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生文学社团章程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某大学生文学社团章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第一章、社团性质、宗旨、主要任务

第一条:社团性质

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大学生社团是在校文化中心的领导和指导下发展起来的。作为渝工学院的一面主导性旗帜,大学生社团本着为丰富校园文化、培养更多文学人才,由文学爱好者组成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二条:社团宗旨

为壮大我校的文学爱好者的队伍,促进我校文学的发展与繁荣,以提高我校学生的文学水平和文学素养,为文学爱好者提供更多、更好的练笔机会,锻炼学生的听、说、读、写能力,为扩大阅读和在写作在同学们中的影响面,从而促进语文教学更好的开展,为学校培养更多的文学人才。

第三条:社团的主要任务

按照百家争鸣,各尽其才的方针,组织和支持社员开展文学交流活动,编辑、出版文学社社刊。根据学校的需要,采用多种形式,向广大同学普及文学基础知识,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宣传活动。发动社员和广大同学积极向报社、杂志社投稿。

第二章、社员

第四条:社员来源

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文化中心的正式注册学员。

第五条:社员条件

凡遵纪守法,服从党的领导,遵纪校纪校规的爱好文学的,具有一定写作能力,愿遵守本社团章程者,经申请、考核并得到学校文化中心的批准,可成为社员。

第六条: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社员享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对本社团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向本社团提出给予从事文学交流活动的必要支持和帮助;

优先参加本社团举办的各项活动;

享受退社的权利;

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遵守本社团章程、执行本社团决议;

积极完成本社团委托的各项任务,积极参与本社团组织的各类活动;

按时交纳会费;

每月至少向本社团提供一份文学作品;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本社团的最高的权利机关是主席团,主席团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分别由人事部、编辑部、组织部、宣传部、市场部、文艺部、策划部构成。

第八条:主席团第年换届一次,主席可连任。爱过校纪、团纪警告以上处分者及学习不良才,有一门补考不得担任部长以上的职务。

第九条:主席团的职责

议论决定本社团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处理日常的工作事务,组织各项活动的展开工作;

听取并批准各部门的工作报告;

制定修改章程;

管理好本社团的社费支出情况;

选举新的社团成员;

第四章、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从事部:

领导各项工作的展开,组织每次会议的召开;

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负责社团内部的文件,工作计划、总结材料的起草等工作;

负责社团会议的考勤、记录;

收集各方对本社团的意见;

整理、保存社员的档案,办理社员统计;

负责制定奖惩制度及社员管理体制;

编辑部:

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负责报刊的顺利出版,积极、广泛征集优秀文稿;

负责调查、采访学生的文学观点和心声;

组织部:

了解社团情况,对社团成员进行素质教育,组织文学培训工作;

抓好社团组织建设,做好文学社的发展工作;

代表本社团与校内外社团、协会,报刊的联系和开展;

组织社员习作;

组织开展各项文学交流会、文学活动;

宣传部:

做好社刊的出版;

做好文学界社刊的各项活动宣传工作意见、建议;

协作团委宣传工作;

市场部:

负责社刊出版社的资金来源;

负责市场调查、分析、开发,为社刊的销售做好铺垫;

负责社刊的顺利销售;

文艺部:

以文艺的形式宣传我社团;

以文艺的形式丰富社团内部的生活、工作、学习;

用文艺的形式鼓动全体学生对文学的热爱,支持我社团的发展;

策划部:

负责社团的部分日常工作;

为编辑部和稿子来源出谋划策;

协作编辑部做好社刊的编辑、排版;

负责市场部进入做好分析与策划;

第五章、会费

第十条:经费来源:社员每学年交纳的会费(20元)

第十一条:经费的支出

本社团进行活动所需的财政支出;

本社团的相关设备的经费,办公用品,会员证;

第二条:经费由主席管理并向全体社员公开。

第六章、会员管理制度

本社团社员要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本社团社员要积极绑架本社团开展的各项活动;

本社团的会议实行例全制,各社员按时绑架,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席,凡无故缺席达两次者,给予警告处分,累积达三次以上者作自动退社处理;

各部门要负责履行各自的职责,如出现工作失误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篇2:某中国测绘学会章程

第一章:简介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测绘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SocietyforGeodesy PhotogrammetryandCartography,缩写为CSGPC。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由全国测绘科技工作者和有关测绘单位及相关学术团体依法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社会公益性质的全国性、行业性、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是进行国际测绘科技交流的学术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测绘科技工作者,培养测绘科技人才;促进测绘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测绘科学技术的普及;促进测绘科技与社会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事机构挂靠在国家测绘局。本会接受上述部门的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测绘学会(以下简称地方测绘学会)是地方科协的组成部分,在管理上接受地方科协领导;在业务上接受本会指导。

