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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放炮火工品部份三违处罚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3

1、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对瓦检员、放炮员、班组长各罚款100元~500元,情节严重除罚款外开除处理。

2、放炮员放完炮后,不及时填写记录或弄虚作假,班长不在火工品使用栏签字,致使火工品流失,对放炮员、班长罚款一发雷管100元,一节炸药50元,情节严重报送公安机关。

3、对井下偷盗、私藏雷管、炸药者放炮后不汇报,一经查出,将对偷盗或私藏者、放炮员进行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4、放炮员凭调度室开据的火工品使用单到火工品库房,库管员根据放炮员的编号,分别发给炸药、雷管。放炮员将炸药、雷管分别存放在炸药、雷管专用箱内,并上锁。放炮员在施工地点放炮结束后,经班长在使用册上签字,放炮员凭使用册到库房进行消耗清退,库管员根据实际使用量进行登记。放炮员将雷管、炸药专用箱上锁存放在火工品库房内,否则,将对有关人员进行50元~500元罚款,情节严重将移交公安机关。

5、井下放炮工必须有经过公安机关专门培训,并取得放炮合格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任何人员无权指派没有放炮合格证的人员放炮,如有违反将对有关人员罚款50元~500元。

6、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或足够的黄泥,否则,将对班长、放炮员、瓦斯员罚款20元。

7、火工品必须到经公安部门同意指定的厂家购买,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8、井下采掘地点放炮,不坚持“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不携带瓦斯便携仪罚放炮员50元。

9、放炮前,班组长没有向通往放炮地点的通道上指派足够的警戒人员罚50元,没设警戒放炮罚放炮员50元,警戒人员失职罚100元。

10、放炮必须采用《安全规程》规定的放炮线进行放炮,放炮距离符合规定(直线巷100米,拐弯巷75米),用雷管脚线、铁丝等做母线进行放炮的放炮线长度不够的,每一项罚款100元。

11、放炮距离和掩护放炮员的安全地点违反有关规定,(以作业规程为准)罚放炮员50元。

12、放炮时放炮钥匙放炮员没有随身携带,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没有执行放炮员一人操作的,放炮时没有首先发出放炮警号,再等5秒钟放炮的,放炮后未立即摘下钥匙,未将母线摘下并短结,每一项罚放炮员50元。

13、班长不按规定程序清点人数下达放炮命令或因此造成事故,对班长罚款100元~1000元,情节严重作开除处理。

14、不听警戒员劝阻闯入警戒区域罚款1000元,并作开除出处理,警戒员不经班长呼唤,擅自解除警戒,罚款50元。

15、放炮员不按规定加工引药、乱扔乱放或坐在药箱电器设备处加工引药,对放炮员罚款50元。非放炮员加工引药,对放炮员、非放炮员各罚款100元。

16、炮眼未按规定掏粉尘就装药,未使用竹木炮棍推药,炮眼封泥不满或不装水炮泥、支护材料、黄泥、水炮泥不到位加工火药放炮,不按规定处理瞎炮、残炮,放炮员对当班留下的残炮,剩炮不向下班交代清楚。对上述违章行为每项罚放炮员200元。

17、工作面缺棚少腿放炮或崩倒支护不扶,支护失修不处理就放炮,对放炮员和班长各罚款50元。

18、掘进工作面20m范围内未清理干净,或杂物堆积较多就放炮,对放炮员、班长各罚30元。

19、未使用发爆器放炮,对放炮员罚款500元,并开除。

20、井下采用糊炮、明炮或多芯线电缆放炮,罚款100元~500元,情节严重除罚款外作开除处理。

21、放炮线明接头必须进行包扎,放炮线谁放谁收,不准设置固定放炮线,否则,对放炮员罚款100元。

篇2: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三违处罚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鸿运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十二字方针,强化安全质量管理,使我矿的安全质量管理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强化管理,落实责任,狠反“三违”,及时排除各类事故隐患,搞好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鸿运煤矿特制定了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及安全隐患“三违”现场处罚办法。

第一章:通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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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矿必须每周星期六对全矿井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由总经理或矿长主持,矿领导及各队队长、机电负责人、安检人员、瓦斯检查员等有关人员参加。(2)以上人员每天下午四点在矿二楼会议室参加安全生产调度会,无故不参加会议一次罚款50元。迟到或早退每次罚款20元。

