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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部份三违处罚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3

1、酒后入井者罚款100元,并对检身员罚款50元,携带烟火入井者一次罚款300元,并作辞退处理,并对检身员罚款50元;入井人员未戴矿用合格安全帽,一次罚款10元,穿化纤衣服、未穿矿用胶靴入井者罚款20元,并对检身员罚款l0元;如矿库房未能提供合格的衣服、矿帽、矿用胶鞋,将对责任人罚款50元。入井人员未携带自救器和矿灯,领导干部、班组长及特殊作人员未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罚款20元,并对检身员罚款20元。非工作人员严禁乱摸乱动井下机械、电气设备,否则罚款30元。

2、拒绝检查或打骂、报复检查人员罚款100元,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罚款50元。

3、未经允许,不坚守工作岗位,脱岗、串岗;不服从分配和管理,消极怠工和玩忽职守;从事与本工作无关的其它操作罚款20元;大型设备、要害岗位人员(矿灯充电工、皮带、绞车司机等)脱岗罚款100元。

14、未经允许私自找人带班,对找人带班者按旷工处理,带班者罚款20元,特殊工种不在现场交接班、交班不清楚罚款50元~200元。

4、擅自进入栅栏或有“严禁入内”牌子的地区罚款200元;打开风门不随手关闭,损坏通风设施和安全标志罚款50元,并负责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停风后,瓦斯员或班长未能及时撤出作业人员罚款100元,如属故意行为罚款500~1000元,并开除。

5、入井人员必须爱护矿灯、自救器,如私拆卸矿灯、自救器;敲砸矿灯、自救器除赔偿矿灯、自救器外罚款50元,出井后立即将矿灯交回矿灯房,否则视情节轻重进行罚款50~1000元。

6、不组织召开班前会一次罚款lO元,无记录一次罚款5元。

7、对查出的隐患不安排处理,或调度会议落实的工作不安排处理,未向有关人员汇报,将对有关人员进行100元~300元罚款。

8、井下机电硐室、变电所非工作人员不准入内,违者罚款100元,瓦检员假检、漏检,睡岗罚款500元,并开除处理。

9、任何人不准在井下打架斗殴,违者罚款500~1000元,情况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10、不打招呼、不请假离矿,无故不上班罚款200元。

篇2:提升运输部份三违处罚规定

1、各种提升设备,需按设备使用说明书要求选用钢丝绳,绳头要有不少于4个绳卡和鸡心环,否则,对相关人员罚款50元,并改正。

2、矿井使用的绞车钢丝绳,要有产品合格证,钢丝绳有关试验证书,否则,将视为不合格产品退货,并对有关人员进行50元罚款。

3、矿井钢绳检查人员每天必须对主要提升钢绳进行全绳检查,对其他提升钢绳每周不少于一次,并认真填写记录,机电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否则,每缺一次罚款20元。

4、提升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对相关人员罚款50元。

5、凡是违章扒、蹬、跳的人员罚款500元,并开除。

6、凡无证操作提升设备者,罚款50元,并对安排人员罚款20元。

7、挂钩工不关闭阻车器或挡车栏,挡车装置失灵不汇报,罚款50元,挡车装置失灵未修理,对相关人员罚款50元。

8、运送超高、超宽、超重设备或易燃、易爆品违反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罚款20元,造成损坏将从重处罚。

9、运送材料不捆绑或捆绑不合格,对相关人员罚款20元。

10、把钩工不检查防冒销装置及连接装置,用铁丝圈、钢绳圈代替连接装置,罚款50元。

11、不按提升规定数量超挂,对挂钩工罚款50元。

12、平巷推车不晾望,不发出信号,两车前后距离小于30m,对相关人员罚款50元。

13、挂钩工处理掉道前,不发送信号或电话与绞车房绞车司机联系,对挂钩工罚款50元,用矿车尾绳挂车罚款100元。

14、斜井停放重车、绞车司机离岗,对绞车司机罚款50元,绞车司机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睡觉、离岗,未现场交接班,对绞车司机罚款50元。

