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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的章程范本格式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投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建立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集团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注册名称:。

英文名称:。

英文缩写:。

第三条公司注册地:中国。

住所:*。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55亿元。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在业务上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协调、稽核和管理。

第九条本投资公司章程范本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公司从事业务经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致力于开拓信托业务,拓展社会资金融通渠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追求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和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受托经营公益信托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以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以银行存放、同业拆放、融资租赁或投资方式运用自有资金;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办理金融同业拆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以上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非法干预。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一节出资

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55亿元,其中外汇16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比例

**有限公司折价入股55,497.76万元98.14%

**投资公司现金1,052.24万元1.86%

第十六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董事长签署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七条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采取一户一证制,即每位股东只持有一张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八条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同意,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出资转让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互相转让出资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受让出资的公司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应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调整股权结构、转让出资时,应当事先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二十三条股东以其所持股权出资,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再向公司及其有关部门登记。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为依法向公司缴纳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股东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公司成立后,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二十六条公司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充分证据。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二)按其所占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对公司的出资;

(四)获得、查阅、复印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五)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七)公司终止和清算时,按照所占出资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法规和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

(三)在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作出的有效决议;

(五)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保守公司秘密;

(六)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节股东会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对上述第(八)、(九)、(十)、(十一)项事项作出决议,其实施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三十二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股东会临时会议只能对会议通知所列议题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四)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第三十六条股东按其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三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授权范围;

(三)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授权委托书。

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并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委托人没有注明的,视为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九条出席股东会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及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及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条监事或者股东要求召集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

第三节股东会提案

第四十一条投资公司章程范本中公司召开股东会,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五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第三十二条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四节股东会决议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应由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同意通过。

特别决议应由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同意通过。

第四十七条除本章程有特别规定外,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会议特别决议通过,其他事项均由股东会会议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形式。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表决。

第四十九条会议主持人根据投票结果决定股东会会议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会议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事项:

(一)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姓名,及其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事项的议事经过、决议方法及其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记录员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作为公司档案长期保存。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五十四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产生、更换的具体办法由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董事、监事产生办法》规定。

第五十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五十六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先申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五十七条董事可以在其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节董事会

第五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六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公司国内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十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一条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

第六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

(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检查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签署公司出资证明书、公司债券和其他重要文件。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六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第六十四条董事长、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职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十五条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第六十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九条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七十条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

第七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但不免除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十二条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七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由公司档案部门长期保存。

第七十四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七十五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因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七十六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人。

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七十七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或解聘;

(八)负责组织和管理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

(九)审查具体的投资项目;

(十)签发日常的业务、财务和行政等方面的文件;

(十一)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十八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七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十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监事的产生、更换办法由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董事、监事产生办法》规定。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十一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时,监事长或由其指派的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状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十四条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度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此项职责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十五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十六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八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由公司档案部门长期保存。

第八章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八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的任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资格和条件。

第八十九条公司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必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经审查合格,方能正式任职。

第九章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九十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财政主管部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九十一条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公司财务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

第九十二条公司依法建帐,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

第九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应邀列席股东会,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作出解释、说明及回答股东的质疑。

第九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将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九十五条公司依照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税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有关统计报表,并及时报告重大业务活动情况。

第九十六条公司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

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坏帐准备金、呆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

第九十七条公司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税收法规,依法纳税。

第九十八条公司每一会计年度的税后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为税后利润的10%;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为税后利润的5-10%;

(四)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5%;

(五)经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六)分配股东红利。

第九十九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积及信托赔偿准备金累计额分别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及百分之二十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信托赔偿准备金只能存放于国有商业银行或者购买国债。

第一百条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适当比例的任意公积金。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一百零一条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分配股利的最终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当年经营状况拟定后,报股东会决议通过。

