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防范措施整改方案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煤矿安全生产防范措施整改方案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0

矿属各单位:

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集团公司要求,为切实保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安全措施在现场得到全面落实,特制订《北辛窑煤矿应急安全防范措施》。

一、矿成立落实“应急安全防范措施”领导小组

组?长:董事长

副组长:各分管矿领导

成?员:各副总、各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

二、“应急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方案

(一)建立水害预测预报工作流程及责任追究制

?1.水害预测预报工作流程

(1)地质测量科根据北辛窑煤矿矿井水害类型和危害程度,每五年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每年要编制、修订矿井水害处理计划、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报总工程师、地测副总工程师审批,并逐步落实。

(2)地质测量科按照矿井生产接续计划及实际生产情况,分析各采掘工作面及相邻区域的水文地质条件,老硐、老空区积水情况,物探、钻探等勘探成果,对所生产采区逐头逐面进行排查,在水害隐患排查的基础上进行水害预报。

(3)地质测量科做好水害预测预报工作。

(4)每年1月20日前,地质测量科编制完成年度防治水计划和措施,经地测副总工程师审核,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逐步实施。

(5)地质测量科根据水害隐患排查的结果,编制水情水害预报,水害年报于1月10日前提交;季报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提交;月报于每月5日前提交;周分析于每周三提交,特殊情况可延至周四提交。

(6)水害预报内容包括:水害地点、水害类型、水害级别、含水层、水文地质条件简况、积水区范围、积水量、积水深度、预计涌水量大小、施工单位、责任单位、预防及处理措施等,并附采掘工程平面位置示意图。

(7)水情水害年报、季报、月报,经总工程师、地测副总工程师审批后,发至采掘区队、生产管理科、安全监察科、调度室等单位及有关领导。水情水害预报发放要有签收表。

(8)各类井巷工程贯通前,被贯通巷道内有积水、淤泥、水文情况不清或者由于当月生产计划变更,分析存在水害隐患时,地质测量科提前5~6天发放临时水害通知单,待采取措施排除水害隐患后,施工单位才能继续施工。

(9)各采掘区队技术员根据地质测量科提供的水情水害预报,编制相应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及时组织职工学习并贯彻,使每位职工了解工作面的水文地质情况,严格按照措施执行,确保巷道的安全施工。学习要有记录、签字。地质测量科不定期检查贯彻学习的记录。

(10)根据施工单位及调度室反馈的信息,地质测量科水文技术人员及时收集水文地质资料,当现场情况变化较大时,地质测量科应组织技术人员及时分析水文地质资料,并以临时水害通知单的形式进行补充预报。

(11)地质测量科对上年度、季度、月度的水情水害预测预报进行总结,并分析预测预报不准确的原因,于下一年度、季度、月度上报公司。

(12)水害年报、季报、月报、周分析、临时水害通知单,及其年、季、月水文地质情况总结按年装订成册,放入档案室保存,存期1年。

2.井下探放水工作流程

(1)当采掘工作面接近老空积水区或其他对安全生产有威胁的含水体前,地质测量科编制相应区域的探放水设计(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

(2)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地测副总工程师组织地质测量科、生产技术科、安全监察科、调度室、通风科、采掘区队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会审,由总工程师和地测副总工程师签发后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措施执行。

(3)探放水工程施工前,采掘单位准确控制探水位置,按照探放水设计的要求及时挖掘水仓,安装、完善排水系统,以保证探放水时正常排水。

(4)按照探放水设计和施工措施,由专业队伍、采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探放水。专业探放水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在钻孔施工时,由地质测量科和施工单位人员共同现场定孔位,采掘区队现场人员配合施工。

