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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管理区域(以下简称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烟台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和提供交通服务。

第二章?船舶报告

第四条?船舶进烟台港驶抵第一报告线时,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进港目的以及VTS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还应报告所载危险货物种类、数量。

船舶进、出烟台港驶抵第二报告线时,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

第五条?船舶靠泊或锚泊后,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泊位或锚位。

船舶离泊或起锚开航前,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位置和驶往港。

第六条?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第七条?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现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迅速向VTS中心报告。

第八条?除另有规定外,按公约和法规要求配备AIS的船舶应使AIS始终保持运行状态,并确保AIS信息的准确。

第九条?船舶进行下列作业,除应遵守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外,在作业开始前和结束后30分钟内,应向VTS中心报告:

1、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重要导航设备;

2、试车、试航;

3、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4、其他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

第十条?引航员引领船舶,应向VTS中心报告登、离船的船名、时间、地点及引航员姓名或编号。

第十一条?船舶与VTS中心在甚高频无线电话中所使用的语言应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并尽可能使用标准航海用语。

第三章船舶交通管理

第十二条?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应服从VTS中心的指挥和管理。

VTS中心可以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在VTS区域内实施交通管制。

第十三条?除因特殊情况经VTS中心同意外,引航员引领船舶进出港时,应在规定的地点登、离船。

第十四条?禁止船舶在锚地以外的水域锚泊。船舶为避免险情紧急锚泊后,应立即报告VTS中心。

第十五条?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时,应使用安全航速,并应遵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的限速规定。

船舶在航道内航行时,禁止追越。

第十六条?VTS中心根据交通流量、通航环境情况及港口船舶动态计划实施交通组织,并可根据交通组织的实际情况对航行计划予以调整、变更。

第十七条?甚高频无线电话09频道是VTS中心与船舶通讯的工作频道,任何船舶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公共通信秩序,不得占为它用或干扰该频道工作。

第十八条?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在甚高频无线电话09频道上保持正常守听,注意收听VTS中心播发的航行安全信息,及时回答VTS中心的询问。

第四章?船舶交通服务

第十九条?VTS中心在工作频道上定时或者必要时播发船舶动态、助航标志状况、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他交通安全信息。

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随时提供上述信息。

第二十条?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为船舶在航行困难或气象恶劣环境下,或船舶出现故障或损坏时,提供助航服务。

船舶不再需要助航时,应及时报告VTS中心。

第二十一条?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VTS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则的,主管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严惩。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

第二十四条?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船长和引航员在背离本规则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VTS中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船舶”是指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规定应配备通信设备的船舶。

“烟台VTS系统”是指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交通实施管理并提供服务的系统。

“VTS区域”是指以烟台山灯塔为圆心,15海里为半径的水域。

“第一报告线”是指以烟台山灯塔(37°32′52″N,121°23′46″E)为圆心、半径15海里的圆弧线。

“第二报告线”是指(1)船舶经由烟台港北水道进出港时,以小山子灯桩(37°35′37″N,121°25′57″E)为圆心、半径3海里的圆弧线;(2)船舶经由烟台港东水道进出港时,以“牟0灯浮”(37°31′27″N,121°33′48″E)为圆心、半径2海里的圆弧线。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烟台港船舶报告规定》(烟港监〔1999〕通航字第29号)同时废止。

篇2:局安全监督处长岗位安全职责

1、向分管局长负责,并负责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接受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认真执行国家、上级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对本系统的安全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考核的责任。

3、指导和监督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和局属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监督工作。

4、负责起草有关安全监管制度、规定、办法、意见、报告和指导性文件。

5、协助分管局长做好安全宣传教育等重大活动、会议的组织、协调、联络和承办工作,并负责准备交通系统安全工作会议的有关资料及安全总结、考核资料。

6、协助分管局长做好安全培训和安全研讨及安全专项活动。

7、负责汇总统计交通系统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结合上级要求,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措施。

8、负责建立健全安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标准、办法和工作必备的各种原始记录、报表、台账及文件档案资料。

9、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指导、监督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和局属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督导责任单位(部门)限期完成整改。

10、负责本处室车辆、设备、设施和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到人,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11、遇有重特大公交事故,按“局应急预案”,随分管局长或受局领导委托带队前往救援处理。