第2条:对井下各队工程质量验收要评比、打分(优良品、合格品、不合格品)每次检查完要开专题会议,要有奖有罚。对每次检查的工程质量要存档,月末一次考核,凡每次检查的工程质量出现一次不合格品罚200--500元,优良品每次奖100--300元,合格品不奖不罚。

第3条:对井下现场监督检查“三大规程”和安全措施及质量标准化的落实情况,发现职工“三违”及时制止并追查处理,对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造成的责任事故,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找出责任人进行教育,并经予行政、经济处罚。

第4条:检查隐患排查情况,井下跟班人员和现场当班班组长,负责当班的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现场解决,对现场不能立即解决的问题要责任到人,限期解决。

第5条:关于“三违”现象处罚办法,具体如下:

第6条:1、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者罚款30--50元,罚井口检身工20元,携带烟草和易燃品下井者罚款500元,并开除工职、罚检身工100元;

?2、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地面、井下各岗位人员脱岗一次罚款30--50元;

?3、井口检身工不严格执行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每次罚款50元;

?4、入井前喝酒,罚本人50元。

第7条:跟班矿长、队长、安检员、瓦检员提前升井,脱离岗位者罚款50元。

第8条:瓦检员假检查,假记录每次罚款50元。

第9条:矿井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汇报、不组织处理,罚现场跟班人员50--100元。?

第10条:领导违章指挥,罚款50--300元,工人违章作业罚款30--100元。

第11条:在工作场所睡岗,上班有意迟到,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罚款20--50元。

第12条:火工品库房内火工品领退制度不健全,实物与台帐不符者,罚本人50--200元,并根据情节追查处理。

第13条:全矿所有管理人员有事必须向矿长请假,职工向生产矿长郭矿长请假。如无故不请假者,旷工一个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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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采、掘、巷、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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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不畅通,并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施工,罚队100--2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

第15条:工作面的伞檐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及时处理罚队每处100元。

第16条:工作面放炮后不按规定打好临时支护、或不按规定回柱,罚队100--300元,罚跟班队长30--50元。

第17条:空顶作业或提前摘柱,失效柱不及时恢复或更换,罚队100元。罚当事人50元。

第18条:工作面不按规定支护不栓保险绳罚

队每根10元。

第19条:不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罚跟班队长30元。

第20条:工作面顶板变软时,不及时护顶,底板变软时,不按规定穿“鞋”,倾角变大,不按规定挖柱窝。罚工区队100--200元,罚现场跟班领导50--100元。

第21条: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架设超前支护,罚工区队50--100元,罚现场跟班领导50--100元。

