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工商局打公司章程范例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去工商局打公司章程范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公司章程只有书式的,没有电子版的。所以只到公司注册地工商局去查询。

公司章程属于企业书式档案,即我们常说的内档。这与咨询报告(即外档)是对应的。内档属于企业的内部信息,不对外公开,所以只有律师、公检法才能依法调查。

针对律师,想要查询企业内档,需要带齐委托书、律师证、律所介绍信,部分工商局需要法院的立案受理通知书。

公司章程样本【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于****年*月**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具体已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四条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八条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九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

住所:********************号

身份证号码:************

股东:刘静

住所:新疆昌吉市商城路1号水泥厂28幢楼3单元601号

身份证号码: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潘传新:认缴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出资时间:*年*月*日。

股东刘远:认缴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出资时间:*年*月*日。

第十一条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如下: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有关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公司股东会应当免去其职务。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六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于每年1月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公司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三条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八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有关禁止投资情形的,应及时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不需由股东会表决。

第三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公司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三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四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章公司的营业期限

第三十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必须于营业期限届满前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章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第三十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三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三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四十六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四十七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八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不包含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决议,此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股东制定,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股东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篇2: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学院名称: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院校代码:12674

学院概况:

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培养理工科高素质高级技能型专门人才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直属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系别专业设置:学院现设机电工程系、电气工程系、冶金与材料工程系、水利与土木建筑工程系、信息与管理工程系,公共管理系。

录取规则:

(一)录取原则

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的监督。

(二)专业录取原则

录取时,对投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专业志愿清的方式进行,即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证书种类:学生毕业后颁发国家承认的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大专文凭。通过技能考核鉴定者由内蒙古自治区劳动部门颁发相关等级证书。

收费标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三年制高职生学费5000元/年。住宿费800元/年。

学院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高职园区学府路1号

邮编:010070

联系电话:0471-

传真:0471-5279085

网址:

篇3:商贸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规定,并结合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高职(专科)招生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二、学院简介: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创建于1952年,是教育部批准独立设置,隶属于自治区教育厅的一所学科类别齐全、面向区内外招生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是自治区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单位、全国100所现代学徒制试点学校之一。

学院位于塞外名城呼和浩特市青山脚下的大学城,占地916亩,建筑面积19万平方米。

优美的校园环境,怡人的周边景色,便利的交通设施,为师生提供优雅、舒适、和谐、平安的学习生活环境。

学院拥有极具影响力和实践教学经验的教学专家团队、规范的教育教学管理体系。

学院教学设施齐全,多媒体教室,标准化实习实训中心、校外实训基地、体育场馆、文体馆、学生创业园等。

学院还设有职业技能鉴定所、普通话测试站。

学院图书馆馆藏纸质图书32.63万册,电子图书46万册。

学院现设七系四部:商务系、经营管理系、会计系、旅游系、信息技术系、艺术设计系、食品工程系,国际教育教学部、社科基础教学部、体育教学部和中职教育教学部,开设10大类专业群44个专业。

学院现有教职工617人,其中专任教师375人,拥有自治区教学团队6个,在校生万余人。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企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并设有充足的勤工助学岗位和多种补贴等学生奖励资助渠道。

学院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按照“重点建设、示范引领、特色发展”的原则,实施“优势做强、特色做精”的品牌战略,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文化育人”的办学理念,构建“岗课证赛”融通、“校企交融,校企共赢、文化相融”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学院公众形象和社会信誉深受百姓好评。

三、学院代码:12676(国标代码)

四、报考代码:779(内蒙古自治区报考代码)

五、学院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城

六、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七、办学类型:公办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

八、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证(学院推行“双证制”)

九、外语语种:语种不限(受师资等办学条件所限,入学后外语只开设英语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

十、报考条件:身体健康、男女不限;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专业要求相貌端正。

男身高不足1.70m、女身高不足1.60m的考生请慎报。

十一、录取规则:

1.采取专业志愿清方式录取,即按投档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美术类考生录取方式,只承认自治区美术类专业统考合格成绩。

录取时采取专业志愿清方式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十二、奖学助学金制度:在校实行奖学金、特困生生活补助制度。

联系电话:0471—

联系人:刘毅

传真:0471—5279864

网址:

篇4: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湖北科技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湖北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学校基本情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为湖北科技学院,国标代码为10927。学校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88号,邮政编码437100。

第五条学校是湖北省公办综合性普通本科院校,设有56个本科专业,30个专科专业,涵盖十大学科门类。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六条学校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是武汉“1+8”城市圈的重要成员之一,是国家“两型”社会建设的首批试点城市,素有“武汉后花园”之称。北邻武汉70公里,南距岳阳120公里,交通便利,京广高速铁路、京广铁路、京港澳高速公路、杭瑞高速公路、大广高速公路、107国道贯穿市境。校园占地面积1860亩。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分管招生工作副校长、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纪委书记任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及教学院负责人为成员,吸收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负责对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招生就业处为学校招生专门机构,在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招生计划由湖北省教育厅下达,分省分专业计划安排由学校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通过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招生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在录取工作中,学校根据教育部和有关省份的相关规定及生源状况在相应省(区、市)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学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设置普通本科预留招生计划,普通文理类控制在1%,艺术类控制在15%以内,用于平衡各省(区、市)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矛盾问题。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四条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外语应试语种。但学生入校后均以英语为公共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录取,即把所有考生按成绩排序,优先满足考分高的考生的专业志愿并录取。先录取排名第一的考生,再录取排名第二的考生,依次逐个录取。对某一考生,先看其第一志愿专业是否录满,若未录满,则将其安排在该专业(因身体原因不适宜就读者除外,下同),若已录满,则看其第二专业志愿,若该专业未录满,则安排在该专业,若已录满,则看其第三志愿,如此类推。若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调剂到其他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免费医学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专业只在湖北省招生,并实行分开投档,学校只录取明确填报了相应专业志愿的考生,不调剂录取。免费医学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入学后不得调整到其它专业。

