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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敬老院管理章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我们应该敬老爱老,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农村敬老院管理章程,欢迎阅读!

农村敬老院管理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敬老院管理,促进农村敬老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敬老院是以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为主的公益性非盈利性组织,属乡镇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列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范畴。

第三条农村敬老院以乡(镇)政府兴办为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较多的村,可根据实际设立分院,归属乡(镇)敬老院管理,农村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民政局批准,并在县事业单位管理局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四条农村敬老院实行乡(镇)政府和县民政局双层管理,以乡(镇)政府为主,乡(镇)政府主要负责执行五保供养政策、实施日常事务管理,县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农村敬老院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关心、爱护供养对象,严禁虐待、歧视供养人员人格及损害供养人员身心健康的行为,切实保障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供养对象

第六条农村敬老院以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为主,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对外代养业务,对于没有光荣院的乡(镇)应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严禁接受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入院供养。

第七条五保对象入住农村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民政局备案,并由五保对象本人、五保对象亲友和所在敬老院三方签定《入院供养协议》,同时填写《入院登记表》。入院对象要严格遵守《院民守则》以及院内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做到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八条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的宣传,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五保对象入院供养,确保所在乡(镇)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80%以上。

第三章院务管理

第九条农村敬老院院务管理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盘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条农村敬老院通过院民民主选举,建立院务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五保对象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院务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敬老院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工作,定期检查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农村敬老院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分别设立护理服务、膳食管理、生产经营、环境卫生、安全保卫、财务管理等工作小组,各组工作人员由管理人员和身体健康、有一定特长的供养对象组成,具体负责院内各项事务管理。

第四章设施配备及护理服务

第十二条农村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搞好环境绿化和美化,绿化面积占生活区面积的30%以上,做到院容院貌美观、清洁。生活区配有五室:活动室、会议室、办公室、值班室、储藏室,做到设施齐全、管理制度完善;院内实现五通:通车、通电、通水、通电话、通有线电视,确保为院民提供一个舒适的居住、生活、娱乐环境。

第十三条院民按每居室1—2人或每人居住使用面积7平方米以上安排住房。室内统一配备衣橱、单人床、床头柜、桌子、椅子、被褥、床垫、蚊帐、洗脸盆、洗脚盆等各类生活用品和用具,达到日常用品、被褥式样、床单颜色、物品摆放“四统一”。

第十四条院内设有厨房和餐厅,并配有专职炊事员,炊事员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严防食物中毒。

第十五条院民实行统一伙食,膳食注意营养,荤素、干稀搭配合理,做到每周有食谱,一周食谱不重复。院民过生日要安排生日餐;院民患病要安排病号餐;院民来客要安排客餐;法定节日和传统节日按当地风俗习惯安排加餐;每月由膳食管理小组通报伙食管理情况,听取院民意见,确保伙食管理满意率达80%以上。

第十六条院民衣着做到整齐、干净、卫生,每年至少为院民添置一套服装。

第十七条院内设有医务室,配有常规备用药品,有乡村专业医生座诊或不定期巡诊,院民患病由院方负责治疗,院民统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做到小病实施门诊治疗,所需费用在年度包干门诊费中列支,大病住院享受“新农合”医疗费报销和农村医疗救助。院方每年为院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院民健康档案。

第十八条院内建有室内、外文体娱乐场所,配有一定的文体娱乐器材,积极组织院民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

第十九条院民去世,院方应及时通知其亲属或所在村委会,并报告乡镇政府,同时在《入院登记表》上注明死亡原因和死亡时间,死者遗体全部实行统一火葬,院方要本着“文明、节俭”的方式料理死者后事。

第五章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农村敬老院要搞好院内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做到院内道路平整,沟渠畅通,无积水,无蚊蝇孳生地,垃圾不乱倒、不暴露、定期集中处理。