篇3: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营口港交通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营口港务集团所辖鲅鱼圈港区、营口港区、仙人岛港区、盘锦港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港口道路,是指港口区域内的道路、货场通道、客运站公共广场、停车场以及由港口建设、维修、养护的疏港路等供车辆通行的地方以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授权港口公安机关管辖的道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在港口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流动机械车。

第五条在港口道路通行的车辆、行人及从事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坚持依法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原则。港区内企业,应当贯彻交通安全法规,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积极维护港口道路交通秩序。

第七条本办法由营口港公安局、营口港务集团安全生产监督部负责实施。

第八条营口港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同时为营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营口港交通警察大队,是港口道路交通和车辆管理的执法部门,享有市(县)交警大队同等职责和权力。

营口港务集团安全生产监督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部”)是港口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营口港务集团港口设施管理部(以下简称“港口设施管理部”)是港口道路设施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九条港口道路与货场、作业现场界线的划定以及主干道路的确定,由营口港公安局确定。

第十条港口设施管理部及港区内各单位须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漆划道路标线、安装标志、设置信号和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路况复杂、交通流量大的道路和铁路、道路交叉的道口,视距、宽度、坡度需符合安全要求,并设置警告牌及安全防护等设施,对损坏、缺失的道路设施必须及时恢复。

第十一条?港区道路管理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港区道路未经营口港交警大队、港口设施管理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占用、挖掘、堆存货物、搭棚、盖房或有其它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二)挖掘道路必须经营口港交警大队、港口设施管理部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必须按批准时间、地点、范围和要求进行。路两端要设置安全防范设施和指路标志,夜间须安装红灯警示,复杂地段要专人值守。如延期施工和移动交通设施须重新审批;

(三)道路的绿化、设广告牌等不准遮挡路灯、指挥信号和交通标志,不得影响会车视线。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港口时,规划建设部、港口设施管理部须将港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纳入总体建设规划,做到与港口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营口港公安局、港口设施管理部应参加港口道路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三章车辆和驾驶员管理

第十三条凡进港从事生产运输、建设运输业务的外来单位,必须到安全生产监督部签订《安全协议书》、交纳风险保证金。未签订安全协议书的,营口港公安局交警大队不予办理港内通行牌照,已办理的予以注销,各单位不得使用此类车辆。

对进港从事生产运输、建设运输业务的车辆实行分类管理,车辆管理主要分为四类:

一类为基本建设车辆,规划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日常主管部门,监督各运输单位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本办法。该类车辆必须办理土石方运输通行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更换所属运输单位时必须重新办理,并将原证上交,不上交的不予办理新证。

二类为港内各单位倒运车辆,包括自有和外委的集卡车、散粮车、钢材车等,各单位作为日常主管部门,监督各运输单位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本办法。

三类为市出市入车辆,各单位作为日常主管部门,做好属地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四类为集装箱进出港车辆,集装箱业务部、各集装箱码头公司及集装箱场站作为日常主管部门,做好属地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港区内各单位自有及为其提供服务的外协车辆须喷刷放大牌号、车属单位名称,并保持清晰完好。放大号喷刷在两侧及后部车厢板上,高度不低于30CM,放大号不得集中喷刷在一起,要平铺在车厢板上。

第十五条未经营口港公安局批准,严禁在港口道路学习驾驶。

第十六条?在港口道路通行的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港口道路行驶车辆必须检验合格,“三证”齐全,随车携带。号牌、行驶证不得转借或伪造。商品车如需在港口道路移动,必须到营口港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移动手续,领取临时移动证,并遵章守法,按规定路线行驶;

(二)在港口道路行驶的车辆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喇叭、刮水器、后视镜、灯光装置必须齐全,功能有效。自行车、电瓶车制动器必须灵敏、有效,故障车辆不能行车时,必须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在车身前后设警告标志和信号灯光;

(三)所有在港口道路行驶的车辆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指挥、接受违章处理;

(四)所有在港区道路行驶车辆、流动机械及其驾驶员必须按规定时间接受检验,逾期未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在港区道路上行驶;

(五)在港口道路行驶的摩托车,必须证件齐全,驾驶员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并严禁超速行驶、酒后驾车,严禁载人。港内各单位作业人员不准骑摩托车到作业现场;

(六)港口道路禁止无牌无证的“黑车”、报废车和车辆技术状况不合格的车辆行驶,违者由交警大队扣留车辆。

第十七条?在港口道路行驶驾驶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港口道路行车,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特殊货物准运证,所有证件不得转借、涂改和逾期不检;

