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章程范例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西南大学章程范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西南大学章程

序言

西南大学源于1906年建立的川东师范学堂,20世纪30年代先后发展为四川乡村建设学院和四川省立教育学院。

1950年,四川省立教育学院(师范相关系科)和1940年创办的国立女子师范学院合并组建为西南师范学院。

四川省立教育学院(农学相关系科)与1946年创办的私立相辉文法学院(农学相关系科)以及1910年创办的私立华西协和大学(农艺系)合并组建为西南农学院。

1985年,西南师范学院更名为西南师范大学,西南农学院更名为西南农业大学。

2000年,重庆轻工业职工大学并入西南师范大学。

20**年,西南农业大学与四川畜牧兽医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柑桔研究所合并组建为新的西南农业大学。

2005年7月,西南师范大学与西南农业大学合并组建为西南大学,并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秉承"杏坛育人、劝课农桑、学行天下、服务民生"的办学宗旨,坚持学术立校、人才强校、质量兴校、管理活校,彰显教师教育和农业科技特色,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综合大学。

折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学校法律地位,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西南大学,英文译名:SouthwestUniversity,英文缩写:SWU。

学校域名。

注册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路2号。

第三条学校是国家举办,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建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

人才培养与知识创新是学校的根本任务。

第五条学校根据国家、地方战略需求和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学科建设和结构调整,促进学科协调发展。

继承和发展教育学、农学的传统优势,协同发展哲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

第六条学校推进国际化进程,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折叠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第七条举办者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学校管理体制,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学校按照章程办学;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或调整。

第九条举办者为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通过多渠道募集办学资金并自主管理使用。

第十条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制定并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三)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并实施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五)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

(九)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资产。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履行各项职能。

(二)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五)颁发给符合条件的学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建立监督机制,实行民主管理。

(八)接受举办者指导、监督、评估和考核。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折叠第三章学校职能第一节人才培养第十二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社会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订招生方案,向社会公布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地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适度开展继续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

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发展规划和国家核定的标准,全日制办学规模控制在5万人左右。

第十四条学校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是:培养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深厚人文底蕴、扎实专业知识、宽广国际视野,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第十五条学历教育实行学分制。

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按照法律规定在基本修业年限之外,学校经批准可以调整修业年限。

依照各学历层次学生入学资格规定,执行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制度,依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校、院(部)两级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定期发布年度评估报告。

人才培养质量接受社会监督和专业评价。

第十七条学校积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外知名大学开展教师互聘、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学位互授等形式的合作办学。

第二节科学研究第十八条学校坚持教学科研并重,设立和争取科学研究基金,支持和组织师生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推进协同创新,建设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创新团队和科研平台,推动科技创新、知识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十九条学校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建立科研评价和科研成果奖励机制。

学校对科研人员取得的职务成果依法享有专有权。

第二十条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提倡学术自由。

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一条学校依法成立西南大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西南大学科学技术协会。

支持科研工作者成立学会、协会、研究会等校内或区域性学术团体。

第二十二条学校积极与国内外知名大学、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关系,不断扩大学校学术影响力。

第三节社会服务第二十三条学校坚持服务民生,构建完备的社会服务体系,根据自身特色和优势,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学校鼓励协同创新,开展合作共建,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为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第二十五条学校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

第二十六条学校开展人才培训、社会实践、顶岗支教支农、社会扶贫、对口支援等服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节文化传承创新第二十七条学校坚持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国际文化交流,为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推动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十八条学校发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优势,积极参与国家和区域文化建设,促进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繁荣进步。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学文化,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强化道德风尚和主流舆论,承继学校优秀文化传统,促进师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条学校打造图书馆、校史馆、博物馆、校园景观等各类校园文化载体,营造和谐、健康的校园文化环境。

第四章学校管理体制

第一节总体构架第三十一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南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党委和行政对重大问题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位评定与授予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三十四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三十五条各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六条党政机构、直(附)属单位、学院(部)、科研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职能。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与外界联合设立的组织机构,其权责由学校与合作方商定。

第三十八条学校实行党务、校务等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节学校党委第三十九条学校党委发挥核心作用,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发挥二级党委的政治核心、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委员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其他法律、党内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四十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党的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开。

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四十一条党的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

党委常委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四十二条党委常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委员会职权、履行职责。

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如下:(一)党委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缺席由其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每月召开1-2次。