第二十一条院内卫生实行划区包干负责,每日坚持一次小清扫,每周坚持一次大扫除,防止疾病发生和蔓延。

第二十二条院内公用厕所、畜圈要符合卫生要求,每日清扫冲洗,保持清洁、无蛆。厕所有防蝇设备,密封贮粪池(或沼气池),粪便处理达到无害化。

第二十三条院民房间坚持每日一清扫,每周一大扫,做到顶棚无蛛网,墙壁、床下无灰尘,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床面平整、清洁,地面无痰迹和杂物。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敬老院应加强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和消除不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院内要建立消防组织,配备消防器材,经常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六条院内要建立健全请销假制度,院民有事外出要向院长或工作人员报告,并做好外出登记,防止院民走失。

第二十七条院内要建立昼夜值班制度,坚持昼夜查房查铺,确保院民安全。平日管理人员在院住宿值班人数不少30%,节假日不少于50%。

第二十八条院内要建立外来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对来院的外来人员,应当验明证件,查清身份,问明来意,进行登记,热情接待,认真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院民亲属来院,院方应介绍院民在院情况,亲属离院,院民原则上不得离院送行。未经批准,院内任何人员不得留宿客人,不得私自会见国外、境外人员。

第七章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九条农村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以地方财政投入为主,民政部门从本级留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通过申报“霞光计划”予以资助,县政府鼓励并提倡社会力量捐资农村敬老院建设,对无明确捐赠意向的社会捐赠资金可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农村敬老院建设。

第三十条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所需经费按现有在院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人数,由上级财政和县财政按9:1比例配套列支,执行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800元,其中发放在院对象零用钱不低于240/人年,保障在院对象基本生活开支费用不低于1560元/人年。供养经费以上月底实际在院人数为基准,实行按月拨付。供养标准将随着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度调整。

第三十一条农村敬老院工作经费按现有在院服务对象人数,由县财政按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标准落实。工作经费以上季度未实际服务对象人数为基准,实行按季度拨付。

第三十二条因自然减员等原因节余的年度五保供养经费将全部用于保障五保对象基本生活,重点用于解决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经费不足和供养标准偏低问题。

第三十三条农村敬老院所有收入(含上级下拨资金和院办经济收入)全部纳入乡镇“民政专户”储存,进行单独建帐核算。财务收支全部实行“报帐制”,敬老院指定一名管理人员担任报帐员,专门负责办理报帐业务。敬老院实行每个月报帐一次,具体报帐程序为:报帐员按资金用途整理好原始凭证并填写好报帐单—敬老院长或民政所长审核签字—财政所会计审核签字—乡镇长签字审批—财政所出纳报账。

第三十四条农村敬老院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由报帐员在报帐前根据帐户资金库存情况,结合资金用途,按月做出请款计划,经财政所会计审核后,到财政所出纳处领取。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大额开支,超出现有帐户资金库存,须经乡镇长签字同意。乡(镇)民政所、财政所要加强敬老院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指导,按照《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认真搞好敬老院财务会计核算,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敬老院正常运转。

第三十五条农村敬老院要加强财产管理,院内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所有,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制度,列乡镇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登记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五保对象入院,其财产交村集体或亲友代管,生活用具可带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供养协议处理。

第八章工作人员配备及管理

第三十六条农村敬老院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配备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与供养对象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20,对有村级分院的乡镇将增加1名工作人员名额,具体负责村级分院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敬老院所有工作人员均实行社会化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实行合同聘任制管理,由县民政局和乡(镇)政府实行“县聘、县管、乡用”的双层管理体制。

第三十八条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由县财政解决,不得挤占、挪用五保供养经费和敬老院工作经费,敬老院院长月工资不低于600元、其他工作人员月工资不低于500元,并随着县域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适时提高他们的工资待遇。对由国家正式职工及在职村干部兼任的敬老院工作人员,县财政及敬老院均不另行列支其管理工资。禁止一切挂编或挂职外单位工作人员在敬老院套取工资。

