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投资公司章程范例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旅游投资公司章程范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旅游投资公司章程[1]

石家庄市七峡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王二傻、万道明、石新国三人共同出资设立石家庄市七峡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石家庄市七峡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灵寿县寨头乡漆油沟村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旅游开发、纪念品的零售(以工商局核准的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

实收资本:壹佰万元整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身份证(证照)号码、住址(住所)如下:

王二傻:****住址:河北省灵寿县寨头乡漆油沟村

万道明:****住址:河北省涞水县娄村乡石圭村

石新国:****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石纺路

第八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王二傻货币5万元2012年6月

万道明货币20万元2012年6月

石新国货币75万元2012年6月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一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的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选举石新国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十二)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1名,执行董事为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选举万道明为公司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执行董事、经理提出罢免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石新国。

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需经转让方和受让方同意。第二十三条股东转让股权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四条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新股东的名称、住所以及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一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准。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一式二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20年6月11日

旅游投资公司章程[2]

国内旅行社有限公司章程

(参考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本章程是****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

第二条****旅行社有限公司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受中国法律约束,其经济活动及合法权益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公司名称:****旅行社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30万元。

第五条公司采取股本募集方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经营宗旨:以优质的服务为社会各界提供旅游及其相关服务,并以此为回报获得最好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经营范围:国内旅游及其相关服务。

第三章股份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

第八条公司股本分等额股份,股票为记名股票,每股面值元,计股,共计万元人民币。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姓名性别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额参股比例出资时间

第九条出资形式:公司采取内部职工及其他自然人以人民币认购出资的形

式,由公司财务出据出资证明。

第十条公司股东在公司供职期内不得撤股,但经董事会同意,可以在职工和股东内部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股份。

第十一条根据公司的发展,经董事会并经股东大会决议,可进行增资扩股,其方式按下述方式进行:

1、部职工配售新股。

2、配发红利股份

3、公积金转为股本。

第十三条股份的转让

1、股份转让必须在内部职工或股东间进行。

2、股值以转让之日的当月财务报告为依据核定。

3、股东因故调离公司,所持股份需在调离之前办理转让;如转让不成,由现有股东按所持股份比例认购。股本以现金或实物兑付,自调离之日起三月之内付清。

4、除公司统一协调认购或自由转让公司股份外,调离股东股份转让时之上两年公积金不得参与股值核定。

5、按公司章程的出资时间,一年内股东不得抽回投资。如有特殊原因,由董事会2/3以上股东表决。

第四章股东、股东大会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为公司的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持有股份份额,对公司享有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力:

1、出席和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2、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获取股利和转让股份;

3、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及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4、优先按股份比例认购公司新增发的股票;

5、按其股份取得红利;

6、公司清算时,按股份取得剩余财产;

7、选举或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维护公司利益;

3、以其所认购股份认交其出资额;

4、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对公司的亏损和债务承担责任;

5、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转让、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6、选举或罢免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7、修改公司章程;

8、对公司其他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9、股东大会决议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分股东年会和股东临时会议。股东年会每年举行一次。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应召开股东临时会议;

1、董事缺额1/3;

2、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占股份总额10%以上股东提议时;

4、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应有代表股份总额的2/3以上的股东出席,并有出席大

会的2/3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每普通股应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决议由董事长签名,十年内不得销毁。

第五章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由若干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一名,董事若干名。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董

事任期内经股东大会决议可罢免。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提名;由达到公司普通股份总额20%

以上的股东联合提名的人士,也可作为候选人提交会议选举。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以下列权力:

1、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审定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批准公司的机构设置;

4、制定公司增减股本及股票认购范围和方案;

5、决定公司重要财产的抵押、出租、发包和转让;

6、制定公司分离、合并、终止的方案;

7、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8、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9、审批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

10、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11、董事会做出前款决议事项需有出席董事的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董事长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有两票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至少有1/2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

的表决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

第二十八条董事长由全部董事的1/2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九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2、领导董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董会会议;

3、签署公司重要合同和重要文件;

4、提名总经理人选;

5、在紧急情况下,对公司行使特别裁决权,但这种裁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并事后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第六章监事会

第三十条公司设立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公司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监事

会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成员为1-3人,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董事、总经理。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事会代表列席董事会议;

2、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3、监督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本及会议资料,并有权要求有关董事和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状况;

