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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

说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市青年美术家协会。

第二条**市青年美术家协会在**市共青团青年联合会和**市民政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全市青年美术家进行美术创作和研究,是党和政府及共青团联系广大中青年美术家、美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肩负着发展**美术事业的使命。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本会以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遵循美术创作的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积极鼓励各画种的不同形式、不同风格、不同流派的自由发展,团结我省美术家和广大美术工作者,努力发展和繁荣具有时代精神和中国特色的美术事业,为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而奋斗。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市共青团青年联合会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山东省**市大码头路名仕院2号楼1栋。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积极采取各种灵活有效的方式鼓励和帮助会员深入生活进行艺术采风,在创作中努力反映时代精神;

(二)在艺术理论和创作实践方面经常举办各神层次和内容的培训活动,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三)举办展览、评奖、出版、发表、广播等活动,对优秀的美术作品和人才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四)建立健全**市青年美协艺术研究会及下设各画种的艺术研究会,以及建立各县区青年美术家分会,以便上下联系,共同繁荣**的美术创作;

(五)加强与市县区电视、网络、广播、出版、报刊、杂志等部门的联系,不断宣传和扩大我市青年美术家的艺术实践活动和专业创作成就;

(六)积极与各省、市美协和青年美协进行工作经验交流及通过美术作品展览进行学术交流;

(七)创办《**市青年美术家协会》网站,搭建《**市青年美术家协会》微信平台,及时沟通会员之间的学术信息,反映全市、全省及全国的美术创作及理论动向,推出新人新作,发展**全市各县区美术事业;

(八)积极联络全国(特别是**籍)美术家,并各级艺术家进行美术交流,以增进友谊、扩大视野、维护**和平;

(九)广泛与热爱和关心美术事业的有识之士和团体相联谊,以争取社会各界对美术事业的支持;

(十)其他与协会宗旨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青年美协实行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青年美协有对团体会员进行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责,团体会员有密切配合**青年美协开展各项工作的义务。

凡赞成本会章程,有中国公民身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本人美术作品或理论著作,经过展览、发表、出版,有较高思想性和学术水平者;

(四)本人美术作品曾参加一次以上中国美协、山东省美协、**市美协举办的大型美展及本会举办的综合性美展两次以上者;

(五)本人从事美术组织工作、美术教育、美术理论研究、美术编辑、工艺美术、建筑艺术有较显著成绩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实际工作需要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脱离美术协会、无故不参加会议、不遵守协会章程、不服从正常管理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候选人由各会员民主协商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了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2:某交易所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保证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交易所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货交易。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交易所内一切业务活动,交易所、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交易所中文名称为:上海期货交易所;英文名称为ShanghaiFuturesE*change,英文缩写为SHFE。

第七条交易所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松林路300号上海期货大厦。

第八条交易所营业期限为50年。

第九条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设立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能,按照本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第十条总经理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交易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500万元。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第十二条交易所职能:

(一)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

(四)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

(五)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

(六)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

(七)发布市场信息;

(八)监管会员期货业务,查处会员违规行为;

(九)指定交割仓库并监管其期货业务;

(十)指定结算银行并监督其与本所有关的期货结算业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三条交易所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终止: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会员大会决定不再延续;

(二)会员大会决定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因前款第(一)、(二)、(三)项解散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交易所终止,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三章会员

第十五条会员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查批准,在本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六条会员分为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和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

第十七条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规则;

(三)拥有规定限额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最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被期货交易所除名的记录;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六)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七)申请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的,须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八)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交易所接纳会员,须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理事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制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交易所内进行规定品种的期货交易;

(三)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四)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五)联合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六)按照本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七)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及有关决定;

(三)按规定交纳各种费用;

(四)出席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五)接受交易所监督管理;

(六)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交易所会员实行总数控制。会员数目的上限由理事会确定,会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每个会员须向交易所出资认缴50万元,取得会员资格,同时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

