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变更后公司章程范例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股权变更后公司章程范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违法修改公司章程股东申请撤销章程【1】

依据新《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章程的修改,应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没有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在此并没有评价章程的效力。

新《公司法》第22条对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因此,如果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违法,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决议。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在没有死亡股东继承人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的情况下,修改公司的章程,以此限制公司股东的继承资格。

虽然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对自然人死亡后其股东资格是否可以继承作出的限制性规定,本身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召开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未通知死亡股东的法定继承人参加。

该章程的修改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后,召开股东大会时死亡股东生前所持有的股份无人代表行使表决权。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要求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于死亡股东生前拥有的股权,代表这部分股权的表决权无人行使,在表决通过公司章程修改决议时,如何计算是否达到三分之二,也有一定的疑问。

且修改后的章程又未在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不得以修改后的条款对抗第三人。

显然,该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对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旧《公司法》没有规定。

其继承人可依据新《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以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否认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进而否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效力。

附:

公司股权变更申请【2】

关于

篇2:股权投资公司章程范例

股权投资公司章程【1】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四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北京市***区***路***号****。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

第六条存续期限为:10年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拓展社会资金融通渠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追求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十二条公司由两方股东出资设立,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第三章股东的基本权利、义务及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具体方式、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及程序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十九条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四章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经理的职权范围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公开发行股份或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重大资产收购出售方案;

(十一)对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

(十二)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三)修改公司章程;

(十四)对南京宁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

第六章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管理

第七章股权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收益与分配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订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利润分配表;

(4)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5)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3)项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第二十七条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十九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三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三十二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八章股权投资企业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合并或分立

第三十三条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三十四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公告三次。

第三十六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三十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三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

第九章股权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五)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四十一条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一)、(二)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五)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四十五条债权人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四十七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四十九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修改章程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十四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五十六条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五十七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本章程一式(4)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盖章、签字:

年月日

股权投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一、股权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企业名称、住所、存续期限、经营宗旨、经营范围、股东姓名/名称。

二、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缴付期限。

三、股东的基本权利、义务及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具体方式。

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及程序。

四、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经理的职权范围。

五、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包括投资领域、投资方式、投资限制、投资决策程序、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对关联方投资的回避制度、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等内容。

六、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管理。实行自我管理的,应明确管理构架和投资决策程序;实行委托管理的,还应明确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选任程序、更换的条件及程序;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其资产的,还应当明确托管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选任程序、更换的条件及程序。

七、股权投资企业的收益与分配。

八、股权投资企业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九、股权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十、股权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篇3:股权变更章程修正案范例

股权变更章程修正案【1】

时间:

地点:

参加人:

主持人:

记录人:

内容:关于张三转让股权以及吸收李四为新股东的表决。

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全体股东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形成如下决议:

1.根据张三个人意愿,将其所持有公司注册资本%共万元的股权全额转让给李四。

2.吸收李四为新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张三退出股东会,不再行使股东权利。

3、委托---办理上述事项工商变更登记;

本决议经全体股东签字后生效。

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股权转让协议

出让方:张三(甲方)

受让方:李四(乙方)

转让方与受让方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转让方在上海abc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事宜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征得他方股东的同意,现甲乙双方协商,就转让股权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转让方[]将其在上海abc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

二、受让方[]以其持有的股份,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相应的责、权、利。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生效后,由公司尽快完成相关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转让方、受让方各执一份,并报工商登记机关备案一份。本协议于[]年[]月[]日在上海市[]。

转让方签字盖章:受让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股权变更章程修正案【2】

出让方:

受让方:

转让方与受让方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转让方在上海abc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事宜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征得他方股东的同意,现甲乙双方协商,就转让股权一事,达成协议如下:,达成以下协议:

一、转让方[]将其在上海abc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

二、受让方[]以其持有的股份,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相应的责、权、利。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生效后,由公司尽快完成相关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转让方、受让方各执一份,并报工商登记机关备案一份。本协议于[]年[]月[]日在上海市[]。

转让方签字盖章:年月日

受让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股东会决议

时间:

地点:

参加人:

主持人:

记录人:

出席会议股东:、、。

列席会议新增股东:。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在(地点)召开股东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人,代表公司股东%的表决权,所作出决议经公司股东表决权的%通过。决议事项如下:

1.同意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

2.同意(原股东)将占公司注册资本%共万元的出资转让给(新股东)。

3.同意公司住所迁至(具体地址)。

4、选举---公司执行董事、---经理、---为监事

5、委托---办理上述事项工商变更登记;

6.…………。(其它需要决议的事项请逐项列明)

7.表决通过上述变更事项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原股东:(签名或盖章)新增股东:(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股权变更章程修正案【3】

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登记事项),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条原为:“………………”。

现修改为:“………………”。

二、第条原为:“………………”。

现修改为:“………………”。

此章程修订案与原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章程与本章程修订案有不同之处,以本修订案为准。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篇4:股权变更的章程修正案范例

股权变更的章程修正案【1】

公司章程修正案

经全体股东研究决定:对临沂市兰山区*****有限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公司成立新的股东会由***、***组成

二、公司出资情况变更为:

三、其他事项不变,通过章程修正案。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年月日

股权变更的章程修正案【2】

出让方:

受让方:

转让方与受让方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转让方在上海abc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事宜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征得他方股东的同意,现甲乙双方协商,就转让股权一事,达成协议如下:,达成以下协议:

一、转让方[]将其在上海abc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

二、受让方[]以其持有的股份,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相应的责、权、利。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生效后,由公司尽快完成相关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转让方、受让方各执一份,并报工商登记机关备案一份。本协议于[]年[]月[]日在上海市[]。

转让方签字盖章:年月日

受让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股东会决议

时间:

地点:

参加人:

主持人:

记录人:

出席会议股东:、、。

列席会议新增股东:。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在(地点)召开股东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人,代表公司股东%的表决权,所作出决议经公司股东表决权的%通过。决议事项如下:

1.同意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

2.同意(原股东)将占公司注册资本%共万元的出资转让给(新股东)。

3.同意公司住所迁至(具体地址)。

4、选举---公司执行董事、---经理、---为监事

5、委托---办理上述事项工商变更登记;

6.…………。(其它需要决议的事项请逐项列明)

7.表决通过上述变更事项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原股东:(签名或盖章)新增股东:(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篇5:股权变更公司章程范例

股权变更公司章程【1】

****年**月**日**时,****公司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应参加股东*名,实际参加*名,代表股权的100%,会议由**召开并主持,会议在15日前用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到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如下内容:

一、***自动辞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同时选举***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并任命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自动辞去公司监事职务,同时选举***为本公司监事。

三、一致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全体股东签字:

****有限公司****年**月**日

****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经****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决议,现对本公司章程做如下修正:

一、原公司章程第六章第十九条为:“执行董事兼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现修改为:“执行董事兼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二、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均不变。

法定代表人:

****有限公司****年**月**日

股权变更公司章程【2】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限公司于20**年*月*日召开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变更股东股权事宜,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原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现修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

二、原为公司章程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现变更为:

三、其他条款不变。

全体股东签字:年月日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