15、提升矿车时,重车掉道拉车距离超过30m,对绞车司机罚款30元,如矿车掉道,挂钩工不就地复位,拉车距离超过10m。对挂钩工罚款30元。

15、深度指示器不准确,剁绳头后未调整深度指示器,对有关人员罚款20元。

16、绞车不带电下放,对绞车司机罚款50元。

17、设备超负荷或带故障运行,司机不汇报不处理,对相关人员罚款50元。

18、对信号不清不明司机开车,对司机罚款50元。

19、绞车滚筒没有摩擦卷,钢绳排列不齐乱绕,绞车司机未汇报罚款30元,汇报未处理,对有关人员进行50元~100元罚款。

20、非挂钩人员在绞车信号系统乱打信号,造成信号连接,对相关人员罚款50元。

21、挂钩工接班后未对绳头20m范围进行检查,不认真清扫道岔,由于道岔状态不好,造成矿车掉道,对挂钩工罚款20元。

22、凡是采用倒滑轮进行提升的作业地点,倒滑轮柱固定不牢固,装车时未在矿车下方临时固定矿车,对班长及有关人员罚款50元。

23、重载启动刮板机、皮带机罚款20元。。

24、遇到皮带跑偏、撕裂、接头卡子断裂;接到事故信号或者有危及人身安全、设备安全时;电气、机械部件温度超限或运转声音不正常;皮带上有大块矸石、超长物料、有人乘坐时;信号不明时等情况未立即停机罚款50元。

25、司机上班衣着不整齐,袖口、裤脚、衣襟未扎紧、女工穿高跟鞋、不戴防护帽罚款20元。

26、乘坐皮带、在皮带上逗留,人员跨越皮带时未走过桥罚款20元。

27、发现输送机的电机及开关附近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未断电停止工作罚款50元。

28、下班时未将刮板机、皮带机上的煤拉净,未将开关断电、闭锁,关闭防尘水,未向接班司机详细交代皮带运行情况、出现的故障和问题罚款20元。

篇3:机电部份三违处罚规定

1、矿井购置的防爆设备,没有防爆标志、生产许可证号、检验合格证,对有关人员罚款50元,并追究责任。

2、矿井购置的防爆设备虽有“三证",但失去防爆性能或在运输、搬运过程中损坏,继续使用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情况给予50元~200元罚款。

3、矿井购置的设备、材料不合格或质量较差,除无条件退货外,将对有关人员罚款50元。

4、矿井购置的各种设备、材料,未经生产技术、机电部门作质量防爆验收私自入库,将追究库管员责任,并罚款50元~200元。机电部门没有验收,罚款100元~200元。

5、入井的各类电气设备必须经防爆员验收,出具入井防爆许可证后,方能入井,否则,将对有关人员进行50元罚款。

6、安装人员安装前,需检查是否有入井许可证,是否与接线电压和设备的容量相适应,设备的外形结构是否完整,防爆性能是否良好;设备内部是否损坏,如有一项不合格,可拒绝安装,将追究有关验收、运输部门的责任,并罚款50元。

