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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协会章程-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章 程 示 范 文 本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政 部 制

说 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市青年美术家协会(英Liaocheng Young Artists Association,缩写LYAA)。

第二条 **市青年美术家协会在**市共青团青年联合会和**市民政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全市青年美术家进行美术创作和研究,是党和政府及共青团联系广大中青年美术家、美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肩负着发展**美术事业的使命。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会以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遵循美术创作的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积极鼓励各画种的不同形式、不同风格、不同流派的自由发展,团结我省美术家和广大美术工作者,努力发展和繁荣具有时代精神和中国特色的美术事业,为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而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市共青团青年联合会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山东省**市大码头路名仕院2号楼1栋。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 积极采取各种灵活有效的方式鼓励和帮助会员深入生活进行艺术采风,在创作中努力反映时代精神;

(二)在艺术理论和创作实践方面经常举办各神层次和内容的培训活动,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三)举办展览、评奖、出版、发表、广播等活动,对优秀的美术作品和人才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四)建立健全**市青年美协艺术研究会及下设各画种的艺术研究会,以及建立各县区青年美术家分会,以便上下联系,共同繁荣**的美术创作;

(五)加强与市县区电视、网络、广播、出版、报刊、杂志等部门的联系,不断宣传和扩大我市青年美术家的艺术实践活动和专业创作成就;

(六)积极与各省、市美协和青年美协进行工作经验交流及通过美术作品展览进行学术交流;

(七)创办《**市青年美术家协会》网站,搭建《**市青年美术家协会》微信平台,及时沟通会员之间的学术信息,反映全市、全省及全国的美术创作及理论动向,推出新人新作,发展**全市各县区美术事业;

(八)积极联络全国(特别是**籍)美术家,并各级艺术家进行美术交流,以增进友谊、扩大视野、维护**和平;

(九)广泛与热爱和关心美术事业的有识之士和团体相联谊,以争取社会各界对美术事业的支持;

(十)其他与协会宗旨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青年美协实行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青年美协有对团体会员进行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责,团体会员有密切配合**青年美协开展各项工作的义务。

凡赞成本会章程,有中国公民身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本人美术作品或理论著作,经过展览、发表、出版,有较高思想性和学术水平者;

(四)本人美术作品曾参加一次以上中国美协、山东省美协、**市美协举办的大型美展及本会举办的综合性美展两次以上者;

(五)本人从事美术组织工作、美术教育、美术理论研究、美术编辑、工艺美术、建筑艺术有较显著成绩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实际工作需要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脱离美术协会、无故不参加会议、不遵守协会章程、不服从正常管理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候选人由各会员民主协商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夺取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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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2:民间协会章程-范本

社区老年人协会章程示范文本【1】

××街道××社区老年人协会章程

(青海省社区老年人协会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街道××社区老年人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是由本社区居住的老年人自愿组成的,自主管理、自我服务非盈利性组织,限于本社区活动的基层老年性群众民间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社区老年福利星光计划”开展本社区的老年活动,发展老年事业,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为本社区全体老年人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职责是对本社区“星光老年之家” 的日常管理和具体运作及对老年之家的各项设施、设备行使使用和管理的权力。

第五条 本协会受××社区居委会的领导,接受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区老工办的监督。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依托社区的“星光老年之家”开展本社区的老年人管理、服务和组织社区内老年人学习国家法律政策、开展老年养生保健、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组织低龄老人成立“老年志愿者队伍”开展社区高龄老人日间照料、入户服务、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等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本社区居住的老年人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入会的均可以加入本协会。

第七条 加入本协会的程序是填写社区老年协会会员登记表,领取会员证。

第八条 协会会员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团体活动的权利;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循本协会章程;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

(四)交纳会费。老年优抚对象、社会孤老、残疾老年人、享受“低保”的老年人免交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关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组织协会的议事和决策,制定、修改协会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及协会负责人。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升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当地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会会长由社区居委会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社区居委会提名或会员代表5人以上联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费和其他收入必须用于社区老年协会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金由社区居委会代管,动用老年协会的资金需经老年协会负责人会议通过,社区居委会批准,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向会员公布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须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及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2】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 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载明*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 * * * * * * * * * * *;

(二) * * * * * * * * * * * *;

(三) * * * * * * * * * * * *;

(四) * * * * * * * * * * * *;

(五) * * * * * * * * * * * *;

(六) * * * * * * * * * * * *;

(七) * * * * * * * * * * * *;

(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 * * * *.*.* *.*.*.* *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 * * * *.* * * * * **;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 * * * * * * * * * *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 * * * * * * * * * * *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 ) * * * * * * * * * *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

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 * * * * * * * * * * *;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 * * * * * * * * * * *;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3:种植协会章程-范本