第五条本会办事机构的住所在北京市百万庄国家测绘局办公楼内,邮政编码为100830。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测绘科技的国内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高新技术的考察,促进测绘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二)开展和促进**测绘科技的国际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加强同国外测绘科技团体及学者之间的联系与合作。

(三)围绕测绘科技在国家科技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测绘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相关技术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国家事务的科学决策工作。

(四)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的论证评估、科技成果的鉴定验收、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评审、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写审定等;组织举办科技成果的展览和演示,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编辑出版《测绘学报》、《中国测绘学会会讯》、测绘科普读物、测绘论文集以及其它有关文献资料;组织摄制有关电子音像制品等。

(六)普及测绘科技知识,传播先进测绘技术、科学管理理论和工程实践经验,开展有关开发青少年智力的和普及测绘科技知识的有关活动。

(七)开展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帮助本会会员及测绘行业职工补充新知识,提高学术水平。

(八)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测绘学术活动,发现优秀测绘科技人才并向有关部门推荐。

(9)评选和推荐测绘方面优秀的学术著作、科技论文、科普作品、专业软件,以及其它科技成果;表彰和奖励优秀测绘科技工作者及有突出成绩的学会专兼职人员。

(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本会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全国测绘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举办为本会会员和为全国测绘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项事业和活动;积极发挥本会在中介服务方面的作用。

(十二)依法创办符合本会章程宗旨的科技性质的各类实体。

第三章会员

第一节会员条件与入会程序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包含资深会员、外籍会员、荣誉会员等;单位会员即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会会员的基本条件为: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测绘行业或测绘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个人会员的条件为下列之一:

1.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技师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学位以上的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测绘工作三年以上,或大专毕业从事测绘工作五年以上,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的科技人员;

4.大专院校测绘专业并有二位高级职称会员推荐的优秀学生;

5.非大专院校毕业,但已从事测绘科技工作十年以上,并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自学成才者或技术革新成就突出者;

6.热心支持本会活动的从事测绘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7.热心支持本会活动的测绘仪器软件厂商的代表。

(三)资深会员的条件为(会龄10年以上并具备)下列之一:

1.曾任本会或地方测绘学会的正副理事长、秘书长,或被本会授予的名誉理事;

2.从事本会或地方测绘学会专职工作15年以上,并有卓越贡献者;

3.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任职5年以上者;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热心学会活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在我国测绘界及相关学科领域有显著贡献和较大影响者;

b.获得部省级及相当部省级三等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创造发明奖、教学成果奖的主要责任者;

c.从事测绘工作30年以上的测绘工作者。

(四)外籍会员的条件为:对我会友好并在学术上有较深造诣,愿意与本会及所属分支机构交往合作的外籍测绘科技工作者。

(五)荣誉会员的条件为:对测绘学科的发展有重要贡献者,或具有较高学术声望的专家,以及测绘科技界著名的外籍人士,并

对本会工作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六)团体会员的条件为下列之一:

1.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从事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的有测绘业务的单位;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测绘学会;

3.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依法注册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九条本会各类会员的入会程序分别是:

(一)个人会员: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会两名会员介绍,经地方测绘学会审查批准,并报当地科协和本会备案,由本会通过地方测绘学会转发个人会员证。

(二)资深会员: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所在的地方测绘学会推荐,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由本会发给资深会员证。

(三)外籍会员: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会两名会员或两名外籍会员介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由本会发给外籍会员证书,并报中国科协备案。

(四)荣誉会员: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经本会理事会选举通过,由本会授予荣誉会员终身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

(五)团体会员:由要求入会的单位填写申请书,经地方测绘学会或本会分支机构推荐,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由本会发给团

体会员证书。

第二节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本会各类会员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分别如下:

(一)个人会员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本会学术活动、业务活动及其它有关活动的优先权;

3.有取得本会有关资料的优惠权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6.完成本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7.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8.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资深会员

1.有与个人会员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2.有取得本会刊物和会讯的优惠权;

3.承担本会及其分支机构委托的工作。

(三)外籍会员

1.可优惠或免费获得本会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2.可应邀参加本会在中国境内主办的学术会议;

3.可在本会学术刊物上发表科技论文;

4.支持本会工作,寄赠学术资料和沟通相关信息;

5.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协助本会组织国际学术活动;

6.协助本会联系代表团出访,推荐专家来华讲学等;