7、安装人员安装设备,必须消灭电气失爆,否则,将对安装人员罚款50元~100元,连续三次开除处理。

8、安装人员安装设备,未按完好标准进行,设备未上架或不平稳、牢固有倾斜和震动现象;有积水和滴水现象,将对安装人员罚款30元,并进行改正。

9、矿井所使用的低压电缆,必须采用矿用橡套不延燃的铜芯电缆,凡井下使用不合格低压电缆,对有关人员进行50元罚款,并进行更换。

10、井下防爆开关,用铁丝或铜丝作保险丝,对有关人员罚款50元~100元,并改正。未按设备容量选用保险丝,对相关人员罚款20元,并改正。

11、井下电气设备失爆一台,罚责任人50元,(包括五小电器、矿灯),并立即进行处里。

12、凡是运转设备外露旋转部位,需装设安全护罩,没有装护罩一台,罚责任人30元,并改正装设。

13、局部通风机必须装设风电、瓦斯电闭锁,缺一项闭锁罚有关人员100元~500元,并改正。

14、监控设备安装不合格,瓦斯超限不能声光报警,切断受控区域电源,对相关人员罚款100元,并改正。

15、搞好设备的预防性检修工作,对未定期加油、检修,造成设备损坏、烧毁,将对有关人员进行50元~100元罚款。

16、电钳工、电焊工、司机等特殊工种,严禁穿拖鞋上班,严格按本工种的操作要求进行操作,否则,对违规人员罚款20元~50元,并教育改正。

17、电气设备检修实行停电工作票制度,对突发电气设备故障需停电时,先请示调度室同意后,方能停电。否则,将对违反者进行罚款50元~100元,并教育改正。

18、各类设备由于检修或安装质量不好,造成设备损坏,将对责任人罚款50元~200元。

19、坚持使用漏电保护,每天进行一次跳闸实验,并记录对停用断电保护,一次罚款100元,未进行跳闸实验一次罚款20元,未记录一次罚款10元。

20、坚持使用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每月对煤电钻电缆进行一次剁头其长度为150~200mm,并记录保存,未使用煤电钻综保,罚款300元,未进行剁头记录一次罚款50元~100元。

21、氧气瓶、乙炔瓶在作业时必须按照规定相距5m以外,未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要入库保管。否则,将对有关责任人罚款20元~100元,并教育改正。

22、电缆未悬挂或悬挂不整齐,大小电缆绞在一起,铁丝悬挂电缆同风、水管绞在一起,将电缆放在水塘、水沟里,对有关人员罚款50元,并悬挂合格。

23、使用的电缆盘成“8”型或“0”型,否则对机电有关人员罚款50元,机电人员将采、掘巷道的电缆悬挂完毕后,移交给使用连队,使用连队不负责任,造成电缆悬挂不好,将对使用连队的有关人员罚款50元,并悬挂合格。

24、防爆开关或接线盒内的电缆进出线接地芯线比导线芯线短,不接地线,盒内有杂物或积水,对机电有关人员罚款100元。

25、使用不合格电缆或绝缘损坏的电缆,对机电有关人员罚款50元。

26、各种设备未挂责任牌,电缆未挂牌,将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27、私自将设备的保护装置撤出或调整过大,造成设备保护装置失灵,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28、带电检修设备、带电搬迁设、违反停送电规定、维修设备不验收、不闭锁、不挂牌或预约停送电,不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等,将对机电有关人员罚款100元。

29、未经允许擅自送电,对故障未排除就强制送电,对有关人员罚款100元~200元,造成事故的,将

30、未对井下电气设备,临时配电点安设局部接地极,对机电有关人员罚款50元,并改正。

31、检修电气设备时不将电源接线盖板盖好,开关外壳装好,开关闭锁打开,强行送电试验,对相关人员罚款50元。

32、各类设备建帐建卡,设备检修要有记录,设备安装记录,一次记录不齐,对机电有关人员罚款50元。

33、安装运输设备时,要求安设信号装置未安装,罚款50元。

篇4:矿业放炮火工品部份三违处罚规定

1、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对瓦检员、放炮员、班组长各罚款100元~500元,情节严重除罚款外开除处理。

2、放炮员放完炮后,不及时填写记录或弄虚作假,班长不在火工品使用栏签字,致使火工品流失,对放炮员、班长罚款一发雷管100元,一节炸药50元,情节严重报送公安机关。

3、对井下偷盗、私藏雷管、炸药者放炮后不汇报,一经查出,将对偷盗或私藏者、放炮员进行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4、放炮员凭调度室开据的火工品使用单到火工品库房,库管员根据放炮员的编号,分别发给炸药、雷管。放炮员将炸药、雷管分别存放在炸药、雷管专用箱内,并上锁。放炮员在施工地点放炮结束后,经班长在使用册上签字,放炮员凭使用册到库房进行消耗清退,库管员根据实际使用量进行登记。放炮员将雷管、炸药专用箱上锁存放在火工品库房内,否则,将对有关人员进行50元~500元罚款,情节严重将移交公安机关。

5、井下放炮工必须有经过公安机关专门培训,并取得放炮合格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任何人员无权指派没有放炮合格证的人员放炮,如有违反将对有关人员罚款50元~500元。

6、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或足够的黄泥,否则,将对班长、放炮员、瓦斯员罚款20元。

