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章程模板范例
联盟章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活力内蒙古网络媒体联盟是由中央重点新闻网站相关频道,知名商业网站,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新闻网站,各厅局、盟市官方及门户网站,区内外部分旅游、文化、摄影、音乐等主题网站等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赢利性行业联合体。
第二条活力内蒙古网络媒体联盟宗旨为,共享资源,创新形式,打造“活力内蒙古”网上宣传活动品牌。
第三条活力内蒙古网络媒体联盟的主要职责是整合共享区内外网络资源,通过系列活动和形式多样的网络传播手段,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内蒙古发展成果。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活力内蒙古网络媒体联盟的基本任务包括:
(一)日常沟通协调
1、组织开展内蒙古网络媒体交流、研讨和考察活动,加强各网络媒体间信息沟通和协同合作,推动网络媒体之间互惠互利和资源共享;
2、建设“活力内蒙古网络媒体联盟网”,提供成员内部交流网络平台,建立联盟成员“媒体共享平台”。
3、加强联盟管理,开展优秀理事单位、工作者及优秀评选活动。
(二)联动宣传
联盟成员间提供宣传配合,借助集体的力量提高品牌影响力。实现优势资源整合,多种形式、多个地域宣传联合发布,提升客户服务质量及价值,达到最优传播效果。积极配合活力内蒙古网上主题宣传活动中的各项活动,利用联盟平台宣传活动,多角度宣传内蒙古各领域取得的成就。
(三)共享资源、共享平台
聚合互联网人才,加强团队建设建立资料、信息共享机制。成员将优秀素材上传到“共享平台”中,形成全面、海量的内蒙古资源媒体素材数据库。同时共享数据库,鼓励成员使用、共享信息。
第三章联盟成员
第五条加盟条件
(一)联盟成员必须是自治区重点新闻网站、门户网站、重要传统媒体、各盟市政府官方的网站、相关厅局官方的网站、文化类网站、旅游类网站、音乐类网站、摄影类网站等网络媒体。
(二)联盟成员单位应为经国务院、省级主管部门备案许可的网站,依法纳税,信誉良好的合法单位;成员须拥护联盟章程,遵守联盟纪律,履行联盟义务。
第六条加盟方式
(一)成员志愿加入联盟。自治区、各盟市政府官方的网站、相关厅局官方门户网站符合条件、接受联盟的价值观和章程,执行合作规范,履行成员义务即可加入。
2、其它加盟网站采取推荐审核制。由加盟网站自愿申请,需要1名成员单位推荐,经年度联盟会议上通过,方可加入。
第七条加盟会员的权力与义务
(一)联盟会员拥有以下权利:
1、对本联盟组织与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2、优先参加本联盟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3、在章程范围内合法运用联盟的公共资源的权力。
4、享有在联盟官方的网站专区板块的发布权和下载权。
(二)联盟会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本联盟的协议和章程,执行本联盟的决议,承担和完成本联盟委托的任务,积极参与本联盟开展的各项活动。
2、联盟成员有义务向联盟伙伴提供新闻宣传、技术开发、市场经营和网络资讯等方面的援助。
3、各理事单位在本单位网站显要位置开设联盟专区,发布联盟各成员信息推介。
4、联盟各理事单位要积极配合各成员单位组织的相关活动,指派专人参加,配合相关报道,以及制作宣传专题。
5、联盟各理事单位应该积极配合联盟理事会发布稿件,广告位等活动。
6、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网络宣传规则,严禁联盟成员以联盟的名义从事与之无关的业务,严禁联盟成员以联盟的名义进行欺诈活动。
7、保守联盟秘密,维护联盟尊严。
第八条联盟增设特约会员席位条件
(一)县(市、区)级主流网络媒体、各地重要的专业网站,经自愿申请,符合条件可成为特约会员。
(二)联盟特约会员也要遵守联盟的链接义务。
(三)联盟特约会员有权力参加联盟的联席会议和联盟的宣传、培训和经营等合作,但不具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影响力较大的特约会员网站可经推荐和联盟会议表决程序成为正式成员。
第四章联盟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联盟成员会议
联盟成员会议为最高决策机构,联盟所有成员单位指定代表将成为联盟成员会议的正式代表,联盟成员会议将每年举办一次。联盟成员会议具有对联盟章程、联盟公约及联盟工作计划的审议决定权,
第十条:联盟理事会
联盟成员会议设立理事会,在联盟成员会议休会期间代理联盟成员会议的职能,负责落实与协调联席会议做出的各项决定和相关事宜,同时可以对联盟的紧急事务进行相应的处理。
理事会单位数占联盟成员的15%,理事会具有联盟日常事务和紧急事务处理的最终解释权,在裁决争议和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最高的权威性。
联盟理事会议及相关活动由理事会成员每年轮流承办,费用自筹与酌情收取成本费相结合,其他联盟成员可自愿申请承办联盟成员会议和联盟的其他活动,得到会议委托承办权的成员要主动承担任务、积极配合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常务理事单位
联盟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在成员单位中选任一名常务理事,经联盟成员会议批准,负责联盟的日常工作。统一组织联盟日常事务,联络工作以及为联盟成员提供咨询服务,远程工作交流平台将作为联盟成员日常远程交流的使用工具。
第五章联盟的运作机制
第十二条:活力内蒙古网络媒体联盟以民间联合体的形式对外出现,联盟统一向国内外媒体推介、宣传联盟及成员单位,统一维护联盟整体和各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联盟的章程、决议、年度内活动计划由联盟成员会议商定。常务理事单位在休会期间负责落实、协调和监督的工作。联盟成员有权随时提交新的建议和其它反馈信息,由常务理事单位集中收集整理后转交给理事会研究决定。
理事会将向大会提交联盟年度内的管理办法和工作方案的提议,联盟成员会议将对提议进行民主表决,通过2/3选票的提议可以确定成为联盟正式工作方案。
第十四条:联盟成员在休会期间以联盟的名义与其他成员进行的联盟工作方案以外的活动必须符合联盟章程的要求,同时需要得到联盟常务理事会的许可。
第六章联盟的主要活动
第十五条:联席会议
1、联盟成员会议每年举办一次,由联盟理事单位承办。联席会议对联盟章程及公约进行修改;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方案;进确定联盟组织结构等工作。
2、内蒙古IT实验室对联盟官方的网站进行维护,每年举办一次网站运营发展会议,主要对其网站的改版以及下年度的工作计划和方案等。
3、理事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任一理事单位都可申请举办。
第十六条:宣传与合作
1、统一制订“活力内蒙古网络媒体联盟”的标识、宣传语和链接方式,联盟的所有成员必须统一链接,统一宣传。
2、联盟成员可以根据需要,与联盟成员进行合作、策划、组织、报道、经营、采风等活动。
第十七条:交流访学与联合培训
联盟成员之间在新闻宣传、技术开发、市场经营和交流培训等方面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人员交流、学习、研讨、考察等活动。
第十八条:建立宣传联动机制
1、各成员网站应尽力配合推荐网盟其他成员单位的有关宣传链接。形成全国互动,同时投放。
第十九条:联合技术开发
联盟成员之间可以根据共同的需求自愿组合,联合投资进行技术开发,合作方将共享技术成果和相关产品。
第七章联盟的前景规划
第二十条:联盟计划逐步吸收全区乃至各地相关网站加入,强强联合,最终形成强大的“活力内蒙古网络媒体联盟”。致力于网上对内蒙古的全方位多角度宣传,进一步促进我区互联网行业和谐、积极、向上发展。
第八章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应本着诚实守信、遵守合约的原则,友好合作,联盟成员有权根据自身的意愿退出联盟。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联盟章程、损害联盟利益的成员,联盟成员会议有权取消该成员的联盟资格,在联席成员会议休会期间,理事会有权代理该执行权。
联盟章程【2】
第一条本联盟的中文全称为“国家域名安全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联盟成员单位资格条件:
(一)志愿加入本联盟;
(二)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承认本联盟章程。
第三条联盟职责:
(一)开展域名系统安全和运行分析数据、域名系统安全和预警信息、域名行业安全动态等方面信息的共享;
(二)在联盟内部开展域名安全方面的咨询,提升联盟成员域名系统建设、运行和安全防护的水平;
(三)为联盟成员提供域名系统运行分析和安全监测服务,提高联盟成员对域名系统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发现能力,加强联盟成员对域名系统整体运行情况的把控;
(四)在联盟内部开展域名应用情况的检测工作,增强联盟成员对所属域名应用情况的整体了解;
(五)在联盟内部建立域名安全应急协调和处置机制,推动应急备份平台建设,为联盟成员域名系统提供应急支撑和备份服务;
(六)组织联盟成员参与国内和国际相关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联盟成员会议
(一)由成员单位派出的代表组成;
(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三)职责是制订和修改联盟章程和决定联盟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联盟的指导单位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保障局。
第六条联盟下设秘书处,负责联盟日常事务的处理和协调、会议召集、突发事件处理等。联盟秘书处设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第七条加入程序:
(一)提交书面形式的代表人选推荐表;
(二)经联盟秘书处审核通过,并在联盟的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退出机制
(一)提交退出的书面申请,说明退出理由;
(二)联盟的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九条联盟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获取联盟数据、信息等资源和服务的权利;
(二)参与本联盟组织安排的交流研讨等活动的权利;
