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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事故规定》及《**市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处理预案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理、立案调查、结案处理及事故的统计、分析程序。

二、事故分类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事故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按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三、组织领导

处置特种设备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根据《三明市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由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和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并负责组织实施。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服从和参与事故现场指挥部的组织、指挥、调度和抢险、救助工作。

四、事故处理职责范围及管辖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处置由市政府负责处置;严重事故由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处置;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负责处置。

五、事故报告

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有人员伤亡的严重事故后,接警人员报告局领导后,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以传真、电话报告县委、县政府值班室,同时报告市安办和市局特安科。报告的内容有:

(一)事故发生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事故发生地点;

(三)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四)事故设备名称;

(五)事故类别;

(六)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事故报告后,我局立即通知局事故应急处理相关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抢险救助工作。

六、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一)由局办公室、综合股、有关人员组成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上传下达、车辆调度和后勤保障,综合股主要负责事故应急处理小组的组织,根据事故类别和职责范围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二)接到事故报告后,首先要做好事故记录,并立即报告局领导、县政府安办和市局特安科,根据局领导指示,参加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小组的有关人员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

(三)事故应急处理人员应尽可能利用一切条件抢救人员,平息事态,采取相关防范措施遏制事故进一步扩大。

(四)保持通信联络顺畅,汇同有关部门进入事故调查程序。

七、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现场应急处理预案:

(一)发生事故后,携带相应的检验检测工具,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在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下进行事故处理,配合抢救工作,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以免事故扩大。

(二)若发生燃烧、爆炸、中毒事故时,应拟定出安全注意事项,立即通知有关单位穿好防护用品,携带救护器材进行抢救。抢救条件不足时,由指挥部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社会力量救援。

(三)划出事故禁区和做好保卫防护工作,维护好事故现场的秩序,保持事故现场原样,未经有关指挥部同意,一律不准破坏。事故现场非救护人员和未经同意车辆和人员不准进入,必要时请公安部门协助。

(四)在场应急处理人员应佩戴规定的明显标志,坚守岗位,服从指挥和调动,不得脱岗、串岗和看热闹。

八、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人员职责

(一)事故发生前的设备状况;

(二)查明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两者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包括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三)分析事故原因(必要时进行技术鉴定);

(四)查明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责任;

(五)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七)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九、事故调查和处理程序:

(一)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地的乡镇应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态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二)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出具事故调查报告。

(三)质监部门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认定并提出结论性意见。

(四)建议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

十、报告书批复和立案行政处罚程序

事故调查报告经组织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批复后,事故调查参与者负责将事故报告书上报市局并归档备案,同时对违章提出处罚建议,进入行政处罚作业程序。

篇2: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南京市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本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灾害,提高事故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较大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主要包括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以上三种特种设备属于承压类)、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以上四种特种设备属于机电类)等设备、设施的重大、较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四)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应急救援作业指导书力求简明扼要、操作性强。

二、事故分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或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Ⅱ级)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或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Ⅲ级)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四)一般事故(Ⅳ级)

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组织体系

(一)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市政府成立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全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质监局、市委宣传部、发改委、经委、公安局、公安消防局、财政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安监局、卫生局、环保局、市政公用局、建工局、南京海事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气象局、南京电信公司、南京供电公司和南京警备区、武警南京支队等组成(在发生机电类特种设备重大事故时,市环保局、气象局不参加,下同)。

主要职责:建立应急救援制度,负责应急预案的启动工作,具体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共同做好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每半年召开一次协调会,制定工作计划,交流工作信息,落实资金和装备,调整和完善专家库等。

(二)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负责督查、落实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信息、损害情况,及时向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组织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制、修订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救援作业指导书;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理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现场指挥部

发生重大、较大特种设备事故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决策和指挥工作,现场指挥由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委派,市政府分管市长或分管秘书长担任现场总指挥,市质监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担任现场副总指挥,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其组成及职责分别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市质监局牵头,市有关部门、事发地政府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调配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讯和装备等救援资源,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2、抢险救助组:由市质监局牵头,市公安消防局、交通局、安监局、环保局、气象局、南京海事局等单位、事发地政府、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和事故发生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拟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有关人员实施经指挥部确定的抢险救援方案;疏散事故人员和物资。下设抢险救灾、技术处理和现场施救三个小组,开展相关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公安局交管局及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等组成,负责现场警戒保卫,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

