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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解读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公司章程解读【1】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

公司章程,被形象地称为“公司宪法”,它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是公司组织及行动的基本准则。

公司章程的概念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

形式意义的公司章程,是指关于公司组织和公司行为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实质意义的公司章程,则是指对公司及其成员具有拘束力的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自治规则。

(二)公司章程的特征

二、公司章程的作用

(1)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要件之一。

(2)公司章程是全面指导公司行为、活动的基本规范。

(3)公司章程是公司向其成员表明信用并向外表明商誉的证明。

(4)公司章程构成对政府的书面保证,成为政府对公司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公司章程的内容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公司章程记载事项区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可以将公司章程的内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四、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

《公司法》第61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对于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对于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需要经由其他认股人参加的创立大会确认才能有效。

(二)公司章程的修改

公司章程的修改也称公司章程的变更,是指在公司章程登记生效后,增加、删减或改变公司章程内容的行为。

有限公司章程解读【2】

新《公司法》颁布实施,亮点之一就是大大提升了公司章程的地位和作用,有人把公司章程形容为“企业的宪法”,说明其在公司法和公司里的地位十分显赫。

如何制定公司章程,是公司投资者和经营管理者十分关心的。

笔者也常被问及公司章程的问题:如能否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权不得转让或者不得继承?能否在公司章程里约定分配比例与投资比例不一致?或者能否在公司章程里约定由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

以前,这些问题的答案都是否定的,如果在公司章程有这样的规定,也是无效的。

新《公司法》实施后,将这些问题的决定权全交给了公司章程。

《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类似的特权还有很多,对此,那些渴望在市场大海中迎浪搏击的企业家觉得手脚松绑了,甚至觉得新《公司法》的这些规定就是专门为他们制定的。

确实,新《公司法》给予了公司章程更大的自由发挥空间,其实也就是给了公司投资者、公司管理者更宽松、更自由的经营运作平台,法律法规管的范围小了,自由运作的面宽了,更有利于公司自由健康的发展、壮大。

下面,笔者对有限公司章程尝试作一些解读,以与大家分享:

解读一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纲领性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新《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其中第三个条件就是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第44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经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这三个条文明确告诉我们:公司章程的地位和作用,是非常特殊的。

制定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与否的必要条件之一,没有制定公司章程,公司就无法设立;公司章程一旦制定,股东需要在章程上签字确认,章程便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公司的投资者和公司的管理者要受其约束,不得跨越章程规定的界限,否则,违反者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公司章程制定后,若需要对其修订,必须经过有表决权的绝大多数股东通过,严格的修改程序也体现了公司章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特质。

据笔者统计,在新《公司法》219条中,涉及有限公司的条文有149条,其中有36条涉及公司章程。

从条文内容来看,公司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公司财务、公司并购和解散等各个方面均涉及公司章程。

解读二公司章程七项规定动作缺一不可

根据新《公司法》第25条之规定,有限公司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七个事项,这里不妨称之为章程的七项规定动作: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名称应当在设立之前向当地工商部门查名并进行预先核准登记,该名称可以保留六个月。

住所地的确定要提供房产证或者租赁合同。

二公司经营范围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除了需要依法经过批准的项目外,其他的经营范围都可以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

同时,如果公司因发展需要,要从事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之外的项目,还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然后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注册资本

新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门槛作了大幅调整,在公司章程里记载公司注册资本时,不得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标准。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新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在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等方面做出全新的、灵活的规定。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的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等。

这些机构及其人员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都应当在章程里作出明确规定。

其中有些规定是公司法有强制规定的,如公司法第49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同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笔者曾多次被问及,能不能董事长在董事会里有一票否决权,或者能不能规定当全体董事投票一半对一半时,规定由董事长作出决定性的一票。

从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这是不允许的。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章程可以从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中确定其中一人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不难看出,这七个方面的内容其实是处理公司投资者关系、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及公司与管理者关系的重要准则。

规定动作意味着这七项内容是缺一不可的,必须在章程里作出明确规定。

比较新旧公司法,旧公司法里对公司章程的规定动作有十项,而新公司法减少为七项,说明国家从立法上体现出来的旨意是,减少国家对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干预,加强公司的自治自理,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要求。

解读三公司章程自选动作灵活多变

公司章程的自选动作明显增加,对很多企业投资者和管理者带来了一个新的考验:以前,法律对公司章程管得严,体现投资者自由意志的东西少,大家习惯了,形成了一个章程的模式,因此,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就你抄我仿,大家的章程都一个样,甚至一些地方的公司登记机关还专门搞出公司章程的标准版本,大家将名字换上自己的就可以用了,完全不需要就公司章程的内容仔细推敲琢磨。