党委书记认为必要或经1/2以上常委提议,可临时召开。

(三)常委会须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可召开。

根据会议议题需要,不是常委的校领导和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在与会者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常委的意见对议题作出决定。

审议干部任免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决定其他重大问题,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应到会常委1/2以上赞成方为通过。

(五)常委会决定事项由分管常委或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六)凡经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须无条件服从并贯彻执行。

第四十三条中国共产党西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校长第四十四条学校设校长1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学校副校长、总会计师按照举办者有关规定任免,协助校长开展行政工作。

第四十六条校长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处理上述事项。

第四十七条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如下:(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缺席由其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

校长认为必要,可临时召开。

(二)会议须有2/3以上出席人出席方可召开。

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校长办公室主任、发展规划处处长出席会议。

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常委、党委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教代会主任等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题需要,有关方面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和学生代表可列席会议。

(三)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在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经校长(或会议主持人)审定后,正式确定为校长办公会议题。

(四)校长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会议决议。

校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不正确的,可以决定另行讨论或由其本人做出最后决定。

(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重大事项落实情况要及时向校长办公会报告。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经校长同意,可提请校长办公会复议。

(六)凡经会议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

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须无条件服从并贯彻执行。

第四节学术委员会第四十八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29-39人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所、中心)主要负责人的专职教学科研人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1/2。

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四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自下而上民主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连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五十条学术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审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设置调整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三)审议重大科学研究规划及年度计划方案。

(四)审议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规划。

(五)审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六)审定学位授予标准及规则,学历及非学历教育的标准、教育教学方案。

(七)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审议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八)审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和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审定学术评价标准、学术道德规范、学术争议处理规则。

(十)调查和评定学术争议和学术失范行为。

(十一)应由学术委员会评定和咨询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召开1­-2次,如有必要,可临时召开;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一般事项经会议讨论后形成决议;重大事项或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进行投票表决的事项,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赞成,方可通过并形成决议。

(三)经学术委员会审定或评定的事项,通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若有重大异议,提请学术委员会复议或暂缓实施;经复议,若有3/4以上的委员通过并形成的决议,不能再提请复议。

(四)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二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专门委员会,作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按照学院(部)或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节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五十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主要领导和教学、科研专家不少于2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

校长兼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第五十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五十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一)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二)作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四)依法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的争议及其他有关事项。

(六)审定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申报、设置和调整。

第五十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一)会议每学期召开一次,如有必要,可临时召开;(二)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须经全体委员1/2以上赞成方为有效;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六节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五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代表从在职教职工中选举产生,代表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

教代会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

第五十八条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教代会设常务委员会,委员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十九条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学科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民主评议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常务委员会履行教代会职权。

第六十条教代会议事规则如下:(一)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

(二)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期间的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推荐成员轮流担任。

(三)大会的召开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出席会议。

(四)大会一般由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分团讨论三部分组成。

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教代会议题、议程等;正式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选举、表决、形成决议等;会议期间安排适当的时间组织代表讨论。

(五)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选举结果和表决通过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

第六十一条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群众组织,依法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依照自身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七节学生代表大会第六十二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学代会选举和通过决议时实行表决制。

学代会设常务委员会,委员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十三条学代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制定、修订学代会章程,监督学代会章程实施。

(二)审议批准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学生委员会工作方针与任务,审议通过学生委员会工作计划。

(四)选举学生委员会委员。

(五)参与学校有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六)讨论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代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学代会职权。

第六十四条学代会每2年召开1次,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

如遇特殊情况,由学代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并经2/3以上委员同意,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迟召开。

第六十五条学生委员会是学代会的工作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六十六条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通过学代会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反映学生合理诉求,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八节学院(部)第六十七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需要设立和调整学院(部)。

学院(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六十八条学院(部)设院(部)长1人、副院(部)长若干人。

院(部)长是学院(部)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部)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工作,定期向本学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第六十九条院(部)长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学院(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

(三)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管理和使用人员。

(四)管理和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和其他资金,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管理和使用资产。

(五)拟订本学院(部)教职工的绩效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六)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条学院(部)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部)党委。

学院(部)党委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支持行政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学院(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学院(部)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学院(部)工会、共青团、学生委员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

第七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学院(部)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学院(部)党委书记、副书记,院(部)长、副院(部)长;工会主席、教代会主任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研究机构负责人、院(部)长助理、团委书记等可列席党政联席会。