4、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代表股东与董事交涉。

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部门经理若干名。总经理由董事会提名,董事会聘任,工作以董事会负责。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四条公司经营管理机构下设营销、计划、接待、票务、财务、办公室等部门。

第三十五条总经理主要职责:

1、执行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

2、拟定公司发展计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3、任免和调配公司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4、决定对职工的奖惩、升降级、加减薪、聘任、招用、解聘及辞退;

5、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代表公司处理日常经营管理业务和公司对外业务。

第三十六条总经理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公司的营销策略、日常管理等事务。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办公会每周一次,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各部门经理组成。

办公会须做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三十八条总经理直接对总经理办公会负责,执行办公会的各项决定,组织

领导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八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一条公司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公司一切凭证、帐本、报表用中文填写。

第四十二条公司财务报表按有关规定报送各有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公司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交纳税款,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1、弥补亏损;

2、提取奖金;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4、支付股利。

第四十四条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比例为:

1、提取10%用于奖励职工;奖励比例:一般职工、部门副职、部门正职、副总经理、总经理原则上按照*、1.3*、1.5*、1.3*1.5*、1.5*1.5*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2、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比例为10%;

3、用于支付股利的比例为80%,其中20%为留存利润,用于股本增值,80%用于红利分配。以上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状况和发展需要拟定,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利每年支付一次,按股份分配,在公司决算后进行。

第四十六条公司分配形式采取下列形式:

1、现金

2、股票

第四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在监事会领导下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章劳动人事和工资福利

第四十八条公司职工的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纪律等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九条公司所需经营管理人员经劳动部门同意后从社会上择优招聘。

第五十条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并有权对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或开除等处分;对开除处分的职工报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五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申请终止并进行清算:

1、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公司经营严重受损,无法继续经营;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被依法撤销。

3、公司设立的宗旨业已实现;

4、公司宣告破产;

5、股东会决定解散。

第五十二条公司宣告破产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行使下职权:

1、清算方案,治理公司财产,并编制资产表负债及财产清单。

2、处理公司未了结业务。

3、处理公司债权;

4、偿还公司债务,解散公司从业人员;

5、处理公司剩余财产;

6、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活动。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立即停止清算,并向

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由人民法

院按照破产程序对公司进行处理,清算组应向其移交清算事务。

第五十五条公司决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经清算组批准,不得处理公司财产。

第五十六条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外,应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自清算之日起前三年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银行贷款,公司债券及其他业务。

第五十七条公司清偿后清算组应将剩余财产分配给各股东。清算结束后,向工商部门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公司在未成立董事会监事会之前,由股东大会行使董事会职权,法人行使董事长职权,监事行使监事会职权。

第五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章程的补充和修订之决议,以及董事会根据本章程制定的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度,视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条款如有与法律和国家现行政策不符时,以法律和有关政策为准,并应按法律政策之规定,即时修改本章程。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需经全体股东审阅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

全体股东签名并摁手印:

篇2:外商投资公司章程范例

外商投资公司章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投资者名称:***,国籍:*国,护照号码:******

住址:英文(中文)

第三条外资企业名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路**号****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是***投资经营的企业,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责任。

第五条公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审批机构批准成立,并在北京市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二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宗旨:利用公司对国际国内资本市场的丰富的知识和经验、优良的客户关系、良好的团队,为国内外的投资者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资产购并、管理咨询,企业重组、债务重组、资产处置、资产管理、公司上市提供顾问咨询服务;为国营大型企业和民营企业提供公司运营、重组、上市的顾问服务;为国内企业高新及专利技术的转让、国际进出口贸易提供技术转让和进出口贸易咨询服务。(根据自己公司实际情况写)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写)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投资总额:**万*币

公司注册资本:**万*币

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以港币一次缴清。(可自选,仅供参考)

第九条公司缴付出资额后三十天内,应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当报原审批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公司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公司转产、扩大经营范围、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加、转让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须经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并向投资者负责。

第十三条董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由投资者委派及撤换,其中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任期3年。经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人选的更换,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四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依照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处理公司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董事长

临时不能履行职责的,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履行,但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长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十五条董事会的责任是对公司业务进行决策和监督。董事会尤其应决定下列所有有关事宜:

(一)制定和修改组织机构和人事计划;

(二)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他们的权利、义务和薪酬;

(三)制定公司的总方针、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案和筹建(基建)实施计划,审批总经理或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

