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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供电安全技术措施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1

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富祥煤矿设计生产能力为30万吨/年,根据矿井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制定本安全技术措施。

一、矿井供电概况:

1、矿井为双回路10kV供电,一路来自织金县变电站,一路来自金凤变电站。加强与织金县供电局电力调度的联系,保证供电电源的可靠性。

2、矿井10kV变电所进线柜及负荷柜采用微机保护装置,具备过流、短路等保护,并定期校对,提供保护装置动作可靠性。10kVPT柜采集供电系统电压,并对故障时告警。

3、矿井10kV变电所配置免维护型直流屏,为高压开关柜控制系统提供可靠的电源,提供了稳定性。

4、矿井10kV变电所配置10kV动态补偿装置,降低了供电系统电压波动,提高了矿井功率因数。

5、矿井井下供电为双回路10kV电缆供电,提高了矿井供电的可靠性。

6、矿井井下10kV高压防爆开关保护装置为微机保护,具备过流、短路、漏电、瓦斯电闭锁等保护,提高了供电可靠性。

二、安全技术措施:

1、高压供电系统停送电操作必须使用安全用具,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并站在绝缘垫或绝缘台上。

2、供电系统的接地保护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3、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查;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4、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非专职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②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的绝缘。

5、容易碰到、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

6、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7、掘进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能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他设备安装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8、井下电缆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电缆敷设地点的水平差应与规定的电缆允许水平差相适应。

②电缆应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

③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

9、敷设电缆(与手持式或移动式设备连接的电缆除外)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电缆吊挂必须用电缆钩。

②巷道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输送机上。

③电缆钩的悬挂间距不得超过3m。

10、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11、电缆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其芯线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②不同型号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③同型号橡套电缆之间的连接必须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以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在地面修补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在井下冷补的电缆必须定期升井试验。

④三台以上的电气设备必须设置局部接地极,可设置在巷道水沟内或其它就近的潮湿处。设置在水沟内的局部接地极应用面积不小于0.6mm2、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平放于水沟深处。设置在其它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有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1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钢管上应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两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

12、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13、井下过流保护的整定值必须与计算值一致,各类过流保护要按规定进行电气试验,下井前必须进行通流试验。

14、严禁甩掉停用井下各种电气保护。

15、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停电必须挂牌,工作前进行验电、放电,严禁带电作业。

16、使用中的各种电缆必须按规程要求吊挂,严禁用铁丝吊挂。经过维修的电缆必须进行浸水试验,耐压合格后方可下井。

17、存在下列问题的电气设备及小电不得下井使用:

①防爆结合面锈蚀、划痕超过规定。

②绝缘坐破裂导致接线柱松动,接线柱变形或螺纹滑扣。

③导电螺栓、螺母锈蚀超规定。

④喇叭嘴不配套或断裂、缺损。

⑤开关本体与外壳不配套,转盖与外壳不配套、缺手把或转动不灵活,开关内腔上方导电螺栓与接线鼻连接不牢。

⑥开关的机械闭锁失效。

⑦开关内缺电源隔离罩、电源危险牌、防尘罩。

⑧开关底托架断裂或固定不牢。

⑨没有经过指定的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员检查出具的防爆合格证;虽有合格证但检验期超过6个月或没盖检查员编号章。

⑩电机风翅处的护罩与电机外壳固定不牢。

18、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和铠装电缆接线盒的外接地螺栓应齐全、完整合格,不得锈蚀。

19、同一部件的紧固件(包括平垫、弹簧垫)规格应一致。

20、螺母拧紧后,螺栓螺纹应露出螺母1~3个螺距,不得在螺母下面加多余的垫圈或螺母来减少螺栓的伸出长度。

21、电气设备的隔爆外壳应清洁、完整无损并有清晰的防爆标志。有下列情况者为失爆:

①外壳有裂纹、开焊、变形长度超过50mm,同时凹凸深度超过5mm。

②使用未经部指定的检验单位发证的工厂生产的防爆部件(指受压传爆关键件)。

③防爆壳内外有锈皮脱落。

④闭锁装置不全、变形损坏起不到机械闭锁作用。

⑤隔爆室(腔)的观察窗(孔)的透明板松动、破裂或使用普通玻璃。

⑥防爆电机接线盒缺内隔爆绝缘座。

⑦改变隔爆外壳原设计安装形状,造成电气间隙或爬电距离不符合规定。

22、电缆引入装置接线嘴应完整齐全紧固,密封良好。

23、电气设备必须使用综合保护开关,风电闭锁等安全保护装置,自动停电时,待查明原因,确认无误后,再人工送电。

24、电气设备与铁路之间的安全间隙不得小于0.7m。

25、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不得使用明火明电照明。

26、井下所有机电设备必须标有“MA”标志。

篇2:煤矿单回路供电安全技术措施

贾岭南煤业原副井至主井变电所两趟双回路高压输配电架空线路,该线路首末端为电缆线路,中间为架空线路。采用截面LGJ-50钢芯铝绞线,其中一趟出原副井配电室2号高压柜至主井1号高压柜,线路总长873米,用12米杆子13根。另一趟出原副井配电室12号高压柜至主井13号高压柜,线路总长987米,用12米杆子15根。按照初步设计要求,主井需增加两台315千伏安变压器为新副井开工使用服务。新副井增加负荷后,原LGJ-50钢芯铝绞线的高压供电线路不能满足要求,需更换成LGJ-120钢芯铝绞线,以保证主井高压供电系统的科学性、安全性、可靠性。另有9根水泥杆出现断裂现象需要更换,所有金具、瓷瓶、拉线等施工时一同更换。在更换高压供电线路时需先停一路供电线路,待这一路更换完毕试验合格投入运行后再更换另一路。工程施工时矿井供电处于单回路供电状态。为了保证矿井单回路供电运行期间的通风安全,特制定以下安全技术措施:

一、主要风机单回路运转的原因、影响范围、危害:

由于机电部门对供电线路进行改造,改造期间矿井主要风机单回路供电,一旦单回路供电线路出现故障将导致主要风机停止运转,造成无风微风现象,瓦斯易超限,不能满足人员呼吸需要。

二、主要风机单回路供电,井下各单位应布置以下工作:

1、主要风机单回路运行期间,机电队成立主要风机单回路运行领导小组,由队长或技术主管任负责人,在主要风机单回路运转前对主要风机及其供电设备进行一次全方位的检查,并负责单回路运转期间主要风机的安全运转。

2、在井下工作的各单位,由各队主管技术员在单回路运转前重新组织职工学习《贾岭南矿井下大面积停风应急预案》,贯彻后,参加学习人员签字。没有参加学习的人员,一律不得下井,否则追究队长、主管技术员的责任。

3、瓦检员要坚守岗位,听候通风调度的指挥,随叫随应。井下各用风地点瓦斯检查员要定时检查瓦斯等气体浓度,以及通风设施完好情况,时刻注意所辖区域内风流及风向变化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矿调度室及通风调度进行汇报。通风队必须保证监测系统灵敏可靠,一旦发生停风或瓦斯超限能够及时切断停风区内所有电源。

4、井下单回路供电前机电队对井下所有电话进行全面检修和维护,并按规定安装齐各地点的电话,保证台台完好畅通。

各单位跟班干部下井后必须先验看电话是否完好,井下各单位所管辖区的电话必须有专人看守,随时听候调度室的指挥。

5、通风队必须每天安排至少一名测风员下井,对矿井通风设施进行详细检查,对各用风地点风量进行测量,并向矿调度室、通风调度及各区队进行汇报,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向矿调度室及通风调度进行汇报。

6、井下各单位必须有跟班干部,如果跟班干部请假,由队主要干部替岗。

三、主要风机停止运转的处理:

(一)汇报程序

主要风机一旦因供电故障停止运转后,主要风机司机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应立即通知值班矿长、机电矿长、机电科、通风队负责人,尽快恢复主要通风机运转,并立即向矿总工程师、矿长汇报。

(二)实现自然通风的措施

主要风机一旦因供电故障停止运转,在10分钟内又不能排除风机供电故障时,主要风机司机必须负责及时打开井口防爆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并及时向矿通风调度汇报及矿调度室汇报。

(三)井下人员的撤退程序

井下各施工地点在接到矿调度室撤离的命令后,应立即停止工作,切断各作业点电源,在跟班干部或有经验跟班老工人的带领下按避灾路线迅速撤离矿井。

对各分散作业地点的作业人员,由分管区域的瓦斯检查员、安检员通知撤离,只有在确认所有人员全部撤离后,瓦检员、安检员向调度室及通风调度汇报后方可离开。

撤离时,应两人以上同行,要互相帮助,互相照顾,不准单独乱跑。当撤离人员中的最后两个通过风门时,应随手将风门关上,以防恢复通风时风流短路,造成通风系统紊乱。由瓦斯检查员和安全检查员在全负压通风口处打栅栏,提示警标,防止人员误入。

