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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章程制度范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社团章程制度【1】

一、总则

第一条“学自会”全称是“东华大学大学生自强联合会”(英文译名:FederationofStudentsSelf-RelianceofDongHuaUniversity)。“学自会”是由东华大学志向于自强不息的青年大学生组成的全校性综合学生组织,该组织实行开放式管理,以贫困学生为基础,普通学生也可加入。本组织接受校学生处的领导。

第二条本社团的宗旨:通过组织和指导会员的活动,引导会员树立自立自强、自强不息的人生观。同时,会员立足校园、面向贫困学生,树典立范,身体力行传播“自立自强、自强不息”的精神。

第三条本组织奉行自立自强、自强不息的原则。

二、活动形式

第四条根据实际情况,主要活动如下:

1、以自身的自强行动为引领,在学生中树立自强不息的典范;

2、积极探索培养学生自强的活动形式,切实有效地开展活动;

3、协助老师完成对学生自强培养的工作;

4、做好学生自强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本组织实行招募会员制,一年一届。每年4月当届结业,5月招募新会员并成立新一届组织。

第六条凡承认本组织章程并提出申请的同学,经面试、审核通过即可招用为本组织会员。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1、在组织范围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在组织工作中,享有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3、享有优先推荐会员的权利;

4、享有优先参加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5、有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帮助和解决其在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的权利。

第八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1、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文明自律,尊师爱校;

2、遵守章程,执行组织的决议和规定;

3、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其他会员的利益;

4、积极参与活动,努力完成任务,宣传宗旨,维护声誉;

5、主动提供各种信息、意见和建议,协助并监督组织活动的实施情况。

第九条实行入社和退社自愿的原则。

1、半年内,两次无故不参加社团各类活动的,属自愿退会。

2、每届结业前将评选出若干名优秀会员。

三、组织机构

第十条会员大会是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一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且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

第十二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或废除章程,并报经学生处批准后实施;

2、审查财务预、决算报告;

3、审查日常的工作报告;

4、选举产生新一届的主席团;

5、讨论、决定工作方针、任务,以及应由会员大会决议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由主席团(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及各部负责人负责执行和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十四条主席团下设秘书处、宣传部、策划部、外联部四个职能机构;

第十五条各职能机构由3—5人组成,职能机构负责人由主席团提名,经分管老师同意后任命。

第十六条主席团职责

1、发展发动会员,上传下达,监督、协调、指导各部工作;

2、行使日常管理权,对活动的决策和人员的任免等进行提案;

3、实行部系责任制,两名副主席具体分管相应部门的工作。

第十七条主席职责:

1、召集并主持例会,并指导社团的工作;

2、在会员大会及其他相应的会议上发言,汇报工作;

3、监督工作开展和财务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副主席职责:

1、协助主席工作,处理内部各项事务;

2、若主席有事不在,由副主席主持中心工作;

3、主要负责自己责任所系部门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秘书处职责

1、协助主席团日常事务性工作

2、召*员大会

第二十条宣传部职责:

1、负责本中心海报、传单、横幅等宣传媒体的设计制作与张贴发放;

2、记者团:负责本中心各项活动的摄影和新闻撰写工作,并对校内外新闻媒体进行发布;

3、网络组:负责本中心网站的形象设计、制作、维护更新及对外宣传等工作;

4、编辑室:负责本中心内部刊物的设计、编辑、制作和宣传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策划部职责

1、负责各项活动的策划及组织工作;

2、负责活动策划书的起草及修改等工作;

3、协助外联部对外寻求活动赞助商的合作。

第二十二条外联部职责

1、负责寻求政府和学校相关党政部门的支持与合作;

2、负责组织的各项活动所需求的外部合作与赞助;

3、负责与公司企业正面调研合作的联络和出访调查的相关安排;

4、负责与其他高校及本校内兄弟社团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四、经费

第二十三条学自会是立足校园、联系社会、服务广大学生的志愿服务性学生社团,无会员费。

第二十四条本中心经费来源为:

1、学校学生处的扶持;

2、企业赞助或其他形式的社会资助。

第二十五条经费的使用原则:

1、日常经费支出主要用于维持正常运转及其他各种社团活动的开支;

2、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

3、财务管理由秘书处具体负责,低于50元的开销由办事人先垫付再报销,若高于50元(含50元)则应先向团支书报告并要求预付;

五、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修订)的最终解释权属于东华大学学生处

社团请假制度章程【2】

第一条:总则

1,为规范社团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以及监督社团工作人员的考勤制度。于此,结合本社团实际情况,特制订严格的社团请假制度章程。以本章程的约束力,保障蓝墨轩文学社的各项工作任务都能正常运作,望诸位工作人员予以重视。

2,制度遵守对象:蓝墨轩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请假程序

1,工作人员需请假时,必须写好请假单,包括请假原因、请假事由、请假种类、假期、时间、日期,当事人,等发送到主编空间本章程下跟帖,经主编批准,报人事处备案,方算请假;

2,较长时间请假(3天以上)必须找好交接工作人员,并在请假单中注明工作交接人员姓名,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3,超过假期时间若需续假须提前上报主编处批准;

4,假满回社工作需报主编,并报人事处销假;

第三条:各种假别及规定

一、事假:

1,工作人员因事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

2,若因考试等原因需要及时复习情况者,待找到合适接任人员后方可请长期假期。

3,工作人员请假期间无工资补助,望予以谅解。

二、病假:

1,部门员工请病假一天(含一天以内)者可由各部部长酌情处理,一天以上需写请假单上报主编处;

2,员工如若因病无法亲自去请假者可委托部长代为请假;

3,员工病假期间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和对员工关怀本社团发放其原职位30%的工资,但需将医院开出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图片形式发送主编邮箱,经审核以及人事处备案后方可发放;

第四条:请假相关规定

1,事先无法请假的需向主管部长电话说明情况,并在一个工作日时间内补办请假单于主编处,否则按旷工处理,扣除当月工资100%;

2,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擅自离岗,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者,一律按照旷工处理;

3,请假的审核权,任何人员无审核批准他人假期权利,任何人员请假都必须通过主编批准后方可;

4,请假以小时为最小单位

5,请假理由不充分者,以及有碍社团工作者量情可不予准假,或缩短其准假时间;

6,工作人员如若有公职出差,需在出差之日前填写《出差申请》,一式两份交主编处及人事处备案,作为考勤有效附件;

第五条:附则

1,本章程由社团董事会负责解释、补充。

2,本章程最终归属权归蓝墨轩董事所有,任何人不得伪造侵权。

3。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篇2:社团章程修改工作程序

社团章程修改【1】

一、章程修改的必要性

由20**年物协第一次会员大会制定的章程在当时协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飞速发展的历程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它为协会的创立,为明确协会的工作方向,规范协会的运作,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等方方面面奠定了基础。

四年后的今天,物业管理工作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外部看,建设一个法制文明社会的步伐正在加快,“三个代表”的思想已深入人心,各行各业都在大力提倡“以人为本”精神,省内外物业协会如雨后春笋纷纷成立,可供借鉴的经验越来越多。

随着《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城市管理关系将重新调整,由此引发了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在客观上要求协会站在维护行业利益的高度团结业内企业去协调,去解决。

从内部看,协会会员已经从发起成立时的15家到今天的180家,协会的运作需要更规范、更透明,更能体现全体会员的意志,所以会员单位对协会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而原章程的有些条款较笼统,不够明晰,有的条款缺失,诸如机构的设置,决定事项的程序等等,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经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对章程作出必要的修改。

二、章程修改的依据

章程修改中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门的《社会团体换届事宜》的有关规定;其次是根据本行业的实际状况和协会四年来实际运作经验,相关协会的章程以及所征求的业务主管部门及部分会员单位的意见。