会员因业务需要可增加交易席位。增加交易席位须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会员资格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条件和程序转让,转让方必须事先向交易所提交有关报告,受让方应当符合本章程第十七条规定。受让方向交易所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履行转让手续。

第二十四条会员因故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五条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需要承继会员资格的,必须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

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有优先取得会员资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交易所会员被取消资格或会员资格发生变更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交易所应制定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交易所可以根据交易、结算业务的需要,设立特别会员。特别会员的种类、资格条件以及权利、义务另行规定。

第四章会员大会

第二十九条会员大会是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批准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审议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增加或者减少交易所注册资本;

(七)决定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

(八)决定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会员理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一条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形成决议。

第三十二条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每一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会员大会对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增加或者减少交易所注册资本形成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员大会形成的其他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三十三条会员参加会员大会,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会员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后10日内,交易所应当将会员大会全部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五章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通过对理事会成员的不信任案,并提请有关机构审议批准;

(四)拟定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五)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六)审议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七)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八)决定会员的接纳;

(九)决定对违规会员的处罚;

(十)决定交易所的变更事项;

(十一)审定根据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

(十二)审定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十三)审定总经理提出的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四)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十五)监督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情况;

(十六)组织交易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决定会计师事物所的聘用和变更事项;

(十七)交易所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有关职权,理事会可授予专门委员会或总经理行使。

第三十六条理事会由15名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为9名、非会员理事为6名。理事每届任期3年,理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会员理事由理事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由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交易所总经理是当然理事。

第三十七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三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职权。

第三十九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中国证监会提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根据本条第二款第(一)项召开理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时间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四十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会会议结束后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授权。

会员理事因人事变动,不能履行会员理事职责的,可由理事会推举适当人选,并经理事会通过后,通告全体会员。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形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理事会下设监察、交易、交割、会员资格审查、调解、财务、技术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为议事机构,协助理事会开展工作,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由理事会规定。

第四十三条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交易所会员、交易所工作人员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由理事会任命,每届任期3年。

第四十四条各专门委员会分别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会员担任,1名副主任由交易所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主任、副主任均由专门委员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任命。交易所总经理、副总经理、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各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职务。根据理事会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六章总经理

第四十五条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六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主持交易所日常工作;

(三)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组织拟定有关细则和办法;

(四)拟定并实施经批准的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五)拟定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六)拟定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七)拟定交易所变更方案;

(八)决定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九)决定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

(十)章程规定的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总经理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业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期货交易必须按规定通过交易所进行。

期货交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撮合成交原则。

第四十九条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实物交割制度、套期保值头寸审批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交易编码制度、投机头寸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市场禁止进入制度等,对期货交易进行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八章财务管理

第五十条交易所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一条交易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一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有关部门报送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五十二条交易所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内部审计制度。

第五十三条交易所按规定向会员收取年会费,每个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的年会费为2万元,每个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的年会费为1万元。

第五十四条经理事会批准,交易所以其收入抵补各项费用开支,实现的税后净利润根据有关财务规定转作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亏损。

第五十五条经理事会批准,交易所可从年度净利润中按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数额的公益金,用于交易所购建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五十六条为保证交易所正常运行,交易所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九章处罚与争议处理

第五十七条交易所可以根据本章程和业务规则,对期货市场参与者的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十八条交易所对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可单处或并处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开仓交易、强行平仓、暂停期货业务、罚款、没收违规所得、取消会员资格或市场禁止进入等处罚。

第五十九条交易所对违约行为,视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可单处或并处警告、通报批评、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取消会员资格或市场禁止进入等处罚。

第六十条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期货交易。交易所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会员单位及其他与期货交易有关的营利性单位兼职。交易所工作人员违反本章程和业务规则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交易所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不得参与本交易所的期货交易。交易所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违反本规定的,给予该工作人员纪律处分。