(5)按设计要求下套管并固结后,装阀门并用铁丝加固在巷道帮上,增加安全性。

(6)按照设计的钻孔角度施工,要求终孔孔径不大于75mm。

(7)若钻孔透采空区,现场瓦斯检查员对孔内的气体进行检查,若有瓦斯等有害气体溢出时,立即关闭阀门。

(8)地质测量科水文人员对出水后的放水情况进行观测,记录孔口位置、倾角、孔深、出水量等信息,并将施工情况汇报调度室。

(9)在第一个钻孔出水后,按设计再施工第二个、第三个放水孔,保证水被尽快放出,消除水害威胁。

(10)探放水施工期间,安全监察科、地质测量科安排专人跟班放水,监督施工安全,地质测量科人员记录当班放水的情况,并汇报调度室。

(11)钻孔出水后,采掘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排水。

(12)对放水孔进行挂牌管理,定期安排专人对放水孔进行疏通,防止堵塞,影响放水效果,造成积水。

(13)由地测副总组织相关单位对探放水结果进行验收,确定探放水的效果。

(二)建立健全探放水单项工程设计审查制度

对井下所有的探放水单项工程都必须先由地质测量科(或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探放水工程设计,经公司审查批复后,制定探放水措施,方可组织探放水工作。

(三)规范隐患排查治理,一律由安全监察科实行挂牌督办管理

1.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根据国家局、同煤集团隐患排查相关规定,矿制定完善了《北辛窑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办法》。矿每月组织一次隐患排查,科(队)每旬组织一次隐患排查,采掘、辅助单位每班排查,实行三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每月由总工程师主持,各副总和有关科室、有关区队负责人参加,对各区队和科室排查的隐患进行评审、等级分类,制定整改措施,报矿安全办公会,同时上报公司和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B级以上隐患上报公司,由公司协调解决,C级由矿协调解决,D级由科(队)解决报矿安监部门备案。矿每月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汇总制表,列出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单位、整改责任人,记录落实结果。做到了有排查、有整改、有落实、有反馈,跟踪解决,形成闭环。

2.现场探放水治理情况

地质测量科在排查隐患,预测预报的基础上,制定《现场探放水制度》,安全监察科实行挂牌督办。

(1)地质测量科负责编制探放水设计,负责探放水期间钻孔水量监测并向矿调度室汇报钻孔涌水变化情况。

(2)探放水应用专用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探放水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3)采掘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建立排水系统,负责配合探放水工作。

(4)采掘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控制探放水距离,并编制采掘工作面防治水施工措施。

(5)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施工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会审,并签发后严格按批准的措施执行。

(6)探放水地点必须安装电话。

(7)探放水时必须有专人负责,探放水人员施工。现场有矿山救护队员进行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并负责向矿调度室汇报。

(8)有突水预兆时,立即停止钻进并向矿调度室汇报,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井下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

(9)在探放水期间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施工,地质测量科负责跟踪监督并管理。

(10)施工期间对探放水工程由安全监察科进行挂牌管理,当探放水工程完成后,由地质测量科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确认合格后,安全监察科予以摘牌。

(11)地质测量科负责对放水孔进行跟踪监测出水量,记录并建档和资料保存。

?3.责任追究

(1)探放水工程没有设计,或不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进行设计的,分别减发矿地质测量科科长、副科长和水文地质技术员绩效工资100元;造成事故的,按矿事故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2)探放水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探放水设计施工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使用煤电钻进行探放水的,对责任单位处3000元以上罚款。

(3)生产管理部门和采掘区队不落实防治水措施,不配合实施探放水等防治水工程的,分别减发矿生产管理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和相关区队队长、跟班队长、技术员绩效工资100元;造成事故的,按矿事矿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4)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对探放水工作进行考核。

(三)对质量标准化检查、采区安全评估采用项目组制

1.北辛窑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采区安全评估项目组管理办法

(1)项目组是指为了完成某个特定的任务而把一群不同背景、不同技能和来自不同部门的人组织在一起的组织形式。

(2)各专业分别由牵头单位依据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办法负责组织实施。

安全监察科:安全管理专业;

标准化办公室: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专业;

通风科:矿山救护专业;

地质测量科:地测防治水专业;

调度室:调度专业;

经营管理科:地面设施专业;

安培中心:安全培训专业;

宣传科:安全文化建设专业;

保卫科:内部保卫专业。

(3)采、掘区队月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动、静态验收工作由安全监察科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相关人员,每月检查不少于二次,并进行月度打分(取平均值)考核。

(4)机、运、通专业每月分别由安全监察科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相关单位人员,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

(5)其余各专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由各牵头单位负责,并将验收结果于每月底前报标准化办公室,由标准化办公室负责汇总。