第十七条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在达到各省艺术类同批次专业统考合格线和文化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对依照各省艺术类投档规则出档的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美术类和音乐类专业综合分=专业成绩×60%+文化成绩×40%,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综合分=文化成绩×80%+专业成绩×20%,综合分相同的考生再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舞蹈类专业按专业统考成绩录取,专业分相同的考生再按文化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八条体育类专业对投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身高要求为男生不低于1.70米,女生不低于1.60米。

第十九条护理类专业要求女生身高不低于1.58米,男生身高不低于1.65米。

第二十条录取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同时兼顾职业的需要。新生报到时要进行全面体检复查,凡体检结果与高考体检表严重不符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投档时,认可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高考加分项目,对往届生和加分投档的考生,录取时与其他考生同等对待。

第六章新生入学

第二十二条新生应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一般假期为一周,特殊原因凭相关证明另行处理),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新生收费标准按照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和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不另外增加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当年物价部门核定的为准,随录取通知书一起寄发的《湖北科技学院新生入学须知》中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录取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并对艺术类专业新生进行专业复查,凡经复查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反规定的考生或生活不能自理、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考生,学校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七章奖、贷、助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为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国家和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科研成果奖等多种奖项。

第二十六条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年不超过8000元)。即可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新生凭录取通知l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向当地教育局或教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办)。

第二十七条学校每年为特别贫困的学生提供约600个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八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另将采取奖励、贷款、勤工助学等措施;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临时困难资助。

第二十九条考生入学后依据湖北科技学院《学生手册》奖惩办法的相关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学生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加盖“湖北科技学院”印章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招生咨询部门为湖北科技学院招生就业处;学校网址:,咨询电话:0715-8338003。

第三十二条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湖北科技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篇5: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一、学校概况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一所综合性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学校地处人杰地灵的湖北省黄冈市。

学校占地面积1200余亩,建筑面积45万平方米,拥有各类图书120余万册,中央财政支持的高职教育实训基地3个,省级高职教育实训基地8个,校内实训室、实训中心229个,校外实训基地660个,附属医院1所,就业基地1000余个。

现设8院、2部、3中心共13个教学单位,59个专业,在校学生20000余人。

校内专任教师798人,其中教授、副教授326人。

学校组建以来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用结合发展道路”的办学方针,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已建有国家重点专业7个,省级重点专业10个,校级示范专业12个;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4门,省级(含教职委)精品课22门,校级精品课122门,办学水平不断提升。

学校荣获“全省职教先进单位”、“省级安全文明校园”等多项称号。

学校2006年以优秀的办学成绩通过了省教育厅组织的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2007年被确定为湖北省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单位,2008年被评为首届全国高等职业院校就业“星级示范校”,2009年被评为省级最佳文明单位,2010年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首批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单位,2011年被中国大学生就业工程办公室等单位评为“中国职业教育与就业能力百强院校。

”2013年10月以优秀等次通过教育部财政部验收,正式成为“首批国家优秀骨干高职院校”。

2015年2月被评为“全国文明单位”。

二、招生专业

我校现有59个专科专业:临床医学、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口腔医学技术、护理、助产、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工商企业管理、电子商务、市场营销、商务英语、旅游管理、酒店管理、表演艺术、烹饪工艺与营养、文秘、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汽车营销与服务、汽车车身维修技术、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物流管理、物流工程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制冷与空调技术、发电厂及电力系统、数控技术、工业设计、模具设计与制造、机电设备与维修技术、建筑工程技术、建筑钢结构工程技术、道路桥梁工程技术、工程测量技术、建筑设备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建设工程监理、建筑装饰工程技术、环境艺术设计、云计算技术与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应用电子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软件与信息服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动漫制作技术、畜牧兽医、园林技术、园艺技术、药品生产技术、食品加工技术、药品经营与管理、农业生物技术、环境工程技术。

三、报考须知

1.我校录取符合国家招生条件规定的新生。

2.艺术类考生专业考试必须按各省(市、自治区)招办要求参加全省术科联考,我校无加试要求。

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合格线以各省(市、自治区)招办划定的分数线为准。

3.外语语种不限。

4.接收加分、降分投档的考生。

5.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性别比例要求,身体健康状况按照教育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的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6.学费:艺术类专业:6500元/年;其它专业:5000元/年。

四、毕业生待遇

1.普通专科毕业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者,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2.学校凭毕业生提供的高校就业协议书到省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3.学校负责推荐就业。

五、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13-8345082,8346367,8346059(传真)

网址:

电子邮箱:

地址:湖北省黄冈市南湖教育区桃园街109号邮编:438002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