第22条:工作面不按规定支护,造成空顶作业,罚工区队100--200元,罚跟班领导30--50元。

第23条:工作面漏顶,掉包不及时处理造成大面积冒顶,罚工区队1000--5000元,罚跟班领导200--1000元。

第24条:采煤工作面使用的单体支柱,金属绞接梁配备不足,不按作业规程要求施工,罚队100--200元。

第25条:回柱放顶时无人监护,一人作业,罚跟班矿长或队长30元。

第26条:人员冒险进入老空区作业,罚队200元,罚违章者30--50元。

第27条:未按工作面最大、最小控顶距控制顶板,提前或拖后回柱放顶。罚区队100--200元。

第28条:工作面柱距、排距超过规程规定,出现一处罚队每处10元。

第29条:支柱不站立存放,任意用镐、锤等硬物直接敲打、撞击柱体和三用闸。罚违章者每次30元。

第30条:工作面支柱压死,不先打好临时支护,用挑顶卧底方法回撤,违章用炮崩或机械强行回撤,罚工区队100元,罚当事人30元。

第31条:单体液压支柱回柱时不使用专用手把,用其他工具代替,罚违章者10元。

第32条:工作面支柱排列不整齐,歪斜、接顶不实、迎山无力,罚队50--100元。

第33条:两道积水、杂物、浮煤、浮矸、支护不完整可靠,罚队100元。

第34条:泵站乳化液配比不符合规定,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罚当班电工50元。

第35条:掘进工作面当头不及时支护,空顶冒险作业,罚队100元,罚跟班领导50元。

第36条:架棚巷道掘进必须使用前探梁,放炮后及时前探支护,无前探支护罚队100元。

第37条:架棚不挖柱窝,或棚腿架在浮煤(矸)上,架棚支护背帮不牢,顶不实,罚队100元,罚跟班队长30元。

第38条:掘进工作面水沟滞后工作面窝头距离超过20米,罚队100元。

第39条:掘进工作面巷道偏离中线0.3m以上影响安全使用,罚工区队100--300元,罚队长50--100元。

第40条:巷道贯通前贯通不设警戒罚队100元,罚跟班队长、班长各50元。

第41条:工作面出现透水预兆时,不及时撤人,继续施工,罚队500元,罚跟班队长、班长各50--200元。

第42条:工作面有害气体,瓦斯超限时不及时撤人,继续作业,罚工区队500元,罚跟班矿长或队长、瓦检员50--100元。

第43条:不按照“有疑必探”的原则超前打探眼或探眼数量、深度不够,罚队300元。

第44条:放炮打倒棚子不及时扶起,罚跟班队长50元,班长30元。

第45条:维修巷道违反由外向里,先支后回的原则,罚跟班队长班长各50元。

第46条:掘进巷道支架架设不符合要求,(上下山)迎山角度不符合要求,绞顶不实,背帮不严,罚队(每架)20元。

第三章打眼放炮

第47条:爆破工不持证上岗,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罚违章者20--50元。

第48条:雷管和炸药未分开运送,不使用专用箱和专用包,罚违章者30元。

第49条:爆破员不按照爆破说明书,操作规程进行爆破作业,罚爆破工50--100元。

第50条:爆破工没有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破材料箱并加盖上锁,罚违章者30元。

第51条:雷管脚线不扭结,罚违章者20元。

第52条:裸露爆破,罚违章者50元。

第53条:炮眼的封泥长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罚爆破员20元。

第54条:爆破作业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罚违章者30元。

第55条:爆破作业不设警戒罚责任人100--200元。

第56条: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仍然放炮作业,罚队200元,罚跟班队长、安检员、瓦检员、爆破员各100--200元。

第57条:放糊炮、明电放炮、用放炮处理煤仓罚队100元,罚违章者50元(处理煤仓或溜煤眼堵塞,必须使用被筒式炸药,并要有安全措施)。

第58条:放炮时煤电钻未拉到安全地点或不停电者,罚跟班队长、班长各50元。

第59条:跟班队长、班长不安排专人在人员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通道上担任警戒工作,罚违章者各50--200元。

第60条:警戒工提前脱离工作现场不负责任者,罚警戒工50元。

第61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放炮员20--50元:

?(1)、爆破母线长度达不到规程要求。

?(2)、爆破母线不固定放炮,炮后不收线。

?(3)、每次爆破作业,爆破工不按规定最后离开爆破地点。

?(4)、发爆器的钥匙爆破工不随身携带,转交他人。

?(5)、爆破后不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短路。

?(6)、装配引药不在安全可靠、通风条件良好的地点进行。

?(7)、放炮母线有明接头。

第62条: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由非爆破工操作,违章者罚20--50元。

第63条:继续对残爆眼、拒爆眼用煤电钻、风钻在原孔内打眼,罚违章者每人50元。

第64条:不用放炮器放炮,使用其他电源放炮,罚违章者50元。

第65条:炮眼内发现异常仍在装药放炮,罚违章者50元。

第66条:从成束的雷管脚线中猛拉硬拽,罚违章者20元。

第四章:一通三防

第67条:在通风行人的巷道堆放材料、杂物。罚队50--100元。

第68条:停风地点不撤人或无风作业,罚队100--200元,罚现场跟班领导50元。

第6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瓦检员50--100元。

?(1)、风筒接口不严,漏风严重。

?(2)、风筒有破口,漏风严重。

?(3)、风筒吊挂不直,反接风筒。

?(4)、风筒不每环必挂。

?(5)、风筒被其他物体挤压不畅通。

?(6)、风筒距迎头不符合规定。

?(7)、风筒、风门跑风严重。

?(8)、错套风筒圈,花接风筒。

?(9)、作业地点无瓦斯牌板。

第70条:无计划停电停风、罚队每次100元,罚瓦检员每次50元。

第71条:瓦斯超限不采取措施处理,而强行作业,罚队500--1000元,罚瓦检员100--500元。

第72条:瓦检员空班漏检或脱岗、睡岗、假检、无故不交接班,罚瓦检员50--100元。

第73条:瓦斯超限瓦检员、安检员执行任务时,其他人员不听劝阻,强行作业的并打骂瓦检员、安检员,罚打骂者100--200员,并根据情形追究处理。

第74条:瓦检员不填写牌板,不填写当班日报表及记录,罚瓦检员30元。

第75条:损坏监测仪器仪表,传感器罚违章者50--200元。

第76条:有盲巷没设栅栏、警示牌、管理牌或不填写参数,罚当班瓦检员50元。

第77条:人员进入盲巷内作业,罚违章者100元。

第78条:在井下无安全措施,进行氧焊、焊接工作,罚违章者100--200元,并追查处理。

第79条:井下使用灯泡取暖,罚违章者500元。

第80条:不随手关闭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罚违章者30元。

第81条:破坏通风设施,发现一次罚50--100元。

第五章:机电

第82条:电缆破皮漏电或接线中出现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出现一次罚电工50--100元。

第83条:机电设备保护不齐全、擅自甩掉电器保护装置、调整整定值、保险管用铜、铝、铁丝代替,查出一台(次)处罚电工50--100元。

第84条:带电检修或搬迁电器设备,查出一台(次)罚电工或区队50--100元。

第85条:机电设备失爆,出现一处罚电工50元。

第86条:检查、检修机电设备时,不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警示牌,查出一次罚检修工50元。

第87条:瓦斯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打开防爆电器设备隔爆壳进行检修,发现一台(次)罚维修工100--500元,并追查处理。

第88条:对防爆设备积尘、污垢不清理,防爆面变形、划伤、锈蚀不处理以及壳体表面油漆脱落部分不处理,接地保护不合格,查出一台罚电工50元。

第89条:在井下拆卸矿灯,发现一次罚违章者50--100元。

第90条:继电保护装置不合理,查出一台罚电工50元。

第91条:矿灯灯锁失效、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酸池漏液、灯线绝缘老化,未经处理而发放使用,发现一台罚充电工或相关责任人30元。

第92条:在电器设备上蹲坐或睡觉,查出一人罚当事人30元。

第93条:检修刮板输送机不停电、不闭锁,查出一次罚队100元,罚当事人30元。

第94条:掘进面无风电闭锁,查出缺项一处罚电工100元。

第95条: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不齐全,查出一处罚当事人50元。

第96条:运煤皮带机运送工具、材料、配件等,查出一次罚队200元,罚违章者50元。

第97条:机械设备外露旋转部位无安全防护栅栏,查出一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98条:人员乘坐皮带,查出一人(次)罚个人50--100元。

第六章: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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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条:井下从事电气焊、气割等工作无专门安全措施,并且未经矿长、工程师批准进行作业发现一次罚队500元,罚违章者100--200元,并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100条:提升不挂保险绳,查出一次罚当事人50--100元。

第101条:小绞车司机兼做把钩工,查出一次罚违章者50元。

第102条:采区、材料上山提升不设警戒,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查出一次罚当事人50--100元。

第103条:提升系统信号不齐全,查出一次罚电工50--100元。

第104条:无信号或信号不明确盲目提升,发现一次罚绞车工30--50元。

第105条:钢丝绳在绞车滚筒上不用压绳板压紧,钢丝绳死弯、压扁、断丝、麻芯外露、沟头绳卡子不按规定并且松动,查出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106条:断电放飞车,查出一次罚绞车司机30元。

第107条:同向推车的距离,巷道坡度小于千分之五,小于10米,坡度大于千分之五,小于30米,不按规定距离推车的现场工作人员发现一次罚款20元。

第108条:斜井提升中矿车掉道,用绞车牵引强行复位,发现一次罚绞车工50元。

第109条:机车司机离开坐位时,不切断电源,发现一次罚司机30元。

第110条:不按规定挂车,而超挂车辆提升,查出一次罚挂钩工30元。

第111条:小绞车提升摘钩后不收绳,不关闭挡车门,发现一次罚当事人30元。

?第112条:扒车、蹬车、跳车、查出一人罚违章者50--100元。

第113条:(地面)绞车运行中司机吸烟操作或双手撒把等,查出一次罚司机50元。

第114条:掘进机不按操作规程规定操作每次罚司机50--100元。

第115条:不是掘进机司机而操作掘进机发现一次罚款100--500元。

第116条:掘进机必须按说明书加油,保养、维护,否则每次罚当事人50--100元,主管领导100--200元。

第117条:掘进机经技术专家论证是人为而造成的机械损坏按损坏部件50%--80%赔偿。

?第七章:执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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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条:本办法仅限于鸿运煤矿安全隐患“三违”现象处罚执行标准。