(6)每次验收必须由牵头单位的副科级以上人员组织。

2.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煤矿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有效发挥不同专业人员在安全评估中的特长,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特制订采区安全评估项目组管理办法。

(1)采区安全评估项目组管理办法适用于矿井有采掘生产活动的采区。

(2)安全评估检查执行《北辛窑煤矿动态安全评估实施办法》。

(3)采区安全评估项目组构成

组?长:安全监察科科长

副组长:生产技术科、调度室、地质测量科、机电科、运输科、皮带科、通风科、生产准备科、救护中队负责人及分管副科长

成?员:根据需要由以上单位安排人员参加检查

(4)安全评估标准按系统分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六大部分,矿每月组织一次安全评估。

(5)采掘安全评估由安全监察科牵头,生产技术科、机电科、运输科等单位人员参加,每月动态组织一次。

(6)其他专业的安全评估由各对口专业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参加,每月动态组织一次。

(7)每次安全评估必须由牵头单位的副科级以上人员组织。

(四)制定大型设备运输措施

1.目的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证灾后应急预案的及时实施,增强应对救灾能力,保证救灾时期救灾设备的及时、准确的运输,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缩短救灾响应时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编制本措施。

2.组织成员

组长:运输科科长、书记

副组长:运输科分管领导

组员:运输科职工

3.运输措施

(1)地面

地面要保证有两台以上性能安全可靠的电机车以及运送设备的矿车、平板车,维修工按照点检标准做好对电机车的日常检修维护,保证设备性能良好,杜绝设备故障隐患,严禁出现因电机车等运输设备问题导致影响救援设备的运送时间。根据事故性质将所需要的救援设备装车并听从安排运送至主、副井口准备入(2)主、副井上下口预防措施

严格执行201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对副井口设备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完善和落实井口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贯彻和落实井口各项管理制度并持证上岗。加强井口设备的检修,确保设备完好。下放大型设备及“四超”车辆时要专门制定措施。下放易燃易爆等特殊材料时,应严格按规程操作。并执行好入井人员检身制度。

(3)大巷运输

1)、大巷调度员与电车司机应服从矿统一指挥,协调人员运送与物资的运送等进出车要协调。

2)、运送设备车辆前,应对沿途轨道、道岔、架线及巷道等认真检查,架线高度不得低于2米(距离轨面).

3)、机应携带泄露通讯手机,同时应对设备车辆和机车进行全面检查。挂车必须使用标准销、链,专用连杆或4.9#卸扣必须合格,不得代用。

4)、机车运送设备车辆车时不得超过3辆,超出5t的大件车每次运送不得超过2辆,进出副井绕道应适当减少挂车数,车与车之间采用专用连杆连接。

5)、列车运送速度不得超过2m/s;调车时,车速不得超过1m/s,列车经过弯道、道岔、巷道口及有行人地段时,必须提前鸣笛预警并减速,速度不得超过1m/s,严禁超速行车。

6)、运送设备车辆车时,电机车必须在列车的前端,除车场调车外,严禁顶车作业,因现场需要进行顶车作业时,必须使用专用连杆,不得直接顶设备车辆,同时现场要有专人负责指挥。

7)、调度站至设备运送地点服从矿领导、矿调度室统一指挥。

8)、大巷运输事故预防和处理

①预防措施

严格执行大巷机车运输安全技术措施,加强科学调度集中指挥,完善交叉点路标。严格执行“泄漏通讯”与“机车监控系统”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电机车司机发车前要对机车的全面检查,不完好机车严禁运行,按章操作,严禁违章运行。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安全间距不得小于100m,电机车严禁带人。电机车维护实行包机定员制度,架线、照明网路实行包片制度,加强对人行车的日常检修工作,确保人车完好,使用车辆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并做好电机车的制动距离试验和电机车的年审工作,认真执行大巷人力推车的有关规定,水平巷道有车辆经过时,行人必须在人行道侧靠帮站立躲避。加强对轨道、架线的检查、检修、完善轨道回流线。在大巷执行检查检修等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调度站同意后方可工作,并在施工地点设置施工警示牌。井下架线作业严格执行双接地线管理制度及停送电制度,严禁约时停送电。