现在,突然放开了,允许在章程里规定自己的与众不同的东西来,不少人显得无所适从。

因此,有必要尽早了解掌握公司章程里的那些自选动作,并能够灵活自如地运用到自己的公司章程中来。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的自选动作有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公司法本身对一些情形作出了规定,同时,允许公司章程作出不一样的规定,并指明,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样的情况有:

分红比例和认缴增资比例: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新增资本股东有权优先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

但全体股东在公司章程里规定不按比例分红或者优先缴的除外。

这一点确实给了投资者在利润分配和增资方面更大的自由空间,有利于投资各方更加灵活地进行投资组合。

正是根据这一规定,我们曾协助一个项目合作的顺利实施,确定我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股东会会议表决权:公司法规定股东表决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意味着今后会出现一股或者几股拥有特别表决权的情形出现。

股权转让和继承:公司法详细规定了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出允许股权继承。

但同时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说明,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权是否可以转让及转让的条件,也有权决定公司股权不可以继承。

很多公司比较关心公司股东或者股权的稳定,这也是有限公司人合的特征之一。

尤其是那些管理层持股的公司,有的担心外来资金的恶意收购,有的担心管理层变动后股权不能及时变更从而失去激励作用。

现在,有了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的这几个特权,投资者可以在设立公司之初,就根据自己公司的特殊需要,就股权转让或者继承问题设计出符合股东意愿的规定来,法律是保护这样的规定的。

经理的职权:公司法规定了经理的八项职权,同时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个方面,公司法干脆放权,直接规定一些事项由公司章程来规定: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提供担保及其限额,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并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2、股东会议的定期会议按公司规定进行,通知时间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同于公司法的规定(提前十五日通知),而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3、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

4、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新《公司法》实施,公司章程的完备性、规范性、特殊性越来越重要,现有公司应早日按新《公司法》的要求修改完善公司章程,新设立公司也应当认真研究《公司法》对公司章程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的规定,设计出一个适用自身需要的公司章程来。

篇2:学校章程的解读

解读《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1时间性

在国外,大学章程建设具有悠久的历史。

“大学章程是伴随着欧洲中世纪大学而诞生的,其雏形是当时国王或教皇颁发给大学的特许状,一些西方国家的大学章程据此而建。”

【1】在我国,随着近代高等学校的创立,大学章程也同时产生。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采取的政府高度集权管理政策,大学章程长期缺失。

gg开放以来,我国逐渐重现大学章程的建设,在出台《办法》以前,国家政策法规中对于大学章程的规定主要有以下方面:****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章程”等基本条件,学校则“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7条明确规定,申请设立高等学校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章程”等材料,第28条明确规定了高等学校章程应当规定的事项;20**年,《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学校要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作为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依据;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0**》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高校制度一节,提出要加强章程建设。

然而,由于没有出台专门的教育部门规章来上承国家法律、教育法规,下启大学具体章程,大部分公办高等学校还没有章程作为立校之本,处于“无章运行”的尴尬境地。

2形态性

大学章程是联接国家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与高校规章制度的桥梁和纽带,是实现高校培养的人才满足社会市场需求的监督窗口,是实现高等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的法律保障。

关于大学章程的形态,笔者认为,至少应该从以下三方面加以认识:首先,从现象形态上看,大学章程是各个高等学校申报办学的必备材料,在申报举办大学时,大学的举办者必须以大学章程的形式就大学的办学理念、原则、职能和方法等重大问题进行明确的表述,是阐述在一定办学理念和基本原则下大学组织运营的文本材料。

其次,从本体形态上看,正因为大学章程是把已被实践证明正确的办学理念以文字的形式凝固,故其展示了学校的追求目标,决定了学校的教育行为和管理行为模式,是高校全体师生的行为准则,故学界对大学章程的性质还存在着契约说、自治法说、公法说或行政法说、私法说等多重认识。

最后,从本质形态上看,《办法》要求大学章程渗透学术自由的精神、彰显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是对高校内部及其有关的教育利益、教育权力配置的调整和分配。

3区分性

《办法》的出台,将高等教育法、高校规章制度、高校发展战略规划三者与高校章程做了出明确区分,因此,正确理解这几组关系,也是正确理解高校章程内涵的前提。

从调整对象来看,高等教育法与大学章程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2】高等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战略的体现,因而具有强制性和普适性。