(二)驾驶员不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安全设备不全、机件失灵、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更不准驾驶报废车、“三无”车;

(三)驾驶员不准酒后驾车,驾车时不准吸烟、吃零食、闲谈、打手机。不准过度疲劳驾车和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驾车,不准穿拖鞋或赤足驾车。

第四章车辆装载和行驶

第十八条?车辆在港口道路行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各种车辆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在划有标线的道路上,车辆必须按线行驶,各行其道,越线超车和左转弯必须确保安全。各类车辆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任何车辆不得穿越货场和封闭区域;

(二)公安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不受交通标志、标线、车速限制,其它车辆行人必须让行、不准穿插超越;

(三)在港口道路上行驶的车辆、人员遇有警车护卫的车队时必须让行,不准穿插超越;

(四)车辆通过有指挥信号的交叉路口必须严格按标志、标线信号行驶,通过无交通指示信号的路口让干路车先行,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未进路口车让先进路口车先行,货运车让客运车先行,港机车让汽车先行;

(五)各种车辆在港口道路行驶时,要严格执行营口港港口道路车辆行驶速度规定;

(六)港口交通道路严禁机动车辆乱停乱放。铁路道口、交叉路口、桥梁、弯路、狭窄路、室外消防栓及结合器、消防机关三十米内,影响其它车辆通过的地段、作业现场通道、公共场所入口、施工地段都不准停放车辆,车辆停放必须关闭电路,拉好手制动器,锁好车门;

(七)港口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在有照明的情况下,须开防眩目近光灯、示宽灯、尾灯,在无照明情况下使用远光灯,遇有道口、仓库、门卫使用近光灯。雾天行驶需开防雾灯,倒车须有蜂鸣音响警示灯;

(八)机动车在港口办公区和夜间在生活区行驶,禁止使用喇叭,港口流动装卸机械不准按高音、怪音气喇叭;

第十九条?在港口道路行驶的车辆装载货物必须遵守有关规定。运输车辆运载货物,要确保安全,不准严重超载、不准洒漏、污染或砸坏路面。

第二十条车辆载运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准运证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车上须按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要求设置"危险品"字样的标志灯牌。货物要绑扎牢固,指派专人押车,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二十一条车辆载运不得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重量。载运体积超限的大件物品时,须按营口港公安局交警大队指定的时间、路线限速行驶,并有明显标志,必要时有先导车辆和人员引导。

第二十二条集装箱专用车载运其他货物时须加装护栏。

第二十三条流动机械车牵引拖带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除专用牵引车、汽车外,其他轮式机械车不准牵引挂车、拖盘车;

(二)牵引车拖带拖盘车时,小型拖盘车空载、重载不得超过三个,大型拖盘车只准拖带一个;

(三)被拖货物的宽度不得超过牵引车车宽,长度限于不得使拖车后端货物触地。如有特殊作业,白天必须设置安全警示牌,夜间必须设置安全指示灯。

第二十四条流动机械车载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轮式起重机在行驶中,起重操作室内不准乘人;

(二)流动机械车除按驾驶室核定的人数外,其他部位不准载人;

(三)客运部门载运行李的专用拖盘车附载押运人员须有安全保护装置。

第二十五条车辆在港口道路上行驶,除遵守交通法规外,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轮式起重机、叉车、装载机在吊、载货物时,不准作为运输车辆吊载货物在港口主干道路上行驶(如作业需要时,必须封闭该区域);

(二)叉、铲车行驶时禁止升降货架和铲斗;

(三)集装箱正面吊运机行驶时不准放下吊架,驾驶员须认真了望,其它车辆注意避让;

(四)各种吊车须将吊杆放平,大型吊车吊杆前端距地面高度不得超出驾驶室,钩头必须固定,必须有人了望引路,夜间行驶时吊杆前端须设置信号灯。

第二十六条车辆在港口道路上遇有旅客排队上下船和工人排队通过时,应停车让行或绕行,禁止与旅客抢行或穿插旅客行列。

第二十七条码头前沿禁止非作业车辆行驶和停放,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船舶物品专供车辆等除外。

第二十八条车辆过地磅?重时要按规定路线顺序行进,禁止逆行和争道抢行。

第二十九条车辆经过港区内铁路道口时,必须谨慎驾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不得争道抢行;禁止在铁道线1.5米内停放各种车辆和货物;机动车、流动机械车必须在铁道线作业时,车辆不准熄火,驾驶员不准离车,不得在铁道上滞留。