(四)修订公司章程;

(五)审查经营状况,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等);

(六)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七)决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办法;

(八)通过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各项重要规章制度;

(九)决定公司资本增加、转让、分立、合并、延期、停业、中止和解散;

(十)负责公司中止或期满的清算工作;

(十一)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一)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的中止、解散;

(三)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四)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十七条除第十八条以外的其他事项,须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通过。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时,可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一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和表决。

第十九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15天送达开会通知,并说明会议议程和地点。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或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英文。会议记录及决议文件,经与会代表签字后,由公司抄送全体董事,并连同委托书一并存档,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公司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

董事会休会期间需经董事会决定的事宜,也可通过电讯及书面表决方式作出。董事书面表决作出的决议,与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其住所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1人。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组织和领导公司的日常生产建设和经营管理;

(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处理公司日常业务,对内任免下属管理人员;

(四)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董事可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务。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二十七条公司管理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或按公司的管理规定,予以解聘;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触犯刑律的,要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的,应提前30天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经董事会决议批准,方可离任。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二十九条公司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财政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公司必须在企业所在地设置会计帐册和进出口货物帐册,实行独立核算,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北京市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因特殊情况需改变会计年度起止日期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一切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应当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应当加注中文。

第三十三条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三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内,编制上一会计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计后,公司批准,并报原审批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进行登记。其他货币折算为人民币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实际发生日的基准汇率折算。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三十七条公司财务会计帐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有资金的收入、支出情况;

(二)公司所有物资的出售及购入情况;

(三)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四)公司的注册资本缴付时间、数额、变动、转让情况。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和出具审计报告。报送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时,必须附上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按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第四十条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每年分配一次。

第四十一条公司上一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第四十二条公司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的合法收益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依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自由汇出。

第四十三条公司外籍职工及台、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合法外汇收益,依法纳税后,可依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自由汇出。

第七章税务、外汇管理及保险

第四十四条公司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种税款,并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四十五条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六条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公司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章期限、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八条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九条公司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由投资者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并应向工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投资者决定解散;

(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四)破产;

(五)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第五十一条公司提前终止营业,需报原审批机构核准。

第五十二条公司终止经营,应及时公告,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清算委员会,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在清算结束前,投资者不得将公司的资金汇出或携带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公司的财产。

第五十三条清算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交董事会确认后,报原审批机构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九章规章制度

第五十四条公司制订的规章制度有:

(一)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规程;

(二)职工守则;

(三)劳动工资制度;

(四)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五)职工福利、保险制度;

(六)财务管理制度;

(七)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八)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公司接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依法查核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有抵触,以国家法律和法规为准。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经有权机构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条本章程于****年**月**日由股东(投资者)在中国北京市签署。

股东(投资者):

****年*月*日于中国北京

外商投资公司章程【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ABCCompany(填写投资的股东)决定在中国北京设立北京AB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投资者为:

商业登记证号(或注册号):

地区:

法定地址:

邮编:

第三条公司名称:北京ABC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_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和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方式及规模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的适用的

技术和科学的经济管理方法,提高经济效益,使股东获得满意的利益。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上述涉及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规模:年产值约人民币万元。

第三章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公司投资总额为欧元,注册资本为欧元,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以欧元(美元)现汇方式缴纳,外汇与人民币的折算按投入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

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方式:注册资本由投资者分期缴纳,首次出资额为注册资本的%,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其余在年内分期缴付完毕。

第十条在经营期限内,公司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一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会行使职权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二条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如下: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及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9.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执行董事(公司比较小就设立一个执行董事,股东比较多就需要设立董事会)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同时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六章监事

第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一名。

监事由股东会委派,监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监事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任期3年,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同时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八章税务、财务会计、利润分配

第二十一条公司依照中国的税法和有关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款和申请减免税。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员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主管财税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一切记账凭证、单据、账簿、报表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应当加注中文。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每年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查账报告后报送财政、税务部门和审批机关。

第二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条公司在中国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账户。一切销售收入和其他外汇收入存入开户银行,一切外汇开支由外汇账户支付,并接受外汇管理部门和开户银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司保证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有余。

投资者从公司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公司的外籍员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第九章劳动管理

第三十二条公司职工的招收、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办理,由董事会决定,并在劳动合同中订明具体事项。