种植协会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一、根据1998 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 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 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 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 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 第一条*** 村种养业协会 第二条 *** ***村种养业协会是有 *** 村种植业大户 ***、**、***、***、**,养殖业大户***、*** 户志愿组成地方性种植、养殖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前 提下,通过协会的共同努力,力争把本镇建设成面向本县及 其它地区的生猪、山鸡、良种核桃、等供应基地,使本村养 殖业、种植业逐步走向专业化、规模化、科学化道路。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 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 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 省** 市** 县** 镇石** 村**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为种植户、养殖户提供生产资料的购买,产品的销 售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一)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提供和协调山 阳县的种植养殖生产,包括从品种、生产资料、生产技术、 产品价格和信息、规范生产、推行标准化及无公害生产技术。

根据市场需求指导安排品种、茬口、和销售;

(二)组织生产和技术交流,开展咨询服务和技术培训, 推广先进技术和优新品种;

(三)搜集国内外种植、养殖产销信息,研究市场,为 广大会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四)反映广大会员的意见和要求,聘请法律顾问,开 展相关法律咨询服务,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宣传、了解国际贸易条例,规范市场行为,努力 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第三章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种养业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 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 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 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 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 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会员大 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 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 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 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 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 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 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 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 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 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 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 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 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了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 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 秘书长任期*年。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 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 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 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社 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

如因特殊情况 须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 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 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 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 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 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 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 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 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 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 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 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 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 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 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 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 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 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 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 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9年6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4:体育协会章程-范本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英文译名为Federation of University Sports of China, 英文缩写名称为FUSC。

第二条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是由全国高等学校的学生、体育教师及其他体育工作者志愿结成,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体会员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高等学校体育运动发展,提高大学生的身心健康水平,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本协会努力倡导社会公德、体育道德风尚,为丰富高等学校校园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本协会积极推动高等学校课余体育训练,培养大学生运动员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努力学习、刻苦锻炼,为提高我国高等学校体育运动技术水平而努力。

本协会致力于加强中国与世界大学生体育联合会、亚洲大学生体育联合会及各国大学生体育组织间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的大学生体育交流与竞赛活动,以增进我国大学生与世界各国大学生之间的友谊,扩大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影响。

本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的全国高等学校学生的群众性体育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世界大学生体育联合会、亚洲大学生体育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地址为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积极宣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关于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 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大力支持和关心我国高等学校体育工作;

(三) 在教育部领导下举办,组织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举办全国性高等学校(大学生)体育比赛和其他体育活动;

(四) 负责与世界大学生体育联合会、亚洲大学生体育联合会和各国高等学校体育组织及其他国际大学生体育组织的对外联络工作;组织参加世界、亚洲大学生运动会及国际大学生的单项体育比赛、活动。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高教)厅(局)指导下建立的地区性大学生(学生)体育协会(工作委员会)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向本协会提出申请,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加入本协会必须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导下建立,在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经批准成立的省级大学生(学生)体育协会(工作委员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只能有一个省级大学生(学生)体育协会(工作委员会)成为本会的会员;

(四) 委员会或委员会授权的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及委托承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委员会委员;

(三) 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人数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1/3),由本协会主席、部分副主席、秘书长及教育部学生体协联合秘书处主要负责人组成。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教育部学生体协联合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者;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 决定本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任命;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资产管理使用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合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会徽

第四十六条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会徽为五颗红星照耀下的"U"字形田径跑道图案(五颗红星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U"意为英文"大学"的首字母,田径跑道意为体育),会徽图案。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1999年1月19日在北京召开的本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

篇5:产业协会章程-范本

江苏省老龄产业协会章程

(2014年5月18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苏省老龄产业协会。英文名称为:JiangSu Silver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JSS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老龄产业的生产、开发、流通、服务以及与老龄产业相关的科研、教学、培训、保险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行业的专家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社会建设为中心,以改善民生为重点,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的文明进步服务,依法维护会员权益,培育、促进我省老龄产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二、参与制定我省老龄产业发展规划,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产业政策、经济立法等建议;受政府委托,参与老龄产业重大投资、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协调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

三、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研讨会等。

四、组织开展涉老行业从业人员的各类培训。

五、组织和利用资金兴办为老服务实体。

六、经政府部门批准,在相关部门业务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1.参与制定、修订、评定涉老服务机构、生产企业的相关标准,参与行业服务和质量的管理监督工作;

2.组织实施老龄产业服务项目和产品的推广;

3.组织实施老龄产业调查和行业指标统计,开发、应用调查统计成果,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4.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为老服务相关职业技能的鉴定考核;

5.组织行业内有关评选表彰活动。

七、建立老龄产业信息网络,按照规定编辑发行行业刊物;组织开展产业论坛和经济技术、经营管理、市场信息交流。

八、根据市场需求,引导、组织会员研发老年产品;引进、推介国外优秀同类产品等。

九、组织开展从业单位、社会组织间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借鉴、推广国外为老服务、福利机构的先进经营模式及管理经验。

十、受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委托,承办与老龄产业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我省境内从事老龄产业和老年服务业的机构;从事老年用品研究机构;从事老年服务的社团、企业;开发和生产老年用品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讨论通过,并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确认;

三、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单位会员按年度向本会报送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和企业生产、经营等资料;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副会长、会长;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5年。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定本会的工作规划,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要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或聘任秘书长;

四、筹备和召*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主持。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事项须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剥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召开会长办公会;

二、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负责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4年5月18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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