第五章非机动车和行人

第三十条港口道路上骑电瓶车、自行车不准带人,不准穿越货场和封闭区域。骑电瓶车、自行车到现场必须放在指定的摆放位置上。

第三十一条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右边行走,并???意避让来往车辆,不得在作业现场、港口道路上随意穿行。横过道路时须在人行横道内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要确保安全后再通过。行人在交通道路上不准追逐、游戏、抛物击车,乘车人不准扒车或强行上车,特别是不准乘搭摩托车、载货运输车,乘车时身体的部位不准伸出车外,不准抛物击人。

第三十二条旅客上下船必须按指定路线行走,不准在港口道路上滞留。

第六章?车辆行驶速度要求

第三十三条?结合港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具体情况,将港区内道路共分为主干道、次干道、通道、路口(铁路道口)及转弯处、磅房(检查桥)五部分作限速要求。

(一)主干道

限速规定:非生产性小型车辆(包括港内出租车、私家车、客车、货主车辆等车辆)50公里/小时,各类进港生产性运输车辆(包括运输货物、物料、施工用料等车辆)40公里/小时,流动机械(包括叉车、装载机、轮胎吊等车辆)20公里/小时。

主要路段范围:

1、鲅鱼圈港区:

1)一号门至股份一公司办公楼前十字路口路段;

2)三号门至营口中远集装箱码头检查桥前十字路口路段;

3)营口中远集装箱码头检查桥前十字路口至五号门路段;

4)三号门经水电公司办公楼前至五号门路段;

5)万瀛场站检查桥前主通道路段;

6)四号门至集团集装箱码头公司检查桥前路口路段;

7)集铁物流公司场站南侧主通道路段;

8)二号门至股份一公司办公楼前十字路口路段。

2、盘锦港区、仙人岛港区、营口港区主干道由所属公司及交警部门共同确定。

(二)次干道

限速规定:非生产性小型车辆(包括港内出租车、私家车、客车、货主车辆等车辆)40公里/小时,各类进港生产性运输车辆(包括运输货物、物料、施工用料等车辆)30公里/小时,流动机械(包括叉车、装载???、轮胎吊等车辆)20公里/小时。

主要路段范围:

1、鲅鱼圈港区:

1)股份一公司办公楼前十字路口至A港池码头前沿主通道路段;

2)股份一公司办公楼前十字路口至一港池锅炉房前铁路道口路段;

3)鲅鱼圈港区各码头前沿主通道路段;集装箱箱区环形主通道;

4)股份一公司办公楼前十字路口至营口中远集装箱码头公司检查桥前十字路口路段;

5)三号门经物流食堂至四号门主通道路段。

2、盘锦港区、仙人岛港区、营口港区次干道由所属公司及交警部门共同确定。

(三)通道

限速规定:所有进港车辆均限速为20公里/小时。

主要路段范围:除上述被列入主干道、次干道的港区内,包括堆场、铁路专用线两侧的所有通道,适用于集团所有港区。

(四)路口及转弯处

限速规定:所有进港车辆均限速为15公里/小时。

主要路段范围:所有铁道道口(包括有人道口、无人道口、平交过道)和公路路口转弯处。

(五)磅房、检查桥

限速规定:所有进港车辆均限速为5公里/小时。

主要路段范围:适用于集团所有港区各磅房、检查桥处。

第七章交通管理处罚、奖励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营口港公安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外,营口港务集团安全生产监督部将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协议书》对违规的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港口道路发生一切交通事故统一由营口港交警大队负责处理;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部门所属港口专用线的道口发生的路外交通事故,由营口港交警大队负责处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中任意一款规定所产生的后果,均由违规人员(车辆)及其所属单位承担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凡进港人员、车辆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将参照《营口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人员、车辆所属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且不及时整改的,将对违规单位(部门)视情节处罚2000-5000元。

第三十九条?对涂改、伪造土石方运输通行证的车队所属单位处罚3000元,取消该车辆年度内进港运输资格,营口港公安局注销其入港证。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之规定的,对违规车辆所属单位视情节处罚1000-2000元。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的,将对违规车辆所属单位视情节处罚500-1000元。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凡属港内各单位人员的,对其所属单位处罚500元。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对车辆所属单位处罚500元/车次。