而正因为高等教育法只就原则的、基本的问题作出规定,不可能顾及到每所大学的特殊性,大学章程则能够为特定大学的提供切合实际的、具体可行的行为规范,因而具有特殊性和规范性。

而高校章程和高校规章制度之间则是抽象和具体的关系:作为办学最根本的规范性文件,章程只能就高校基本问题和重大事项做出规定,属于学校内部的办学“大纲”,不可能设计到办学活动的具体问题,是制定高校规章制度的基础;高校规章制度以提高办事效率为目标,针对学校管理工作中的具体、局部的问题作出的规定,是实现大学章程要求的具体实施规则。

高校章程与高校发展战略规划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稳定性和约束范围两方面:高校章程根据学校的发展而适时修改,没有明确的时限,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必须经过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对内外均有约束力。

高校发展战略规划则面向未来,目标明确具体,具有一定的时限性;而且一般无须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只对学校内部有约束力。

解读东北大学章程

学校充分领会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参考兄弟高校章程文本和有关专家的研究成果,结合学校实际,深入研讨,并在章程起草的过程中不断完善,最终确定了章程的基本框架,完成了章程内容的撰写工作。

《东北大学章程》共10个部分,包括“序言”和正文9章,94条,11000余字。

1.序言。

主要记述了东北大学的办学层次和历史沿革,学校的成就、传统与精神,学校的宗旨和使命等内容。

2.第一章总则。

本章明确制定章程的法律依据、学校举办者和共建方及其权利义务,规定了学校的名称、住所地、法律性质、中心任务以及办学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定位等。

3.第二章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本章规定了学校中心任务、基本功能、办学规模、学科门类设置、教育层次和教育形式等,本章的内容多属法律规定章程必要载明的事项,是国家基本教育制度在学校的具体化。

4.第三章治理结构。

本章规定了学校的基本制度,确立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明晰了学校党委与行政、行政与学术、党政与群团之间的关系。

本章分五节,第一节一般规定,本节就学校管理体制、机构设置的原则、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等基本问题做了说明;第二节管理体制,本节明确了学校的决策、执行机制和党政机关的职责等;第三节学术管理,本节明确了教授治学的学术权力,规定了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职责等;第四节民主管理,本节明确了师生民主参与学校管理的机制和渠道,规定了工会、教代会、团委、学生会等组织的职责等。

第五节学院(部),本节规定了学院的基本职能,明确学院以党政联席会议为主要形式的议事决策机制,突出了学院一级的权力和地位,体现了学校管理重心下移的改革方向。

5.第四章教职员工。

本章规定了学校的人员构成、人事管理基本原则与制度、教职员工的权利与义务、教职员工的权利保护,当中还特别规定了教师在教书育人、学术创新和树立良好学术道德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凸显学校坚持“以人为本、以教师为主体”的理念。

6.第五章学生。

本章规定了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生的权利保护等。

7.第六章经费、资产、产业和后勤。

本章规定了学校经费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等。

8.第七章外部关系。

本章明确了学校与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关系,明确了学校董事会、校友会的职责等。

9.第八章校识色、校旗、校歌、校标、校训和纪念日,本章规定了学校的标识等。

10.第九章附则。

本章规定了章程通过和修改的程序等。

篇3:大学章程的解读

大学章程解读1

大学章程作为大学内的“宪法”,正是通过对大学内多元主体之间的权力配置和制度安排,实现彼此权力的分权制衡,以达到大学目标的实现。

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第8条至第13条规定了大学章程应当具备的核心内容,即健全高校办学自主权、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内部组织框架、学术组织的规范与运行、民主参与监督机制和社会参与学校管理模式6个方面。

从权力关系角度分析上述条款的实质内容,其正好体现了国家行政权与高校办学自主权、党委领导权与校长行政权、学校与院系的权力、行政权与学术权、学校领导权与民主参与权、学校管理权与社会参与权6组权力关系。

大学章程作为大学内的“宪法”,正是通过对大学内多元主体之间的权力配置和制度安排,实现彼此权力的分权制衡,以达到大学目标的实现。

在目前许多大学开始逐步尝试建设和完善大学章程的过程中,解读和分析这6组核心权力关系具有一定实践意义。

举办者与学校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制化

此次《办法》规定,章程要规定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和标准、举办者的投入与保障义务,同时也要健全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与监督机制。

那么,如何明晰举办者与学校的权利义务关系,学校是否有权力在章程中规定举办者的职责义务?规定后是否能真正发挥作用?对此,教育部门估计已经意识到学校的难度,因此在《办法》中提出,“起草章程,涉及与举办者权利关系的内容,高等学校应当与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