7、火工品必须到经公安部门同意指定的厂家购买,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8、井下采掘地点放炮,不坚持“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不携带瓦斯便携仪罚放炮员50元。

9、放炮前,班组长没有向通往放炮地点的通道上指派足够的警戒人员罚50元,没设警戒放炮罚放炮员50元,警戒人员失职罚100元。

10、放炮必须采用《安全规程》规定的放炮线进行放炮,放炮距离符合规定(直线巷100米,拐弯巷75米),用雷管脚线、铁丝等做母线进行放炮的放炮线长度不够的,每一项罚款100元。

11、放炮距离和掩护放炮员的安全地点违反有关规定,(以作业规程为准)罚放炮员50元。

12、放炮时放炮钥匙放炮员没有随身携带,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没有执行放炮员一人操作的,放炮时没有首先发出放炮警号,再等5秒钟放炮的,放炮后未立即摘下钥匙,未将母线摘下并短结,每一项罚放炮员50元。

13、班长不按规定程序清点人数下达放炮命令或因此造成事故,对班长罚款100元~1000元,情节严重作开除处理。

14、不听警戒员劝阻闯入警戒区域罚款1000元,并作开除出处理,警戒员不经班长呼唤,擅自解除警戒,罚款50元。

15、放炮员不按规定加工引药、乱扔乱放或坐在药箱电器设备处加工引药,对放炮员罚款50元。非放炮员加工引药,对放炮员、非放炮员各罚款100元。

16、炮眼未按规定掏粉尘就装药,未使用竹木炮棍推药,炮眼封泥不满或不装水炮泥、支护材料、黄泥、水炮泥不到位加工火药放炮,不按规定处理瞎炮、残炮,放炮员对当班留下的残炮,剩炮不向下班交代清楚。对上述违章行为每项罚放炮员200元。

17、工作面缺棚少腿放炮或崩倒支护不扶,支护失修不处理就放炮,对放炮员和班长各罚款50元。

18、掘进工作面20m范围内未清理干净,或杂物堆积较多就放炮,对放炮员、班长各罚30元。

19、未使用发爆器放炮,对放炮员罚款500元,并开除。

20、井下采用糊炮、明炮或多芯线电缆放炮,罚款100元~500元,情节严重除罚款外作开除处理。

21、放炮线明接头必须进行包扎,放炮线谁放谁收,不准设置固定放炮线,否则,对放炮员罚款100元。

篇5: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三违处罚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鸿运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十二字方针,强化安全质量管理,使我矿的安全质量管理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强化管理,落实责任,狠反“三违”,及时排除各类事故隐患,搞好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鸿运煤矿特制定了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及安全隐患“三违”现场处罚办法。

第一章:通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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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矿必须每周星期六对全矿井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由总经理或矿长主持,矿领导及各队队长、机电负责人、安检人员、瓦斯检查员等有关人员参加。(2)以上人员每天下午四点在矿二楼会议室参加安全生产调度会,无故不参加会议一次罚款50元。迟到或早退每次罚款20元。

第2条:对井下各队工程质量验收要评比、打分(优良品、合格品、不合格品)每次检查完要开专题会议,要有奖有罚。对每次检查的工程质量要存档,月末一次考核,凡每次检查的工程质量出现一次不合格品罚200--500元,优良品每次奖100--300元,合格品不奖不罚。

第3条:对井下现场监督检查“三大规程”和安全措施及质量标准化的落实情况,发现职工“三违”及时制止并追查处理,对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造成的责任事故,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找出责任人进行教育,并经予行政、经济处罚。

第4条:检查隐患排查情况,井下跟班人员和现场当班班组长,负责当班的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现场解决,对现场不能立即解决的问题要责任到人,限期解决。

第5条:关于“三违”现象处罚办法,具体如下:

第6条:1、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者罚款30--50元,罚井口检身工20元,携带烟草和易燃品下井者罚款500元,并开除工职、罚检身工100元;

?2、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地面、井下各岗位人员脱岗一次罚款30--50元;

?3、井口检身工不严格执行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每次罚款50元;

?4、入井前喝酒,罚本人50元。

第7条:跟班矿长、队长、安检员、瓦检员提前升井,脱离岗位者罚款50元。

第8条:瓦检员假检查,假记录每次罚款50元。

第9条:矿井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汇报、不组织处理,罚现场跟班人员50--100元。?

