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企业章程范本
网吧公司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网吧
第三条企业地址:新影小区5-13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号码:130******110918
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营业性互联网上网服务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50万元,先期投入50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10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
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
篇2:某网吧章程
网吧行业协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网吧行业协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香河县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条件的网吧组织组成。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体会员,积极开展信息交流、调研咨询、协调关系、人员培训、行业评比、行规行约、维权自律等各项活动。
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双向服务,在政府与企业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对外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对内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维护行业市场秩序。同时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一定的行业管理任务,促进香河网吧行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协会章程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接受香河县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的指导、监督。香河县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是网吧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做好行业协会管理工作。
第五条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业政策,
组织会员单位在行业内贯彻执行。
二、组织会员和协会办事机构对发展网吧行业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维护会员单位及网吧行业的合法权益,协调内外部关系,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网吧行业的意见和要求。
四、联系同行业组织和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
五、举办多种形式的行业培训和专题讲座,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和技术试验,开展行业咨询活动。
六、建立并推动行业自律机制,协调组织会员单位和行业制定并遵守“行规”、“行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公平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汇集分析相关资料,发布行业信息,提供信息服务。
八、承办县政府及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和接受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本会主要任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方案,拟定阶段性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七条本会只吸收团体会员和特邀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三章会员
一、团体会员:
1、各网吧及网吧连锁业
2、各相关单位
凡具备以上条件的合法单位或组织不受系统和所有制限制,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具备一定的自律条件,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代表均为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二、特邀个人会员: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从事网吧的专家、学者和对推动本会工作有贡献的有关部门领导为特邀个人会员。
三、入会、退会手续: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颁发会员证书。自愿退会会员应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备案,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非自愿性退会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公布、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八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2、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协助办理有关事项;
3、参与本会的民主管理,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
4、章程规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业务技术资料和研究成果;
6、在经营管理、业务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享受本会的支持和帮助;
7、符合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承担以下义务:
1、履行章程、遵守制度、执行决议,积极参与本会开展的活动,维护本会声誉;
2、支持本会工作,积极承办委托事项;
3、严格自律,遵守“行规”“、行约”;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会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会费标准依据有关规定由理事会确定。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理事及领导成员的产生依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
第十条理事会是本会最高权利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
三、决定本会主要工作任务和工作制度;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经费预算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有三分之一的理事参加的理事会为有效会议,有三分之二的参加
会议的理事表决通过的决议为有效决议。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召开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向协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领导人员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二条协会会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需要由会长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对协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和监督;
三、贯彻执行理事会通过会议;
四、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
五、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六、委任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七、审批会员加入或退出,决定会员非自愿退会;
八、制定本会阶段性工作计划;
九、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第十四条本会秘书长受会长委托行驶下列职权:
篇3:某个人网吧章程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相应管理机构其他条例。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
严禁利用信息网络
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和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严禁查阅、制作、复制和传播淫秽色情暴力等妨碍社会治安的不良信息。
不得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活动。
严禁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它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
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
三、进入互联网后,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或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送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在本网吧收听、收看、拷贝有关淫秽、迷信、*等不健康的内容或无故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性的邮件和商业广告,不得破坏网络中公共信息的完整性。
严禁在主机上运行各种黑客程序、以及进行各种危害网络安全的一切活动。
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负责。
四、严格遵守上机操作规范,不得携带非法、盗版及未经本网
吧工作人员许可的CD盘及各种软盘上机使用,一经发现,经工作人员劝告无效后,将取消上网资格。
五、不得在网吧内无理取闹、喧哗捣乱以及其他违法活动。
爱护本网吧的所有机器设备和保持良好的上网环境,不得蓄意破坏本网吧任何物件。
礼貌用语,举止文明。
保持室内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吸烟,不大声喧哗。
茶水摆放要谨慎。
损坏物品要照价赔偿。
六、使用完本网吧设备后应主动向工作人员交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欠费。
七、上网用户若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对网吧计算机网络功能及网络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八、工作人员必须热情待客,服务周到,有义务引导顾客熟练运用上网知识,认真听取、吸纳顾客意见和建议,并保持记录。
九、其他服务项目将在日后的工作中不断推出。
十、本网吧拥有上述原则的修改权和解释
篇4:某网吧企业章程
网吧企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
第三条企业地址:***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营业性互联网上网服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万元,先期投入***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15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
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
2016/12/22
篇5:网吧公司章程-范本
网吧公司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山海关区捷锋网吧
第三条企业地址:新影小区5-13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号码:1303********
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营业性互联网上网服务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50万元,先期投入50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10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
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