②处理方案

发生车辆相撞、掉道翻车事故后,电机车司机立即使用泄漏通讯手机汇报井下调度员,井下调度员电话汇报矿调度室及运输科调度室,并说明事故地点及现场情况;矿调度室通知相关矿领导及相关职能科室,运输科领导接到电话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当有人员受伤时,立即疏通运输轨道线路,使用工伤专用人车,运输伤员,保证伤员及时升井;对于掉道车辆必须使用手拉葫芦、千斤顶等专用车辆复轨工具,在运输科副队长以上领导的现场指挥下,严格按照“大巷车辆掉道翻车复轨措施”,对车辆进行复轨,复轨后对现场轨道质量、车辆完好情况进行检查。

(4)斜巷运输

1)、救灾设备运送前,必须组织专人详细检查指定路线的以下项目如有不合格项目立即整改至完好标准。

①检查绞车各连接件和锁紧件是否齐全,螺栓、销子等有无松动、脱落,特别注意检查地脚螺栓和轴承座固定螺栓的紧固情况;

②检查制动装置的操作机构和传动杆件的动作是否灵活可靠,闸盘与闸瓦的间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③检查深度指示器指示是否准确,检查过卷、超速、过电流和欠电压、减速警铃、脚踏开关等保护装置的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④检查各仪表指示是否正常,信号是否畅通,要求声光信号具备、准确可靠。

⑤提升范围内的上下车场、甩车场、中间通道口应设声光报警装置,悬挂“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牌。

⑥运输斜巷各安全保护设施、声光信号、警示牌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安全设施的安设位置符合规定,强度能够达到防止车辆误入斜巷并能阻止车辆运行的要求。

⑦检查钢丝绳连接及固定情况。

⑧检查轨道完好状况、确保轨道状况良好符合斜巷行车要求,绳道通畅无杂物、检查巷道内车辆停放及行人、作业情况确保整个斜巷无闲杂人员逗留。

⑨检查斜巷道内材料堆码、设备摆放情况、两侧安全距离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斜巷运输的相关要求。

⑩对巷道内的管线、电缆、轨道、道岔和机电设施等进行认真检查。

2)、轨道拉设备车辆车前,应专人检查装车质量,且设备车辆车高不超过2.0米(包括平板车),宽不超过1.5米,设备车辆重心要与平板车中心重合,固定要牢固可靠,对装车不符合要求的,立即整改直至符合拉车要求。

3)、对于井下各条轨道绞车设备要加强日常维护和检修,运送车辆前对勾头、钢丝绳、信号和安全保护及制动系统进行检查,确保完好。轨道走勾时将跑车防护装置的捕车网提前吊起锁死,防止挂设备车辆车造成车辆掉道。同时,把勾工应严格坚持“走勾不走人,走人不走勾”制度。

4)、走勾时,绞车司机要集中精力,时刻关注绞车运行状况,绞车运行速度要小于1.5米/秒,起停车要均匀、缓慢。

5)、斜巷轨道提升设备车辆车每次不大于3辆,超过5t重量的大件车每次提升不得大于1辆。

6)、运设备车辆时,绞车司机要精心操作,密切注意走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7)斜巷运输事故预防和处理

①预防措施

绞车司机、把勾工要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及斜巷各项管理制度,要定人定岗,并严格执行斜巷“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持证上岗。斜巷串车运输巷道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70条要求装设合格、灵活、有效的防跑车装置,上下口阻车器和挡车栏必须经常关闭,防跑车装置必须定期检查,确保完好,动作可靠。加强对绞车和安全设施的日检和维护工作,确保绞车的各种保护齐全、可靠。钢丝绳检查工作要认真负责,每天对各绞车的钢丝绳作一次全面细致检查,并做好定期试验工作。

②处理方案

发生车辆掉道翻车事故后,绞车司机立即停车,收紧绞车钢丝绳,电话汇报矿调度室及运输科调度室,并说明事故地点及现场情况;矿调度室通知相关矿领导及相关职能科室,运输科领导接到电话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当有人员受伤时,立即疏通运输轨道线路,使用工伤专用人车,运输伤员,保证伤员及时升井;掉道车辆必须使用手拉葫芦、千斤顶等专用车辆复轨工具,在运输科副队长以上领导的现场指挥下,严格按照“斜巷车辆掉道翻车复轨措施”,对车辆进行复轨,复轨后对现场轨道质量、车辆完好情况进行检查。