第三十九条敬老院工作人员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所需资金按规定由县财政和个人负担,对超过参加社保年龄限制(45周岁以上)的敬老院工作人员,其退职待遇由县财政按其在岗年限予以每年300元标准实行一次性安置。

第九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四十条农村敬老院要按每个院民不少于0.1亩耕地、不少于0.5亩山地的标准配置生产基地,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生产经营收入全部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四十一条敬老院应根据生产经营项目,成立种、养、加工等若干生产小组,组织工作人员和有劳动能力的院民参加生产劳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报酬。

第四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农村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和优惠。

篇2:商品交易市场章程

商品交易需要遵守一定的规章制度,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商品交易市场的章程,欢迎阅读!

商品交易市场的章程

一、总则

1.为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快本地经济发展,建立高效,统一,规范的市场体系,促进商品流通,开成跨区的市场网络,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组织行为,特制定本章程。

2.本市场名称为:_________。

3._________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经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后,为依法取得法人地位的,具有经营自主权,财务自主权(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4.市场以由_________组建,由_________主办,由_________主管,接受_________指导。

5.市场一切经营管理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监督和管理。市场遵循“公平交易,自愿互利,讲求信用,规范管理,优良服务”原则,采取平等竞争,协商交易(或拍卖交易,组合优选交易),统一结算的交易规则。

二、注册地点,资本,经营范围

1.市场注册地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2.市场注册资本_________元人民币。

3.市场交易范围_________。

4.市场以现货交易为主(辅之个别品种远期合约交易)。

三、管理委员会

1.市场设管理委员会,为市场监督管理机构。

2.市场设管理委员会由当地政府财贸,商业,计经,财税,工商,公安,物价,卫生防疫,技监,交通运输,银行,市场股东,交易商,社区,专家等各方面代表组成。

3.管理委员会规模为_________人(如10~15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秘书1人。

4.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_________年(如1~2年),每年召开2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性特别会议。

5.管委会职能:

(1)审查,通过市场管理规定,章程,交易间管理规则,交易规则,工作人员守则等各项规章制度;

(2)批准交易品种,交易方式;

(3)协调市场运作中的政府,社区,区域关系和政策;

(4)审批市场理事会(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其他重大事项。

6.管委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经由半数以上同意通过方为有效。

7.管委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副主任,秘书代表管委会行使职权。

四、理事会

1.市场设理事会,为市场权力机构。本市场按《公司法》组建的,董事会为本市场权力机构。

2.理事长(董事长)为本市场的法定代表人。

3.理事会(董事会)由不少于5人的奇数组成。其中可由投资商(股东),政府部门代表,交易商代表出任。具体各方比例经协商确定。

4.理事会(董事会)设理事长(董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任期年,可以连选取连任。

5.理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1)制定,修订批发市场有关规章制度;

(2)决定经营性方针和投资方案;

(3)决定批发市场的招商和交易方式;

(4)审核,批准会员加入或转让的申请;

(5)批准交易商开展代理批发业务;

(6)决定批发市场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

(7)决定批发市场内部机构设置;

(8)聘任或解聘市场总经理等高级职员;

(9)制定批发市场年度预,决算方案;

(10)审查市场管理方案,工作报告,收费标准,财务报告。

五、总经理

1.市场实行(管委会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2.总经理全面领导市场经营活动,对管委会和理事会负责。总经理的职责:

(1)组织实施理事会(董事会)决议和经营方案,投资方案,向其汇报工作;

(2)主持市场日常管理活动;

(3)拟订市场内部机构方案和管理制度,报理事会(董事会)审核批准;

(4)提请任免市场高级管理人员;

(5)决定聘免市场高级管理人员;

(6)代表市场处理对外事务;

(7)其他被授予的职权。

3.总经理和其他员工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市场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私利,不得从事与本市场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六、交易商