第十条联盟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联盟和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工作会议和各项活动;
(三)积极宣传联盟。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联盟成立之日起生效
篇2:一人公司章程模板范例
一人公司章程模板【1】
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出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注: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七条出资人应足额缴纳出资额,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
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第八条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及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六章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
第十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但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股东决定(注: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作出本章程第十四条所列决定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五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产生。
为执行董事(注:也可是经理)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任期3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它职权;(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本公司设监事会或监事,其成员1人。
监事由股东决定产生(注: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人。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公司如不设监事会,应删除此内容)。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聘用为公司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或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二十二条监事(或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其公司承担。
第八章股东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四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经营期限为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公司法》为准。
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年月日
一人公司章程模板【2】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名称:海口**贸易有限公司
(二)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区**路**号
二、经营范围:***、***的销售(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
三、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时间:
股东:张**;身份证号:46*****************,以货币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于公司注册之日起***(时间)内缴足。
五、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不设股东会,设执行董事、经理、监事、公司秘书。
㈠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⑴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⑵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⑶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⑷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⑸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⑹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⑺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⑻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⑼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⑽修改公司章程;
⑾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以上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二)执行董事
1、股东任命1名执行董事。
2、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⑵执行股东的决定;
⑶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⑷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⑸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⑹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⑺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⑻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⑼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⑽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经理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⑵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⑶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⑷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⑹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⑻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监事
1、股东任命*(1-2名)名监事。
2、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3、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⑴检查公司财务;
⑵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⑶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⑷向股东提出议案;
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⑹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公司秘书
1、公司秘书由股东任命和更换。
公司设一名公司秘书。
2、公司秘书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2)负责向社会公众披露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司信息;
(3)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询公司的相关情况;
(4)筹备公司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5)管理股东材料和公司文件、档案;
(6)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命执行董事(经理)张**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七、财务管理制度与利润分配形式。
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⑵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作为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⑶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八、营业期限:**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年**月**日)
九、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⑴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依法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⑵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作规定的事项,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⑶本章程一式贰份,股东壹份,公司登记机关壹份。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股东签名盖章:
****年**月**日
篇3:一人责任公司章程模板范例
一人责任公司章程模板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王振军出资设立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股东做出决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比例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任命执行董事或监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或转让股权;
(4)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5)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6)有权查阅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股东是公司的最高权力人,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任命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决定;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公司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经理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经理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二十一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由公司股东负责清算。清算结束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出资人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一式2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年月日
篇4: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模板范例
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模板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出资****有限公司,经公司全体股东讨论,特于**年**月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目录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章公司的财务、会计及利润分配
第十章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从事****
第三章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整,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也可规定为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五条本公司股东的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人民币)
所占比例
1、****
货币
400万元
40%
2、****
货币
300万元
30%
3、****
货币
300万元
30%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本公司股东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股东以其出资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权,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按出资比例取得红利;
(二)股东对公司经营中的重大问题享有决策权;
(三)股东有选择公司经营者的权利;
(四)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在股东会上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五)股东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监事;
(六)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七)股东享有质询权、对董事会和董事的工作提出质询,要求其作出明确的答复;
(八)股东享有其在公司出资的资产转让权,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下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
(九)股东享有其在公司其他股东转让出资时的优先受让权;
(十)股东在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享有优先认缴出资权;
(十一)股东享有共同定制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
(十二)股东享有告诉权和起诉权,在公司及其他股东、董事、监事、经理,有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行为事实、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时向司法机关提出起诉或向行政机关举报揭发;
(十三)股东有权按出资比例取得公司因解散经依法清算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第七条本公司股东应当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股东有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二)股东有参加股东会议并执行股东会议的义务;
(三)股东应当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数额和期限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不能按规定缴纳认缴出资的股东,必须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四)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五)股东应当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六)股东有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维护公司利益的义务;
(七)股东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义务。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八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九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其购买顺序为大股优先,同股份的按进入公司先后购买,其他股东不愿意购买的,不得退出。(此点可根据情况自行约定如按照出资比例购买等)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该股权的购买权依据本章程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住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应当撤换方式变更出资证明书。
第十二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此点可自由规定是否由继承人继承)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对内对外担保作出决议(此点可规定由董事会决定但对内担保必须股东会决议)
(十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本公司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情况自由约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本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此点可自由规定为保护小股东的权益,可规定一人一票表决)
第十七条股东会对涉及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七)、(九)、(十)项内容的,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事项则应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议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并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股东会表决出现僵局时,由董事长作出最终决定。(也可规定提交仲裁,如需仲裁则需规定由哪个仲裁机构受理)