三、章程修改的内容

原章程共有七章二十六条,修改后的章程为八章三十八条,本次修改共增加一章十二条,这十二条中,有八条是新增加的,另外四条是由于分设增加的。

还对章程中某些条款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一)增加的条款

本次章程共有七章新增十条,它们分别是:

在第四章组织机构中增加第十四条、十五条,主要是规范会员大会的届期及特殊情况下换届和决定事项的程序;

增加的第十八条主要是明确理事会决定事项的程序;

增加的第二十四条目的是用于规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个人条件,以保证协会领导理论联系班子的年轻化、专业化和工作效率。

保持协会的蓬勃朝气以适应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发展的需要;

增加的第二七条目的是以章程的形式规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明确会长的职权。

有利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的贯彻落实和协会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

由于修改后的章程中增加了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即增加了第三十一、第三十二条,其规定了协会修改章程时必须的程序;

最后在第八章附则内增加了第三十六条是为了明确履行会员大会的职权,严肃章程的修改程序,维护章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分设的条款

原章程中由于常务理事会的设立,职权和秘书处的工作,仅一条给予阐述,较为简单和笼统,且缺少决定事项的程序和规定。

协会是全体会员单位的协会,他必须服务于全体会员,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充分体现大多数会员的意志,而常务理事会恰恰又是协会的一个重要决策机构,所以将常务理事会的设立、职权、决定事项的程序等从原章程第十九条中分离出来,在新章程中以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加以明确规定。

同时将协会秘书处的设立,性质等以独立的第二十三条给予明确。

(三)个别条款内容修改说明

在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明确写入了以“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

因为物业行业是一个服务性行业,物业企业在服务群众、宣传群众、创造优美、整洁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和城市管理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规范服务是物业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物业企业应该自觉地把人民满意、以人为本作为企业永远追求的目标,所以物业行业在日常工作中更应贯彻和落实“三个代表”的思想。

在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三条增加了单位会员代表一般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负责人担任。

主要是考虑这样做才能起到有利于协会研究、决定事项,提高贯彻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效率,更有效地发挥协会的作用而制定。

将原章程第二十二条经费管理中的四款加以删改,写成:第三十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经费支出及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主管部门监督。

删除了原章程第四款中的本团体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为事业单位的用工待遇正在大幅度改制中,而物协由于经费问题也从来没有执行过,在章程中再保留该条款已没有意义,故予以删除。

以上是物业管理协会章程修改的有关情况报告,请各会员审议。

范文:

大学社团活动章程模版【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蓬勃有序地发展,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推进学生素质教育,活跃校园文化生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生社团,是由海南大学在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按照自愿的原则组成,按照学生社团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各学院团委的配合下,切实指导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宣传、学生管理、教务、科研等部门结合工作职能,支持学生社团建设和发展;学校后勤等相关部门对学生社团开展的活动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学生社团应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基础上,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主旋律为根本宗旨,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地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公益服务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突出思想性、学术性、趣味性和创新性的要求,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为同学的全面成才服务。

第四条学生社团分为校级和院级两种。

校级学生社团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具体负责注册登记、监督考核等管理工作;院级学生社团由所属学院团委具体负责。

本规定所称学生社团指校级学生社团,院级学生社团的管理办法由各学院团委参照本规定制定并报送校团委备案。

第五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海南大学在校学生。

第二章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六条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全校学生社团的组织管理机构,以引导、服务为基本宗旨。

第七条学生社团联合会职责:

(一)制定并修改《海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及其他管理办法。

(二)参与决定学生社团重大事务。

(三)审定学生社团年度活动计划,审议学生社团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核新成立学生社团资格,并报学校团委审批。

(五)代表各学生社团的利益,对内协调各学生社团之间的关系,加强相互间的交流合作,对外与各兄弟院校学生社团广泛联系,与社会各界相联络,为各学生社团争取支持。

(六)监督学生社团的考核工作,并向学生社团提出奖惩建议。

(七)负责每年度社团的注册工作和社团工作计划、总结等文件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八)负责组织每年度全校性的社团展示活动。