第四十四条?集团所属各单位,对本单位辖区内发生的各类交通肇事要立即上报到集团安全生产监督部、营口港公安局交警大队及集团相关职能部门。对于车辆超速、穿越货场、事故隐瞒不报等违规行为提供线索的单位,集团将把处罚款的30%奖励给该单位,用于车辆监控、抓拍装置的购置及奖励举报员工。对于辖区内交通事故和洒漏管理好的单位在考核中予以加分奖励。

第四十五条?港区内哪家单位管理区域发生事故要处罚该单位,处罚金额为事故单位处罚款的15%;哪家单位使用的车队发生事故要处罚该单位,处罚金额为事故单位处罚款的30%。区域内发生事故不及时上报的处罚5000元。

第四十六条?从2011年9月1日起把交通事故作为集团内各单位安全考核指标。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营口港公安局、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原营港安委发【2003】8号文件《营口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4:大桥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石泉公路管理段长大桥安全运营管理工作,提高管养长大桥的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公路法》、《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预防事故为主,确保设施安全,狠抓应急管理,强化通行管理”的原则开展长大桥的安全运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长大桥安全运营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同时应遵循管理措施与养护工程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做好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保证应急措施高效运转。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得以贯彻落实。

第五条对及时发现长大桥安全隐患、举报或者制止影响长大桥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章运营安全管理

第六条在依附长大桥及其附属设施架设管线的,石泉公路管理段路政大队在审批时应当征得市局路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督促管线产权单位应定期对管线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长大桥改建、扩建、维修时,应积极给予配合。

第七条车辆通过长大桥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反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指示行驶,除遇紧急情况,不得在长大桥上(内)停车或低速行驶。

第八条路政大队应根据交通情况,及时调整、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做到完好、齐全、醒目。

第九条装载、携带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长大桥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确保运行安全。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它严重影响长大桥运营安全情形时,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得驶上(入)长大桥。

第十条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上(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构)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桥面(路面);

(二)架设压力超过规定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三)利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拦、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排险、养护维修除外);

(四)擅自设置广告或者移动附属设施;

(五)其他损害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妨碍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设施安全检查与维护

第十一条公路管理股应当加强对桥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检查、养护、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二条养护责任人应每日对长大桥主要结构部位进行观测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桥梁工程师或公路股人员。桥梁工程师应对养护责任人上报的问题及时到现场查看,如影响桥梁安全运营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上报市公路局。

第十三条长大桥隧日常巡查以可清晰目视范围内的桥面系(桥面铺装、防撞护栏、人行道栏杆、照明系统、交通标志、标线、伸缩缝、桥面排水系统等),日常巡查由各路段养护责任人负责每日1次,并认真观察记录桥梁结构及设施有无异常情况或损坏。

第十四条长大桥隧经常性检查的检查项目主要包括:梁体、索塔、斜拉(吊)索系统、系杆、墩台基础、桥面系等。

经常性检查由桥梁工程师负责,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简单量测设备以及记录工具等。长大桥隧应根据不同检查部件确定检查频率。

(一)对新建长大桥梁,梁体、索塔、桥面系等一般3月/次;斜拉(吊)索系统、系杆等一般2月/次;支座、阻尼器、墩台及基础等一般6月/次。

(二)对已建成长大桥梁,应根据各部件技术状况适当增加或延缓检查频率。

第十五条长大桥隧日常巡查、经常性检查完成后,应当及时更新养护管理系统数据,根据检查结果及时确定维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在组织实施长大桥维护作业或工程时,应当根据作业或工程的规模、性质、特点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专业养护队伍。

第四章安全监测和预警

第十五条桥梁工程师及公路股相关人员应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长大桥桥梁安全监控点,及时掌握长大桥的整体技术状态和运营条件,为长大桥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可靠性评估及相关科学研究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长大桥管养单位应根据安全监测工作的开展,不断完善长大桥安全监测和预警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对监测评估的结果,单位各股室应及时给予响应。

对长大桥技术状况下降、结构性能降低,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公路股、路政大队应当及时设置或变更限载和安全警示标志,加强交通控制和管理,迅速采取相应工程措施进行处治或修复,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长大桥安全预警级别共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第十九条长大桥管养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明确长大桥安全预警的判定标准、工作要求、发布程序、责任部门、管理措施、第一响应队伍,以及进入预警期后应当响应的部门、程序、时限、方式、要求等。

