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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事故汇报追查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5

(一)、事故汇报及追查

1.跟班副队长是区队现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发生安全、机电、工程质量等事故后必须立即向调度室和区队值班领导汇报。

2.调度室电话为:?

队部电话:8229605?8229828?8229837

3.?汇报内容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人、事故经过、人员受伤情况、损失程度等。

4.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应立即报矿安全办,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追查。

5.对于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在2500元以下以及的事故,车队负责组织追查,将处理结果报矿领导。

6.对于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在2500元以上以及或造成人员受伤的事故,应报矿机电信息中心、安管办,组织追查。

7.坚持一事一分析的制度。事故发生后,跟班队领导在班后及时组织事故有关人员进行追查。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事故发生后是否采取了积极的措施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后做出处理意见,并制定相应预防措施,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8.建立事故追查记录,对事故的分析情况,事故起因、经过、采取的相应措施、处理意见及参加分析的人员等要做详细记录,组织工人学习典型事故案例,共同吸取事故教训。

9.对大小事故的追查分析要做到“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

(二)、车辆损坏、事故的划分

1.车辆损坏是指驾车人因驾驶过错或意外原因造成对车辆损坏,直接修复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事件。司机在井上、下肇事后,必须立即汇报调度指挥中心,如不汇报,每次处罚200元,同时对于造成的经济损失按原处罚加倍。

2.车辆事故是指驾车人因驾驶过错或意外原因造成对车辆自身损坏,直接修复费用在2000元以上或对第三者及本人造成人身伤害、伤亡、物件损坏、损毁的事件。

(三)、处理办法

1.事故处罚按责任大小和直接经济损失多少,进行赔偿。

标准是:直接损失在2000元以下,赔偿100%;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以上,2000元以上部分承担50%,上线不超过5000元。外委队司机或雇佣司机,直接经济损失由所雇佣单位落实全额赔偿。

2.所有驾驶员驾驶我矿生产用车造成事故的驾驶员每次罚款500元。

3.由矿主管部门、安管办、车队及责任人共同召开追查会。对一年内有肇事的驾驶员,在当年年度内,取消评先、评优等奖励资格。

4.车辆损坏的鉴定由矿机电信息中心、车队及维修厂家共同鉴定并定价。

5.对于轮胎的损坏按第1条执行(不包括非人为损坏)。

篇2:船舶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1.0目的

1.1当船舶发生紧急情况时,船岸双方应采取联合行动,以最大限度减少船员伤亡,减少船舶或财产的损失和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2.0职责

2.1总经理

1)总经理为公司安全管理和防污染总负责人;

2)负责向指定人员提供足够的资源和人员的支持;

3)负责为应急反应小组提供必需的额外资源包括人力资源;

2.2岸上应急反应小组

2.2.1岸上应急反应小组成员的组成

2.2.1.1岸上应急反应小组组长

总经理为应急反应小组组长,当总经理不在时由指定人员替代,负责召集应急反应小组成员到位。

2.2.1.2岸上应急反应小组成:

指定人员、海务主管、机务主管、人事主管和体系主管为岸基应急反应部门。

2.2.2岸上应急反应小组职责

2.2.2.1指定人员

.负责船舶和总经理的联络,为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支持;

.负责公司各主管的协调和紧急事故的处理;

.对应急反应的实施过程进行全面监控。

2.2.2.2指定人员接到船长有关应急情况报告时,并履行如下职责:

.了解船舶紧急状况,第一时间通知应急反应小组成员;

.保持与船长的联络并记录情况,提供足够的资源支持,直到应急反应小组成员到达才能解除责任;

.记录应急反应小组到位时间。

2.2.2.3海务主管

.负责提供必要的船舶驾驶与压载等技术支持;

.负责提供必要的气象航海资料;

.负责向应急反应小组提供租船人、货运公司的资料;

.负责联络港口海事机关;

.负责联络保险公司;

.负责联络救助中心。

2.2.2.4机务主管

.负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负责联系船舶技术服务机构;

.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

2.2.2.5人事主管

.负责向应急反应小组提供船员名单;

.提供船员档案,必要时联系船员家庭;?

.必要时联系医疗机构。

2.3船舶人员应急反应职责

2.3.1船长是船舶应急反应负责人,负责根据现场情况指挥船员采取一切必要的抢险措施,或请求第三方援助。负责向就近主管机关、公司、港方或代理报告和联系。

2.3.2大副是船舶应急现场指挥(除机舱抢险外)。船长不在时,是船长的接替人。

2.3.3轮机长是船舶机舱抢险的现场指挥。

2.3.4全体船员的应急反应职责,见船舶《应变部署表》。

3.0应急反应流程

3.1报告与联络

3.1.1为保证应急联络和通讯渠道的畅通,公司保证:

●总经理和指定人员的手机24小时开机;

●正常上班以外的时间,公司安排人员轮流值班:

3.1.2船舶发生紧急情况时,船长应尽快将发生紧急情况的时间、地点、种类、程度、趋势、所受威胁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向就近的主管机关和指定人员或总经理报告。