第119条:本办法所确定的处罚对象属个人违章行为只处罚违章者本人,属工区(队)集体违章者只处罚工区(队)。

第120条:本办法罚款金额范围,下限适用于一般安全隐患或者是“三违”人员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的行为,上限适用于安全重大隐患“三违”人员不能正确认识错误,主动纠正错误行为。

第121条:本办法解释权,属鸿运煤矿。

篇3: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界定范围处罚标准规定

1.编制目的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编制依据

2.1《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

2.2《煤矿各工种操作规程》

2.3贵州黔西桂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贵州黔西桂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建设所有从业人员。

4.“三违”的识别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4.1违章指挥的识别

4.1.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4.1.2违章指挥的原因: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追求完成生产任务;没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人员、方法等条件不具备;安全意识淡薄,不懂安全技术和规程,不尊重专家与职工的建议,强令或指挥他人冒险作业。

4.1.3常见的违章指挥行为: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本职工作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令职工冒险违章作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执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不履行审批手续,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放任自流等。

4.1.4预防违章指挥的注意事项: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职工可以拒绝接受生产任务;加强自身安全素质的培养,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能够正确处理生产作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违章指挥及时提出批评并予以纠正。

4.2违章作业的识别

4.2.1违章作业行为: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4.2.2出现违章作业行为的原因:安全技术水平不高,不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明知是违章行为,但冒险作业;明知正确的操作方法,但怕麻烦,图省事而采取违章操作行为;侥幸心理严重,明知这种违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仍采取试试看的违章行为。

4.2.3常见的违章作业行为:不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工作不负责任;发现设备或安全防护装置缺损,不向领导反映,继续操作;不执行规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违章指挥盲目服从,不加抵制;不按操作规程、工艺要求操作设备;忽视安全,忽视警告,冒险进入危险区域等。

4.3违反劳动纪律的识别

4.3.1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劳动纪律包括: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技术纪律以及规章制度等。

4.3.2常见违反劳动纪律的表现:迟到、早退、脱岗、串岗、睡岗;工作时间干私活、办私事;工作中不服从分配,消极怠工;不听从指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正常工作;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等。

第一章共性“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

第一条开工无规程、措施、无安全技术措施安排生产的、不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处罚区长500元;技术员500元;区队考核1000元。

第二条安全设施不齐全或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处罚相关管理人员500元。

第三条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环部、以及相关领导汇报,处罚相关人员200-500元。

第四条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处罚相关管理人员200-1000元

第五条跟班管理人员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处罚跟班管理人员1000元。

第六条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处罚管理人员500元。

第七条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处罚跟班管理人员500元。

第八条按规定应持证而未持证(未经培训的、脱岗的、丢失未及时补办的)上岗的,处罚区长300元,责任人100元。

第九条携带烟草、点火物品或火种下井的,处罚当事人200元;检身工100元。

第十条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一条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处罚区长500元,当事人300元

第十二条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穿化纤衣服的,处罚当事人200元,检身工200元。

第十三条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除照价赔偿外,处罚当事人1000元,行为恶劣者停岗或开除。

第十四条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处罚作业人员500元。

第十五条为他人携带识别卡出入、井的,处罚持卡人500元,带卡人500元。

第十六条在井下拆卸矿灯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七条未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造成隐患的,处罚当事人200-500元。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自然条件和工作条件发生变化不立即采取措施的、不及时修改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区长1000元;技术员500元。

第十九条安排未经过学习安全技术措施的职工参加施工的处罚,处罚负责人500元。

第二十条井下打架闹事,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处罚当事人1000元,并停工待岗学习,情节严重者,按公司规定给予处罚外,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治理“三违”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发现“三违”不立即制止的、包庇袒护“三违”人员的、不向安全部门汇报的,处罚负责人500元,当事人300元