1.市场可对交易实行会员制。实行会员制后,一切设施和服务均属于会员专且,不对非法会员使用。

2.交易商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合法存在的企业法人或事团法人;

(2)拥有开展商品批发业务所需的资金和相应的经营设施,资本金在万元以上;

(3)经纪商要有经营批发业务的许可证;

(4)商业资信良好,无违法记录;

(5)承认本章程。

3.凡具备上述条件的批发企业,经纪商和大中生产企业和用户,均可提出申请,经理事会(董事会)批准成为会员后,方可进场交易。

4.交易商的基本权种:

(1)不同等级会员享且不同的优先,优惠政策;

(2)享有市场提供的信息及配套服务;

(3)对市场管理有建议,监督和批评权;

(4)从事市场的自营或经纪代理业务;

(5)有会籍转让的自由(一般不予退会,只可转让)。

5.交易商的基本义务:

(1)严格,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场规章制度;

(2)及时,准确履行交易合同;

(3)不能延迟缴纳规定的会员费,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4)接受市场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监督;

(5)会员卡不得私自转借使用。

6.市场会员制为封闭式:会员总额定为_________名。其中,到_________时,一期招募_________名;到_________时,二期招募_________名。

7.本市场对交易商会员,实行等级制:其中,a级会员_________名;b级会员_________名;c级会员_________名。不同等级会员享有不同的会员权利。

七、交易

1.市场交易商会员按照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公开,竞争,互惠,互利原则进行交易。交易须在场内进行,严禁场外交易,场内交易受市场规章保护。

2.交易品种和范围_________。

3.市场根据不同商品的特性,交易方式采用协商买卖,竞价买卖和拍卖等。

4.即期现货交易按双方商定的时间,地点,品种,数量,质量等条件和交货方式由买卖双方负责,批发市场负责监督。

5.批发市场交易品种必须符合国家认可的质量标准。

6.交易成交时,应签订由市场提供的标准版式合同。

7.本市场不开展中远期合同竞价交易。

八、代理批发

1.交易商进行代理批发业务须遵守代理规则和有关细则。

2.市场对交易商负责,代理者对被代理者负责。市场有权对代理业务进行监督检查,保护被代理者的合理利益。

3.被代理者可以自由选择代理者,代理条件由代理双方本着公正,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并签订代理协议。

九、结算

1.市场设立结算部,对市场的交易进行统一结算。

2.市场实行保证金制度,以有效保证每笔交易安全迅速结清。

3.市场有权追偿并处罚违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可从交易商保证金或其他押金中扣除。

十、仲裁

1.市场对会员交易行为和合约负有鉴证责任和监督履约责任。

2.市场有权协调,仲裁会员间的交易纠纷,并对违约损失,有权予以追偿和处罚。

3.交易双方可向市场当地或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经费

1.市场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柜台(场所)租用费,实行会员制的可在入会的会费中列支。

2.市场将为交易商和交易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其中涉及收费的,市场公布各项收费项目和标准。市场有权不定期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但须报物价部门备案。

3.市场交易成交后,买卖双方各自向市场管理机构缴纳相应管理费。

4.市场总经理有权获到管理经费来源和决定经费开支。

5.以上经费收支,收费标准须经理事会批准。交易商可以进行监督,如有不服可上诉至理事会。

十二、财务,会计

1.市场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规定,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2.市场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从1月1日起至12月1日止。

3.市场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和股东定期报送各种财务报表。

4.市场按国家的有关法规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上缴费用。

5.市场经营管理如有盈利,其税后利润依照国家财政规定分配顺序和比例,分配给市场投资者,具本方案由市场理事会(董事会)制定。

十三、附则

1.本章程自管委会,理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2.本章程解释权及修改权属市场理事会。

3.本章程未尽事宜,在其他规则和办法中补充完善。

篇3:某大学生文学社团章程

第一章、社团性质、宗旨、主要任务

第一条:社团性质

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大学生社团是在校文化中心的领导和指导下发展起来的。作为渝工学院的一面主导性旗帜,大学生社团本着为丰富校园文化、培养更多文学人才,由文学爱好者组成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二条:社团宗旨