(四)主要风机恢复运行程序(恢复时瓦斯检查、排放瓦斯措施等)

1、主要风机恢复运行后送电工作,应听从总工程师的指挥,恢复正常通风后,中央变电所必须经过瓦检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送电。各作业地点风流中,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开关的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都必须检查瓦斯,经瓦检员检查,其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该巷道中的一切电气设备的供电。

2、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

3、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必须制订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4、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瓦检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五)避灾路线及配图(详见附图)

?1、整个矿井停电

?主井东翼回风巷作业点→上仓皮带巷→上仓皮带进风巷→主井西翼回风巷→总回风巷→风井→地面(详见附图1)

﹢18m水平运输大巷→上仓皮带巷→上仓皮带进风巷→主井西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地面(详见附图1)

风井东翼回风巷作业点→总回风巷→风井井底车场→风井井筒→地面(详见附图1)

风井二级下山作业点→风井井底车场→风井井筒→地面(详见附图1)

2、主要风机无电

主井东翼回风巷作业点→上仓皮带巷→上仓皮带进风巷→中央变电所→主井(详见附图2)

﹢18m水平运输大巷→上仓皮带巷→上仓皮带进风巷→中央变电所→主井(详见附图2)

风井东翼回风巷作业点→总回风巷→风井井底车场→风井井筒→地面(详见附图2)

风井二级下山作业点→风井井底车场→风井井筒→地面(详见附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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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某某煤矿井下地面供电系统检修安全技术措施

一、概况茶山岭煤矿井下、地面供电系统经过一年的运行,部份电器设备需进行更换、调整、除尘、加油等,现决定于年终对其进行全面停电检修,为安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项目安全技术措施。1、停送、电负责人:机电矿长雷冬根(-70水平)、杨丰(-150水平),技术负责:谷礼宜、周孚明;施工负责人:陈志勇(-70水平)、彭立安(-150水平)、安全负责:易兵飞、张革进,计划检修时间:2个小班。2、坚持使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二、检修内容及技术要求A、地面供电系统1、检查高压配电装置,对电力电缆进行绝缘测试及工频电压试验。2、检查调整高压隔离开关的接触压力不小于1.2MPa,接触面积不小于75%.3、检查高压电器部份的绝缘阻值,用2500V摇表测试,其绝缘阻值不小于1000MΩ。4、低压配电屏更换烧坏的隔离开关,调整触头接触面积及压力。5、电器除尘,根据负荷调整过流整定值。B井下供电系统①、修复-70水平和-250水平采区变电所的BGP9L-6G型高压配电装置。②、井下供电系统“三大”保护测试及整定。1、煤电钻、信号照明综合保护检查、维护。2、“双机、双电源”装置测试及维护。3、完善井下通信系统。安全技术措施:1、井下电气设备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和《电气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的要求。2、安监站要派一名安监员和检修人员同进同出,并检查施工地点20米内的巷道瓦斯情况,瓦斯浓度是否在允许施工范围之内,否则不得进行检修和使用仪器。3、要检修的电气设备要在充分放电后,才能进行检修。对于检修地面至井下高压线路时应采取接地保护。4、井下各变电所开关的整定值不得随便乱调,必须经过技术监督。5、做电气试验和测试接地电阻时,必须有两人以上人员参加,一人执行,一人监督并做好记录。6、严禁带电搬运、检修电气设备。7、在检修电器设备时,用不小于25㎜的铜线在线路上装设临时接地线,检修完毕后应即时拆除。8、系统检修完毕后,按停、送电负责人(雷冬根、郭利华)通知要求作好试送电工作,待正常后方能结束检修工作。

篇4:煤矿供电安全措施

2006年12月,按照《关于加强煤矿企业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电监会、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对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河南、贵州、河北等省区16个电力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煤矿供电情况进行了安全专项检查,实地检查了鄂尔多斯、临汾、本溪、峰峰、邯郸等矿区27座煤矿的用电情况。

检查发现,煤矿供用电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农村电网向煤矿供电的安全问题突出;电力企业供电管理、煤矿企

业用电管理、供用电应急管理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等有待加强;已公告关闭矿井的停供电程序需进一步规范。

国务院领导同志对专项检查反映出的问题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对非法煤矿和公告关闭煤矿要严令禁止供电;重点研究解决农村电网建设标准低,不具备对一级负荷连续可靠供电的问题;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煤矿一旦停电,必须迅速撤离工作人员,瓦斯浓度合格方可恢复供电。

《意见》就进一步加强煤矿供用电安全工作提出七项具体措施:

一是加快煤矿供用电电网规划与建设。各级政府应积极组织电力企业加快煤矿供用电电网的统一规划和建设,积极推进煤矿双电源、双回路供电的建设和改造工作;重视解决农村电网向煤矿供电的安全问题,使向合法煤矿供电的相关农村电网逐步具备对一级负荷供电的能力。

二是严禁向非法煤矿供电。各电力企业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及时对政府部门公告关闭矿井停止供电;地方政府应当组织煤炭行业管理、电力监管和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大对非法转供电的整治和打击力度。

三是加强供电企业安全管理。各级供电企业应规范供用电合同,把合法煤矿企业列为一级负荷,不将煤矿用户列入计划限电拉闸序位表;严格执行煤矿用户停送电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煤矿供电状况;允许用户自由选择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费。

四是强化煤矿企业用电安全管理。煤矿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矿井停送电制度;应双回路向井下供电,主变压器采用一台运行一台热备用方式;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满足保安负荷容量的应急备用电源;对自供区电网和矿区用电系统进行全面的技术改造。

五是严格落实煤矿供用电应急措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电力企业和煤矿企业应制定和完善供用电应急预案,建立应急联动的协调机制,开展应急预案联合演练工作;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停电时的应急措施,一旦停电必须迅速撤出人员,按规定检查、排放瓦斯合格后,方可恢复供电。

六加强供用电设施保护。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供用电设施的保护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线路走廊的安全隐患问题,加大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打击力度;各级电网企业和煤矿企业应加强电力设施的巡查,积极推广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护的新技术和新成果。

七是加大煤矿供用电安全监管监察力度。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电力监管、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协调解决自供区电网与电力主网联系薄弱、结构不合理等问题,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煤矿供用电安全责任制;对当前煤矿供用电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跟踪督察和日常监管检查。

篇5:煤矿供电安全措施

2006年12月,按照《关于加强煤矿企业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电监会、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对山西、内蒙古、、、河南、贵州、河北等省区16个电力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煤矿供电情况进行了安全专项检查,实地检查了、临汾、、峰峰、邯郸等矿区27座煤矿的用电情况。

检查发现,煤矿供用电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农村电网向煤矿供电的安全问题突出;电力企业供电管理、煤矿企

业用电管理、供用电应急管理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等有待加强;已公告关闭矿井的停供电程序需进一步规范。

国务院领导同志对专项检查反映出的问题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对非法煤矿和公告关闭煤矿要严令禁止供电;重点研究解决农村电网建设标准低,不具备对一级负荷连续可靠供电的问题;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煤矿一旦停电,必须迅速撤离工作人员,瓦斯浓度合格方可恢复供电。

《意见》就进一步加强煤矿供用电安全工作提出七项具体措施:

一是加快煤矿供用电电网规划与建设。各级政府应积极组织电力企业加快煤矿供用电电网的统一规划和建设,积极推进煤矿双电源、双回路供电的建设和改造工作;重视解决农村电网向煤矿供电的安全问题,使向合法煤矿供电的相关农村电网逐步具备对一级负荷供电的能力。

二是严禁向非法煤矿供电。各电力企业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及时对政府部门公告关闭矿井停止供电;地方政府应当组织煤炭行业管理、电力监管和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大对非法转供电的整治和打击力度。

三是加强供电企业安全管理。各级供电企业应规范供用电合同,把合法煤矿企业列为一级负荷,不将煤矿用户列入计划限电拉闸序位表;严格执行煤矿用户停送电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煤矿供电状况;允许用户自由选择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费。

四是强化煤矿企业用电安全管理。煤矿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矿井停送电制度;应双回路向井下供电,主变压器采用一台运行一台热备用方式;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满足保安负荷容量的应急备用电源;对自供区电网和矿区用电系统进行全面的技术改造。

五是严格落实煤矿供用电应急措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电力企业和煤矿企业应制定和完善供用电应急预案,建立应急联动的协调机制,开展应急预案联合演练工作;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停电时的应急措施,一旦停电必须迅速撤出人员,按规定检查、排放瓦斯合格后,方可恢复供电。

六加强供用电设施保护。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供用电设施的保护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线路走廊的安全隐患问题,加大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打击力度;各级电网企业和煤矿企业应加强电力设施的巡查,积极推广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护的新技术和新成果。

七是加大煤矿供用电安全监管监察力度。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电力监管、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协调解决自供区电网与电力主网联系薄弱、结构不合理等问题,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煤矿供用电安全责任制;对当前煤矿供用电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跟踪督察和日常监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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