第二十二条无故停止运转装置(设备)的,处罚责任人200-500元。

第二十三条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有火源的200元。

第二十四条井下特殊岗未按点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二十五条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二十六条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井口检身制度,凡拒绝检身者处罚200元。

第二十八条上、下井人员不听从检身人员正确指挥的处罚100元。

第二十九条不按规定乘坐架空乘人装置,乘坐架空乘人装置携带超过规定的工具、材料、设备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三十条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

第三十一条在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内吸烟的处罚500元。

第三十二条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处罚当事人200-500元。

第三十三条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处罚负责人500元。

第三十四条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处罚500元。

第三十五条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三十六条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处罚500元。

第三十七条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处罚当事人500元。

第三十八条交叉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处罚当事人500元。

第三十九条在喷漆时,吸烟、电焊、气割、动用明火的,处罚当事人500元。

第四十条不按时参加班前会的、班前会“六必讲”(即当班班长对每名职工必讲上一班现场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必讲现场主要安全措施。必讲本班具体明确的注意事项和处理办法。必讲当班组长的主要安全责任和必须把好的安全环节。必讲特殊工种的岗位要求。必讲有问题、有隐患地点作业人员必须注意的安全事项),处罚区长当事人200元。

第四十一条无故不参加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学习的、不认真签字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四十二条要害场所(要害工种、固定岗位)不按规定执行交接班制度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四十三条无故扰乱生产工作秩序的处罚200-500元,情节严重者,停岗学习或开除。

第四十四条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的处罚200-500元,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中查出的隐患不按期整改的,处罚负责人1000元/条。

第四十六条文明生产差,材料堆放不整齐,工具乱丢乱放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四十七条不按规定指定的在上下车位置上下车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篇4:采煤类三违行为相关责任人界定范围处罚标准

第一条违章进入采空区的,处罚当事人500元。

第二条煤机、刮板输送机等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的,处罚负责人500元。

第三条初次放顶回采工作面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护的,处罚当班班长500元。

第四条回采工作面两巷使用支护锚杆起吊重物或使用不加固的棚梁起吊重物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

第五条初次放顶工作面作业规程未经会审擅自放顶的,处罚区长500元,当班班长300元。

第六条回采工作面过断层等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特殊支护措施不按规定支护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

第七条煤壁伞沿超过规定不处理继续工作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八条大倾角工作面不采用防倒措施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九条不执行先支后回操作顺序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

第十条现场使用的回柱绞车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压、戗住不全、倒拉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十一条有推棚、倒柱、片帮等问题不及时处理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十二条用采煤机牵拉、顶推、托吊其他设施、物件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三条违章到采空区借柱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四条支架更换胶管不先进行卸压冒险作业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十五条工作面回柱放顶未按规定由下而上、由里向外顺序执行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十六条综采工作面移架时,其上、下方和前方有其他人员工作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七条煤机停机不闭锁,维修时不打开离合器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十八条煤机运转时滚筒上下5m范围内有人工作或逗留的,处罚警戒人员500元。

第十九条使用断丝超过规定的钢丝绳回料,回料无信号或信号不灵敏、无绳头,人员未撤撤到安全距离外就启动绞车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司机100元。

第二十条在煤壁区作业,工作前不敲帮问顶的,处罚跟班队干200元,当班班长100元。

第二十一条失效支柱不及时处理,采煤时继续使用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二十二条工作面用手镐或其他工具代替单体支柱卸载把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二十三条单体支护不采取防倒措施,不使用防倒绳的,处罚跟班队干300、当班班长100元。

第二十四条工作面随意丢顶煤、底煤,浮煤超过规定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采煤机司机100元。

第二十五条工作面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要求或乳化液不按规定配比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二十六条支柱或回柱时单人作业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拉架工100元。

第二十七条用刮板输送机牵引、运送设施或回料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二十八条单体支护不规范,不垂直顶板,两巷超前段支护数量不够或不采用防倒措施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二十九条液压支架端面距、错差超过规定的,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拉架工100元。