(5)安全注意事项

1)、各岗位必须持证上岗,按章操作。

2)、各环节所用的销、链必须是标准件,严禁代用和使用不合格品。

3)、轨道运输时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并挂好保险绳。

4)、各岗位职工要对装车质量要加强检查,对装车不合格的车辆应重新处理,直至符合运送要求。

5)、杜绝设备车辆及大件车车辆高超过2米(包括平板车)。

6)、设备车辆发生掉道、翻车事故时,严格按掉道、翻车事故措施处理,且必须有副队长以上干部在现场指挥。

7)、工作自始至终坚持安全第一思想,时刻注意人身及设备安全,做好自主保安工作。

8)、所有参与施工人员,都必须详细学习本措施并签字,否则不准上岗作业。

篇2: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为加大我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明确各级人员安全隐患排查职责和任务,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

成员:党委副书记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

掘进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经营副矿长

各副总工程师安检科科长

办公室设在安检科,安检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安排、信息采集筛选、督促落实整改、制度考核及治理情况上报等工作。

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职责

1、矿长对矿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每周组织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定期听取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汇报,督促和检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资金的落实;健全机构、配备人员及制定岗位责任制;主持召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办公会及工作会议,及时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

2、生产副矿长、掘进副矿长、机电副矿长负责协助矿长开展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并对该项工作的开展负同等责任。负责组织、参加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制定解决处理方案,限期整改。

3、矿总工程师对矿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配备技术力量、确定岗位责任、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用,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资金计划,并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4、矿副总工程师对分管专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审批和落实隐患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参加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

5、安全副矿长、安全副总工程师和安检科科长对矿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安检科分管科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有安检科直接责任,并负责监督检查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安排人员跟踪落实隐患的现场整改情况,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闭合管理,建立和保管好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台账。

6、安检科技术负责人对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技术检查责任。安全员负责按照“三大规程”及有关文件规定,跟踪安全生产隐患的落实和整改。

7、技术科是安全隐患排查和实施整改的主要机构,对隐患的排查、整改负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指导整改方案的实施以及现场整改过程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8、地质测量科负责探明各个采掘工作面和作业场所的地质构造,排查水文、地质构造变化异常区域的事故隐患,就水文、地质条件的变化给安全、生产、煤质带来的影响超前向有关单位发出预警,并协助技术科、安检科制定整改方案和预防性措施。

9、基层区队是处理安全生产隐患的实施单位,区队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责任。每天组织一次对本区队工作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和落实整改情况会议,每次会议都要有原始记录,以便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要登记建档,认真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的管理工作,及时向有关领导和科室汇报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的情况。

10、基层区队的技术负责人负责编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现场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对本区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技术管理责任。

11、各单位班组长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处理直接负责,现场接受各级领导及职能科室、安全检查员交办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任务。对当班因缺少材料、备件确实无法及时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科区和矿调度所汇报。

12、基层区队的现场作业人员对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班必须排查本岗位的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如不能整改的,必须向班组长和区队长跟班干部汇报。在处理事故时无条件地服从分工,听从安排、不得擅自脱离现场。同时,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必须接受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交办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任务,并按要求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三、安全隐患排除

1、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及人身生命安全的,检查人员必须立即责令停止生产、撤出人员,立即向机电副矿长、掘进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矿长汇报,并下达整改通知单。责任单位的科区长、跟班干部必须立即组织人力、物力迅速处理安全隐患。处理安全隐患时,安检科必须安排专人现场跟踪监督整改,以防止安全隐患扩大。

2、正常工作场所存在安全生产隐患,需投入大量专门材料、设备、人力进行整改的,由技术科、调度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会审,制定整改计划,责任单位按计划组织实施,安检科负责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3、无人工作的场所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属行人、行车、通风必经路线但无需投入专门材料、设备的,限24小时内排除;威胁人身安全的,由技术科、调度所根据隐患范围,协调力量进行限期解决,安检科负责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4、有人工作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整改时无需投入专门材料、设备的,当班必须立即排除。