第二十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董事由各股东单位委派后经过股东会会议选举产生。董事会由**任董事长。(也可规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时,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由董事长负责通知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议。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作出决定时,应经过半数董事通过。表决时董事会成员为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公司经理、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本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3人组成,其中股东代表2人、公司职工代表1人,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监事的任期为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每年度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表决时监事会成员为一人一票。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董事长**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规定经理为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本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之日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时,董事长同时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三十八条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
(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
(三)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五)领导董事会日常工作,检查、监督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六)在发生不可抗力等重大事件时,可对公司一切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罢免权,但必须符合本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九条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接受本公司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第九章公司的财务、会计及利润分配
第四十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审查验证,于每年度结束后*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递交各股东。
第四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列入任意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二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此条可根据情况自由规定)
第四十三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章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
第四十四条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十五条公司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职工劳保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本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和申请宣告破产时,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实施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四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时、本公司可以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因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宣告破产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进行清算时依照《公司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条本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等涉及公司设立登记事项的,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事项为准。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订,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签字、盖章后生效;如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和股东会关于修改章程的决议,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月日
篇5:公司章程封面模板范例
公司章程封面模板
公司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广告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230号
第四条公司由2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股东名称(姓名)证件号(身份证号)
甲************************
乙************************
第五条经营范围:从事各类广告的制作、发布。(涉及经营许可,凭许可证经营)
第六条经营期限:20年。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2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20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名称(姓名)认缴情况实缴情况
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认缴期限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货币实物货币实物
甲
乙
第九条各股东认缴、实缴的个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个执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想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出资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公司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因犯有贪腐、贿赂、侵占、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夺取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用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贪腐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懂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的章程;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经理;
十、对发行公司的债券做出决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第六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经理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跨机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七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会计账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九条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第四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公司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工会
第四十三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五条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六条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等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全体股东签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一、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当事人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修改,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要条款不得删减,公司组织机构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必须在章程中明确。
二、公司章程范本中黑体字为提示性或选择性条款,当事人选择时,应当注意前后条款的一致性,例如第五章选择执行董事,则应将关于董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第六章选择监事则应将关于监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
三、当事人根据章程范本制订公司章程后,另行打印,自然人股东需亲笔签名,法人股东需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亲笔签名。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