第10条:领导违章指挥,罚款50--300元,工人违章作业罚款30--100元。

第11条:在工作场所睡岗,上班有意迟到,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罚款20--50元。

第12条:火工品库房内火工品领退制度不健全,实物与台帐不符者,罚本人50--200元,并根据情节追查处理。

第13条:全矿所有管理人员有事必须向矿长请假,职工向生产矿长郭矿长请假。如无故不请假者,旷工一个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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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采、掘、巷、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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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不畅通,并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施工,罚队100--2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

第15条:工作面的伞檐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及时处理罚队每处100元。

第16条:工作面放炮后不按规定打好临时支护、或不按规定回柱,罚队100--300元,罚跟班队长30--50元。

第17条:空顶作业或提前摘柱,失效柱不及时恢复或更换,罚队100元。罚当事人50元。

第18条:工作面不按规定支护不栓保险绳罚

队每根10元。

第19条:不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罚跟班队长30元。

第20条:工作面顶板变软时,不及时护顶,底板变软时,不按规定穿“鞋”,倾角变大,不按规定挖柱窝。罚工区队100--200元,罚现场跟班领导50--100元。

第21条: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架设超前支护,罚工区队50--100元,罚现场跟班领导50--100元。

第22条:工作面不按规定支护,造成空顶作业,罚工区队100--200元,罚跟班领导30--50元。

第23条:工作面漏顶,掉包不及时处理造成大面积冒顶,罚工区队1000--5000元,罚跟班领导200--1000元。

第24条:采煤工作面使用的单体支柱,金属绞接梁配备不足,不按作业规程要求施工,罚队100--200元。

第25条:回柱放顶时无人监护,一人作业,罚跟班矿长或队长30元。

第26条:人员冒险进入老空区作业,罚队200元,罚违章者30--50元。

第27条:未按工作面最大、最小控顶距控制顶板,提前或拖后回柱放顶。罚区队100--200元。

第28条:工作面柱距、排距超过规程规定,出现一处罚队每处10元。

第29条:支柱不站立存放,任意用镐、锤等硬物直接敲打、撞击柱体和三用闸。罚违章者每次30元。

第30条:工作面支柱压死,不先打好临时支护,用挑顶卧底方法回撤,违章用炮崩或机械强行回撤,罚工区队100元,罚当事人30元。

第31条:单体液压支柱回柱时不使用专用手把,用其他工具代替,罚违章者10元。

第32条:工作面支柱排列不整齐,歪斜、接顶不实、迎山无力,罚队50--100元。

第33条:两道积水、杂物、浮煤、浮矸、支护不完整可靠,罚队100元。

第34条:泵站乳化液配比不符合规定,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罚当班电工50元。

第35条:掘进工作面当头不及时支护,空顶冒险作业,罚队100元,罚跟班领导50元。

第36条:架棚巷道掘进必须使用前探梁,放炮后及时前探支护,无前探支护罚队100元。

第37条:架棚不挖柱窝,或棚腿架在浮煤(矸)上,架棚支护背帮不牢,顶不实,罚队100元,罚跟班队长30元。

第38条:掘进工作面水沟滞后工作面窝头距离超过20米,罚队100元。

第39条:掘进工作面巷道偏离中线0.3m以上影响安全使用,罚工区队100--300元,罚队长50--100元。

第40条:巷道贯通前贯通不设警戒罚队100元,罚跟班队长、班长各50元。

第41条:工作面出现透水预兆时,不及时撤人,继续施工,罚队500元,罚跟班队长、班长各50--200元。

第42条:工作面有害气体,瓦斯超限时不及时撤人,继续作业,罚工区队500元,罚跟班矿长或队长、瓦检员50--100元。

第43条:不按照“有疑必探”的原则超前打探眼或探眼数量、深度不够,罚队300元。

第44条:放炮打倒棚子不及时扶起,罚跟班队长50元,班长30元。

第45条:维修巷道违反由外向里,先支后回的原则,罚跟班队长班长各50元。

第46条:掘进巷道支架架设不符合要求,(上下山)迎山角度不符合要求,绞顶不实,背帮不严,罚队(每架)20元。

第三章打眼放炮

第47条:爆破工不持证上岗,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罚违章者20--50元。

第48条:雷管和炸药未分开运送,不使用专用箱和专用包,罚违章者30元。

第49条:爆破员不按照爆破说明书,操作规程进行爆破作业,罚爆破工50--100元。

第50条:爆破工没有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破材料箱并加盖上锁,罚违章者30元。