为壮大我校的文学爱好者的队伍,促进我校文学的发展与繁荣,以提高我校学生的文学水平和文学素养,为文学爱好者提供更多、更好的练笔机会,锻炼学生的听、说、读、写能力,为扩大阅读和在写作在同学们中的影响面,从而促进语文教学更好的开展,为学校培养更多的文学人才。

第三条:社团的主要任务

按照百家争鸣,各尽其才的方针,组织和支持社员开展文学交流活动,编辑、出版文学社社刊。根据学校的需要,采用多种形式,向广大同学普及文学基础知识,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宣传活动。发动社员和广大同学积极向报社、杂志社投稿。

第二章、社员

第四条:社员来源

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文化中心的正式注册学员。

第五条:社员条件

凡遵纪守法,服从党的领导,遵纪校纪校规的爱好文学的,具有一定写作能力,愿遵守本社团章程者,经申请、考核并得到学校文化中心的批准,可成为社员。

第六条: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社员享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对本社团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向本社团提出给予从事文学交流活动的必要支持和帮助;

优先参加本社团举办的各项活动;

享受退社的权利;

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遵守本社团章程、执行本社团决议;

积极完成本社团委托的各项任务,积极参与本社团组织的各类活动;

按时交纳会费;

每月至少向本社团提供一份文学作品;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本社团的最高的权利机关是主席团,主席团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分别由人事部、编辑部、组织部、宣传部、市场部、文艺部、策划部构成。

第八条:主席团第年换届一次,主席可连任。爱过校纪、团纪警告以上处分者及学习不良才,有一门补考不得担任部长以上的职务。

第九条:主席团的职责

议论决定本社团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处理日常的工作事务,组织各项活动的展开工作;

听取并批准各部门的工作报告;

制定修改章程;

管理好本社团的社费支出情况;

选举新的社团成员;

第四章、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从事部:

领导各项工作的展开,组织每次会议的召开;

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负责社团内部的文件,工作计划、总结材料的起草等工作;

负责社团会议的考勤、记录;

收集各方对本社团的意见;

整理、保存社员的档案,办理社员统计;

负责制定奖惩制度及社员管理体制;

编辑部:

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负责报刊的顺利出版,积极、广泛征集优秀文稿;

负责调查、采访学生的文学观点和心声;

组织部:

了解社团情况,对社团成员进行素质教育,组织文学培训工作;

抓好社团组织建设,做好文学社的发展工作;

代表本社团与校内外社团、协会,报刊的联系和开展;

组织社员习作;

组织开展各项文学交流会、文学活动;

宣传部:

做好社刊的出版;

做好文学界社刊的各项活动宣传工作意见、建议;

协作团委宣传工作;

市场部:

负责社刊出版社的资金来源;

负责市场调查、分析、开发,为社刊的销售做好铺垫;

负责社刊的顺利销售;

文艺部:

以文艺的形式宣传我社团;

以文艺的形式丰富社团内部的生活、工作、学习;

用文艺的形式鼓动全体学生对文学的热爱,支持我社团的发展;

策划部:

负责社团的部分日常工作;

为编辑部和稿子来源出谋划策;

协作编辑部做好社刊的编辑、排版;

负责市场部进入做好分析与策划;

第五章、会费

第十条:经费来源:社员每学年交纳的会费(20元)

第十一条:经费的支出

本社团进行活动所需的财政支出;

本社团的相关设备的经费,办公用品,会员证;

第二条:经费由主席管理并向全体社员公开。

第六章、会员管理制度

本社团社员要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本社团社员要积极绑架本社团开展的各项活动;

本社团的会议实行例全制,各社员按时绑架,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席,凡无故缺席达两次者,给予警告处分,累积达三次以上者作自动退社处理;