第三十条跟机拉架时,架前、架间、支架附近有人作业,盲目拉架的,处罚拉架工200元。

第三十一条机头机尾维护时,运输机、转载机等设备不停机闭锁的,处罚维护人员200元。

第三十二条输送机机尾无防护板、压柱的,转载机未封闭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三十三条采煤机开机时不发警报,停机时不闭锁,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三十四条采煤机开机前不巡视采煤机周围,未确认机组转动范围内有无人员及障碍物就开机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三十五条采煤机开机不开水,停机不停水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三十六条采煤机不挂瓦斯检测仪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三十七条移架、顶溜后,支架手把不及时回位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三十八条输送机出现卡矸、卡大块煤时,不及时停机处理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三十九条检修支架时未关闭截止阀或未卸压的,处罚负责人100元。

第四十条液压管跑、冒、滴、漏不处理的,处罚负责人100元。

篇5:机电运输类三违行为相关责任人界定范围处罚标准

第一条井下供电不安装使用检漏保护装置的、甩掉不用的、试验不动作的、不按要求试验和记录的,处罚负责人300元。

第二条井下防爆电器设备未经防爆设备检查员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合格的、没有入井许可证而入井使用的,处罚使用人员500元。

第三条井下带电作业(检修、搬迁机电设备)的、强行送电的、未检查瓦斯打开电气设备的,处罚负责人500元。

第四条非专职人员或非特种操作人员擅自操作电气(器)设备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五条井下使用电气焊(割、喷灯焊)没编制专项措施的、没按规定报批的、不执行措施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六条检修电气(器)设备时不执行验放电制度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七条高压系统供电不执行“两票三制”的、低压系统供电不执行停电工作票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八条带式输送机防跑偏使用木料、铁管等不转动物体的,处罚负责人100元。

第九条带式输送机综合保护不齐全仍开车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十条电缆破口或划伤已失爆而使用自粘胶布绑扎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一条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切断断路器未拉开隔离插销、隔离刀闸的,处罚检修人员200元。

第十二条车辆运行(含皮带、溜子)期间,扒、蹬、跳车或乘坐皮带、溜子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三条提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上下山中途,而司机又脱离岗位的,处罚当事人500元。

第十四条斜巷运输过程中行车行人或行人行车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五条斜巷提升超挂车、放飞车的,处罚负责人500元。

第十六条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七条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标志或为安排专人看管的,处罚负责人500元。

第十八条斜巷提放车时,不使用安全设施的,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处罚当事人500元。

第十九条斜巷绞车不带电放车的,处罚当事人500元。

第二十条机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者,处罚司机200元。

第二十一条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动车者处罚200-500元。

第二十二条斜井(巷)“一坡三档”不健全的、不坚持正确使用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二十三条斜井(巷)运输不使用保险绳的、超拉超挂矿车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二十四条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可靠而运行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二十五条提升运输过程中,不使用规定的连接环和连接销的,处罚责任人200-500

第二十六条绞车绳、连接绳头和保险绳不符合规程规定而使用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二十七条甩掉风电闭锁或不试验漏电继电器的,处罚当事人200-500元。

第二十八条人力推车坡度小于5‰两车距离少于10米的、坡度大于5‰两车距离少于30米的、大于7‰人力推车的,处罚推车人200元。

第二十九条机车在运行过程中,司机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的,处罚司机100元。

第三十条跨穿越带式输送机不走过桥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三十一条用车顶撞风门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三十二条当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后,强行送电者,处罚200元。

第三十三条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者处罚200元。

第三十四条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的处罚当事人100条。

第三十五条用机车牵引车数超过规定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三十六条输送机停运时开动给煤机放煤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三十七条机车司机在开车前没发开车信号的,处罚司机100元。

第三十八条小绞车安装后,在未经验收,发放运行许可证前使用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三十九条井下运输机运行期间各转载点不开喷雾或停运期间不关喷雾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四十条电机车、电瓶车进入弯道前未示警的,处罚电车司机100元。

第四十一条未经调车员同意,中途拦截电机车的或在电机车未停稳,强行从车上取销环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四十二条在井下私自打开矿灯灯头者或损坏矿灯造成失爆者处罚200元。

第四十三条检修或搬迁设备前不检查瓦斯浓度的,处罚100元

第四十四条使用中的溜煤眼上口不按规定设置栅栏及警示灯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四十五条对私自调动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四十六条检修电器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或没有专人监护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四十七条非电气工作人员安装、检修各种电气设备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四十八条乱发提升运输信号或不按指令信号操作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四十九条非工作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五十条特殊工种岗位看书和读报的,处罚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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