第51条:雷管脚线不扭结,罚违章者20元。

第52条:裸露爆破,罚违章者50元。

第53条:炮眼的封泥长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罚爆破员20元。

第54条:爆破作业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罚违章者30元。

第55条:爆破作业不设警戒罚责任人100--200元。

第56条: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仍然放炮作业,罚队200元,罚跟班队长、安检员、瓦检员、爆破员各100--200元。

第57条:放糊炮、明电放炮、用放炮处理煤仓罚队100元,罚违章者50元(处理煤仓或溜煤眼堵塞,必须使用被筒式炸药,并要有安全措施)。

第58条:放炮时煤电钻未拉到安全地点或不停电者,罚跟班队长、班长各50元。

第59条:跟班队长、班长不安排专人在人员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通道上担任警戒工作,罚违章者各50--200元。

第60条:警戒工提前脱离工作现场不负责任者,罚警戒工50元。

第61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放炮员20--50元:

?(1)、爆破母线长度达不到规程要求。

?(2)、爆破母线不固定放炮,炮后不收线。

?(3)、每次爆破作业,爆破工不按规定最后离开爆破地点。

?(4)、发爆器的钥匙爆破工不随身携带,转交他人。

?(5)、爆破后不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短路。

?(6)、装配引药不在安全可靠、通风条件良好的地点进行。

?(7)、放炮母线有明接头。

第62条: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由非爆破工操作,违章者罚20--50元。

第63条:继续对残爆眼、拒爆眼用煤电钻、风钻在原孔内打眼,罚违章者每人50元。

第64条:不用放炮器放炮,使用其他电源放炮,罚违章者50元。

第65条:炮眼内发现异常仍在装药放炮,罚违章者50元。

第66条:从成束的雷管脚线中猛拉硬拽,罚违章者20元。

第四章:一通三防

第67条:在通风行人的巷道堆放材料、杂物。罚队50--100元。

第68条:停风地点不撤人或无风作业,罚队100--200元,罚现场跟班领导50元。

第6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瓦检员50--100元。

?(1)、风筒接口不严,漏风严重。

?(2)、风筒有破口,漏风严重。

?(3)、风筒吊挂不直,反接风筒。

?(4)、风筒不每环必挂。

?(5)、风筒被其他物体挤压不畅通。

?(6)、风筒距迎头不符合规定。

?(7)、风筒、风门跑风严重。

?(8)、错套风筒圈,花接风筒。

?(9)、作业地点无瓦斯牌板。

第70条:无计划停电停风、罚队每次100元,罚瓦检员每次50元。

第71条:瓦斯超限不采取措施处理,而强行作业,罚队500--1000元,罚瓦检员100--500元。

第72条:瓦检员空班漏检或脱岗、睡岗、假检、无故不交接班,罚瓦检员50--100元。

第73条:瓦斯超限瓦检员、安检员执行任务时,其他人员不听劝阻,强行作业的并打骂瓦检员、安检员,罚打骂者100--200员,并根据情形追究处理。

第74条:瓦检员不填写牌板,不填写当班日报表及记录,罚瓦检员30元。

第75条:损坏监测仪器仪表,传感器罚违章者50--200元。

第76条:有盲巷没设栅栏、警示牌、管理牌或不填写参数,罚当班瓦检员50元。

第77条:人员进入盲巷内作业,罚违章者100元。

第78条:在井下无安全措施,进行氧焊、焊接工作,罚违章者100--200元,并追查处理。

第79条:井下使用灯泡取暖,罚违章者500元。

第80条:不随手关闭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罚违章者30元。

第81条:破坏通风设施,发现一次罚50--100元。

第五章:机电

第82条:电缆破皮漏电或接线中出现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出现一次罚电工50--100元。