第一百零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零三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分配股利,可以采取分配现金、派发红股等形式,按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利的计算与支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制定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稽核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与审计人员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章劳动人事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法规、劳动保护法规、劳动保险法规。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有权决定招聘员工的条件、数量和招聘时间、形式和用工形式。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实行灵活多样的内部分配形式,合理确定各类员工工资收入。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研究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及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时,应听取公司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应邀请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风险管理和日常管理,并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制定公司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自觉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公司遵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各项财务风险监管指标,并对风险增加透明度。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改变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调整股权结构及股本方式,转让股权;

(六)公司分立、合并或终止;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变更营业场所;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更换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任职资格。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设立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上述报告的副本。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按规定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稽核检查或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报送营业报告书、财务会计报告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情况的书面报告、信托业务及非信托业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信托账户目录、其他业务经营等有关资料。

公司在出现支付困难或丧失支付能力等紧急情况时,立即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章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一十六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分立方案;

(二)股东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一十九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不得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各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节终止和清算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应予终止: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的;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第一百二十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公司的自有财产,也不属于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

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终止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

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并就其未结束的信托业务编制报告,会同委托人和受益人将信托财产移交给其他信托投资公司继续管理。

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依照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由股东会确定人选,限期清算。

公司依照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终止时,由人民法院依法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原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二十八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二十九条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有关报刊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一百三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主管部门确认。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将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第(一)至(四)项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三十二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

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会或主管部门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三十三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职责。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吞公司财产。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章程修改

第一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会认为必要时。

公司修改章程必须经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章程修改后,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四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专人送出;

(二)电话通知;

(三)传真;

(四)邮件;

(五)电子邮件;

(六)公告;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件、公告、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件、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件、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四十二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通过,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一百四十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最近一次核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四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一百四十六条本投资公司章程范本由公司股东会负责解释。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范本)【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章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据各方股东签署的合作协议,并结合本公司实际而制定。

本章程是攀枝花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

第二条公司是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经济活动及合法权益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公司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三条公司类型属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攀枝花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公司经登记机关登记注册,享有使用权和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桃源街27号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开发、投资、经营管理医院。

(以上经营范围涉及前

篇2:投资理财公司章程范例

投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建立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集团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注册名称:。

英文名称:。

英文缩写:。

第三条公司注册地:中国。

住所:*。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55亿元。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在业务上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协调、稽核和管理。

第九条本投资公司章程范本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公司从事业务经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致力于开拓信托业务,拓展社会资金融通渠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追求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和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受托经营公益信托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以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以银行存放、同业拆放、融资租赁或投资方式运用自有资金;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办理金融同业拆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以上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非法干预。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一节出资

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55亿元,其中外汇16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比例

**有限公司折价入股55,497.76万元98.14%

**投资公司现金1,052.24万元1.86%

第十六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董事长签署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七条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采取一户一证制,即每位股东只持有一张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八条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同意,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出资转让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互相转让出资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受让出资的公司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应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调整股权结构、转让出资时,应当事先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二十三条股东以其所持股权出资,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再向公司及其有关部门登记。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为依法向公司缴纳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股东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公司成立后,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二十六条公司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充分证据。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二)按其所占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对公司的出资;

(四)获得、查阅、复印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五)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七)公司终止和清算时,按照所占出资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法规和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

(三)在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作出的有效决议;

(五)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保守公司秘密;

(六)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节股东会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对上述第(八)、(九)、(十)、(十一)项事项作出决议,其实施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三十二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股东会临时会议只能对会议通知所列议题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四)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第三十六条股东按其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三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授权范围;

(三)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授权委托书。

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并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委托人没有注明的,视为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九条出席股东会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及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及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条监事或者股东要求召集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

第三节股东会提案

第四十一条投资公司章程范本中公司召开股东会,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五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第三十二条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四节股东会决议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应由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同意通过。

特别决议应由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同意通过。

第四十七条除本章程有特别规定外,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会议特别决议通过,其他事项均由股东会会议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形式。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表决。

第四十九条会议主持人根据投票结果决定股东会会议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会议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事项:

(一)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姓名,及其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事项的议事经过、决议方法及其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记录员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作为公司档案长期保存。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五十四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产生、更换的具体办法由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董事、监事产生办法》规定。