到会人员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方能举行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每月1-2次,书记或院(部)长认为必要,可临时召开。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书记、院(部)长商定,根据议题内容由书记或院(部)长主持。

第七十二条学院(部)成立教代会和学代会,参与学院(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七十三条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所、中心)、工程中心和实验室等科研机构(平台),享有与学院(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根据机构(平台)性质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折叠第五章教职工第七十四条教职工是学校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总称。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由具有优良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获得教师资格者担任。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技能。

第七十五条教职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参加学术团体。

(三)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劳动报酬、带薪休假和学术休假,享受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工作和生活条件。

(七)对职务晋升、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六条教职工依法履行以下义务:(一)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服从学校安排,认真履行职责。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六)承担科研成果的学术责任。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七条学校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制度。

第七十八条学校实行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七十九条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助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

第八十条学校充分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逐步改善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待遇。

折叠第六章学生第八十一条学生是指由学校依法录取、获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办学的受益权人。

第八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其他形式的社会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参与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一)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

(四)完成规定学业,增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五)诚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履行获得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和社会资助等的相应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四条学校引导学生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养成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鼓励学生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和自主创业。

第八十五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

第八十六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处理有异议或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的申诉。

折叠第七章资产与财务管理第一节资产管理第八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八十八条学校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依法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第八十九条国有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四)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

第九十条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和学校实际,授权西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并要求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节财务管理第九十一条学校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九十二条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则。

预算由有关职能部门编制草案,提交财经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

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

第九十三条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

第九十四条学校通过设立公益基金或者其他方式接受公共团体机关、公益性团体、民间私营企业及个人的各类捐赠。

接受捐赠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自愿。

(三)专款(物)专用。

(四)尊重捐赠者意愿,接受捐赠者和社会监督。

第九十五条学校收入分配办法依据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制定,经教代会通过后执行。

第九十六条财务工作接受学校审计部门、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折叠第八章理事会校友会基金会第一节理事会第九十七条学校设立西南大学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

理事会为学校事业发展的重要咨询机构,负责对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等重要事务提出咨询意见。

依法通过多种渠道筹措学校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九十八条理事会由学校和热心于高等教育事业、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的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杰出校友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

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由学校提名、理事会全体会议推举产生。

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节校友会第九十九条校友包括在西南大学及其前身学习过的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工以及西南大学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

校友是学校的宝贵财富和重要资源。

学校向对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并设志纪念。

第一百条西南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英文译名:SouthwestUniversityAlumniAssociation,英文缩写:SWUA,由校友自愿发起成立,是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联合性社会组织,其宗旨是联络校友,交流信息,增进友谊,为学校发展贡献力量。

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一百

篇2:公司注册章程范本范例

注册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有限公司.

住所:***市区路号楼层室.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个:

甲方:

姓名或名称:

住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乙方:

姓名或名称:

住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注:若有多个股东照此类推)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十三条股东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

第十四条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或:

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足,首期出资额于公司注册登记前缴付,并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七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或: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人,(注:3-13人)其中:董事长一人.(注:是否设副董事长自行决定)

或: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由股东会任命产生)任期年.(注:不得超过三年)

或: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年(注: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六条董事由股东根据出资比例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或:

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董事任期年(注: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或:

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九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到会的董事应当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同意的前提下,董事会的决议方为有效.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或:

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年(注:由公司自行决定).经理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监事会(或:监事)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成员名(注: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或: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名〈注:1-2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任期三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九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四十一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条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四十九条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一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了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条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

股东盖章及签字

年月日

篇3:如何变更公司章程范例

如何变更公司章程【1】

根据我国《》的规定,的修改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公司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

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章程,须经出席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

如股份有限公司为注册资本而发行新股时,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梦呓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4、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5、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应依法进行公告。

如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

修改公司章程需要哪些程序步骤【2】

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修改公司章程。

修改后的章程须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修改也属于公司的一种变更行为。

修改公司章程,要由董事会提出修改章程的提议;把修改章程的提议通知股东,并召集股东大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依照股东会通过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拟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案.