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和事发地政府组成,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事故中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5、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市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南京海事局、南京电信公司、南京供电公司等组成。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及装备,组织力量抢修电力、通讯设施,保证应急救援信息和交通的畅通,提供救援人员生活后勤保障。

6、次生灾害源防治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市公安局、建工局、环保局、水利局、南京海事局、市政公用局、气象局、南京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处在事故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确定需要疏散人群的范围,并负责组织实施疏散工作。

7、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质监局、安监局和新闻媒体组成,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宣传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发布事故有关的信息,负责回答有关事故情况的询问。

8、善后工作组:由市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劳动保障局、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保险公司组成,负责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四)区县政府机构

各区县政府成立相应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内一般级(Ⅳ级)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类开发区由所在地政府统一组织应急指挥机构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四、预警预防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全市特种设备监测网络及监测点分为三个层次:即各级重点特种设备监控点(企业)、区县质监(分)局、市质监局(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各基层监测网点应定期逐级上报监控信息。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至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经分析研究,提出预测意见,对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异常情况,报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审核后及时上报市政府。

企业对列入市级重点特种设备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信息、实施监控的技术手段、安全检查和定期检验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和应急预案准备情况及时上报;特种设备发现异常和事故状态时,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

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含街道、乡镇和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点特种设备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地理信息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二)预警预防行动

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作为接警单位,接受由群众、事故单位、区县质监(分)局、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和公安、安监等部门通报或报告的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安全隐患信息,同时对报警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处置建议,并报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定期进行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重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做到: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按期申报并保证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及时整治特种设备隐患。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各级政府应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各级质监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泄漏等事故。

2、客运索道或大型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3、地震、台风、暴雨(雪)、大风、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自然灾害。

4、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三)预警级别确定和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其级别与事件分级标准相对应,按下列权限确定:

1、Ⅰ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由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请示国家后,由省长签发。

2、Ⅱ级(重大,橙色)预警,由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报告副省长,由副省长签发。

3、Ⅲ级(较大,黄色)预警,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省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4、Ⅳ级(一般,蓝色)预警,由区县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请示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五、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告

特种设备发生重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质监部门。各级政府和质监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上报上级政府和上级质监部门,1小时内报至市政府。

公安、安监等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发现有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的,应迅速向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通报。

(二)分级响应

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处置特大(Ⅰ级)事故,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处置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事故,一般(IV级)事故由区县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发生涉外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对外协调工作按有关规定实施。

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接到上级政府的有关指令或下级政府、事故发生单位请求,以及其它救援组织部门的支援要求后,启动相应级别预案或立即派出相关应急救援人员。

(三)先期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在及时报告市政府的同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当地政府和质监、消防部门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现场事态,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四)现场紧急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重大、较大事故后,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立即启动预案,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相关领导、事故所在地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专家,迅速赶往事发现场,负责或参与指挥决策、参与作业和信息保障等工作。

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危险物质探测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展开受害人员的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7、在抢险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与取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8、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的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五)信息发布

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时,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报道工作。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现场指挥部或办公室根据灾害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以及中办、国办和中宣部的有关规定,拟写新闻稿,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发布。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特种设备重大事故信息,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保障公民享有知情权,并有效引导舆情。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表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

(六)应急结束

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报请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宣布解除灾情、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基本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基本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六、保障措施

(一)队伍保障

事故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是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处置队伍。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加强对各联动单位应急救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必要时,按规定程序请求驻宁部队和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持抢险工作。

(二)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安排本级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演练和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

(三)装备与物资保障

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用防护仪器和防护用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部门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和抢险方案,同时与当地有抢险能力的单位达成协议,建立比较完备的救援装备与物资信息库,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调动相应力量进行救援。