各部门要负责履行各自的职责,如出现工作失误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篇4:某中国测绘学会章程

第一章:简介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测绘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SocietyforGeodesy PhotogrammetryandCartography,缩写为CSGPC。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由全国测绘科技工作者和有关测绘单位及相关学术团体依法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社会公益性质的全国性、行业性、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是进行国际测绘科技交流的学术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测绘科技工作者,培养测绘科技人才;促进测绘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测绘科学技术的普及;促进测绘科技与社会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事机构挂靠在国家测绘局。本会接受上述部门的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测绘学会(以下简称地方测绘学会)是地方科协的组成部分,在管理上接受地方科协领导;在业务上接受本会指导。

第五条本会办事机构的住所在北京市百万庄国家测绘局办公楼内,邮政编码为100830。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测绘科技的国内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高新技术的考察,促进测绘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二)开展和促进**测绘科技的国际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加强同国外测绘科技团体及学者之间的联系与合作。

(三)围绕测绘科技在国家科技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测绘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相关技术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国家事务的科学决策工作。

(四)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的论证评估、科技成果的鉴定验收、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评审、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写审定等;组织举办科技成果的展览和演示,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编辑出版《测绘学报》、《中国测绘学会会讯》、测绘科普读物、测绘论文集以及其它有关文献资料;组织摄制有关电子音像制品等。

(六)普及测绘科技知识,传播先进测绘技术、科学管理理论和工程实践经验,开展有关开发青少年智力的和普及测绘科技知识的有关活动。

(七)开展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帮助本会会员及测绘行业职工补充新知识,提高学术水平。

(八)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测绘学术活动,发现优秀测绘科技人才并向有关部门推荐。

(9)评选和推荐测绘方面优秀的学术著作、科技论文、科普作品、专业软件,以及其它科技成果;表彰和奖励优秀测绘科技工作者及有突出成绩的学会专兼职人员。

(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本会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全国测绘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举办为本会会员和为全国测绘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项事业和活动;积极发挥本会在中介服务方面的作用。

(十二)依法创办符合本会章程宗旨的科技性质的各类实体。

第三章会员

第一节会员条件与入会程序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包含资深会员、外籍会员、荣誉会员等;单位会员即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会会员的基本条件为: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测绘行业或测绘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个人会员的条件为下列之一:

1.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技师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学位以上的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测绘工作三年以上,或大专毕业从事测绘工作五年以上,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的科技人员;

4.大专院校测绘专业并有二位高级职称会员推荐的优秀学生;

5.非大专院校毕业,但已从事测绘科技工作十年以上,并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自学成才者或技术革新成就突出者;

6.热心支持本会活动的从事测绘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7.热心支持本会活动的测绘仪器软件厂商的代表。

(三)资深会员的条件为(会龄10年以上并具备)下列之一:

1.曾任本会或地方测绘学会的正副理事长、秘书长,或被本会授予的名誉理事;

2.从事本会或地方测绘学会专职工作15年以上,并有卓越贡献者;

3.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任职5年以上者;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热心学会活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在我国测绘界及相关学科领域有显著贡献和较大影响者;

b.获得部省级及相当部省级三等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创造发明奖、教学成果奖的主要责任者;

c.从事测绘工作30年以上的测绘工作者。

(四)外籍会员的条件为:对我会友好并在学术上有较深造诣,愿意与本会及所属分支机构交往合作的外籍测绘科技工作者。

(五)荣誉会员的条件为:对测绘学科的发展有重要贡献者,或具有较高学术声望的专家,以及测绘科技界著名的外籍人士,并

对本会工作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六)团体会员的条件为下列之一:

1.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从事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的有测绘业务的单位;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测绘学会;

3.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依法注册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九条本会各类会员的入会程序分别是:

(一)个人会员: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会两名会员介绍,经地方测绘学会审查批准,并报当地科协和本会备案,由本会通过地方测绘学会转发个人会员证。