(九)其他应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行使的权力。

第三章学生社团组织

第八条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本学生社团无关的活动,各学生社团活动应自觉接受学校团委及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服从学校工作的全局安排。

第九条各学生社团应有自己的完整的组织结构,应按照社团的章程,学校的校纪校规及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有关条例、制度的精神,组织本社团开展积极健康的科技、学术、体育、文化、艺术等活动。

第十条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产生、任免与更换

(一)各学生社团负责人应在本社团全体会员大会上经民主选举产生。

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二)各学生社团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为一年,经学生社团联合会确认后,颁发聘书。

在任期如有违反校规或严重损害学生社团利益的行为及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报请校团委暂停或免去其职务:

1、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处分。

2、成绩无法达到学校所规定学分要求,转为试读生。

3、在其他学生社团担任主要职务。

4、其他不宜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宜。

(三)如有特殊情况,可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在广泛征求学生社团成员意见基础上指定临时负责人。

第十一条各学生社团应有详细具体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在学生社团联合会指导监督下执行。

第十二条各学生社团会员证,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制作并监督使用。

各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公章,经审批后可以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围绕学生综合发展全面成才的目标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富于开拓精神的校园科技、学术、文化、艺术、体育、公益等方面的活动。

第十四条各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个星期之内到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学期注册工作,并提交本学期的活动计划。

对未按时进行注册工作的学生社团,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保留惩处的权利。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前必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统一格式的活动申请表和场地申请表,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活动,具有一定规模的活动须同时上交详细的活动策划书。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需在活动开展前七个工作日将活动申请表和场地申请表递交至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

校外活动须在活动开展前两周将活动申请表、《安全预案》以及活动策划方案递交至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审批备案。

第十七条各协会安排活动时,需要借用课室的,需经校团委、教务处批准后,向教学楼楼管提出申请。

活动请安排在课余时间,安排在其他时间的活动一般不予审批。

第十八条各学生社团递交场地申请前请先向场地的有关主管部门,询问场地是否已被租借等情况,预定场地后再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递交活动场地申请表。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于递交活动申请当日转交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审批,审批通过后,再上交校团委审批。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活动采取会长责任制,不按规定开展活动的学生社团,一切后果由其学生社团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举办下列活动,必须向学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一)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活动以及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联合举办的活动。

(二)有外籍教师或留学生参加或有其他外国人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

(三)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

(四)以学生社团名义在校外开展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各学生社团活动应有书面总结材料及音像资料交学生社团联合会,学期末应将本学期的活动总结及财务收支状况报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上材料将作为学生社团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的成立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报送校团委备案。

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社团,属非法社团,学校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的发起:

(一)我校10人以上在校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并自愿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而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学生社团必须有一个固定的指导部门,指导部门应是我校具有管理职能或学术研究的正式机构,例如学院党总支、团委、专业教研室等学校职能部门。

(三)学生社团必须聘请一名以上的固定专业教师负责社团日常业务指导。

指导老师须是校内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正式员工。

第二十五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需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学生社团申请书。

(二)学生社团的章程草案,其中应包括:社团的名称、类别、目的、成立宗旨,活动范围、活动方式、活动场所,社团成员资格及权利义务,财务制度、经费使用原则,组织机构、组织管理制度,负责人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程序,机构产生的程序,章程的修改程序。

(三)拟任学生社团负责人、拟任组织机构人员及发起人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四)学生社团业务指导部门的书面意见及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收到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有效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就能否开展学生社团筹备工作给出书面意见。

经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统一参加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的每学期一次的学生社团成立答辩会,答辩会通常设在开学后一个月内。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具备成立条件的学生社团上报校团委,通过审批程序后,学生社团方可正式成立。

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学生社团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一份送学校团委,一份留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一份留在申请人备档。

第二十八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学生社团成立:

(一)学生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

(二)校内已经有相同或相近性质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

(五)未通过学生社团成立答辩会的。

(六)未经学校团委允许私自成为校外团体分支或附属机构的。

(七)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对所有新成立的学生社团进行为期一个学期的考核,不符合规定的学生社团将予以注销。

第五章学生社团经费

第二十九条海南大学学生社团财产归该社团集体所有,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社团事业的发展,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的会费。

(二)学生社团校内外自筹资金。

(三)团委专项活动经费。

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根据自身及会员承受情况指定会费标准,经各学生社团指导单位批准后准予执行,收取会费需开具收据。

同时学生社团其他一切形式的现金进帐必须开具收据。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自成立起,应根据学生社团联合会制定的统一报表建立明确的账目,有专人负责管理,所有账目需及时入账,并定期向会员公开账务。

学生社团的年终报表须学生社团指导老师签字认可。

如学生社团账目不清楚,学生社团联合会将责令其进行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教育等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获得的赞助费应用于学生社团活动及发展,学生社团获得赞助应提前向学生社团联合会上交书面介绍及协议书,未经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各学生社团不得为赞助商进行宣传或其他商业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在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后,新负责人应向学生社团联合会上交更新过的学生社团资料,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对其财务进行审核。

学生社团终止时,其财产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处理。

第六章学生社团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活动考核评分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

具体活动评分细则见《学生社团活动考核登记表》。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组织机构建设以及经费管理需严格按照《海南大学十佳社团评选细则》中的评分细则考核。

第三十七条对于一年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社团,学生社团联合会将授予“十佳社团”称号。

获得“十佳社团”称号的学生社团,将在下一年度享有与其他非十佳社团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利:学生社团招新分配场地时,十佳社团可优先自主选择招新场地;学生社团申请办公室时,十佳社团可享有优先批准及自主选择办公室的权利;社团活动审批及社团经费申请时,十佳社团可享有优先批准及酌情放宽审批限制的权利;以及其他优先权利。

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意见,经讨论后,报请学校团委批准,将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无负责人和无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及内容与学生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三)应当用学生证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

(四)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不接受指导单位的指导。

(五)学生社团连续2个月未开展活动。

(六)财务出现重大差错和混乱。

(七)其他应当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取缔处理:

(一)学生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章程。

(二)学生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

(三)进行整顿一学期后仍不符合要求。

(四)违背学生社团宗旨,造成恶劣影响。

第四十条学生社团进行大规模活动规程:

(一)学生社团组织的活动,需动用学校物质资源的,须经校团委或校团委与有关部门协调、批准。

(二)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提前一周报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

(三)学生社团举办讲座、报告会须遵守下列规定:

1、提前一周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经批准方可举办。

2、认真做好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一周内将活动总结、记录及图片交至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

3、涉外讲座、报告会须经学校团委批准方可举办。

对讲座、报告会需申请教室的处理办法建议由学生社团负责人自行去校团委申请。

第四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被取缔后仍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告者,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对组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一)未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宗旨。

(二)分立、合并。

(三)社团成员人数不足而无法开展任何社团活动的。

(四)学生社团被责令注销或解散。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

第四十三条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的注销申请书。

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

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学生社团被取缔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交学生社团联合会审议后返还被注销社团成员.

第四十六条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以公告的形式宣布。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大学校内各学生社团。

第四十八条对本办法的修改,须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1/3以上代表提出,2/3以上代表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海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所有。

第五十条本办法于通过之日起实施

篇3:社团章程修改说明范例

章程修改的说明【1】

行业协会自20**年第二次换届后,已满四年。

鉴于当前形势发展的要求,换届领导小组决定对协会章程进行修改,并经会长会议讨论后形成现在的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一、本会英文名称调整

本会名称为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原英文译名中有“Trade”带有贸易的含义,与我会性质不符,此次做删除调整。

二、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调整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原为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由于该机构目前已撤销,所以此次调整为: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社团登记机关调整为:上海市社团管理局。