第三十三条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公司公开招收择优录用,送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公司有权依照合同规定对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以开除。开除处分职工须向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公司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决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三十六条公司职工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公司应在税后利润中适当提取职工奖励、福利基金,用于职工奖金和职工集体福利,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七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按规定拨交工会经费。

第十章保险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各项保险在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投保价值、保期等按中国的保险公司的规定,由股东决定。

第十一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三十九条公司经营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公司如需延长经营期限,应当在距期限届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提交股东决议和股东签署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一条公司如提前终止经营,应经股东决定,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有权依法申请提前终止经营:

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再继续经营;

2、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股东未按规定期限缴付出资额。

第四十三条公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股东应依法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原审批机关提交报告,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公司解散后,其各种帐册由股东保存。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散、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需经股东会决议且书面签署章程修正案,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生效。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于______________在中国北京签订。

第五十条本章程有关规定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以中国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准。

投资人:

董事:

日期:

篇3:教育投资公司章程范例

教育投资公司章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集团名称:深圳市龙岗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集团总部地址设在理事长所在单位。

第二条集团性质:集团是经龙岗区教育局批准成立,深圳市龙岗职业技术学校(龙岗中专)牵头,联合相关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自愿组成的公益性职业教育联合体。

第三条集团宗旨:坚持*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校际联合、校企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扩大职业教育的办学规模和影响力,提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质量和就业质量,促进我区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

第四条集团接受深圳市龙岗区教育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职能

第五条集团主要职能:

1.优化职业技能人才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标准,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规模化和规范化发展。

2.建立集团资源优化机制和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信息、人力、教学设施和实习实训基地等资源的互补、整合和共享。

3.发挥集团下设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和实习就业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加强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通过就业导向、工学结合等途径,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实习就业质量。

4.依托集团内就业信息网络,建立集团内企业成员优先选择实习生和毕业生等制度,使集团成为优化就业环境、拓展就业渠道、促进优质就业的重要平台。

5.开展人才需求调查及预测,协调招生、就业、培训等事项,以集团名义开展对外宣传和就业指导工作。

6.通过集团内教育和培训机构的衔接沟通,推进职业教育与培训的联动发展,满足企业对技能人才的需要。

7.定期举办集团内校际间的职业技能竞赛。

8.开展生产、研发、教学、实习等方面的校企合作。

9.统筹安排集团内学校的专业师资培训。

10.统筹开展面向社会的成人教育和职业能力训练任务。

11.维护集团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集团内部关系和对外联系,通过正常途径合理反映集团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12.组织有关参观考察活动,学习先进企业文化,推广职业教育先进经验,促进集团内教育和培训机构的改革创新。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集团实行理事会制。集团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下设若干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就业指导委员会,理事会为集团最高决策机构。

第七条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常务理事推选产生;常务理事一般由骨干成员担任,经全体成员单位协商产生;每个成员单位原则上设一名理事;理事会任期五年。

第八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召开临时理事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审议集团的相关事宜。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理事或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九条常务理事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十条理事会职责:

1.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

2.推选常务理事会成员;

3.制定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4.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5.审议通过集团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的议案。

第十一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是: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实施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3.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向理事会提交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有关方案;

4.审议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5.对严重违反本集团章程的成员单位,劝其退出集团;

6.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常务理事会推选产生。秘书处为常设管理机构,受理事会领导,办公地点设在理事长所在单位,相关工作由正副秘书长所在单位协助完成。秘书处的职责是:

1.负责集团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实;

2.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做好集团的联络工作;

3.筹备组织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4.集中并代表成员单位的利益和要求,对课专业建设、实习就业、师资培训等问题,向集团提出意见和建议。

5.搜集、发布技能人才的培养信息、供求信息;

6.代表集团接受有关方面的捐赠并做好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集团下设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实习就业指导委员会,各委员会组成名单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协商提名,常务理事会同意;集团下设各指导委员会的职能另行商定。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集团成员单位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集团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各成员单位地位平等,有参与集团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利;

2.各成员单位有向常务理事会、理事大会提出议案,并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3.各成员单位有参与集团的各项活动,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类职业教育资源和信息的权利;

4.各成员单位有主动退出集团的权利。拟退出集团的成员单位,需在每年九月一日前、提前十五天向集团秘书处提交书面退出申请,经集团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后,办理自愿退出集团的手续。

集团成员单位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集团章程,执行理事会议决议,完成集团分配的任务;