(二)资深会员: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所在的地方测绘学会推荐,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由本会发给资深会员证。

(三)外籍会员: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会两名会员或两名外籍会员介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由本会发给外籍会员证书,并报中国科协备案。

(四)荣誉会员: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经本会理事会选举通过,由本会授予荣誉会员终身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

(五)团体会员:由要求入会的单位填写申请书,经地方测绘学会或本会分支机构推荐,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由本会发给团

体会员证书。

第二节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本会各类会员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分别如下:

(一)个人会员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本会学术活动、业务活动及其它有关活动的优先权;

3.有取得本会有关资料的优惠权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6.完成本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7.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8.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资深会员

1.有与个人会员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2.有取得本会刊物和会讯的优惠权;

3.承担本会及其分支机构委托的工作。

(三)外籍会员

1.可优惠或免费获得本会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2.可应邀参加本会在中国境内主办的学术会议;

3.可在本会学术刊物上发表科技论文;

4.支持本会工作,寄赠学术资料和沟通相关信息;

5.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协助本会组织国际学术活动;

6.协助本会联系代表团出访,推荐专家来华讲学等;

7.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荣誉会员

1.国内的荣誉会员与资深会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国外的荣誉会员与外籍会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五)团体会员

1.可选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

2.可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可优先承接或得到本会的科技咨询;

4.可请本会协助进行技术培训;

5.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6.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或科普活动;

7.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8.按规定向本会交纳会费。

第三节会员的退会与除名

第十一条本会的各类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本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或地方测绘学会的活动,经本会通知提示仍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的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表彰或奖励;

(六)举办全国性综合性学术活动;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理事会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选的条件:应是会员中有学术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的从事组织管理的领导干部。

理事人选的产生:由理事会理事采取充分酝酿、民主协商提名,常务理事会审议推荐,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

选举产生。

理事成员的更换:由理事所在单位提出更换要求,并征得本人同意后,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报全体理事会议确认。

本会设名誉理事。名誉理事应是本会上届理事并对本会和我国测绘事业有较大贡献者,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选举通过

后聘任,任期一届。名誉理事可列席理事会议。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聘任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决定增补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授予荣誉会员、名誉理事长,聘任名誉理事;

(九)领导本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学术活动或有关工作;

(十)推荐重大科技成果、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并奖励其作者;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一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第十八条中除第二、四项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4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本会领导机构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测绘科技工作者,或热心学会工作并从事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原则上任期一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设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长的人选一般为上届理事长,经下届全体理事会议选举通过后,由下届常务理事会授予,任期一届。名誉理事长可出席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本会分支机构

第三十条本会分支机构的设立,以及各分支机构的名称、组成原则和业务范围等,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各分支机构分别挂靠有关测绘单位。一般在理事会换届前,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按找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一般由挂靠单位的业务领导或学科带头人担任。

第三十二条本会分支机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由挂靠单位推荐后经本会秘书长提名,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与有关单位会商提名;正副主任委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委员由正副主任委员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名,报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授权相应分支机构聘任。分支机构的委员人选,应是专业水平较高,或活动能力较强,且热心学会工作的测绘科技工作者。

第三十三条分支机构在挂靠单位支持下可设专职或兼职秘书,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专(兼)职秘书由正副主任委员提名,并与所在单位商定后,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分支机构可根据专业发展情况,下设若干个学组,并设组长、副组长。学组的正副组长及组成人员由分支机构正副主任委员协商决定,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分会的委员人数,可比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委员人数适当增加,并可下设秘书组。

第三十四条本会各分支机构的职责:

(一)制定本分支机构的学术活动或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推荐重大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三)反映本专业科技工作者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承办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委托的有关任务。