第五十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五十六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先申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五十七条董事可以在其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节董事会

第五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六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公司国内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十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一条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

第六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

(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检查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签署公司出资证明书、公司债券和其他重要文件。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六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第六十四条董事长、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职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十五条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第六十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九条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七十条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

第七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但不免除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十二条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七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由公司档案部门长期保存。

第七十四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七十五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因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七十六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人。

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七十七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或解聘;

(八)负责组织和管理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

(九)审查具体的投资项目;

(十)签发日常的业务、财务和行政等方面的文件;

(十一)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十八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七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十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监事的产生、更换办法由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董事、监事产生办法》规定。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十一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时,监事长或由其指派的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状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十四条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度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此项职责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十五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十六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八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由公司档案部门长期保存。

第八章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八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的任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资格和条件。

第八十九条公司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必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经审查合格,方能正式任职。

第九章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九十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财政主管部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九十一条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公司财务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

第九十二条公司依法建帐,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

第九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应邀列席股东会,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作出解释、说明及回答股东的质疑。

第九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将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九十五条公司依照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税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有关统计报表,并及时报告重大业务活动情况。

第九十六条公司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

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坏帐准备金、呆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

第九十七条公司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税收法规,依法纳税。

第九十八条公司每一会计年度的税后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为税后利润的10%;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为税后利润的5-10%;

(四)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5%;

(五)经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六)分配股东红利。

第九十九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积及信托赔偿准备金累计额分别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及百分之二十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信托赔偿准备金只能存放于国有商业银行或者购买国债。

第一百条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适当比例的任意公积金。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一百零一条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分配股利的最终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当年经营状况拟定后,报股东会决议通过。

第一百零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零三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分配股利,可以采取分配现金、派发红股等形式,按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利的计算与支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制定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稽核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与审计人员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章劳动人事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法规、劳动保护法规、劳动保险法规。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有权决定招聘员工的条件、数量和招聘时间、形式和用工形式。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实行灵活多样的内部分配形式,合理确定各类员工工资收入。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研究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及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时,应听取公司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应邀请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风险管理和日常管理,并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制定公司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自觉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公司遵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各项财务风险监管指标,并对风险增加透明度。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改变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调整股权结构及股本方式,转让股权;

(六)公司分立、合并或终止;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变更营业场所;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更换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任职资格。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设立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上述报告的副本。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按规定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稽核检查或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报送营业报告书、财务会计报告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情况的书面报告、信托业务及非信托业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信托账户目录、其他业务经营等有关资料。

公司在出现支付困难或丧失支付能力等紧急情况时,立即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章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一十六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分立方案;

(二)股东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一十九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不得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各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节终止和清算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应予终止: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的;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第一百二十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公司的自有财产,也不属于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

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终止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

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并就其未结束的信托业务编制报告,会同委托人和受益人将信托财产移交给其他信托投资公司继续管理。

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依照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由股东会确定人选,限期清算。

公司依照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终止时,由人民法院依法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原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二十八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二十九条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有关报刊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一百三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主管部门确认。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将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第(一)至(四)项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三十二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

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会或主管部门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三十三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职责。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吞公司财产。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章程修改

第一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会认为必要时。

公司修改章程必须经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章程修改后,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四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专人送出;

(二)电话通知;

(三)传真;

(四)邮件;

(五)电子邮件;

(六)公告;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件、公告、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件、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件、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四十二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通过,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一百四十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最近一次核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四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一百四十六条本投资公司章程范本由公司股东会负责解释。

篇3:投资公司章程范例

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会制定一些章程和规定一些责任与义务。下面带来投资公司章程范本,欢迎阅读。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范本)【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章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据各方股东签署的合作协议,并结合本公司实际而制定。

本章程是攀枝花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

第二条公司是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经济活动及合法权益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公司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三条公司类型属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攀枝花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公司经登记机关登记注册,享有使用权和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桃源街27号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开发、投资、经营管理医院。