另外,原章程中的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现改为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三、本会的主要任务调整

过去本会一直在对外合作、组织国际交流、举办行业论坛等工作中发挥着作用,现在政府有关部门还要求行业协会参与行业规划制定、资质资格审核等工作,所以此次将章程第六条第六款和第十款分别调整为:

1、鼓励行业会员单位间的公平竞争,加强合作,优势互补,加强与国内外同行联系,组织开展访问考察活动,举办相关行业发展论坛;拟与兄弟省市展开合作,支持会员单位向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地区开拓业务;

2、受政府部门委托,协助做好行业统计、开展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参与行业规划制定、资质资格的审核以及相关检查等工作。

四、增设会员单位代表变更

由于我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会员委派负责人必须作为会员代表人参加本会活动。

其变更应作专门规定,此次章程增设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委派负责人作为会员代表人参加本会活动。

会员代表人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履行的,由其所代表的会员单位另行推荐代表人选替补。

新任会员代表人继续担任原代表人在本会中所担负的职务。

变更会员代表人选应书面报告本会备案。

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由此涉及第十九条,理事替补事项也做相应调整。

五、会员大会职权调整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原职权是:(一)制订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现新增加制订会费标准职权。

六、增设会长会议

本会设会长会议,由于原章程中没有涉及该项内容,此次专门增加以下条款: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会议。

会长会议是常务理事会的执行机构,讨论决定本会的日常重要工作以及办事机构负责人。

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五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如会长因故不能召集,可指定一位副会长担任召集人。

七、会长任职条件调整

按照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行业协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会长任职条件中的年龄条件做如下修改:

原“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现调整为“不超过67周岁”。

八、会长行使职权的调整

原章程中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召集和主持会长、副会长会议”,现作调整,明确为“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

九、会费收取及使用事项调整

按照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行业协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要求,协会会费必须按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收取,同时会费使用情况必须公开报告,所以此次章程中第三十四条调整为:

本会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按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使用情况须公开向会员大会报告,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

以上为章程主要修改内容的说明,具体参见“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章程修改的说明【2】

一、章程修改的必要性

由20**年物协第一次会员大会制定的章程在当时协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飞速发展的历程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它为协会的创立,为明确协会的工作方向,规范协会的运作,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等方方面面奠定了基础。

四年后的今天,物业管理工作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外部看,建设一个法制文明社会的步伐正在加快,“三个代表”的思想已深入人心,各行各业都在大力提倡“以人为本”精神,省内外物业协会如雨后春笋纷纷成立,可供借鉴的经验越来越多。

随着《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城市管理关系将重新调整,由此引发了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在客观上要求协会站在维护行业利益的高度团结业内企业去协调,去解决。

从内部看,协会会员已经从发起成立时的15家到今天的180家,协会的运作需要更规范、更透明,更能体现全体会员的意志,所以会员单位对协会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而原章程的有些条款较笼统,不够明晰,有的条款缺失,诸如机构的设置,决定事项的程序等等,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经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对章程作出必要的修改。

二、章程修改的依据

章程修改中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门的《社会团体换届事宜》的有关规定;其次是根据本行业的实际状况和协会四年来实际运作经验,相关协会的章程以及所征求的业务主管部门及部分会员单位的意见。

三、章程修改的内容

原章程共有七章二十六条,修改后的章程为八章三十八条,本次修改共增加一章十二条,这十二条中,有八条是新增加的,另外四条是由于分设增加的。

还对章程中某些条款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一)增加的条款

本次章程共有七章新增十条,它们分别是:

在第四章组织机构中增加第十四条、十五条,主要是规范会员大会的届期及特殊情况下换届和决定事项的程序;

增加的第十八条主要是明确理事会决定事项的程序;

增加的第二十四条目的是用于规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个人条件,以保证协会领导理论联系班子的年轻化、专业化和工作效率。

保持协会的蓬勃朝气以适应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发展的需要;