2.为集团其他成员单位积极提供各类职业教育资源和相关信息;

3.集团成员单位间应加强交流、沟通、团结和协作,自觉维护集团信誉;

4.在政策和能力允许的条件下,向集团捐赠物资或赞助经费;

5.集团成员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集团章程,由集团成员单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教育和培训机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和培训机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计划地使用集团企业成员提供的实习基地,安排学员到生产岗位实习;

2.优先组织教师到集团成员单位进行业务学习和技能培训,参与相关教研活动;

3.从本单位毕业、结业的学员优先享用集团成员企业的用工指标;

4.有权利用集团的无形资产,促进本单位的发展。

教育和培训机构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向集团成员企业提供教育培训的有关信息,并按照企业要求选送合格毕业生;

2.为集团成员企业提供“订单式”人才培养服务,并为成员企业提供员工培训服务和培训费用优惠待遇;

3.为企业研发提供力所能及的实验条件和技术支持;

4.组织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实习就业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

5.为企业成员单位的职工子女到集团教育和培训机构学习培训提供方便或优惠;

6.为集团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富余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资源;

7.为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六条企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优先享受人才“订单式”服务,可以优先挑选集团教育和培训机构的合格毕业生;

2.有权对集团教育和培训机构的办学方向、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安排、技能考核、实习就业提出建议和要求;

3.可要求集团教育和培训机构为其研发项目提供一定的实验条件和技术支持;

4.可要求集团教育和培训机构提供员工培训服务以及培训费用优惠待遇;

5.在政策许可范围内,集团企业成员的职工或子女,可优先享受集团教育和培训机构的自主招生优惠待遇。

企业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选派高素质人才到集团的教育和培训机构成员单位进行课堂教学、指导技能培训、宣传企业文化;

2.应集团的教育和培训机构成员的要求共同制定和完善专业培养标准,使之贴近产业发展水平和职业岗位需求;

3.接受集团的教育和培训机构成员单位的教师到企业进行生产实践、学习先进工艺和技术;

4.为集团的教育和培训机构成员单位提供实习基地,配备称职的实习指导人员,按照实习要求做好实习生的管理工作,并按国家相关规定给实习生支付劳动报酬和各项补贴;

5.积极向集团提供有关人才需求信息和招聘计划,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集团教育和培训机构成员单位的学生就业。

第十七条行业协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行业协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发挥信息交流平台优势,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获得集团内企业成员、教育和培训机构成员的支持,开展劳动竞赛或交流活动。

行业协会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开展行业人才需求预测;

2.为企业提供人才供需信息,为教育和培训机构提供就业信息;

3.为教育和培训机构提供专业建设、课程改革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优先利用集团内学校师资、教学场地等资源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

2.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行业内优先培训、鉴定权。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须履行以下义务:

1.优先为集团内成员单位提供职业技能鉴定、咨询服务;

2.优先为集团内成员单位提供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第五章顾问

第十九条集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聘请高职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或企事业单位的相关人员作为集团的顾问。

第二十条顾问由集团常务理事会颁发聘书,聘期三年,可连聘连任。顾问可列席集团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议。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一条集团经费来源:

1.政府资助;

2.社会捐赠;

3.集团成员单位的捐赠;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集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集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集团经费由集团秘书处管理,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费使用办法,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离必须与接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自挪用本集团的资产,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集团资产,集团将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必须接受独立第三方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终止

第二十七条集团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八条集团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区教育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集团终止前,须在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集团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理事会秘书处。

教育投资公司章程【2】

环境保护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集团名称:环境保护职业教育集团(简称环保职教集团),以下行文简称集团。

第三条集团性质:以培养环境保护一线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推进环境保护事业快速发展为目标,以校际合作、校企合作和产学研结合为主要形式。由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行业主管部门、教学指导委员会、环境保护科研院所、环境监测站、环保产业、生产企业、相关院校按照平等原则组成的具有联合性、互利性、非营利性的产学研联合体。

集团是在湖南省教育厅和湖南省环保局的直接领导下,以诚信为本,以契约为保证,以合作项目为依托,以互利共赢为纽带,以教学、培训、科研为主要内容,自愿结成的跨区域、多元化的教育集团。

第四条集团宗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第五条集团实行理事会常任制。

第六条集团法定地址: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内(长沙市井圭路10号邮编410004)。