第二十条进入预警期后,各部门股室和应急联动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实施相应的响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根据长大桥安全隐患的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预警信息的发布机构或被授权机构可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

安全隐患消除后,预警信息的发布机构或被授权机构应当及时解除预警,迅速恢复正常运营秩序。

第五章应急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长大桥遭遇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有效应急措施,组织抢修或救援,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三条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影响长大桥安全运营的突发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由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指导开展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发生突发事件或交通事故时,各部门股室和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和分工采取相应措施,引导过往车辆安全通行,将现场人员及时疏散引导至安全区域(安全通道),避免发生二次事故。

第二十五条影响长大桥安全运营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第二十六条应根据应急预案,加强人员、物资、交通运输、通信保障等应急保障工作,并加强对各类应急资源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应根据事态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石泉管理段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石泉公路管理段

?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

篇5:客运专线公司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公司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铁道部公文处理办法》,结合哈佳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公司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规范建设管理行为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

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公司综合部是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每一名工作人员都应当认真学习掌握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对公文办理做到应知应会。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七条?公司使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的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构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任免和聘用人员。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单位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

(十三)函。适用于不相隶属的单位或部门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四)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八条?公文格式可分为通用格式和特定格式。公文的通用格式一般指在发文单位标志中带有“文件”二字的公文格式。公文的特定格式是相对于公文的通用格式而言的,是公文通用格式的补充,通常包括信函格式、命令(令)格式以及纪要格式等。特定格式公文的作用和效力与通用格式公文相同。

第九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发文单位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页码等要素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秘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单位标志。通用格式公文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联合行文时,发文单位标志中一般并用联合发文单位名称,主办单位排列在前,如发文单位较多时,也可以单独用主办单位名称。信函格式公文发文单位标志不加“文件”二字;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单位标志。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只主办单位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公文应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姓名。上行公文需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发。

(七)标题。由发文单位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单位。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使用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单位署名。署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公司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为准,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的主办机构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单位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单位印章,并与署名单位相符。

(十四)附注。印发传达范围或公文办理联系人、联系电话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

(十七)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单位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公文中各要素的编排规则和公文排版、印制、装订等要求,按照铁道部办公厅发布的《铁道部机关公文格式》(铁办办〔2012〕68号)执行。公文使用的汉字和词语、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单位。?

第十二条?公司内设部门不得正式行文。“正式行文”是指以“公司文件”形式向其他单位制发公文。“以函的形式”行文是指以信函式公文的格式行文。信函式公文除以“函”的文种外,还可以选择与行文方向一致、与公文内容相符的其他文种。

第十三条?公司制发的公文一般发给相关省、市、县、区有关部门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物资供应等单位。除重大事项需向中国铁路总公司行文外,凡属中国铁路总公司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以函的形式向中国铁路总公司部门行文,涉及几个部门的可以抄送,亦不必抄送中国铁路总公司。

第十四条?“请示”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需要同时送其他单位的可用抄送,但不得抄送下级单位。

“意见”用于上行文时,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用于下行文时,一样体现出强制性和约束力,下级单位应遵照执行;用于平行文时,所提意见供对方参考。

除上级单位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公司名义向上级单位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报告”。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五条?收到参建单位的“请示”或“意见”,公司必须做出处理或答复。“请示”或“意见”实行“催办查办通知书”制度,领导阅示后,综合部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限期反馈,综合部并负责答复来文单位,无承办部门的,由综合部负责答复。

第十六条?公文要精简,注重效用。

(一)凡可一次行文的,不分别行文;可不行文的,不行文。会议已印发的材料和领导讲话材料不再发文,通过当面协商、电话联系等方式能解决的事务性问题不再发文。

(二)转发的公文法规性、指令性较强的,可原文照转;需部分贯彻执行的,可摘要转发有关部分;需结合实际细化贯彻的,应根据原文精神另行拟文,原文不再转发。被转发的公文不要抄送原发文单位。

(三)压缩文件篇幅和印数。公文内容要简明扼要,一般不超过3000字;控制发文范围和印数,除发给直接办理公文及其他有关单位外,无关单位一律不抄送。

第五章?发文办理

第十七条?公司发文办理指以公司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一般包括:拟稿、审稿、会签、核稿、签发、登记、复核、缮印、校对、用印、装订、封发等程序。?