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用车辆及其内设装备的更新、补充和完善,并保持其随时可用;配备适量的专用防护仪器和防护用品。

基层政府负责调配所需的救灾物资,并逐步实现救灾物资由实物储备过渡到生产储备。

(四)医疗保障

发生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对伤员实施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建立医疗卫生信息数据库,数据库信息包括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卫生疾控机构能力与分布等。

(五)交通运输保障

加强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为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紧急处置工作提供良好的交通设施、设备工具和运行秩序。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备装备。

市交通和市政公用部门负责紧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与实施。公安部门根据需要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南京海事局、南京市地方海事局负责指挥其辖区内水域紧急交通管制。相关区县政府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救灾直升机的组织与管理,必要时由市政府委托南京警备区商驻宁部队支援。

(六)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维护,接到事故报警后,要迅速派出警力赶赴现场,设立警戒区,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目标和救灾物资的守护,及时发现和严惩趁火打劫、制造事端等违法犯罪活动。

事故发生地基层政府和组织要积极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

(七)通信保障

负责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值班电话、网址等应予公布,值班电话和网络系统保持24小时畅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动态监管信息应通过无线宽带网络传输其设备数据库的最新信息,并通过宽带网络搭建多媒体通讯平台,进行多用户、多窗口、多载体的信息传输。

(八)技术保障

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由本市的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等单位的人员组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修订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先进的技术、装备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有关各方应为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提供基础条件。

(九)人员防护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紧急抢险人员应制定科学的安全抢险技术方案,配置相应装备,防止砸、压、灼伤、烫伤、中毒、窒息等危险,在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现场指挥部的指令下进出事故现场。

群众的防护措施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由现场指挥部会同事发地政府共同确定事故发生地周围居民群众的疏散范围、方向、通道,下达疏散命令。居民避险疏散由事发地政府负责。

(十)社会力量动员

需要动员的社会力量包括全市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行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和设备、事故发生地群众及社会交通工具等。

(十一)演习演练

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演练前应当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方案。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评估。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

(十二)教育培训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协助同级政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科学知识和应急规范,公布报警电话。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协助同级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综合素质。

七、后期处置

(一)恢复与重启

对受害、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后,必须由质监部门核准的有资格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污染或者邻近设备设施损坏的,应经环保、卫生、安监、质监和建设等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开展修复工作。

(二)调查分析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按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需要对事故、受事故影响的设备和事故现场环境进行必要的检验(测)、试验及鉴定时,由事故调查组确定与事故各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专业单位负责。

八、奖惩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依规定报请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环境破坏或者财产损失。

重点特种设备:重点特种设备是指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特大伤亡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确定重点特种设备参考以下因素:

1、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特大事故后果的特种设备。

2、重要地区或者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3、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4、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5、经检验判为监控使用的特种设备。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者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

(二)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质监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当每二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后,对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三)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3: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预案阜阳市

一、总则

(一)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使应急救援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的安定和正常秩序,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制定阜阳市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次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性质特别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事故;

3.县级人民政府难以控制,请求支援的特种设备事故。

(四)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社会救援,整合资源、平战结合”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快速高效;

2.以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质监部门为主组织自救;

3.事故发生单位承担施救费用;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5.预警等级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四级,以及可能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事故,或者同一地区频繁出现同类事故的多发性倾向的,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进行预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在阜阳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设立阜阳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市政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专业机构(附件1,市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

市特种设备较大事故指挥中心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中心成员由下列单位组成: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政府新闻办、武警支队,事故单位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二)日常工作机构

市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与市质监局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中心合署办公,承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协调工作。

(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1.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网络

(1)县(市、区)应设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机构,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建立市、县两级应急救援组织网络。其中,市应急救援组织网络包括:市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特种设备相关大中型企业、检测机构。

(3)各级特种设备应急机构应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措施,特种设备数量集中的大中型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2.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1)市、县应急日常工作机构已建立与本地“110”、“119”联络机制,逐步建立、“120”、“122”以及电信系统的联络机制。

(2)组建市、县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并定期组织内部演练。

(3)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应按指令要求,立即出动应急救援队伍。

①本预案启动,市、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下达的应急救援协助指令;

