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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动监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0

动监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第一条为制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动物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诉人投诉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向有关组织或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动物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其执法人员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权进行投诉。

第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可以通过投诉电话或信函等方式进行投诉。

(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结果不公开的。

(二)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应该办理,无正当理由不办或拖延的。

(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给服务对象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四)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不依法行使职权的。

(五)执法时不依法出示执法证件的。

(六)动物防疫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五条动物防疫监督所接到投诉后,视不同情形,在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答复投诉人。能够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权复议的机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条动物防疫监督所对受理的投诉,应进行登记、分类、归档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投诉内容不属实的,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七条动物防疫监督所自受理执法投诉案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六十日。投诉案件办结后,应当在七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八条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投诉人的投诉和报复投诉人。

第十条动物防疫监督所工作人员应做好投诉事项的保密工作,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投诉材料转给被投诉人,不得泄露投诉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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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某工商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工商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一、适用对象

全体工作人员

二、追究形式

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扣发奖金。

三、追究范围

工作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1、未按规定承诺期限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

2、在执法检查时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

3、未按规定使用、填写执法文书的;

4、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新设立企业开业实地调查的;

5、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抵押物登记申请的;

6、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的;

工作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

1、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

2、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无前置审批证件、文件擅自办理工商登记的;

3、对消费者投诉举报无特殊原因搁置不办的;

4、未按规定履行告知,送达程序的;

5、违规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

6、故意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的。

四、追究程序

对执法过错行为责任人的追究,由所长办公会议集体作出。结合年终考评,视情节轻重,在作出追究的同时,相应扣发奖金。

篇3: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六条禁令范本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六条禁令

一、严禁接受当事人任何形式的宴请或馈赠;

二、严禁工作期间饮酒;

三、严禁参与赌博;

四、严禁违规驾驶交通执法用车、船;

五、严禁着交通执法标志服出入各类公共娱乐场所;

六、严禁执法过程中有不文明举止或使用不文明用语。

篇4:运输管理所交通行政执法风纪规定

运输管理所交通行政执法风纪

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风纪,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或虽没有执行公务但着交通行政执法制式服装时。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

男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女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束发,不得头发披肩。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戴围巾、耳套;

(二)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三)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四)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

(一)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二)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抖动腿。如座椅可旋转,不得随意转动身体;

(三)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两名以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第七条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双手抱胸;

(二)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

(三)打哈欠、伸懒腰等;

(四)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正当防卫除外);

(五)其他不文明或可能引起行政相对人过激行为的举止。

第九条驾驶车(船)执法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安全车速,与前车(船)保持安全距离,按规定使用示警灯和扬声器。

第十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及要求配合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使用文明语言,出示全国统一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可行举手礼。

第十一条保持办公场所、宿舍的整洁。

第十二条对前来咨询或申请办理有关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在对外办事窗口以外的办公场所,接待前来联系公务的外来公务人员应主动起身相迎,接洽完毕应起身相送。

在交通行政执法对外办事窗口,应当设有必要的座位、饮水机、办事指南等便民设施。

第十三条升国旗时,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立正。

第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举手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面向受礼者成立正姿势,并注视受礼者;

(二)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约2厘米处(戴无帽檐帽时,微接太阳穴上方帽下沿;未戴制式帽时,微接太阳穴处),手心向下,微向外张(约20度),手腕不得弯曲,右大臂略平,与两肩成一线;

(三)精神饱满,表情自然。

第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注目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面向受礼者成立正姿势;

(二)注视受礼者,并且迎目送(左、右转头角度不超过45度);

(三)礼毕时将头转正,恢复立正姿势;

(四)精神饱满,表情自然。

篇5:某运输管理所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运输管理所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水平,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注意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检查完成后,对检查所涉及的物品要尽可能复位。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编制行政执法应急预案。

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可以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穿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对讲机、摄像机等必备的执法装备,以及交通行政执法的有关文书、资料。

第七条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保持执法车辆(船舶)清洁完好、标志清晰醒目,确保执法车辆(船舶)安全性能完好。

第八条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并设立警示牌或以醒目、明显标志物体示意,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

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面向来车(船),在适当的位置指挥车辆(船舶)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

第十条如果出现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暴力抗法或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的情况,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第十一条经检查,行政相对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交还有关证件,对行政相对人和其他人员表示感谢并立即放行。

如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行政相对人进行批评教育,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如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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