对公司章程作下述的修改时,公司应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更改公司名称;

(2)更改、扩大或缩小公司的经营范围;

(3)增加或减少公司发行的任何类别股份的总数;

(4)更改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类别,以及更改全部或部分的优先权;

(5)增设新的股份类别;

(6)扩大股份认购范围或改变公司股票交易方式;

(7)增设或取消可转换证券;

(8)改变每股股票面额;

(9)章程确定需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条款的变更。

除此以外的其他章程变动,公司应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应将变更登记后的修改条款通告股东。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任何对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得生效。

公司变更章程,涉及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登记注册事项,以及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项,应予公告。

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3】

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

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1、公司章程使公司受约束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

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起诉讼。

2、公司章程使股东受约束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

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

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

3、公司章程使股东相互之间受约束

公司章程一般被视为已构成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另一个提出权利请求。

但应当注意,股东提出权利请求的依据应当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股东违反对公司的义务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则其他股东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权利请求,而只能通过公司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4、公司章程使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受约束

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

然而,董事、监事、经理是否对股东直接负有诚信义务,则法无定论。

一般认为,董事等的义务是对公司而非直接对股东的义务。

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股东不能对董事等直接起诉。

但各国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确定上述一般原则的同时,也承认某些例外情形。

当公司董事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公司章程的职责使股东的利益受到直接侵害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提出权利主张。

有的国家的法律对董事、股东的某些直接责任作了规定,如日本《商法》第166条第(3)款中专门规定了董事对包括股东在内的第三者的责任;董事在执行其职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该董事对第三者亦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对第三者的责任问题,也没有规定股东的代表诉讼。

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为了适应境外上市的需要,与境外上市地国家的有关法律相协调,规定了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对董事的直接的诉讼权利。

该《必备条款》第7条还将公司章程的效力扩大至除董事、监事、经理以外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编辑本段何种情况修改公司章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如何变更公司章程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公司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

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

如股份有限公司为注册资本而发行新股时,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梦呓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4、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5、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应依法进行公告。

如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

公司章程范本使用说明

一、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

当事人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修改,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要条款不得删减,公司组织机构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必须在章程中明确。

二、公司章程范本中黑体字为提示性或选择性条款,当事人选择时,应当注意前后条款的一致性,例如第五章选择执行董事,则应将关于董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

第六章选择监事则应将关于监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

三、当事人根据章程范本制订公司章程后,另行打印,自然人股东需亲笔签名,法人股东需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亲笔签名。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的修改。

篇4:股权变更后公司章程范例

违法修改公司章程股东申请撤销章程【1】

依据新《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章程的修改,应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没有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在此并没有评价章程的效力。

新《公司法》第22条对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因此,如果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违法,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决议。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在没有死亡股东继承人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的情况下,修改公司的章程,以此限制公司股东的继承资格。

虽然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对自然人死亡后其股东资格是否可以继承作出的限制性规定,本身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召开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未通知死亡股东的法定继承人参加。

该章程的修改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后,召开股东大会时死亡股东生前所持有的股份无人代表行使表决权。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要求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于死亡股东生前拥有的股权,代表这部分股权的表决权无人行使,在表决通过公司章程修改决议时,如何计算是否达到三分之二,也有一定的疑问。

且修改后的章程又未在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不得以修改后的条款对抗第三人。

显然,该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对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旧《公司法》没有规定。

其继承人可依据新《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以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否认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进而否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效力。

附:

公司股权变更申请【2】

关于

篇5:法人变更公司章程范例

法人变更公司章程【1】

****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公司及自然人***、***等八人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住所:**市**区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建筑材料,工程机械、设备、配件,化工产品(非危险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文化用品,办公设备,装卸、运输等。兼营农林开发。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公司、***、**、**、***、***、**、**、**。

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法人出资: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出资方式出资额参股比例: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其他权利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其他义务。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由出资方委派或推荐产生,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的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为5人,由股东会选举(委派)。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四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NextPage]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1/2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长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有两票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3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2:1。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六)其他职权。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2月底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章程修订

第二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为准,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犯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三十二条公司清算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做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规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一式15份,董事会成员、股东代表各一份,公司存档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二○**四年*月**日

拓展阅读:

公司法人变更了,那么公司章程有需要变更吗【2】

公司章程仅规定法人代表是由董事长还是经理担任,一般不规定具体人名。因此董事长或经理人变了,自然法人代表变更。故章程无需变更。

变更法定代表人

注意事项:

法定代表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相应资格。被锁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人员任职限制黑名单的人员,

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

提交材料:

1、《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根据章程规定,同意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股东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应符合章程规定的表决比例)。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