②市、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预案演练,下达的应急救援演练指令。

三、预测、预警

各级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络,各级质监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利用质监系统的计算机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保证预测、预警服务系统的信息传递及反馈准确、高效、快捷。

四、应急响应

(一)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或业主,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质监部门。主管部门、质监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接报30分钟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其中发生重大事故时,事故单位或业主在报告当地质监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的同时,可以直接报告上一级有关部门,直至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

(二)市、县质监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于最快时间内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三)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事故设备、动态、影响情况、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并根据事故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四)市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市安委会和市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五)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紧急启动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发布启动市较大事故应急预案的指令,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迅速成立应急组织,组织伤员抢救、灭火消毒、人员疏散和隐患处置工作。

(六)应急预案启动后,市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要立即组织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

(七)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个工作组,分别负责抢险救援、医疗救治、卫生防疫、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信、人员疏散安置、社会动员、新闻报道、物资经费保障、生活保障等工作(现场指挥部设置见附件2)。

(八)新闻报道工作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

市应急机构负责新闻发布工作,统一向媒体和社会发布。

五、紧急处置措施

各级应急组织应针对事故特性,及时、有序、有效地实施现场急救与安全转移伤员,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损失。(针对不同类别的特种设备事故,具体事故处置办法按照省局颁布的《安徽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程序文件》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作业指导书执行)。

(一)封锁事故现场,建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气温)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工作区域内,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同时,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一般设立三类,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当发生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泄漏时还应设立疏散区域(附件3: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泄漏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建议位置图)。其中:

易燃易爆和液态氧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时,应立即消除危险区、缓冲区、疏散区内的明火,切断电源,关闭手机,并实行交通管制,关闭区域内所有机动车辆发动机,封锁交通道口。区域内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禁止一切明火,禁止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并设专人监护。

对发生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对危险区、缓冲区、疏散区内实行交通管制,封锁交通道口,区域内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禁止无关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并设专人监护。

对发生其他特种设备(非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的,应在事故现场危险区、缓冲区设立警戒线,封锁交通道口,禁止无关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

(二)紧急疏散人员。发生危害介质泄漏时,应立即确定事发地周边居民和群众的疏散区域,下达人员疏散的指令,组织人员疏散和清场检查,并做好疏散过程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和救助。其中:

对发生易燃易爆和液态氧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立即组织群众向上风向,迎风疏散转移。

对发生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立即组织群众用湿毛巾捂住鼻嘴,向上风向,迎风转移疏散。

(三)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对发生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泄漏的,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采取措施,处置泄漏。组织消防人员灭火和对发生泄漏的气体进行消毒或稀释,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压力容器及其周边受影响的压力容器,进行喷淋降温。对可倒换的,将事故设备及波及的其它隐患设备内部介质倒换至安全可靠设备之中,对于可移动的设备(如液氯、液氨、二氧化硫气瓶),在经有关专业人员判定可以移动后,组织具有安全防护知识和配备防护装备的人员,将设备移至可处理场所进行处置。

(四)扩大应急

对于下列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的事故,应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扩大疏散区域和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撤离现场人员,疏散群众,防止造成危害扩大。对无法采取措施、无力控制事故事态扩大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或请求上级支援。

1.易燃、易爆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泄漏,在无法堵住泄漏,并在周围空间形成混合爆炸气体,有可能形成化学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储罐、罐车);

2.易燃、易爆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造成的火灾,在无法控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温度,可能发生设备爆炸或者火灾,周边设备可能发生爆炸,或者可能形成空间化学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液化石油气储罐、罐车);

3.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化学爆炸或物理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

4.事故现场建筑物可能发生倒塌和事故设备可能发生垮塌,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

六、应急救援终止

应急救援的终止由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现场救援活动情况和事故调查组的意见,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宣布。应急结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事故现场隐患得到妥善处置,事故险情得到根本消除,经现场指挥部检查确认,不存在造成次生事故因素,不会对事故现场和周围环境造成火灾、中毒及环境影响时,由现场指挥部报告,经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可以撤消疏散区,撤回疏散人员。