增加的第二七条目的是以章程的形式规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明确会长的职权。

有利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的贯彻落实和协会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

由于修改后的章程中增加了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即增加了第三十一、第三十二条,其规定了协会修改章程时必须的程序;

最后在第八章附则内增加了第三十六条是为了明确履行会员大会的职权,严肃章程的修改程序,维护章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分设的条款

原章程中由于常务理事会的设立,职权和秘书处的工作,仅一条给予阐述,较为简单和笼统,且缺少决定事项的程序和规定。

协会是全体会员单位的协会,他必须服务于全体会员,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充分体现大多数会员的意志,而常务理事会恰恰又是协会的一个重要决策机构,所以将常务理事会的设立、职权、决定事项的程序等从原章程第十九条中分离出来,在新章程中以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加以明确规定。

同时将协会秘书处的设立,性质等以独立的第二十三条给予明确。

(三)个别条款内容修改说明

在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明确写入了以“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

因为物业行业是一个服务性行业,物业企业在服务群众、宣传群众、创造优美、整洁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和城市管理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规范服务是物业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物业企业应该自觉地把人民满意、以人为本作为企业永远追求的目标,所以物业行业在日常工作中更应贯彻和落实“三个代表”的思想。

在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三条增加了单位会员代表一般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负责人担任。

主要是考虑这样做才能起到有利于协会研究、决定事项,提高贯彻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效率,更有效地发挥协会的作用而制定。

将原章程第二十二条经费管理中的四款加以删改,写成:第三十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经费支出及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主管部门监督。

删除了原章程第四款中的本团体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为事业单位的用工待遇正在大幅度改制中,而物协由于经费问题也从来没有执行过,在章程中再保留该条款已没有意义,故予以删除。

以上是物业管理协会章程修改的有关情况报告,请各会员审议。

篇4:社团协会章程范本

章程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说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市青年美术家协会(英LiaochengYoungArtistsAssociation,缩写LYAA)。

第二条**市青年美术家协会在**市共青团青年联合会和**市民政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全市青年美术家进行美术创作和研究,是党和政府及共青团联系广大中青年美术家、美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肩负着发展**美术事业的使命。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本会以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遵循美术创作的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积极鼓励各画种的不同形式、不同风格、不同流派的自由发展,团结我省美术家和广大美术工作者,努力发展和繁荣具有时代精神和中国特色的美术事业,为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而奋斗。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市共青团青年联合会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山东省**市大码头路名仕院2号楼1栋。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积极采取各种灵活有效的方式鼓励和帮助会员深入生活进行艺术采风,在创作中努力反映时代精神;

(二)在艺术理论和创作实践方面经常举办各神层次和内容的培训活动,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三)举办展览、评奖、出版、发表、广播等活动,对优秀的美术作品和人才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四)建立健全**市青年美协艺术研究会及下设各画种的艺术研究会,以及建立各县区青年美术家分会,以便上下联系,共同繁荣**的美术创作;

(五)加强与市县区电视、网络、广播、出版、报刊、杂志等部门的联系,不断宣传和扩大我市青年美术家的艺术实践活动和专业创作成就;

(六)积极与各省、市美协和青年美协进行工作经验交流及通过美术作品展览进行学术交流;

(七)创办《**市青年美术家协会》网站,搭建《**市青年美术家协会》微信平台,及时沟通会员之间的学术信息,反映全市、全省及全国的美术创作及理论动向,推出新人新作,发展**全市各县区美术事业;

(八)积极联络全国(特别是**籍)美术家,并各级艺术家进行美术交流,以增进友谊、扩大视野、维护**和平;

(九)广泛与热爱和关心美术事业的有识之士和团体相联谊,以争取社会各界对美术事业的支持;

(十)其他与协会宗旨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青年美协实行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青年美协有对团体会员进行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责,团体会员有密切配合**青年美协开展各项工作的义务。

凡赞成本会章程,有中国公民身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本人美术作品或理论著作,经过展览、发表、出版,有较高思想性和学术水平者;