第十八条?以公司名义行文的种类及内容划分如下:

(一)《哈佳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1.向上级单位或部门请示、报告重要工作;

2.转发上级单位或部门文件;

3.部署全局性的重要工作;

4.发布公司管理办法;

5.发布重要奖惩事项;?

6.其它需发《公司文件》的事项。?

(二)《哈佳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函》

1.公司与上级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2.公司与路局、省、市政府各部门(包括地方铁路),以及有工作关联的区、县(包括县级市)、镇、乡政府及其部门,其他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

(三)《哈佳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会议纪要》。用于记载公司领导主持或委托召开的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十九条拟稿草拟公文要按规定的发文稿纸格式逐项标明。草拟公文要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

(二)事由清楚,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字词规范,标点正确,书写整齐,简洁明了;

(三)公文的文种应根据行文目的、发文单位的职权和与主送单位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体现紧急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先引发文单位名称、标题,后引发文字号。使用非规范简称时,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引用外文或国际组织缩写形式时,应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含义或规范的中文全称。日期应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公文出现结构为两个层次时,序数顺序为“一”、“1.”;结构为多层次时,序数顺序为“一”、“(一)”、“1.”、“(1)”。

(七)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根据来文拟办的文稿,来文应附在文稿后,以便审核、归档;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规章条目、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词、缩略词、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书写外,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十)受文单位要写全称或规范的统称、简称;单位名称不能表明所在地时,要在拟稿纸上注明地址以便及时投送;

(十一)拟写、修改、签发、批示公文,应使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禁用纯蓝墨水和圆珠笔、铅笔;可使用计算机打印设备拟写文稿。

(十二)文件标题字号应使用二号宋体,正文标题应使用三号黑体,正文应使用三号仿宋体;字间距应用“标准”,行间距应用“单倍行距”,同时根据需要可用“固定值”调整行间距。

第二十条?会签:会签公文,主办部门应先签署意见,然后交协办部门依次签署意见。

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必须与之协商、会签,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协办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并附协办、主办部门的书面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

第二十一条?审稿、核稿:对文稿质量要层层负责把关。公司发文必须先由拟稿部门负责人认真审稿、把关,然后送综合部核稿后,由综合部送公司领导审核签发。涉及有关法律事务的公文,必要时经法律顾问核稿。上行公文和重要公文,须经综合部部长复核后送公司领导审核签发;文稿改动较大,由拟稿部门清稿。审核、核稿人确认公文无误后,应签名并注明日期。

审稿、核稿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要求,公文格式是否规范;文稿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处理意见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与其他有关文件精神有无矛盾、重复;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是否已经协商一致;发送范围是否恰当;主题词标引是否准确。

第二十二条?校对:校对工作是保证公文质量的重要环节,应认真、细致、准确、及时。公司发公文由拟稿部门校对,每件公文至少全面校对两遍,改正较多时,应按程序复校,在确认无误后方可付印,校对人应在文稿上签名。综合部在付印前,对文件及格式要全面检查,如对文稿内容有疑问,应与核稿人联系,不得随意处理。

第二十三条?签发:以公司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发或主管负责人签发。签发人要署明姓名和日期,并对公文全面负责。经负责人签发的文稿不得擅自改动,如必须改动,应由核稿人报经签发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缮印:公司发文由综合部统一编号。缮印要符合公文规定格式,字迹清楚,整洁美观,印数准确。发文中如有非打印设备能绘制的图表线条等,由拟稿部门自行绘制。

第二十五条?翻印:上级单位公文除绝密或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公司领导或综合部部长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注明翻印的单位、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复制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制单位证明章或公章,视同正式公文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用印:盖章时,应检查原稿是否经过公司领导签发,打印是否清晰,印数是否准确,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不予盖章。

第二十七条?装订:装订前由拟稿部门对缮印的公文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密级、发文单位标识、发文标题、主送抄送单位、附件、印制版记是否正确。装订时要毛天齐地,毛左齐右,切忌多页、少页、倒页,订钉位置要按规定办理,做到整齐美观。公司发公文由拟稿部门负责装订,会议材料由主办部门和拟稿部门负责装订,其他简报、材料由拟稿部门装订。

第二十八条?封发:综合部应建立发文登记制度,印发的公文由拟稿部门进行封发。公文封发时,拟稿部门要对公文质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缮印是否清晰,有无多页、少页、倒页等差错,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系纠正。

第二十九条?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步伐,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提高公文周转速度和公文处理的效率。