7.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荣誉会员

1.国内的荣誉会员与资深会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国外的荣誉会员与外籍会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五)团体会员

1.可选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

2.可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可优先承接或得到本会的科技咨询;

4.可请本会协助进行技术培训;

5.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6.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或科普活动;

7.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8.按规定向本会交纳会费。

第三节会员的退会与除名

第十一条本会的各类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本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或地方测绘学会的活动,经本会通知提示仍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的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表彰或奖励;

(六)举办全国性综合性学术活动;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理事会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选的条件:应是会员中有学术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的从事组织管理的领导干部。

理事人选的产生:由理事会理事采取充分酝酿、民主协商提名,常务理事会审议推荐,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

选举产生。

理事成员的更换:由理事所在单位提出更换要求,并征得本人同意后,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报全体理事会议确认。

本会设名誉理事。名誉理事应是本会上届理事并对本会和我国测绘事业有较大贡献者,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选举通过

后聘任,任期一届。名誉理事可列席理事会议。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聘任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决定增补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授予荣誉会员、名誉理事长,聘任名誉理事;

(九)领导本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学术活动或有关工作;

(十)推荐重大科技成果、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并奖励其作者;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一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第十八条中除第二、四项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4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本会领导机构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测绘科技工作者,或热心学会工作并从事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原则上任期一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设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长的人选一般为上届理事长,经下届全体理事会议选举通过后,由下届常务理事会授予,任期一届。名誉理事长可出席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本会分支机构

第三十条本会分支机构的设立,以及各分支机构的名称、组成原则和业务范围等,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各分支机构分别挂靠有关测绘单位。一般在理事会换届前,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按找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一般由挂靠单位的业务领导或学科带头人担任。

第三十二条本会分支机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由挂靠单位推荐后经本会秘书长提名,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与有关单位会商提名;正副主任委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委员由正副主任委员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名,报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授权相应分支机构聘任。分支机构的委员人选,应是专业水平较高,或活动能力较强,且热心学会工作的测绘科技工作者。

第三十三条分支机构在挂靠单位支持下可设专职或兼职秘书,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专(兼)职秘书由正副主任委员提名,并与所在单位商定后,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分支机构可根据专业发展情况,下设若干个学组,并设组长、副组长。学组的正副组长及组成人员由分支机构正副主任委员协商决定,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分会的委员人数,可比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委员人数适当增加,并可下设秘书组。

第三十四条本会各分支机构的职责:

(一)制定本分支机构的学术活动或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推荐重大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三)反映本专业科技工作者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承办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委托的有关任务。

第六节本会办事机构

第三十五条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挂靠在国家测绘局,由若干在编的专职工作人员组成。本会办事机构接受本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但在人、财、物等方面接受国家测绘局的管理。本会办事机构由本会理事长或委托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为了确保本会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本会办事机构可下设若干部门。本会办事机构的在编专职工作人员由国家测绘局任命;聘用人员由本会秘书长提名,报本会理事长批准后聘用。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本会会员的会费。

(二)接受各有关单位的捐赠。

(三)本会业务主管部门及挂靠部门的拨款。

(四)存入有关基金会的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

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

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本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年5月11日中国测绘学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测绘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3:某读书协会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读书会是由广大读书爱好者组成的学生社团,由院图书馆作为指导、顾问单位。

第二条:读书会以“提高阅读欣赏水平,活跃校园学习气氛,架起图书馆与读者沟通的桥梁”为宗旨。

二、基本任务

第三条:提高校园的文化氛围,营造人文学校,书香校园。

第四条:让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交流畅通无阻。

第五条:与兄弟社团举行相关的交流活动,增进读书爱好者的视野。

第六条: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开展丰富多彩的学习活动,丰富读者的课余文化生活。具体活动方式:邀请文化名人作专题讲座、报告;开展时事、热点讨论或辩论;举办新书推荐、读书心得交流;举办征文、演讲、朗诵等比赛;出版发行会报;举办图片展;举行纪念性活动。

三、会员

第七条:会员条件:具有一定的思想理论水平,热爱读书,承认读书会章程,履行本会义务的本校学生均可填表申请成为读书会会员。

第八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1、选举或被选举为读书会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2、参加读书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3、对读书会的工作进行咨询、监督,提出建议与意见;

4、不定期组织会员观看文化类视频;

5、在借阅图书资料时适当增加借阅量;

6、推荐参加图书馆的勤工俭学工作和自愿服务工作。

第九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1、遵守读书会的章程,执行读书会决议;