(以上经营范围涉及前幼儿园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篇4:国有投资公司章程范例

国有投资公司章程[1]

国有控股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登记地址:××××,邮政编码:×××。

第三条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是***有限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章程对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董事长(或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八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章程程》的规定成立党组织。党组织在公司中处于政治核心地位,发挥政治领导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公司应服从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活动,接受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经营宗旨:××××××。

第十二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股东

第十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亿元。

第十四条公司由×个股东组成:

股东一:(法人股东全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方式出资××万元,……,共计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在×年×月×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方式出资××万元,其中首期出资××万元,于×年×月×日前到位,第二期出资××万元,于×年×月×日前到位,……;以×××方式出资××万元,……;共计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

股东×:(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方式出资××万元,……,共计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在×年×月×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方式出资××万元,其中首期出资××万元,于×年×月×日前到位,第二期出资××万元,于×年×月×日前到位,……;以×××方式出资××万元,……;共计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五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核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股权转让等的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市国资委所派股东代表应当事先根据市国资委印发的管理办法执行,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十一)审议批准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程序:

(一)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二)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三)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代表。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股东会表决方式:

(一)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作其他特殊规定)。

(二)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做出关于其他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股东应保证公司注册资本到位,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五章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经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由×名董事成员组成,其中职工董事×名。董事由股东提名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由职工代表出任的,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人。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选举产生。

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派)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五条董事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并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委托,代表公司执行有关业务;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三)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四)按照有关规定向股东提供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财务事项及资产状况的报告;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六)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法律、法规规定和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

(三)制订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四)按照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年度投资计划;

(五)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审议公司所属子公司调整、合并、分立、解散方案,报股东会批准;

(七)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

(八)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批准;

(九)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并报股东会批准;

(十)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报股东会批准;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十二)制定公司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十三)依照有关规定程序,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和股东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本条作相应调整)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根据董事会授权,与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定年度经营责任书;

(四)签署公司发行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签署重要合同和董事会重要文件,根据董事会决议签发各种聘任或解聘文件,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其他职权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下列情况下应当于十日内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要求召开的;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的;

(三)监事会提议召开的。

第三十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其中对某些重要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董事会的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举手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董事会决议应向股东报告和备案。

第三十三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既未出席会议,又未委托代表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应视为未表示异议,不免除其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章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除具体职责外,适用于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总经理和经营班子

第三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按有关规定程序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名,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董事会批准可设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其他高级管理职位,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三年,经考核合格可续聘。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组成公司的经营班子。

第三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总经理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应增加相应职权):

(一)主持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拟订公司重大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拟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七)拟订公司薪酬、福利、奖惩制度及人力资源发展规划,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

(九)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委托,代表公司签署合同等法律文件或者其他业务文件;

(十)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一)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履行职权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三十八条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中×名成员由股东提名,并经股东会选举产生,×名成员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选举,并过半数通过产生。(监事几名人员要分别写清楚,是否已报工商部门备案)

本公司董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会议程序:

(一)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参加;监事若不能参加会议,应当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委托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三)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四)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不同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予以记载。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三条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按有关程序确定的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纳入公司财务预算,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公司的股权和产权转让

第四十四条本条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五条本条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六条在公司国有产权转让中,除省国资委、温州市政府批准的协议转让项目外,其他产权转让都必须进场交易。在转让方确定转让产权的挂牌价格时,应当符合资产评估结果及其使用有效期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四十八条本条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四十九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和会计工作应接受股东会或其委托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十一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九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送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五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市政府及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公司获得的当年税后利润,应提取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五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十五条公司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六条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市政府及其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七条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五十八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五十九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公司合并、分立或者重组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经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解散。

第六十一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应在自公司作出解散决议之时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会指定人员组成。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并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事,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六十五条股东接到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后,对应当通过股东会程序做出决定的事项及时召开股东会作出决定。

第十一章章程修改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省、市政府有关规定修改,或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公司章程与之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的;