第三十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有关保密规定,加强秘密公文的管理。秘密公文在运转过程中,均应办理交接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保证公文安全。阅办机要电报,应按保密规定按时收回,由综合部保存。转发秘密公文或密码电报时,必须贯彻“密来密去”的原则,严禁密电明复或密明混用。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其他秘密公文传输时,必须采用加密装置。

第六章?收文办理

第三十一条?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审核、分办、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等程序。公司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收文处理工作归口综合部统筹管理。

第三十二条?收文:综合部应执行收文登记制度,指定专职人员统一签收、拆封、分类、编号、登记,加贴《公文处理单》后,送交综合部部长或主管副部长按照领导分工分别签署呈批意见;综合部文电管理人员按照综合部部长或主管副部长签署的意见,将公文分送公司领导阅批,待领导批示后由综合部文电管理人员送其他领导传阅或送主办部门办理;综合部部长和主管副部长同时因公出差,由综合部文电管理人员直报领导阅批,并按照领导批示要求办理;节假日、双休日遇有需要紧急办理的公文,综合部文电管理人员需要向综合部部长或主管副部长说明文电内容、紧急程度,由综合部部长或主管副部长向领导汇报后,由综合部文电管理人员按领导意见办理。

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或从其他渠道收到的公文,应交综合部登记后办理。

收到上报的公文如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经综合部负责人批准后,可退回发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公文承办: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按照公文事由或领导要求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一般公文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做到日事日毕;内容紧急的公文要指定专人,跟踪处理,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各主办(承办)部门当日办理的公文要于17时前将公文原件送回综合部文电管理人员保存。凡需超过办理时限的,主办部门应预先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或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及时向交办领导汇报或与交办部门联系,并退回公文原件。

第三十四条?公文传阅:领导间传阅公文,由综合部文电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在领导传阅后第一时间完成传递程序。当领导出差在外不能及时传阅时,重要文电由综合部文电管理人员将公文复印后放在出差领导办公桌上待阅,原文按照程序继续传阅或承办;遇有紧急待办公文,由综合部主管副部长或文电管理人员第一时间向外出领导汇报,按领导意见办理。需要相关部门传阅的公文,由综合部文电管理人员送传,传阅后由公文传阅部门将公文原件送回综合部文电管理人员保存。公文每发生一次阅办部门或阅办者的转移,均要经综合部登记,不要直接传递和横传,以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或延误,保证办理或查询及时方便。

第三十五条?审批公文:主批人应签署明确意见,并写全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需注明时间),应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六条?公文督办:凡带有“请**部门阅办”、“上报”、“反馈”、“落实”等字样批示的公文,由综合部跟踪督办,承办部门要按照时限要求及时上报,同时向综合部反馈情况,保证工作得到落实。

第七章?公文归档、销毁

第三十七条?立卷归档:公文办结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以及公文原稿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公司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由产生公文以及公文原稿和有关材料的部门负责;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部门整理(立卷)、归档,其他部门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公司综合部负责指导和检查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立卷、归档应做到:

(一)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二)正确反映本单位(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情况,有利于保管、查找和利用。

(三)立卷范围应按公司有关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归档范围执行,并根据公文内容确定保管期限。

(四)应归档的公文要收集齐全,分类准确,组卷合理;卷内公文排列系统,编号清楚;案卷标题简明确切,语言通顺;装订要整齐、结实,卷皮字迹要工整。

(五)实行公文无纸化传递后,在电子档案未推行前,仍按原办法立卷、归档。

(六)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归档时间、归档范围和归档程序开展公文归档工作。

第三十八条?销毁: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本单位(部门)有关人员鉴别和主管领导人批准,在立卷、归栏工作结束后销毁。一般公文,在收发文簿上加盖“销毁”戳记或清册销毁,秘密及以上公文要填写销毁清单,并有两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三十九条?单位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单位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第四十条?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四十一条?公司文件主办部门名称及代字:综合部-综合,工程管理部-工程,计划财务部-计财,安全质量部-安质,物资设备部-物设。

第四十二条?以《公司文件》行文,其发文字号为:“哈佳**(主办部门代字)〔201*〕**号”。

第四十三条?以《公司函》行文,其发文字号为:“哈佳**(主办部门代字)函〔201*〕**号”。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公司公文处理有关簿册式样由综合部统一规定。司法、外事文书等特殊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公文被撤消,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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