(二)事故伤员全部送至医院救治,事故死亡人员遗体得到妥善处置,失踪人员已查明,事故现场处于保护状态,由现场指挥部报告,经市级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可以撤消警戒区,撤回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事故现场交由事故单位或事故发生地政府监管。

(三)具备下列条件时,应急指挥机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终止实施应急预案: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七、后期处置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二)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八、事故调查

应急结束后,进入事故调查程序。事故调查工作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

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接到调查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批复。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附则

??1、本细则由阜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发布起执行。

篇4:某热力供应中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积极应对在生产运行中突发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高效、有序、快速组织相关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中心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横向协调、外援为辅”的原则,防止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并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控制处理,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中心各供热站、热交换站和生产区域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失的事故。

三、基本情况

(一)中心最主要危险源来自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设备,其分布情况:中心第一供热站蒸汽锅炉4台;第二供热站蒸汽锅炉6台;第三供热站蒸汽锅炉4台;第四供热站蒸汽锅炉3台,桥式天车2台,电动葫芦4台;第五供热站热水锅炉2台,桥式抓斗天车1台,电动葫芦2台;中心分布在各换热站各类压力容器共有约40台;压力管道约3万余米。

四、危险性的确定

根据特种设备的种类、数量及潜在的危险特性,确定中心使用的特种设备最大的危险目标是:

(1)蒸汽锅炉15台,额定蒸汽压力从1.25—2.5MPa,蒸发量从10t/h—35t/h不等,一旦发生爆炸事故,易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2)热水锅炉2台,额定热功率29MW,额定出水压力1.25MPa,供、回水温度130/70℃,(按照即将扩大的新标准)将属于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范畴,一旦发生爆炸事故,易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3)蓄热器、换热器、分汽缸、连排扩容器等压力容器约40台套,易发生爆炸事故,造成财产和人员损失。

(4)遍布供热区域的压力管道约3万余米,发生泄漏造成烫伤或影响沿线电力、通讯等线路的安全。

五、应急预案启动

锅炉、压力容器、蒸汽管道发生爆裂或出现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发生后,中心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六、事故的处置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抢救和抢险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应立即将事故概况分别报告中心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和调度中心,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贻误救援工作时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并要在24小时内按照事故上报程序作出书面报告。应急小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规定的时间、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七、应急救援组织

中心成立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中心调度室,工程抢险、物资供应、后勤保障等部门。

组长:中心总经理

副组长:中心副经理

成员:各供热站主任、办公室主任、生产科科长、建设规划科科长、供应科科长、车队队长

各部门成员及职责:

中心调度室:生产科主要成员(安全员、电气、维修、外网)

(1)负责向各工作组传达领导的指令,并监督落实;

(2)协调抢险过程中职能交叉问题;

(3)收集各工作组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工程抢险组:各站主任负责,抢险人员由各站维修班为主组成。

(1)在得到抢险命令后,立即组织抢险人员三十分钟内赶

到事故现场,进行抢救抢修。

(2)在确保人员安全和设备安全的情况下,尽快恢复生产,保障供热。

物资供应组:供应科

要提前备好事故抢修的一切物资,保证抢险抢修物资供应。

后勤保障组:办公室及车队。

(1)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并给予妥善安置。

(2)保障抢险抢修人员的生活供应。

(3)保障交通工具齐备畅通。

八、突发事故的分级和相应预案

突发事故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特大事故”三个级别。

每个突发事故级别对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如下:

(1)一般事故,设备或管道的零部件在运行中突然损坏,影响锅炉停运3小时以内,没有影响正常供热。修复费不足2000元的事故;责任单位立即组织人员和所需物资、工具进行抢修;并在6小时内抢修完毕,通知生产科和分管经理。责任单位立即组织分析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经济损失等情况并报生产技术科,责任单位对事故相关人员作出处理以及落实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2)大事故:设备或管道的零部件在运行中突然损坏,造成单台锅炉停运1天或影响供热4小时以上,修复费在2000-50000元之间,没有人员严重伤害的事故;一旦发生,责任单位立即组织人员和所需物资、工具进行抢修并在8小时内抢修完毕;并通知生产科、分管经理、经理;由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特大事故:设备损坏严重,供热处于瘫痪状态,修复费用在50000元以上,或造成至少1人重伤或死亡;一旦发生,责任单位立即通知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采取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的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在确保人员安全和设备安全的情况下,组织抢险人员和所需物资、工具进行抢修,争取在最短时间恢复正常供热,并通知生产科、分管经理、经理;由中心将事故调查及处理情况上报开发区管委会和开发区安监局、开发区技监局等上级主管部门。

九、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演习

根据实际情况和运行特点有针对性的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进行模拟演习。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十、附则

(1)本应急救援管理由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每两年修订一次,必要时及时修订。

(2)各供热站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中心应急小组备案。

(3)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时,本预案与开发区管委会及主管部门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一并执行。

附件:1.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措施

1.1锅炉事故应急措施

1.1.1锅炉爆炸事故。一旦发生锅炉爆炸事故,必须设法躲避爆炸物和高温水、汽,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将人撤离现场,有条件时拨打“119”、“120”、“110”等电话请求救援,并将情况逐级上报。爆炸停止后立即查看是否有伤亡人员,并进行救助。

1.1.2锅炉爆管事故。

1.1.2.1炉管破裂泄漏不严重且能保持水位,事故不致扩大时,可短时间降低负荷维持运行,待备用锅炉启动后再停炉。

1.1.2.2严重爆管且水位无法维持,必须采取紧急停炉,但引风机不应停止,还应继续给锅炉上水,降低管壁温度,使事故不致再扩大。

1.1.2.3如因锅炉缺水,管壁过热而爆管时,应紧急停炉,严禁向锅炉给水,这时应尽快撤出炉内余火,降低炉膛温度,减少锅炉过热程度。

1.1.2.4如几台锅炉并列供汽,应将故障锅炉的主蒸汽管与蒸汽母管隔断。

1.2压力容器设备及附件的事故应急措施。

1.2.1当压力容器及其设备发生爆裂、鼓包、变形、大量泄漏或突然停电、停水,使压力容器及其设备不能正常运转,或压力容器及其设备周围发生火灾等非正常原因时,必须紧急停止运行。

1.2.2压力容器及其设备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必须设法躲避爆炸物,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将人撤离现场,有条件时拨打“119”、“120”、“110”等电话请求救援。爆炸停止后立即查看是否有伤亡人员,并进行救助。

1.3铲车事故应急措施

1.3.1铲车举升货物到高空后如发生不能放下故障后,司机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并警戒任何人不准通过危险区,如短时间内故障处理不好,应用隔离带将铲斗隔离。

1.3.2如需到铲斗下处理故障,则应用支架将铲斗架好,人员才能进入铲斗下检修。

1.4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措施

1.4.1起重天车、电动葫芦吊运重物时如遇突然停电或设备突然发生故障,司机和指挥人员不准离开现场,要警戒任何人不准通过危险区,等电力恢复或设备处理完后将吊运的重物放好后才能离开。

1.4.2起升机构制动器在工作中突然失灵时,要沉着冷静,做慢速反复升降动作,同时开动天车或电葫芦,选择安全地点放下重物。

1.5配电设备事故应急措施

1.5.1配电设备运行中因短路、过载等故障原因而突然跳闸时,为最大限度降低损失,配电当班人员要进行详细检查。

1.5.2检查出是高压断路器和低压总屏,其中一项跳闸时,应马上合闸,保障厂区供电。同时当班班长组织人员对跳闸原因进行查找和处理。

1.5.3检查出是分路断路器跳闸时,应在分路断路器上挂上“禁止合闸”的警示。同时当班班长组织人员对跳闸原因进行查找和处理。

1.5.4变配电设备出现异常时,应马上对异常设备进检查、分析。

1.5.5如设备过负荷,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安排调整负荷或改变变配电设备的运行方式,以适宜生产需要。