第二章目标与任务

第七条集团目标:依托行业、联合企业,对接产业,加强相关院校之间的联系,促进资源共享,推进职业教育做大、做强、做优,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形成整体优势,突出专业特色,增强总体实力,服务环保行业,促进产业提升;充分发挥群体优势、组合效应和规模效应,打造环保职业教育品牌,提升环保职业教育的综合实力,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建立一个信息交流顺畅,具有教学、科研、开发、服务、咨询、信息等功能的,教育质量高、管理水平优、社会信誉佳、办学效益好、竞争能力强的多元化、开放式的职教集团。

第八条通过组建集团,加强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学校之间的全方位合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实施优势互补、人员互通、信息共享,实现人才培养质量与生产效益共同提高的校企“双赢”。

第九条共同建设开放性实验室和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不断完善基地的软硬件建设,使之成为集团内院校学生实训和教师实践基地、企业员工培训基地、技术信息服务中心、企业产品开发中心、企业产品展示中心、用户技术服务中心。

第十条探索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和企业人力资本运作的新模式,沟通行业技能人才供求信息,形成生源链、产业链、师资链、信息链、成果转化链、就业链,满足院校毕业生就业和企业用人需求,促进集团各成员单位的共同进步、提高和发展。

第十一条建立环保类专业技能人才培养体系。企业向职教集团学校提供用人规格,接纳学校的师资培训、学生实习、就业;学校根据各类成员单位要求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继续教育,同时改革课程体系,共同组织课程及教材开发,联合培养行业企业发展所需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并且充分发挥师资科研优势,参与职教集团企业的技术改造,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

第十二条建立职教集团网站,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和产品展示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宣传集团成员企业的产品、企业文化,发布企业的用工信息(含专业、人才预测、规格和数量等具体情况与要求);宣传职教集团成员学校的办学模式、培养规格、课程设置、学生风采,发布毕业生的就业信息;交流校企双方对人才培养模式、岗位要求、员工素质的意见与建议。

第十三条集团为学院教师到企业参加工程实践、技术专家到学院担任客座教授与兼职教师提供方便。积极支持成员单位人才互派与联合培训,使集团成员在产品开发、技术服务、纵横向科研课题研究等方面开展广泛合作。

第十四条积极开展专业技术培训与职业资格鉴定、认证工作;建立职业竞技平台,定期举办环保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提高学校学生、企业员工的技能水平。

第三章集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集团由单位成员组成。凡关心环保职业教育发展、创建环境友好企业,承认集团章程,并愿意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单位,经本单位申请、常务理事会议通过,均可成为集团成员。

第十六条集团成员单位享有的权利。

(一)学校成员单位享有的权利:

1.集团成员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享有参与集团重大问题的讨论、研究、决策和参加集团组织的活动的权力;

2.享有合作培养、延伸办学的权利。同类同层次的学校可以互认学分,统一培养目标、培养方案,统一质量考核标准,统一发放各类证书;不同层次学校之间可以实施联合培养学生;

3.可使用集团成员单位提供的实习、实训基地、图书馆;

4.共享集团内的就业信息,参加由集团组织举办的毕业生就业洽谈会;

5.有权使用“环境保护职业教育集团”统一标志和品牌,并可以集团的名义开展有关活动;享受政府部门给予集团的优惠政策;

6.其他合法正当权益。

(二)行业、企业成员单位享有的权利:

1.集团成员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享有参与集团重大问题的讨论、研究、决策和参加集团组织的活动的权力;

2.定期获得集团活动信息,根据集团运作的实际情况,提出指导性建议或意见;

3.优先获得由集团成员单位提供的技术、科研项目及成果转让权;

4.行业、企业成员可优先到学校挑选毕业生;

5.享有利用集团资源培训行业、企业员工的权利;

6.经常务理事会审核后有权使用“环境保护职业教育集团”统一标志和品牌,并可以集团的名义开展有关活动;享受行政部门给予集团的各项优惠;

7.其他合法正当权益。

第十七条集团成员单位承担的义务:

学校成员承担的义务:

1.遵守本章程,执行集团有关决议,并向集团通报有关情况;

2.积极协助集团开展招生、培养、培训、实习、就业、服务、交流等各项活动;

3.宣传集团成员优势,共同维护和提升集团整体形象。

行业、企业成员单位承担的义务:

1.遵守本章程,执行集团有关决议,并向集团通报有关情况;