3.1.3在应急状态发生后,船岸应明确主要通讯方式(如手机直通或岸台转接)。如通过岸台转接,船舶应安排人员值守单边带,确保船岸联系畅通。

3.1.4紧急情况时的通信,船岸双方应按照《应急反应须知手册》(JZ05)的规定进行,国内海事机构的联系电话见《应急反应须知手册》(JZ05)中的《应急反应A章》海事主管机关联系名单。

3.2船岸双方的行动

3.2.1公司应急反应行动

3.2.1.1指定人员接到船舶紧急情况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总经理。总经理接到指定人员报告或自己接到船舶紧急情况后,根据船舶紧急情况的程度和性质宣布应急反应小组进入应急状态,并视情况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

3.2.1.2指定人员按照应急反应小组长(总经理)的指示,立即通知应急小组成员。并在应急反应小组人员到位前,根据应急反应小组组长的指示,行使应急指挥权。

3.2.1.3应急反应小组成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指定地点集中。船舶在抢险过程中,应急小组应根据紧急情况的程度和性质,船舶所处海域的海况、气象、货物种类等资料和信息,研究制定抢险方案,为船舶提供指导。

3.2.1.4应急反应小组长指定专人对船舶进行询问并作好记录。

3.2.1.5应急反应小组提供技术指导,并负责提供物资支持,答复船舶救助请求,联系安排救助事项,了解抢险效果,必要时派员前往出事地点,做好后续安排等。

3.2.1.6船舶抢险行动结束后,应急反应小组长在征得当事船长确认后,宣布应急行动结束。相关人员应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故及险情的报告、分析和纠正程序》(JZ0307)的规定处理。

3.2.2船舶应急行动

3.2.2.1船舶发生紧急情况时,船长负责根据现场情况和本计划的要求指挥船员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抢险。情况危急时,船长有权要求公司和代理等提供一切必要的援助,也可就近向第三方请求援助。

3.2.2.2船岸双方在应急行动过程中应保持良好沟通和密切配合。抢险行动结束后,船舶应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故及险情的报告、分析和纠正程序》(JZ0307)的规定报告公司。

4.0船舶潜在的紧急情况:

1)碰撞;2)搁浅和触礁;3)火灾或爆炸;4)船舶进水;5)弃船;6)人员落水;7)船舶意外停车和停电;8)舵机失灵;9)急救;10)江海盗袭击;11)海上救助;12)船舶丧失操纵能力;13)防污染;14)船体结构损坏;15)货物移动;16)恶劣天气损坏;17)船岸失去联系等。

5.0应急外援须知

5.1联络对象:

1)国内搜救组织和救助中心;

2)船舶所在海域、港口的船舶保险公司;

3)船舶代理;

5.2联系内容:

应急船舶的船名、呼号、排水量、时间、地点、危急种类及程度;外援单位可能提供的援助方案,船舶所需援助的手段;根据应急船舶状况,协商拟定最佳救助方案。

5.3岸上应急反应小组应将外援方案通知应急船舶:

1)救助外援名称、设施、预计到达时间和船舶应做的准备工作;

2)如何建立与外援组织的通信联络方式及途径;

3)船舶需办的手续文件;

4)船舶建立外援救助过程时间记录表。

5.4应急行动结束时,由应急总指挥宣布行动结束并且通知行动各方。

6.0记录

1)在紧急情况处理后,船长应将船舶应急情况的报告和施救的过程等下列内容记录在《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和《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和分析》(JZ0109):

●发生的时间、船位;

●与主管机关和公司报告联系情况;

●施救方法和效果;

●紧急情况结束的时间;

●船舶和船员的损失情况。

2)船舶在到港后,船长应向主管机关递交《海事声明》,并根据要求填写《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并做好接受调查的准备。

3)海务主管主任对整个应急行动过程作好记录,行动结束时交公司应急小组组长审阅。指定人员负责保存应急行动记录。值班人员应将有关情况记录《人员值班记录簿》。

篇3:事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

一、发生事故要做到及时、逐级上报、并立即保护好现场,组织抢险、核实等工作。

二、单位安全总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内报告总负责人,总负责人负责逐级报告,并做好现场各项工作的处理。

三、事故处理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逐级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责任大小给予经济、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四、发生重大及重大以上事故,按《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五、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1事故原因没有调查清楚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没进行严肃处理不放过;3事故单位的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没有制定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篇4:车辆维修质量责任事故处理办法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维修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真正树立主人翁的责任感,将责、权、利有机结合,特制定本办法。

一、质量保证条件

(1)整车大修或发动机总成大修,保修期为100天或行驶里程不超过20000公里(两者超一不可,下列条款同等)。

(2)二级维护:保修时间为30天或行驶里程为5000公里。

(3)一级维护及重点修理保修时间为10天或行驶里程为2000公里。

(4)合同修理以签订合同为准,特殊事项须约定。

二、维修质量保证范围

(1)在质量保证期内(时间和里程范围须同时具备)可保修,否则不予保修,但可提供有偿服务。

(2)只对维修项目内的质量事故进行保修。

(3)只对早期出现的维修质量进行保修,对于用户判断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导致损失扩大部分,不予保修。

