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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巡考工作规定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0

监考巡考工作规定

(一)监(巡)考规定

1.监(巡)考工作是考试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校教职员工和各部门、各单位都要高度重视监(巡)考工作。配合学校做好监(巡)考工作,是全校教职员工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2.学校负责组织和协调全校范围的监(巡)考工作,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单位范围的监(巡)考工作,定期开展监(巡)考人员培训。

3.各类校级、省级、国家级考试的监(巡)考,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安排(校级期末考试巡考人员由校长办公室安排),学院级考试的监(巡)考,由教学单位统一安排,所有具有监(巡)考资格的人员,不得无故拒绝监(巡)考安排。

4.原则上,班主任和任课教师不得监考所带班级课程考试。

5.监(巡)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职责中的各项规定,做好监(巡)考工作。

(二)监考人员职责

1.监考人员应服从学校考试工作的统一安排,严格履行职责,坚决制止考试违纪、作弊等行为,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2.监考人员既要严格要求考生遵守考试纪律,又要关心爱护考生,营造良好氛围,有利于考生考试水平的正常发挥。

3.监考人员应主动接受巡考人员对考务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及时纠正监考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4.在工作时间内,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进行看书、看报、吸烟、交流或使用通讯工具等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宜。监考教师在整个考试过程中,必须关闭手机。

5.主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主副监考人员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试前的座位安排、试卷分发等准备工作。

6.学生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后,监考人员应认真检查、核对学生的有效身份证明(准考证、身份证或学生证),对证件不齐的考生劝离考场。

7.敦促和监督学生将自带的所有与考试无关用品存放在指定或远离学生座位的地方。

8.检查学生就座情况,要求学生按指定座位就座。对于重新编排考生座次时,拒不服从安排的考生,令其离开考场。

9.开考前5分钟,向考生进行考试纪律教育,宣读《浙江海洋学院学生考试守则》(见附件)。

10.发卷时要注意考试课程和适用班级,不要发错试卷,督促考生在试卷和答题纸(卡)写好班级、姓名、学号,并仔细核对考生所填内容与准考证、身份证(或学生证)信息是否完全相同。

11.监督学生按考试纪律要求完成考试,监督学生不得随意离开考场。

12.在整个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应注意站位,互相配合,轮流进行全场来回巡视,其中一位监考人员必须始终保持正面面对学生,注意观察学生考试的举止行为,不站在学生身边观看学生答卷,不聚集交谈、不看书报或墙报、不随意离开考场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务。

13.监考人员应爱护学生,及时纠正考生的不良行为,尽可能防止学生违纪、作弊行为的发生,对已发生的任何违纪、作弊行为,监考人员应及时制止;对已有作弊行为的学生,应终止其考试,收回考卷,令其退出考场,在其考卷上注明“作弊”并签名。考试结束后认真填写《浙江海洋学院学生考场违纪情况记录表》,详细说明学生考场违纪的整个过程,并送交到教务处。

14.为了让学生及时反映情况,监考教师应将自己的姓名公布在黑板上。对学生所提有关试题的问题,只回答卷面印刷模糊方面的问题,不回答其它问题,更不能提示。不准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泄露试题。

15.监考人员在考试终结时间到达时,应向学生宣布停笔作答,并立即收卷、当场清点和密封试卷,认真填写《浙江海洋学院考试试场情况汇报表》,并由主监考教师将试卷交回到指定地点。

(三)巡考人员工作职责

1.巡考人员应服从学校考试工作的统一安排,严格履行职责,坚决制止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2.巡考人员既要严格要求考生遵守考试纪律,又要关心爱护考生,营造良好氛围,有利于考生考试水平的正常发挥。

3.在工作时间内,应佩带巡考标志,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进行看书、看报、吸烟、交流或使用通讯工具等与巡考工作无关的事宜。

4.巡考时间为开考前15分钟至考试结束。

5.巡考人员在考试开始前15分钟应着重巡视各考场的考前准备工作,包括检查每个标准考场是否配备两名监考教师、监考人员是否及时到位、考场清场是否彻底、学生是否按规定就座等。对考试准备不规范的考场,巡考人员应敦促监考人员及时改正。巡视期间要及时反馈、解决出现的有关情况。

6.在考试过程中,巡考人员应着重巡视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考场纪律。遇有监考人员迟到、缺席等情况,应及时与学校考试管理部门(教务处)和监考人员所在单位取得联系。如发现监考教师有看书、看报、交谈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应及时提醒并制止。

7.巡视人员要及时处理巡视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情况,在巡视结束后,应按要求认真填写《浙江海洋学院考场巡视情况记录表》,注明各试场的监考人数和清场情况,并送交教务处。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篇2:实验学校教师监考规定范例

实验学校教师监考规定

1、考试前教师要对学生进行诚实守信教育,以保证考试的正常进行。

2、监考教师要提前10分钟到教务处领取试卷、答题卡等考试用品,并及时进入考场组织学生进行必要的考前准备。

3、进入考场后,监考教师要认真核对考生人数,组织考生按号入座,及时填写考场记录。

4、考试铃响后监考教师方可发放试卷,发完试卷后提醒考生核对试卷,并在指定位置填写班级、姓名、考号等内容。

5、监考教师不得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只对试题文字不清楚处给予进行答复。

6、监考教师对于学生舞弊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做好记录,上报教务处。

7、监考教师监考期间,不得作与监考无关的事,如:接听电话、交头接耳、阅读报刊、随便离开考场等。

8、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教师要提醒考生注意时间。考试结束时间一到,立即收卷,不得延误。

9、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要仔细核对试卷及答题卡,无误后,将试卷和监考记录交至教务处。

篇3:北坡中学对违纪监考人员人员处罚规定

第三中学对违纪监考人员人员的处罚规定

一、监考人员迟到点名批评,每次扣除一节课时补助;一次考试中连续迟到两次以上,加倍扣除。无故不到者,按旷工论处。

二、监考人员不认真检查,造成考生把与考试无关的用品带入考场,一经发现点名批评,一次考试中出现该情况两次以上者,扣除一节课时补助。

三、监考人员向考生少发或多发试卷,造成学生成绩失实或给作弊者造成机会的,一经发现点名批评,扣除一节课时补助。

四、监考人员监考不认真,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或打瞌睡或擅自离开考场,致使考场纪律松弛,作弊现象严重,在考生中造成不好影响的,点名批评,扣除两节课时补助。

五、监考人员监考不认真,有作弊考生自己没发现而被值班领导发现的,点名批评,扣除两节课时补助。

六、考试结束后,学校在考生中调查或根据阅卷情况,有确凿证据证明考场中有作弊现象发生的,点名批评,扣除两节课时补助。

七、凡上述考试过程中出现的违纪监考行为,全部记入教师事故责任档案,供评优、晋级、评职称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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