(四)本人美术作品曾参加一次以上中国美协、山东省美协、**市美协举办的大型美展及本会举办的综合性美展两次以上者;

(五)本人从事美术组织工作、美术教育、美术理论研究、美术编辑、工艺美术、建筑艺术有较显著成绩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实际工作需要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脱离美术协会、无故不参加会议、不遵守协会章程、不服从正常管理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候选人由各会员民主协商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夺取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5:学校学生社团管理章程

学校学生社团管理章程

学生社团是指在校学生依据学校政教处、团委的规定和要求,有共同兴趣和爱好的学生自发形成的群众性团体,它在校园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已逐步成为校园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以及"减负"政策的提出,中学社团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社团也日益成为学生发展个性、培养特长、锻炼能力的舞台。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贯彻落实责任教育自主发展,维护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社团的宗旨和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1条指导思想

以我校办学思想为依据,以学生自我丰富课余生活,学生提高自我学校生活质量,学生发展自身的技能和素质,繁荣校园文化、营造主题性和谐校园环境为指导思想。

第2条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章程,社团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简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组织机构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确定的负责人;

3、有具体活动项目;

4、有一定数量的会员(10人左右);

5、具备开展社团活动所需的基本条件;

6、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社团活动室、活动等的管理制度;

7、有系统的社团发展规划,如社团发展的目标、规模、会员的培训目标、计划等;

8、有指导教师及其意见。

第3条社团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1、各社团的最高权利机关为会员代表大会。(具有最终裁决权)

2、社团采用社长负责制,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社长(副社长)均由校社团管理委员会开会选举、批准产生。

3、社团负责人职责包括:统筹规划本社团工作,具体领导实施较大规模的活动,向本社团会员传达上级管理部门的指示,参加校社团管理委员会的会议,培养社团后备力量等。社团负责人是学生干部的组成部分,按学生干部的条件配备并参加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第4条社团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1、凡我校在籍学生品行端正,承认某社团章程者,均可自愿申请加入该学生社团。原则上一人只能参加一个学生社团。

2、社团会员具有参与民主管理社团的权力和参加社团组织活动的权力。

3、社团会员有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的义务,有遵守社团章程和社团管理制度的义务。

4、社团会员参与社团活动率达70%,有资格被评选社团内部优秀会员;社团会员参与社团活动率达80%,有资格被评选为校社团优秀会员;社团会员参与社团活动率达80%,且表现积极者,经本人申报,可由该社团指导教师和社长推荐为校优秀学生(社团活动方面)。

第5条社团的管理制度

1、社团必须制定《会员管理制度》,必须有社团活动记录簿、社团会员名册和社团会员出勤记录。

2、社团必须制定《社团活动室管理制度》,维护社团活动室及其设备完好,如遇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

3、社团必须制定《社团及会员发展规划》,有义务制定社团及会员发展目标和计划,并按计划实施,接受校社团管理委员会阶段检查。

4、社团的指导教师:社团在发起成立时必须明确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是学校的正式教职工。指导教师应熟悉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对社团会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社团主要活动进行可行性、安全性的论证。

5、社团的顾问:社团根据活动需要可在校内、校外聘请若干政策水平高、学术造诣深或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活动的有关人士担任社团的顾问。社团顾问的职责是在社团登记的宗旨范围内对社团的活动进行指导和帮助。聘请顾问时,社团须向校社团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正式聘请。

第6条社团的活动

1、社团活动以小型多样为主,每次活动有记录,每学期至少应有1次面向全校学生的活动。

2、团出版刊物、与校外团体、单位、个人的联合活动、面向社会开展活动或聘请校外人员参加活动、举行有关学校秩序的重大活动等,需提前二周向校社团管理委员会汇报并得到批准,社团及其成员不得以社团名义从事商业活动。

3、社团活动安排在学校规定时间进行,不得影响正常教学。

附注: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校社团管理委员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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