2.根据与集团达成的有关协议,为集团成员单位的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基地,为学生创业提供优惠条件,同时也为集团成员单位教师提供实践锻炼机会;

3.积极地为集团专业建设与发展提供咨询服务,并参与策划,为集团提供最新的企业管理与企业文化等方面的信息;

4.积极宣传、共同维护和提升集团整体形象。

第四章集团组织机构及其运作

第十八条集团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下设秘书处和专业协作委员会、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培训中心、基地建设中心、项目合作联络中心。

第十九条集团理事会由其成员单位各推荐1名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制定集团基本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成员;

3、制定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4、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集团常务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

5、研讨制定集团成员中院校的有关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发展规划;

6、统筹各集团成员的资源与共享,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关系;

7、决定集团成员的加入与退出

8、管理由集团出资建设的项目。

第二十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1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或常务理事会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主持会议。理事会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议事,决定重大问题须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三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经协商推荐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理事长是集团的法定代表。其职责是:

1、主持召开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2、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3、向理事大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4、主持集团的日常工作。

副理事长的职责是协助理事长做好有关工作,协助理事长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是: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实施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3、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向理事大会提交集团发展有关议案;

4、审议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5、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6、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和决定集团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权利。常务理事会议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五条秘书处是集团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理事长所在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2、负责集团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实;

3、收集、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

4、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5、筹备组织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6、创办集团网站并维护其正常运行,负责集团的联络工作;

7、负责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

8、定期向理事长汇报阶段工作成果。

第二十六条根据需要,集团下设若干分支机构,由常务理事会指定或集团单位申请、常务理事会同意,设在相应的会员单位开展活动。

第五章经费使用及管理原则

第二十七条集团经费由牵头单位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提供支持,本着各成员单位自愿交纳的会费的原则,同时通过企业捐赠、集团从事其他社会服务活动等获得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集团要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集团经费由理事会指定专人管理。集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时,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集团成员之间的服务采取有偿互惠协作,另签订有关协议。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集团因故自行解散,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集团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集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五条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环保职教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首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理事会秘书处。

篇4:股权投资公司章程范例

股权投资公司章程【1】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四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北京市***区***路***号****。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

第六条存续期限为:10年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拓展社会资金融通渠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追求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十二条公司由两方股东出资设立,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第三章股东的基本权利、义务及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具体方式、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及程序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十九条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四章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经理的职权范围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公开发行股份或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重大资产收购出售方案;

(十一)对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

(十二)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三)修改公司章程;

(十四)对南京宁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

第六章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管理

第七章股权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收益与分配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订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利润分配表;

(4)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5)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3)项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第二十七条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十九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三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三十二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八章股权投资企业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合并或分立

第三十三条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三十四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公告三次。

第三十六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三十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三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

第九章股权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五)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四十一条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一)、(二)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五)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四十五条债权人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四十七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四十九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修改章程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十四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五十六条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五十七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本章程一式(4)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盖章、签字:

年月日

股权投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一、股权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企业名称、住所、存续期限、经营宗旨、经营范围、股东姓名/名称。

二、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缴付期限。

三、股东的基本权利、义务及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具体方式。

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及程序。

四、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经理的职权范围。

五、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包括投资领域、投资方式、投资限制、投资决策程序、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对关联方投资的回避制度、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等内容。

六、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管理。实行自我管理的,应明确管理构架和投资决策程序;实行委托管理的,还应明确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选任程序、更换的条件及程序;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其资产的,还应当明确托管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选任程序、更换的条件及程序。

七、股权投资企业的收益与分配。

八、股权投资企业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九、股权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十、股权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篇5:个人投资公司章程范例

个人投资公司章程【1】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一人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推荐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推荐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的。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并盖章:

年月日

个人投资公司章程【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福建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福建省**投资有限公司(拟定三个并排序)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对新农村建设业、美丽乡村建设业、旅游业、娱乐业、酒店业、建筑业、商务服务业、工业、农业、体育休闲业、高科技业的投资。(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专项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经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1280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公司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股本总额。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二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1*****************************3505*************

股东2*****************************3505*************

股东3*****************************3505*************

股东4*****************************3505*************

股东5*****************************3505*************

股东6*****************************3505*************

第十三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1)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2)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3)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4)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5)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6)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五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七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叁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提名公司经理人选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五条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叁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二十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五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七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一式*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