(四)公司董事会提议修改章程并经股东会批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章程修改方案经董事会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章程经批准后生效,公司应及时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工商手续。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其计算。

第六十九条除特别说明外,本章程所称“以上”、“超过”、“以下”均含本数。

第七十条本章程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本公司按法律规定或章程约定拥有50%以上(不含50%)表决权或其他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应依照本章程制定。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国有投资公司章程[2]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市××区(县、市)××路××号。

第四条公司经营期限为××年。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实收资本为××××万元。

第四章出资人、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由××××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共计出资××万元,其中以××方式出资××万元,……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出资到位。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

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会职权,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批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若无则删除此项)

第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其中非职工代表董事××人。非职工代表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委派,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向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2、执行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董事会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决定事项应经过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

第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人(不得少于5人),其中非职工代表××人,由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派产生;职工代表××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一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以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监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一年召开××次,时间为每年××××召开;临时会议可以由监事提议召开。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监事会每项决议均需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召开监事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原件一式××××份,其中××××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份。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盖章:日期:××年××月××日

篇5:创业投资公司章程范例

创业投资公司章程[1]

为促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为股东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的,由*方共同出资设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省**市**区**路**号**室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一)创业投资业务。

(二)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四)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五)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首期出资额为1,000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起五年内缴足。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如下: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六条所有股东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七条每个股东的首期出资额如下:

第八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九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资金。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向;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八条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执行董事也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股东代表出任,并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经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依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每年按公司所管理的资金总额的2.5%的比例,提取以执行董事为代表的公司管理团队的管理运营费用。

第二十五条依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公司可分配利润的25%作为对公司管理团队的业绩报酬;公司可分配利润的75%由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7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鉴于创业投资业务的特殊性,为实现本章程规定的经营目标,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全部授予以执行董事为代表的管理团队,公司股东不参与本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管理团队应当不遗余力地为实现本章程规定的经营目标而努力。如有必要,股东会也可以向管理团队签发授权经营委托书,明确管理团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创业投资公司章程[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建立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此投资公司章程范本。

第二条公司注册名称:。英文名称:。英文缩写:。

第三条公司注册地:中国。住所:。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55亿元。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在业务上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协调、稽核和管理。

第九条本投资公司章程范本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公司从事业务经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致力于开拓信托业务,拓展社会资金融通渠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追求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和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受托经营公益信托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以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以银行存放、同业拆放、融资租赁或投资方式运用自有资金;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办理金融同业拆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非法干预。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一节出资

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55亿元,其中外汇16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比例

**有限公司折价入股55,497.76万元98.14%

**投资公司现金1,052.24万元1.86%

第十六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董事长签署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七条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采取一户一证制,即每位股东只持有一张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八条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同意,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出资转让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互相转让出资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受让出资的公司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应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调整股权结构、转让出资时,应当事先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二十三条股东以其所持股权出资,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再向公司及其有关部门登记。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为依法向公司缴纳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股东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公司成立后,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二十六条公司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充分证据。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二)按其所占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对公司的出资;

(四)获得、查阅、复印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五)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七)公司终止和清算时,按照所占出资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法规和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

(三)在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作出的有效决议;

(五)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保守公司秘密;

(六)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节股东会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对上述第(八)、(九)、(十)、(十一)项事项作出决议,其实施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三十二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股东会临时会议只能对会议通知所列议题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四)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第三十六条股东按其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三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授权范围;

(三)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并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委托人没有注明的,视为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九条出席股东会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及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及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条监事或者股东要求召集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

第三节股东会提案

第四十一条投资公司章程范本中公司召开股东会,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五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第三十二条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四节股东会决议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应由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同意通过。

特别决议应由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同意通过。

第四十七条除本章程有特别规定外,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会议特别决议通过,其他事项均由股东会会议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形式。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表决。

第四十九条会议主持人根据投票结果决定股东会会议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会议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事项:

(一)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姓名,及其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事项的议事经过、决议方法及其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记录员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作为公司档案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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