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交通机动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预防车辆伤害和交通事故。
2、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所有交通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
3、管理职能
3.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公司各部门的车辆通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3.2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机动车驾驶人员、机动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3营销公司商务支持部门负责营销公司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和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3.4设备保障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和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4、内容和要求
4.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1.1机动车辆驾驶员至少应有3年专职驾驶经验,且3年内无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人力资源部考核录用后,报安委会办公室备案,严禁部门私自聘用专职驾驶员行为。
4.1.2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公安交警、运管稽征部门的管理。
4.1.3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时参加安全学习。
4.1.4驾驶员在出车前应保持充足睡眠,严禁疲劳驾驶。
4.1.5任何人不得强迫驾驶员违法、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4.1.6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水箱、润滑系统、制动系统以及轮胎等进行例行安全检查,在出车途中,应确保与有关人员保持通讯联系,及时反馈行车安全情况,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4.1.7机动车辆使用前,必须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
4.1.8车辆状况、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必须保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合格后使用,不得开“病车”上路。
4.1.9车辆装载的货物必须绑扎牢固,。严禁人、货混装。
4.1.10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办理准运证,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
4.1.11车辆在工地和厂区内部行驶,应按限速标志要求行驶。
4.1.12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严禁随意停放。
4.1.13车辆修复后需试车时,应由持有驾驶证的车辆检验员或指定的正式驾驶员在规定路段试车。
4.1.14车辆管理部门应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学习,并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4.1.15车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车辆出勤的审批管理,作好出车登记,严禁公车私用。派车时要科学调度车辆,合理安排工作量,严格控制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车辆出行安排。
4.2厂内交通安全管理
4.2.1厂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且考核、考试合格,领取厂内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驾驶或操作。
4.2.2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作业时应携带特种作业资格证,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准驾驶或操作与证件不相符的设备。
b)驾驶室内不得超额载人,叉车作业不得载人。
c)严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驾驶或操作时吸烟、嚼槟榔、攀谈或进行其它有碍安全的活动。
d)身体疲劳或患病等有碍安全操作时,不得驾驶或操作。
e)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离开本职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但未满1年的,需继续担任驾驶工作时,应按规定重新复试。如超过1年的,应重新参加考核。
4.2.3厂内机动车应按特种设备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挂牌和定期检验。
4.2.4厂内机动车在工、库房内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厂区内行驶时不得超过8公里/小时。4.2.5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厂内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包括车辆维修使用及事故记录;定期开展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
4.3交通事故管理
4.3.1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立即报告本部门领导和安委会办公室,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违规、私自处理。
4.3.2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委会办公室按未遂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涉及人员伤亡时,按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3.3发生交通事故,不论事故大小,都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部门领导报告,并及时报告安委会办公室。
4.3.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进行调解,无法调解时,由事故单位提出申请,将相关资料移交法务部进入司法处理程序。事故结案后,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会办公室上报《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失调解书》以及保险理赔等资料。
4.3.4重大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公司安委会组织安委会办公室、法务部、人力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3.5发生机动车辆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4安全奖励
4.4.1专职驾驶员工作表现突出,年度内未发生大小事故,且无严重违章行为记录的,则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a)安全行车达到10万公里以上(含10万公里),给予2000元的奖励;
b)安全行车达到5万公里以上(含5万公里),不足10万公里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
c)安全行车2万公里以上,不足5万公里的,给予专职驾驶员500元的奖励;
4.4.2交通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在年度交通安全总结评比中被评为交通安全先进单位的三级机构,给予2000元的奖励。
4.5违章处罚
4.5.1驾驶员在驾车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扣分或罚款的,每扣1分,罚款100元。
4.5.2未按规定或限速标志要求行驶,超速行车,每次罚款200元。
4.5.3超载行车或厂内机动车辆违章载人,每人次罚款200元。