5、对设备缺陷需要专门采购或需投入专项资金排除的,由分管矿领导提出防范事故和排除隐患的措施意见,报矿办公会研究,制定整改方案。

6、对不按规定时间排除安全隐患的,安检科立即下达停工、停产整改通知单。凡停工、停产整改排除安全隐患的场所,复工时均需执行验收制度程序。具体为:责任单位将安全隐患排除完毕后,写出书面验收申请附自查验收结果报安检科,安检科接到复工报告后,24小时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安检科出具复工通知单后方可复工。

四、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及管理

1、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下井时必须对当班员工的持证上岗情况、所到的生产场所安全状况、所经过的生产系统运行完好状况、安全设施齐全可靠状况进行认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存在的隐患,及时反馈到井口安全信息站,填写好记录。对存在威胁安全的隐患,现场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隐患排除后方可施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对所经过的路线、所经过的生产场所的安全工作负责,对因生产条件不具备、系统不完好、安全设施不齐全造成的事故负有连带责任。

2、各单位每周对各种隐患进行一次分类、筛选定级,并汇总送安检科,同时各单位要针对具体实际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对每周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由安检科负责落实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3、当班安全生产隐患未处理完,又未交下班继续整改的,对当班班长和现场人员按违章处理。

4、现场安全检查员对上班提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情况必须作认真检查,对当班发现的隐患必须督促现场人员整改;对暂不能解决的,必须汇报矿调度所,及时将《安全生产隐患通知单》下发到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干部签字后必须继续安排人员进行处理,安检科要安排现场安全检查员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凡对存在的隐患不汇报、不督促处理或回避造成事故的,按集团公司及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各单位必须把安全隐患的排查与管理落实到专职人员,对单位生产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要认真组织人员整改。对安全隐患采取建档管理,分清责任,重大隐患及时上报,技术科、调度所及时协调解决,安检科负责监督检查。

6、安检科负责建立隐患整改档案,对各类安全隐患实行“谁排查,谁签字”、“谁整改,谁签字”、“谁验收,谁签字”的闭合管理。

五、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不力的考核

1、到现场未查出安全隐患或虽查出但未汇报,也未安排处理的,给予责任人200元的罚款。因该隐患未及时排除酿成事故的,将根据公司及矿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2、当班隐患未及时处理,未交班擅自离开现场的,对安全检查人员、班组长和现场责任人各罚款200元/次。

3、同一条隐患,安检科连续两次《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单位仍然不予整改的,除责令停产整改外,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300元/次。对因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将根据公司及矿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4、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安检科必须及时通知隐患单位的主管领导、跟班干部、班组长及有关人员进行追查,被通知人员无故不按时参加的,给予罚款100元/天的处理。

5、凡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对责任单位每次处以3000元罚款,其中因瓦斯超限、风流短路、严重电气失爆、煤层自燃发火、积尘超标等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将根据公司及矿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6、月度内,同一单位出现2次以上(含2次)重大安全隐患,月度工程质量按不合格考核,并给予单位党政主管黄牌警告,同时各罚款500元。

7、凡上级或矿安检科室责令停头、停面超过4小时的,一律按公司及矿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篇3:矿集团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排查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煤矿隐患排查和整改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和治理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各矿矿长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各矿井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三条矿井有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隐患是指《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详见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文件《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以及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资料汇编中所列的重大隐患。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资料汇编中所列的主要隐患,按一般隐患的要求进行排查、整改。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安全监察部,以及集团公司驻矿(处)安全监察处,对所属矿井的重大隐患负有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的职责。

第二章隐患排查

第五条各矿井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健全各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的责任制,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

1、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各矿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要定期听取有关人员及部门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汇报,督促和检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资金的落实,组织健全机构、配备人员、组织制定岗位责任制,主持召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办公会及工作会议,及时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

2、集团公司和矿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配备技术力量,确定岗位责任、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安技措资金计划,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3、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和各矿的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矿分管副矿长协助矿长开展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对此项工作的开展负有同等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整改隐患的各项措施,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4、集团公司和矿分管的副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审批和落实整改隐患的安全技术措施,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5、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部长和驻矿安全监察处副处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监察责任;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分管副部长、总工程师,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有安全监察直接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本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参加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跟踪落实隐患的现场整改情况,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闭合管理,并建立和保管好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台账。