第六十二条指定交割仓库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交易所的期货交易。

指定交割仓库违反本章程和业务规则的,交易所视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可单处或并处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交割业务、罚款、没收违规所得、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或市场禁止进入等处罚。

指定交割仓库的工作人员违反本章程和业务规则的,交易所责成指定交割仓库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会员、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指定结算银行之间因期货交易发生争议,协商无效的,可以提请交易所调解或者直接依法提请仲裁或诉讼。

会员与交易所之间发生争议,协商无效的,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六十四条交易所应当对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制定查处办法,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交易所可依据本章程制订有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自2003年11月1日起实施。

篇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_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维护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4条公司注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5条公司住所为:成都市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

第6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7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条__________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长或总经理均可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9条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个法人发起设立(注:或募集设立)。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10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1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12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篇4:章程内容格式

章程的基本介绍,一个公司想要制定章程应该注意什么呢?下面小编为大家献上章程的基本介绍。

章程的基本介绍

首先,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各国公司立法均要求设立登记公司必须订立公司章程,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公司章程是公司对政府作出的书面保证,也是国家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没有章程,公司就不能获准成立。

其次,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的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就要受到干预和制裁。

最后,公司章程是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进行经济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原则及细则,它是公司内外活动的基本准则。它规定的股东的权利义务和确立的内部管理体制,是公司对内进行管理的依据。同时,公司章程也是公司向第三者表明信用和相对人了解公司组织和财产状况的重要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向外公开申明的公司宗旨、营业范围、资本数额以及责任形式等内容,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便于相对人了解公司的组织和财产状况,便于公司与第三人间的经济交往。

公司章程的概念包括几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内容具有根本性,是对于公司及其运作有根本性影响的事项,诸如公司的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议事规则、权利义务分配等;二是成立公司的必备法律文件;三是由发起人起草或委托他人起草,并经股东同意。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各国公司立法均要求设立登记公司必须订立公司章程,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公司章程是公司对政府作出的书面保证,也是国家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

公司章程也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依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的行为受法律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就要受到干预和制裁。

公司章程还是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进行经济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原则及细则,它是公司内外活动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义务和确立的内部管理体制,是公司对内进行管理的依据。同时,公司章程也是公司向第三者表明信用和相对人了解公司组织和财产状况的重要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向外公开申明的公司宗旨、营业范围、资本数额以及责任形式等内容,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公司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便于相对人了解公司的组织和财产状况,便于公司与第三人间的经济交往。

在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公司法中,章程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成员有约束力的内部规范,对加入公司从而自愿服从这些规则的成员有效。

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公司章程的理解略有不同,表现类型也有异于大陆法系国家。其公司章程一般由两个文件组成: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这两部分涵盖了不同的内容,分别为公司的“外部宪法”和“内部宪法”。“外部宪法”规定的是公司中最重要的事项,一般是公司章程根本性的必备条款;“内部宪法”主要规定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内容具有任意性,被视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之间的合同。但其总体内容实质上与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公司章程的内容基本一致。

篇5:公司章程格式性质

公司章程的性质,一个公司想要的章程究竟有什么用呢,她有什么性质?下面小编为大家献上公司章程的性质。

公司章程的性质

一、公司设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

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获得批准,也不能获得登记。

二、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有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

三、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

由于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及其细则,包括经营目的、财产状况、权利与义务关系等,这就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的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凡依公司章程而与公司经济进行交往的所有人,依法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四、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范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范,是由以下内容所决定的。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作为公司法只能规定公司的普遍性的问题,不可能顾及到各个公司的特殊性。而每个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则能反映本公司的个性,为公司提供行为规范。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须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当出现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就由公司自行解决。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行为规范,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

正确认识其重要性

鉴于公司章程的上述作用,必须强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这不仅是公司活动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公司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把关,使公司章程做到规范化,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对公司的设立进行监督和保证公司设立以后能够进行正常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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