4.5.4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或停车场所,每次罚款200元。
4.5.5部门负责人明知司机开车前有饮酒行为,仍安排其开车或驾驶员在工作时间饮酒,部门
负责人或用车人未及时制止的,每次对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罚款200元。
4.5.6驾驶员酒后驾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一经核实后,罚款5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对部门负责人处以罚款200元。
4.5.7车辆管理部门(三级机构)未按规定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的,每少一次罚款100元以上。
4.6交通责任事故处理
4.6.1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20%,并罚款500元。
4.6.2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5%,并罚款400元。
4.6.3驾驶员负同等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0%,并罚款300元。
4.6.4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5%,并罚款200元。
4.6.5交通事故处罚最多不超过3000元。当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超过3000元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罚款,并解除劳动合同。
4.6.6对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交通责任事故,造成累计保险公司理赔之外经济损失达1万元以上的专职驾驶员,取消驾驶资格和解除劳动合同。能
篇2:大学学生政工干部深入学生宿舍制度
某大学学生政工干部深入学生宿舍制度
思想政治工作进公寓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客观要求,学生宿舍是大学生学习、生活及课余活动的重要场所,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第二课堂,其氛围如何,对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及人格形成、人生观、价值观的确立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为了充分发挥社区思想教育的主导作用,及时倾听学生意见,了解学生的需求,不断提高教育、管理、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校、院、系领导及学生政工干部须定期深入学生宿舍,了解学生所想、所做,与学生进行思想交流;
二、住楼辅导员、班主任要定期深入学生宿舍,详细了解学生生活、思想情况,对学生的学习、生活及卫生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带领广大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三、为了保证所了解情况的及时性和真实性,更好地开展工作,校、院、系领导深入学生宿舍每学期至少2次,住楼辅导员每周至少2次,班主任每月至少2次;
四、院、系领导、住楼辅导员、班主任在深入学生宿舍的同时,必须做好工作记录。
篇3:大学学生宿舍卫生管理制度(2)
大学学生宿舍卫生管理制度(二)
(一)公寓公共场所卫生由学生公寓保洁员清理,室内卫生由住宿学生轮流值日,共同负责。
(二)住宿学生每天起床后,应叠好被子,清扫地面,整理好房间。
(三)住宿学生应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维护公共卫生,搞好个人卫生,遵守以下规定:
1、不在室内外墙壁上乱张贴字画,涂写刻抹、室内锲钉及粘接各类挂钩等;
2、将室内的衣物、书籍、生活用品,按指定的地点和规格整齐放好;
3、卫生间干净无异味,墙壁、家具、门窗无灰尘、无污物、无蜘蛛网;地面、桌面整洁;
4、不乱扔纸屑、果皮等杂物;
5、不向室外泼水、不在室内烧纸;
6、不随地吐痰;
7、不在室内乱拉铁丝、绳子等物;
8、将室内垃圾带到公寓楼外垃圾车内;
(四)检查制度
1、学生公寓楼长、公寓检查人员每周定期检查学生宿舍卫生;
2、院、系(部)辅导员组织学生干部每周定期检查学生宿舍卫生;
3、学生处组织专人每月定期检查学生宿舍卫生;
每周三次检查结果交公寓办公室输入学生宿舍管理系统汇总后存档,结果作为学生年终综合测评依据。
篇4:学生公寓中心加强劳动纪律严格考勤制度规定
学生公寓中心关于加强劳动纪律,严格考勤制度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建筑工程学院教职工请假制度》和《关于加强考勤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公寓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考勤办法
1.公寓中心全体职工必须按规定时间准时上、下班;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轮班制度(包括节假日);
2.各楼长负责本楼临时员工的考勤登记,并在每月26―28日将考勤统计结果报中心办公室。
二、迟到、早退规定
1.未按规定时间上下班的视为迟到、早退,特殊情况下(校车因天气或机械故障等原因)除外。上班时间未到达工作岗位的视为迟到,未到下班时间而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早退。迟到或早退一次时间超过1小时,一个月内迟到和早退累计4次均按旷工半天论处。旷工半天扣5分;
2.上班坚守岗位,有事临时外出须向本部门负责人请假,楼长要向分管领导请假,批准离开后须在自己工作岗位的显要位置标明去向。每月只允许临时请假4次,每次不超过1小时,请假超过1小时按请假半天论处;
3.女职工产假、哺乳假期间按学校规定执行执行,同时不享受部门劳务补贴;
三、请假规定
1.因病、因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请假。请假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因病、因事请假本人必须事前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填写请假单。请假半天由分管副主任批准,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中心主任批准。凡遇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者,应先提出口头请假,返岗后,及时补办手续,其中病假应出具相应证明,否则按旷工论处;
2.请假期限与相应待遇
请假期限
岗位津贴
部门考核奖或劳务补贴
病假15天内;事假7天内
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100%
病假16-30天;事假10天
80%
病假超过30天;事假超过10天
0―50%
四、旷工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假不归者视为旷工。根据旷工的天数,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旷工期限
岗位津贴
部门考核奖或劳务补贴
连续1天;累计3天
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当月或半年奖为0
连续3天;累计5天
全年奖0
四、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公室。
篇5:学生公寓中心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寓中心临时用工人员住宿管理,充分利用有限的房源,确保公寓学生人身、财产安全,提高员工安全意识,搞好公寓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如下:
一、住宿规定
1.凡在公寓管理中心工作并住宿的临时用工人员,由公寓办公室统一安排住宿、管理;
2.宿舍内不允许私自乱拉电线;
3.不得将易燃、易爆及易腐蚀物品存放在宿舍内;
4.不得在宿舍内使用床头灯,严禁在室内吸烟、酗酒;
5.不得在电视机及机架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6.不得留宿异性,不得私自留客住宿;
7.不得在宿舍内存放并使用电炉、煤气炉、酒精炉、热得快、电热毯等电器;
8.凡违犯以上7条者,将严格按照《学生公寓管理手册》之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9.住宿者每人每月免费供电3.5度、供水2.25立方。超额部分由住宿人分担,电费为0.62元/度,水费为3.00元/方。
二、住宿要求
1.离开宿舍要随手锁门并切断电源,钥匙不要随意借给他人;
2.保持宿舍卫生,不要随地吐痰,垃圾要及时清理并倒入垃圾车内;
3.个人物品要摆放整齐,贵重物品要妥善保存,丢失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