这无疑十分考验学校的沟通能力。

笔者认为,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力关系更多地应当由国家立法来规定,通过立法为政府权力划定边界,为大学自治延展更大的空间,特别是在实践中,举办者和主管教育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做到真正放权,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和直接干预,推进职能转变,真正给与大学办学自主权,这样写入章程的自主权才不至于流于形式。

明确党委政治领导权与校长行政权的关系

我国《高等教育法》第39条明确规定了“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但在实践中,由于法律对二者职权分工的不明晰,使得党委的“领导”和校长的“负责”经常会在实际工作中处于一种模糊状态,需要通过大学章程进行更为细化的制度设计。

从本质上说,党委与校长的两种权力并不存在目的上的根本差异性,即都是为高校的健康发展而行使权力。

但为了充分发挥二者的权力功能,避免权力重叠或权力缺失,必须对两种权力的内容加以明确。

涉及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机构设置与人事任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规划与制度的决策制定应由党委的政治权力系统完成;涉及学校定位、具体教学管理、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事项由行政权力系统实施。

在党委和行政的关系上,党委要大力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要对学校党委负责,独立自主地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使党委的决议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

合理配置学校权力与院系权力之间的关系

目前我国大部分公立高校的管理模式是人事权、财务权、教学权和学术权等都集中在学校层级,学院在校部及学校各职能部门的管理下开展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学院自主发展的积极性。

在大学章程制定过程中,应特别注重学校向学院合理地让渡权力,但同时要注意防止出现两种情形,一是向学院层级赋权过少,改革没有进展,导致权力“一收就死”;另一情形是向学院赋权过多,又没有合理的监督机制,导致权力“一放就乱”。

所以,如何在学校和学院之间进行科学的权力分配,是大学章程建设的难点和重点。

学校层面应根据学校发展的总体战略规划,遴选学院主要负责人,指导、考核和监督其制定和执行本部门的事业发展规划。

学院拥有人、财、物的院级分配和管理权力,有权对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以及干部的任用、提拔和考核等做出符合学校宏观规定的决策。

学院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不得交叉分享,院长对学术、教学事务实施依托院级学术评议机构的间接管理制度,充分落实“教授治学”的原则。

规范学术权的运行体制,建立服务行政体系

首先,需要规范、系统地设置学术组织机构。

我国目前高校学术组织机构虽然相对健全,但学术机构的组成人员和主要领导都是校领导、院系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具有行政职务的学术人员占多数,而没有行政职务的教授等学术人员的比例很少。

这就要求在大学章程中科学设计学术机构的人员构成,应明确委员任职资格、委员人数、遴选办法、任职年限及构成原则等,要保证一般教师的参与面。

学术委员会的负责人不能全由校长、院长、系主任、处长等担任,应注意从一般教授中遴选。

其次,需要健全学术组织机构的运行机制,确保学术权力效能的充分发挥。

在议事规则方面,应明确规定提案方式、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决议方式、监督机制等,保证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公开性。

学校和院系领导可以以专家身份参加学术组织,但不得以行政权力干预学术组织的活动。

建立健全校内民主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行使机制

目前,有些学校存在教代会、学代会的“走过场”、“形式主义”现象,应当通过大学章程的细化制度设计加以改变。

首先,大学章程应明确教代会和学代会的人员组成与职责权限。

明确教师、学生参会的具体人数比例,保障其在民主参与中的主体地位;明确教师、学生有权参与讨论的学校事项范围,特别是与教师和学生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必须充分给予其有效的发言权和参与权。

其次,章程应明确民主管理的具体议事程序和规则。

在会议召开前,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提前将有关材料交予参与人审阅;会议期间,给予其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明确规定出席参会的人数比例,重大事件投票通过的人数比例,保证议事过程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探索建立社会参与权的行使模式

搭建和拓展社会参与、社会合作的平台和渠道,保障社会对大学的参与权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题中之义。

大学章程应当明确社会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的具体原则和办法,特别是学校可以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探索建立大学董事会制度。

大学董事会应是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其组成人员应当体现出社会参与的共同治理,包括政府代表、企业代表、社会团体代表、教育领域专家代表、学校代表等。

其主要职责是确定大学的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遴选和解聘校长等。

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应注意学校董事会与党委、校长、学术组织的关系,明确职责分工的不同。

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学校的各项事务实行宏观管理;校长向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通过的总体政策范围内自由行使行政职权;党委是政治组织,主要负责涉及党建、人事和学校宏观发展政策工作;学术组织作为专业性团体主要负责学术事务方面的管理权。

探索建立董事会制度,是体现现代大学制度中的社会参与特征,体现学校办学特色的重要方面。

大学章程解读2

古代书院规章:最古老的大学章程?