第六节本会办事机构

第三十五条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挂靠在国家测绘局,由若干在编的专职工作人员组成。本会办事机构接受本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但在人、财、物等方面接受国家测绘局的管理。本会办事机构由本会理事长或委托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为了确保本会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本会办事机构可下设若干部门。本会办事机构的在编专职工作人员由国家测绘局任命;聘用人员由本会秘书长提名,报本会理事长批准后聘用。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本会会员的会费。

(二)接受各有关单位的捐赠。

(三)本会业务主管部门及挂靠部门的拨款。

(四)存入有关基金会的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

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

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本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年5月11日中国测绘学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测绘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5:某读书协会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读书会是由广大读书爱好者组成的学生社团,由院图书馆作为指导、顾问单位。

第二条:读书会以“提高阅读欣赏水平,活跃校园学习气氛,架起图书馆与读者沟通的桥梁”为宗旨。

二、基本任务

第三条:提高校园的文化氛围,营造人文学校,书香校园。

第四条:让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交流畅通无阻。

第五条:与兄弟社团举行相关的交流活动,增进读书爱好者的视野。

第六条: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开展丰富多彩的学习活动,丰富读者的课余文化生活。具体活动方式:邀请文化名人作专题讲座、报告;开展时事、热点讨论或辩论;举办新书推荐、读书心得交流;举办征文、演讲、朗诵等比赛;出版发行会报;举办图片展;举行纪念性活动。

三、会员

第七条:会员条件:具有一定的思想理论水平,热爱读书,承认读书会章程,履行本会义务的本校学生均可填表申请成为读书会会员。

第八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1、选举或被选举为读书会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2、参加读书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3、对读书会的工作进行咨询、监督,提出建议与意见;

4、不定期组织会员观看文化类视频;

5、在借阅图书资料时适当增加借阅量;

6、推荐参加图书馆的勤工俭学工作和自愿服务工作。

第九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1、遵守读书会的章程,执行读书会决议;

2、维护读书会的利益和荣誉,积极参与读书会组织的活动。

四、干事

第十条:干事的基本权利:

1、选举或被选举为读书会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2、参加读书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3、对读书会的工作进行咨询、监督,提出建议与意见;

4、不定期组织干事观看文化类视频;

5、在借阅图书资料时适当增加借阅量;

6、推荐参加图书馆的勤工俭学工作和自愿服务工作。

7、优先享受到读书会的各项权利

第十一条:干事的基本义务:

1、积极履行部门安排的工作,并且在需要的时候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工作。

2、团结会员,在各活动中起到干事带头作用。

3、遵守读书会的章程,执行读书会决议;

4、维护读书会的利益和荣誉,积极参与读书会组织的活动。

五、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二条:读书会常设机构为主席团,主席团成员由干事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读书会设荣誉会长一名、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下设内务部、宣传部、外联部,每个部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读书会设立若干兴趣小组,举办相关读书活动。

第十四条:荣誉会长对外荣誉代表本协会;会长职责:负责管理读书会的日常事务,组织协调读书会的各项工作和人事关系。

第十五条:副会长职责: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一位负责学术方面,一位负责学生工作方面)第十六条:内务部职责:1、对内联系,团结会员干部

2、会员管理

3、经费管理

4、管理及准备活动物料

5、档案资料管理

第十七条:宣传部职责:

1、平时做好读书会的形象宣传工作,以展牌、海报、网络、微博等形式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扩大读书会的影响力。

2、活动前的宣传工作,活动后的展板宣传。

3、活动现场的拍照以及写稿。

4、协会微博的管理。

第十八条:外联部职责:

1、为活动拉取一些赞助。

2、与兄弟院校进行沟通和联系。

3、联络优秀校友和知名人士来校讲座。

4、与学院其他协会和各学生会组织联络和交流。

六、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读书会各部门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在有重大活动时,相关部门必须积极协助。

第二十条:会员和干事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本章程及学院各规章制度。

七、附则

第一条:本章程修改或增删需通过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才能通过。

第二条:本章程自读书会成立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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