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总工程师、驻矿安全监察处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技术监察责任。专兼职安监人员要按三大规程及有关文件规定,认真排查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跟踪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认真检查整改隐患的各项措施执行情况,严格把关。

6、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和矿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实施整改的主要机构,对隐患排查、整改负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指导整改方案的实施以及现场整改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7、基层区队的区队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责任。每天组织一次对本区队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及时整改,对排查出来的安全生产隐患要登记建档,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情况。

8、基层区队的技术负责人,对本区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技术管理直接责任。负责编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9、基层区队的班组长,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负直接责任。作业前,必须认真排查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提出在工作过程中应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生产过程中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对依靠本班组力量无法进行整改,或一时不能彻底整改的安全生产隐患,必须及时向区队以及矿调度室汇报。

10、基层区队的现场作业人员,对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必须每班排查本岗位安全隐患,对排查出来的安全生产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如不能整改的,必须及时向班组长和区队带班干部进行汇报,同时,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必须无条件接受各级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交办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任务,并按要求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第三章隐患的分级管理和监控

第六条对煤矿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监控。

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在每月5日前,各矿井分管部门要在每月25日前,按照以往对十害专管的要求,从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和提升、通防、巷修、火工品管理、水文地质、冲击地压、其它等十大方面,对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彻底排查,对所排查出来的各类隐患按照下述方法进行分类和定级,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即:需要地方政府或省政府及部门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为A类,需要集团公司帮助解决的安全隐患为B类,属于矿安排解决的安全隐患为C类,属于区队自身解决的安全隐患为D类;按照其危害程度和隐患的性质不同,分为:特别严重、严重、中等、一般、较轻5个等级。在填报安全生产隐患汇总表时,要按照隐患的类别、危害的程度和隐患的专业类别,依照A类、B类、C类、D类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填报;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分别填入各自的汇总表,以明确区分。煤矿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汇总表,要及时报送相关领导和部门,并及时下发到基层相关单位。对不属于上述两类煤矿安全隐患的其他安全生产关键问题,仍按现行的相关规定,经梳理后专门填写安全生产关键预报表,分别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和生产技术部;属于基本建设工程的,要同时报送规划部。

集团公司安监部负责跟踪督查B类隐患,并协调省或地方政府及部门解决A类隐患。

一般隐患由矿长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矿长审核签字备案。

重大隐患由各矿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项目结束后,由矿长按照重大隐患的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

矿井重大隐患自检合格后,要及时向集团公司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以及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进行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方案中的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有煤矿主要负责人签署的验收意见。

第七条集团公司和各矿井必须建立正常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活动制度。集团公司和各矿井按照季度和月度分别召开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分析会,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可将季度和月度排查分析会合并进行。各矿井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提升、通防、巷修、火工品、水文地质、冲击地压及其它相关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每周要与安监部门一起召开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分析会;区队每天要分析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每次会议都要有原始记录。

第八条集团公司和各矿两级安全监察部门要建立隐患整改档案,对各类隐患实行“谁排查、谁签字,谁整改、谁签字,谁验收、谁签字”的闭合管理。

每月底,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以及驻矿安全监察处,要将本单位当月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时反馈给集团公司以及本单位的相关领导和部门。对重大安全隐患没有按期进行整改的,先停产整顿,再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章隐患的建档和上报

第九条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驻矿安全监察处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或安全监察意见书,并跟踪落实隐患整改的情况;对未按期完成隐患处理或因安全隐患处理不当而造成事故的,要依照责任追究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所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的跟踪落实,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实行档案化闭合管理。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安全隐患的名称和种类(类别)、危害程度、产生的原因和现状、所采取的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整改的单位和整改责任人、组织和参加整改验收的人员、整改结果等内容。

第十一条各生产矿井、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当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安全隐患的落实整改情况,以及所排查出来的下个月的安全隐患,向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和生产技术部提交书面报告。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要将上季度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本季度所排查出来的重大安全隐患,向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以及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报告。上述报告均要经矿长签字。报告的主要内容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

第十二条工程公司和地面生产厂处,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4月18日起施行。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