(4)对质量事故出现后,用户应及时与维修厂联系,用户不得自行处理,并保持原始现场,否则维修厂不予处理。

(5)对于总成大修,一、二级维护,涉及转向,制动方面的重点修理,

必须检验而用户未让检验自行出厂的车辆,出现一切事故,责任自负。

(6)因用户自购料修理而引发的质量问题,保修厂概不负责(须以合同约定)。

三、维修质量责任事故处理权限及要求

1.维修质量责任事故处理权限

(1)损失在500元以下,以过程检验鉴定为准。

(2)损失在501-1000元之内,由主管技术科长鉴定为准。

(3)损失在1000元以上,由主管厂长组织召开安全质量领导小组会议,分析鉴定及处理决定。

2.具体要求

(1)维修质量事故发生后,生产科和技术科应立即安排主修工及技术检验人员前往现场,主修工应积极配合,服从调动,对无故不去者,每次处罚50元,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另外根据技术鉴定结果还应承担相应质量事故责任。

(2)积极索取原始技术资料,保存损坏件,技术检验人员返回后应出出具书面技术报告,上报主管厂长,根据责任损失情况,按权限处理。

(3)技术科应定期组织召开技术检验人员质量会,总结前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吸取经验教训,从而提高维修质量。

四、维修质量责任事故的划分及处理办法

1.属维修人员的责任事故处理办法

(1)维修质量责任事故发生后,经有关技术人员或质管会鉴定属维修人员不按技术规范要求,或漏保、漏修、作业项目不彻底而引发造成维修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过程检验人员未履行职责的,维修人员除无条件返工外,不得二次计提工时收入,且承担质量事故损失费用(主要为材料费)的30%-40%,检验人员承担10%-20%,主管技术科长承担10%。

(2)对于出现的车辆回修或未造成大的质量事故,对用户不积极处理、推诿、隐瞒情况不报的,致使后期失去用户,经用户投诉或之后出现情况证实,由厂长办公会议制定,每次处罚主修工50元,过程检验30元,技术科长(正、副)20元/人。从工资中扣除。

2.属技术、检验人员的责任事故处理办法

因技术、检验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过失,指挥失误,主修工提出疑议而不听劝阻引发的质量事故,技术、检验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按总损失费用30%-40%处罚,情节严重者调离工作岗位;主管技术科长承担10%,主管厂长承担5%。

3.因维修工失误,检验人员责任心不强,漏检而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

除按上述责任划分处罚外,还应承担上级部门的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属材料质量问题的处理办法

(1)因用户自购料修理而引发的质量问题(修理合同应约定),均由用户承担一切责任。

(2)若系材料采购人员不负责任,购买伪劣产品而造成质量事故,应对其处罚总损失费用的30%-40%,主管领导承担10%。

(3)若材料系正宗厂家生产的产品所引起的质量问题,视需要技术部门协助配件供应部门出具技术鉴定(按规定由三包鉴定员鉴定),向厂家要求索赔,配件部门应垫付维修劳务费。

5.上述各责任事故的处罚均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篇5: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编制依据和目的]为了规范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港口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发布、备案、演练等工作。

第三条[备案管理的原则]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明确预案管理的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明确生产经营人的职责]港口经营人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六条[行政部门预案的编制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港区的安全生产实际及危险性分析,适应本港区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实际需求;

(三)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港区、本部门的应急工作要求;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六)应与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七条[应急预案操作手册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港口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

第八条[企业预案的编制要求]企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及危险性分析,适应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实际需求;

(三)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四)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应急程序和应急保障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港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六)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七)应与上级政府、部门和本单位的相关应急预案相

互衔接。

(八)对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现场处置方

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九)港口经营人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预案附件内容要求]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各种预案之间应相互衔接,并与预案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条[部门预案评审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报同级政府批准发布。

第十一条[港口经营人预案论证要求]港口经营人应急预案由港口经营人自行组织论证,必要时邀请评审专家和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部门预案备案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人预案备案要求]港口经营人进行应急预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二)应急预案论证意见;

(三)论证人员签名表;

(四)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危险货物现场处置方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十四条[受理部门备案要求]受理备案登记的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对材料齐全的应急预案及时备案。

第十五条[备案登记建档工作要求]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港口经营人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十六条[预案宣传教育要求]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港口经营人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港口经营人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十七条[应急演练要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港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八条[演练频次要求]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每半年演练一次,其他港口经营人每年演练一次。

第十九条[演练评估总结要求]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条[部门预案修订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港口经营人预案修订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港口经营人因兼并、重组、转制等重大变化导致现行应急预案不适用的;

(二)港口经营人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八)港口经营人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二十二条[预案修订报备要求]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二十三条[应急物资配备要求]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四条[明确应急预案启动后的报告程序]港口经营人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表彰奖励]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港口经营人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处罚]港口经营人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港口经营人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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