第83条:机电设备保护不齐全、擅自甩掉电器保护装置、调整整定值、保险管用铜、铝、铁丝代替,查出一台(次)处罚电工50--100元。

第84条:带电检修或搬迁电器设备,查出一台(次)罚电工或区队50--100元。

第85条:机电设备失爆,出现一处罚电工50元。

第86条:检查、检修机电设备时,不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警示牌,查出一次罚检修工50元。

第87条:瓦斯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打开防爆电器设备隔爆壳进行检修,发现一台(次)罚维修工100--500元,并追查处理。

第88条:对防爆设备积尘、污垢不清理,防爆面变形、划伤、锈蚀不处理以及壳体表面油漆脱落部分不处理,接地保护不合格,查出一台罚电工50元。

第89条:在井下拆卸矿灯,发现一次罚违章者50--100元。

第90条:继电保护装置不合理,查出一台罚电工50元。

第91条:矿灯灯锁失效、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酸池漏液、灯线绝缘老化,未经处理而发放使用,发现一台罚充电工或相关责任人30元。

第92条:在电器设备上蹲坐或睡觉,查出一人罚当事人30元。

第93条:检修刮板输送机不停电、不闭锁,查出一次罚队100元,罚当事人30元。

第94条:掘进面无风电闭锁,查出缺项一处罚电工100元。

第95条: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不齐全,查出一处罚当事人50元。

第96条:运煤皮带机运送工具、材料、配件等,查出一次罚队200元,罚违章者50元。

第97条:机械设备外露旋转部位无安全防护栅栏,查出一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98条:人员乘坐皮带,查出一人(次)罚个人50--100元。

第六章: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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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条:井下从事电气焊、气割等工作无专门安全措施,并且未经矿长、工程师批准进行作业发现一次罚队500元,罚违章者100--200元,并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100条:提升不挂保险绳,查出一次罚当事人50--100元。

第101条:小绞车司机兼做把钩工,查出一次罚违章者50元。

第102条:采区、材料上山提升不设警戒,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查出一次罚当事人50--100元。

第103条:提升系统信号不齐全,查出一次罚电工50--100元。

第104条:无信号或信号不明确盲目提升,发现一次罚绞车工30--50元。

第105条:钢丝绳在绞车滚筒上不用压绳板压紧,钢丝绳死弯、压扁、断丝、麻芯外露、沟头绳卡子不按规定并且松动,查出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106条:断电放飞车,查出一次罚绞车司机30元。

第107条:同向推车的距离,巷道坡度小于千分之五,小于10米,坡度大于千分之五,小于30米,不按规定距离推车的现场工作人员发现一次罚款20元。

第108条:斜井提升中矿车掉道,用绞车牵引强行复位,发现一次罚绞车工50元。

第109条:机车司机离开坐位时,不切断电源,发现一次罚司机30元。

第110条:不按规定挂车,而超挂车辆提升,查出一次罚挂钩工30元。

第111条:小绞车提升摘钩后不收绳,不关闭挡车门,发现一次罚当事人30元。

?第112条:扒车、蹬车、跳车、查出一人罚违章者50--100元。

第113条:(地面)绞车运行中司机吸烟操作或双手撒把等,查出一次罚司机50元。

第114条:掘进机不按操作规程规定操作每次罚司机50--100元。

第115条:不是掘进机司机而操作掘进机发现一次罚款100--500元。

第116条:掘进机必须按说明书加油,保养、维护,否则每次罚当事人50--100元,主管领导100--200元。

第117条:掘进机经技术专家论证是人为而造成的机械损坏按损坏部件50%--80%赔偿。

?第七章:执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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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条:本办法仅限于鸿运煤矿安全隐患“三违”现象处罚执行标准。

第119条:本办法所确定的处罚对象属个人违章行为只处罚违章者本人,属工区(队)集体违章者只处罚工区(队)。

第120条:本办法罚款金额范围,下限适用于一般安全隐患或者是“三违”人员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的行为,上限适用于安全重大隐患“三违”人员不能正确认识错误,主动纠正错误行为。

第121条:本办法解释权,属鸿运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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