“大学章程”这几年一直是教育领域的一大热词,您可能没吃过它——啊哦,画风不对,小编的意思是——您可能不了解它,但您绝对在不同时间、不同媒介听说过它、看到过它,也许还不止一次,可如果您要认为它是一个全新的概念,那就又跑偏了。

如果把古代的书院也看作大学的一种,那么中国的大学章程甚至可以追溯到宋代一批书院制定的成文规章。

比如朱熹老先生写的《白鹿洞书院揭示》,不但写明了书院教什么?怎么学?还对学生的修身、处事、接物各方面都有规定。

作为延续宋明清三代的主要教育机构,书院毕竟与近代大学在办学模式和教育理念、教育内容上都相距甚远。

朱子规定的教条,比如什么“言忠信”呐,“反求诸己”呐,还是道德训示的成分居多,与现代意义上的大学章程并不是同样的事物。

晚清到民国:大学章程的时代印记

晚清,国内风雨飘摇,清朝统治者企图用新政续命,于是开始进行学制改革,书院和科举一概废止,取而代之的就是我们现在所习称的“小学”“中学”“大学”。

18**年,中国历史上第一所现代意义上的大学——京师大学堂成立。

作为当时的最高学府,京师大学堂创办时就有《奏议京师大学堂章程》为自己的合法性来源。

19**年,京师大学堂在历经庚子之变后重办,由张百熙主持修订更加完备的《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对大学堂的入学方式、入学资格、课程体系、教师聘请等事务都做了具体的规定,堪称我国第一部现代大学章程。

不过呢,仔细阅读这部章程,会发现里面还有着“每岁恭逢皇太后皇上万寿圣节皇后千秋节……率学生至礼堂行礼如仪”之类非现代内容——毕竟是特殊时代的产物。

民国时期大学地位相对独立,大学章程的制定由晚清政府的一手包办变为学校自主制定与教育部的核准相结合。

内容方面,民国大学章程法律特征明显,制定、修改程序规范,规定了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尤其注重保障教授治校。

这一时期,著名的大学章程有蔡元培主持制订的《北京大学现行章程》,对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进行规范,规定成立评议会、教务会议和行政会议。

制订于19**年的《清华学校组织大纲》则明确提出了教授治校的主张。

新中国到本世纪初:大学章程的曲折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按照社会主义大学的办学要求,借鉴苏联模式对高等教育进行一系列改造。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大学既没有办学自主权也没有独立法律地位,政府的指令和政策成为办学依据,既无可能也无必要制定学校章程,尤其是十年“*”时期,高等教育遭受巨大破坏,大学章程更是无从谈起。

gg开放以来,我国对高校的地位和性质进行了重新厘清,明确了大学的事业单位法人地位。

进入20世纪90年代,社会各界关于扩大大学办学自主权、保障高校独立性的呼声越来越高。

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行,首次明确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1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规定“设立高等学校”,要提交包括章程在内的审批材料,并对章程中应包括的内容做了详细规定。

不过呢,《高教法》针对的是“设立高等学校”,其他早就已经成立的高校一看,没咱什么事儿啊。

就这样,又过了10余年,拥有章程的高校还是寥寥无几。

新时期:大学章程建设进入快车道

事情很快起了变化。

20**年,我国制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各类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

同年10月24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确立包括华中师范大学在内的26所部属高校为“建立健全大学章程,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试点院校。

紧接着,20**年《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正式实施。

办法把大学章程定义为“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

高等学校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

也就是说,大学章程就是大学自主运行的法律框架文件,是上承国家法律法规,下启大学内部治理,规范大学内外的各种权力行使,规范大学内外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举校、治校总纲——您说是不是很有用!

而在接到试点任务后,我校积极组织校内讨论、起草、完善,经过三年时间的打磨,20**年10月,我校与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武汉理工大学第一批六所高校的章程获教育部核准生效。

这标志着中国高校正式进入“章程时代”。

此后,我国大学章程的建设和审核进入快车道,截止20**年6月30日前,全部“211工程”高校章程的完成核准工作。

随着各高校章程先后核准通过,中国大学章程从有到无再到有,逐渐成为高校管理和发展中的新常态,这是落实高校自主办学权、实现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需要,也是助推我国高等教育迈上世界舞台、参与世界高等教育合作与竞争的发展要求。

因为,世界一流大学都有自己的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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