1.5.6如变配电设备出现故障缺陷,值班人员应立即对故障的变配电设备进行检修。当故障较大或因供电要求一时处理不了时,必须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故障恶化扩大,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

1.5.7配电设备运行中因短路导致爆炸,立即切断电源,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将人撤离现场,有条件时拨打“119”、“120”、“110”等电话请求救援,并将情况逐级上报。爆炸停止后立即查看是否有伤亡人员,并进行救助。

1.5.8配电设备运行中因短路导致火灾,立即切断电源,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将人撤离现场,有条件时拨打“119”、“120”、“110”等电话请求救援,并将情况逐级上报。同时,立即组织人员展开扑火工作,火灾停止后立即查看是否有伤亡人员,并进行救助。

1.5.9外线停电时,配电设备应急措施。

1.5.10突然停电时,当班人员应分头进行应急工作。

一部分当班人员查看电梯是否出现将乘客困在轿厢内的情况,如果出现,解救被困的乘客;一部分当班人员立即将主供电线路和备用供电线路进行切换,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尽快恢复供电。

1.5.11明确外线停电时间时,将停电时间通知企业各部门,让各部门提前做好停电前的准备,并提前将电梯停放到基站。在外线停电之前,当班人员立即将主供电线路和备用供电线路进行切换,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尽快恢复供电。

2、应急救援小组成员联系电话:

应急救援组组长:*******

副组长:*******

第一供热站主任:*******

第二供热站主任:*******

第三供热站主任:*******

第四供热站主任:*******

第五供热站主任:*******

办公室主任:*******

生产科科长:*******

建设规划科科长:*******

供应科科长:*******

汽车队队长:*******

3、应急救援人员名单(略)

篇5:某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为在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地实施紧急处置,减少事故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校各校区,对教学、科研、生产和师生员工生活、学习影响较大的锅炉、配电室、煤气加压站、气瓶、电梯等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设立**大学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长办公室、校产总公司、后勤管理处、实验设备处、基建处、保卫处和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二)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长担任,成员由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宣传部、实验设备处、基建处、监察处、法律事务室、发生事故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保卫处副处长组成,具体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各种事项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三)指挥部下设5个组。

1、警戒保卫组。由保卫处牵头,负责现场警戒保卫和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交通等。

2、抢险救援组,由事故发生单位牵头,负责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与地方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检测处置。

3、医疗救护组。由后勤管理处牵头,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或向地方医院转送。

4、后勤保障组。由后勤管理处牵头,负责提供事故紧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和车辆等。

5、善后工作组。由校长办公室牵头,由保卫处、宣传部、监察处、法律事务室和事故发生单位组成,负责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抚、抚恤和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处理因事故引起的法律诉讼、保险索赔等事宜。

三、危险目标的确定及分布情况

(一)学校锅炉房、主配电室、燃油罐、气瓶间、燃气加压站、电梯等

(二)上述危险目标分布在后勤管理处、校产总公司、实验设备处等部门。

四、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立即向分管校领导和校园110报告,分管校领导接报后应立即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校园110接到报警后要立即向保卫处长汇报,保卫处长接报后应立即向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

(二)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2、发生事故设备的有关参数;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遇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5、事故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6、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处理的其他有关事宜;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组织人员本着救人第一的原则进行人员救护和事故抢险,并最大限度地保护好事故现场;保卫人员接警后应迅速到达现场,进行现场警戒和维持治安秩序。

五、事故的应急处置

(一)学校主要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大小和影响范围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本预案的,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联络,立即按本预案组成指挥部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处置措施

1、抢救受害人员。事故发生后,及时、有序、有效地实施现场急救与安全转移伤员,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率、减少事故损失。

2、控制危险源。根据事故性质迅速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故造成损害的进一步扩大,需要地方有关部门给以支援的,要迅速与地方有关部门取得联系,提高事故的抢险效率。

3、事故可能造成有害物质扩散的,要尽快进行人员疏散和转移,撤离危险区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同时做好自救和互救工作。

4、进行现场清理,消除危害后果。

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联系表(略)

指挥部办公室成员联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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