2、维护读书会的利益和荣誉,积极参与读书会组织的活动。

四、干事

第十条:干事的基本权利:

1、选举或被选举为读书会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2、参加读书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3、对读书会的工作进行咨询、监督,提出建议与意见;

4、不定期组织干事观看文化类视频;

5、在借阅图书资料时适当增加借阅量;

6、推荐参加图书馆的勤工俭学工作和自愿服务工作。

7、优先享受到读书会的各项权利

第十一条:干事的基本义务:

1、积极履行部门安排的工作,并且在需要的时候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工作。

2、团结会员,在各活动中起到干事带头作用。

3、遵守读书会的章程,执行读书会决议;

4、维护读书会的利益和荣誉,积极参与读书会组织的活动。

五、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二条:读书会常设机构为主席团,主席团成员由干事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读书会设荣誉会长一名、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下设内务部、宣传部、外联部,每个部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读书会设立若干兴趣小组,举办相关读书活动。

第十四条:荣誉会长对外荣誉代表本协会;会长职责:负责管理读书会的日常事务,组织协调读书会的各项工作和人事关系。

第十五条:副会长职责: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一位负责学术方面,一位负责学生工作方面)第十六条:内务部职责:1、对内联系,团结会员干部

2、会员管理

3、经费管理

4、管理及准备活动物料

5、档案资料管理

第十七条:宣传部职责:

1、平时做好读书会的形象宣传工作,以展牌、海报、网络、微博等形式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扩大读书会的影响力。

2、活动前的宣传工作,活动后的展板宣传。

3、活动现场的拍照以及写稿。

4、协会微博的管理。

第十八条:外联部职责:

1、为活动拉取一些赞助。

2、与兄弟院校进行沟通和联系。

3、联络优秀校友和知名人士来校讲座。

4、与学院其他协会和各学生会组织联络和交流。

六、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读书会各部门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在有重大活动时,相关部门必须积极协助。

第二十条:会员和干事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本章程及学院各规章制度。

七、附则

第一条:本章程修改或增删需通过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才能通过。

第二条:本章程自读书会成立之日起实施。

篇4: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完整版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住所: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八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注:股东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注意不要将货币写成“现金”、将实物写成“设备”、将知识产权写成“专有技术”、“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无形资产”等,这些都是不规范的。如果股东的出资方式在两种以上,应分别列出以每种方式出资的数额及总的出资额。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应与验资证明及《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的股东名录部分相一致。

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可以分期出资,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如果股东选择分期出资,在此条款中应明确分期出资的具体时间和出资额。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股东人数超过三人或者缴资次数超过三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成员(或监事);

(四)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取红利;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转让出资额;

(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八)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九)公司终止后,依法应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十)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五)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七章:股东会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及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于每年二月份(注:由股东也可确定其他时间)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股东也可确定其他通知时间。)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注:章程也可以规定股东会会议表决权行使的其他方法,不一定采用按照出资比例的方式。)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空格中所填的数应少于后面的“三分之二”,一般为二分之一比较合适,这样才能与第四十二条中的“过半数”相一致。

如果股东约定,股东会决议都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那么就相应将第四十四条改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全体同意”,将第二十三条改为“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

如果公司没有设董事会而设了一名执行董事,没有设监事会面设1—2名监事,那么应相应调整有关条款,如所有条款中涉及“董事会”的字样改为“执行董事”,将“监事会”改为“监事”等;如果公司没有设副董事长,那么就删掉参考格式中“副董事长”的字样。)

第二十四条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应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注:股东可自行确定具体比例)

第二十六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章:董事会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注:三至十三人)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注:也可不设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注: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董事任期(注: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董事会有关条款可不要。)

第三十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注:也可规定其他通知时间。)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表决通过,但作出属于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六)、(七)、(九)项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无董事会的,经理可以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篇5: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营业期限:

第二章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注: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应表述实缴情况。)

第八条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九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交付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

一、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

二、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润;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四条出资的转让:

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产生的办法、职权

第十五条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预测、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财、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所委派的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一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贿赂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股东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股东行使以下权力: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注:法定代表人也可由经理担任,公司自定。)

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制定实施细则;

三、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公司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向股东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_1__名,由股东决定;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根据股东决定可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交审计报告,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

(五)说明书;

(六)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四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上一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五条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第三十六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公司的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公司合并分立与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七条公司合并、分立与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作出决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公司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定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三十九条公司因合并分立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条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后,才能向股东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工会

第四十一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

第四十三条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四条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因本章程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争议,选择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六条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股东签字(盖章):

年月日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