办等部门负责。

4.4应急结束

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因素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经市指挥中心办公室提议,市指挥中心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结束。由市指挥中心委托现场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布信息。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对因突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应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5.2环境监测

针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危害介质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环保部门应进行监测、提供处置建议,并对事故现场和周边环境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处置,直至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5.3调查总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由质监、安监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调查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发生事故原因;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由市指挥中心办公室会同事发地政府,对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等课题,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6保障措施

6.1通讯保障

市指挥中心成员、技术专家、专业救援单位等有关人员和单位应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并确保联络通畅。当有关人员联系电话号码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市指挥中心办公室进行调整。

6.2队伍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类型,组建相应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为参加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

6.3其他保障

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公共治安保障、资金物资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能,确保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

各级政府、质监部门以及媒体要向公众广泛开展特种设备事故预防知识的宣传,并公布报警电话。

各级政府、质监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以提高突发事故发生情况下的快速反应、及时营救、正确指导的能力。

7.2预案演练

各级政府、质监部门应制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计划,相关部门和应急救援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演练前应当制订详细的方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并根据演练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适当修订。不断完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突发情况下的救援预案,提高救援技术的科学性。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评估和应急演练。

7.3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质监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种设备安装使用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8附则

8.1名词术语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5:某某幼儿园幼儿踩踏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幼儿踩踏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幼儿踩踏事故给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的危害,依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预防学生拥挤踩踏事故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应急预案,指导和规范我校幼儿踩踏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第二条预防幼儿拥挤踩踏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协作。(一)园长是本校预防幼儿拥挤踩踏事故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幼儿拥挤踩踏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安全事故的程度,采取应急措施。(二)各班班主任是本班预防幼儿拥挤踩踏事故第一责任人,对可能发生的幼儿拥挤踩踏事故进行分析、预测,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并制定事故应急处置办法,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幼儿拥挤踩踏事故的发生。(三)幼儿拥挤踩踏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应立即作出反应,在及时上报上级部门的同时,迅速采取救治和控制措施。(四)要依靠科学,妥善处理幼儿拥挤踩踏重大安全事故。各有关处室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真正做到恪尽职守、各司其职、通力合作。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重大拥挤踩踏事故包括:(一)火警(二)地震(三)台风(四)广播操(五)上电脑课及到多媒体活动(六)午饭等期间因拥挤或皮打或其它原因突然发生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需要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第四条按拥挤踩踏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拥挤踩踏重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1、特别重大拥挤踩踏安全事故(Ⅰ级)出现幼儿死亡或昏迷的,为特别重大安全事故。2、重大拥挤踩踏安全事故(?级)因拥挤踩踏造成多人受伤的,为重大拥挤踩踏安全事故。3、较大拥挤踩踏安全事故(ΙΙΙ级)因拥挤踩踏造成个别幼儿受伤的,为较大拥挤踩踏安全事故。4、一般拥挤踩踏安全事故(IV级)因拥挤踩踏虽未造成幼儿受伤但出现幼儿摔倒、多人起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为一般拥挤踩踏安全事故。第五条重大拥挤踩踏安全事故发生一、二、三级状态时,学校安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救援和查处工作。在四级状态下,学校值周领导组织有关教师对涉及幼儿进行调查、教育,必要时及时通报家长。第六条幼儿园发现重大拥挤踩踏安全事故一、二、三级状态时,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幼儿园安全领导小组总体负责全园重大拥挤踩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一)研究确定重大拥挤踩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思路。(二)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宣布拥挤踩踏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命令。(三)协调解决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四)向县教育局、乡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处理情况。第八条值周领导和值周教师的主要任务是:(一)负责重大拥挤踩踏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组织对重大拥挤踩踏安全事故的评估,提出应急处理建议和应急处理措施。(二)按照幼儿园安全领导小组的命令,组织应急处理预案的实施。(三)协调解决重大幼儿园拥挤踩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四)汇总事故情况。(五)适时发布公告,公布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六)督促各职能部门制定应急处理办法,并监督执行。(七)做好拥挤踩踏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防范应急演练。(八)负责完成幼儿园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九条成员单位职责园长:负责整个疏散、自救的协调指挥,指挥调查事故的原因和处理意见。分管园长:负责人员疏散和抢救,指挥扑救火灾,现场保卫工作,安排救护车辆。总务处:负责启动消防泵,切断起火部位的电源,负责重大拥挤踩踏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物质的组织、供应。保健教师:组织临时医疗救护小组,负责将伤员就近送到医院救治。工会:安排疏散出的幼儿,负责对有关教学工作做出临时安排。第十条各有关处室应明确工作任务,并在幼儿园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有效的开展教育、活动、逃生演练,开展对重大拥挤踩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第四章重大拥挤踩踏安全事故报告和通报

第十一条值周领导和值周教师在接到重大拥挤踩踏安全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向幼儿园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幼儿园安全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以控制事态的发展。第十二条幼儿园安全领导小组接到重大拥挤踩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教师员工和幼儿干部,赶赴事故现场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事故的类别、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进行科学的确认。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启动及应急保障

第十三条对确认符合本预案适用范围的重大拥挤踩踏安全事故,值周领导向幼儿园安全领导小组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由幼儿园安全领导小组发布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第十四条幼儿园安全领导小组在启动《应急预案》后,由幼儿园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值周领导、值周教师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预案所规定的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各项应急处理救援措施。应急救援工作设事故调查处理组、医疗救治组、后勤保障组、综合组四个工作小组。(一)事故调查处理组:由分管园长牵头负责,各部门及教师配合。主要职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责任人提出责任认定报告交幼儿园安全领导小组。(二)医疗救治组:由幼儿园保健教师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是:组织急救人员迅速展开抢救工作,提出救治措施,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降到最低程度。(三)后勤保障组:由总务处牵头负责,县有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是:根据事故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安排应急物资,统筹调度,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四)综合组:由幼儿园工会牵头负责,主要职责是: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的进展情况,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接待家长,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第十五条应急预案启动后,各有关处室和教师必须从全局出发,服从幼儿园安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责,分工协作,对重大拥挤踩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支持,共同做好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工作。第十六条重大拥挤踩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期间,有关部门和全体教师要确保24小时信息畅通。信息发布应征得幼儿园安全领导小组的同意后方可向社会发布,并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和县教育局报告。第十七条重大拥挤踩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幼儿园安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无危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的建议,报上级有关单位批准宣布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第十八条幼儿园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重大拥挤踩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确保社会稳定。造成重大拥挤踩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处室和有关教师在重大拥挤踩踏安全事故应急期间所有材料报送幼儿园安全领导小组备案。第二十条本预案由幼儿园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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