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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0

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标准》,为严格涉外活动的保密工作,结合昆明贵金属研究所、z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所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为了便于对外联系和做好保密工作,承担涉外活动任务的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是涉外保密工作的的第一责任人,所和公司外事部门负责归口实施保密监督、管理。

第三条涉外谈判中,承办部门应指定主谈人,题目、内容一致,无关的涉密文件资料和涉密载体等不得带入涉外交往场所。凡属国家秘密或不宜公开的内部事项,不得擅自向外方提供。

第四条涉及国家秘密的对外技术合作,承办部门要做好敏感项目专家、邀请渠道、合作时间、地点以及在公开合作协议下进行的其它合作事宜的保密工作,要严格控制知悉人员范围,核心部分只限少数人知悉,并指定专人负责掌握和管理,严禁泄密。

第五条在对外合作中,要注意保护我方与其他合作方的秘密。应将有关保密事项纳入合作或协作合同。严禁将我方与合作方的合作事宜、接触渠道以及在公开合作协议下进行的其它合作事项,泄漏给第三方知悉。

第七条严禁携带涉密载体参加外事活动,经批准向外方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含有国家秘密的信息物品或允许外方携运出境的,必须填写对外交往合作提供秘密事项保密审批表(见附表21),相关领导签批,允许外方携运出境的须到云南省保密局办理“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

第八条有关“禁运”产品、设备的进口订货、交货、索赔、索取资料、故障修理等对外事项,一律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办理。严禁以使用部门和个人的名义自行对外联系。

第九条因工作需要邀请外宾来所和公司洽谈,承办部门必须填写外来人员参观保密审批表(见附表22)制定涉外接待方案、界定接待范围、接待区域和参加人员,报外事部门审查,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参观中承办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参观内容和范围,并严禁外宾对军工科研及军品生产或背景有军品的景物拍照。

第十条所和公司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参加涉外活动,外事部门应向保密办提供涉密人员出国信息。保密办在接到信息后应及时组织填写《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见附表23)、《对外科技交流涉密人员登记表》(见附表24)及办理相关保密提醒手续。外事部门在确认涉密手续办理完结后,再给予办理下一步出国(境)手续。出境人员须严格遵守“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

第十上条所和公司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的涉外活动,由外事部门要求相关涉密人员到保密办进行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查后,有外事部门确认保密审查手续完结后才能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在境外期间,出国人员不得在无保密措施的场合谈论秘密或起草秘密事项,严禁泄露不宜公开的事项。严禁利用国际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通信手段谈及国家秘密内容,不得用电话答复密电,凡需涉及涉密内容的应通过保密渠道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出国考察携带的资料、文件、物品或计算机内,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公开的内部资料,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报保密委员会审查,外事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承办部门对涉外活动的基本情况须有文字记载,并报外事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保密办对以上涉外活动负有监督检查权力。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篇2:保密工作检查提醒制度范本

保密工作检查、提醒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标准》,为做好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结合昆明贵金属研究所、z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所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保密办每年按照《保密资格审查认证评分标准》和所和公司保密制度等,组织不少于1次保密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各级领导的保密责任落实情况、员工的保密意识、涉密文件的管理、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保密防范等所和公司各项保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涉密文件资料从收发到归档全过程的专项保密检查;对重大涉密活动如涉密会议、涉外保密工作进行督查、巡查。

第三条保密办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重大涉密活动等可采用不定期的督查、巡查,特别是要害部门、部位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四条保密办针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漏洞和问题,及时发出书面整改要求和加强防范的措施建议,督促责任部门整改并做好整改的复查及记录工作,保密工作检查记录(见附表25),对不执行部门或个人按照《保密工作奖惩制度》执行。保密办各成员,要经常深入科研生产第一线,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积极协助各级领导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条各责任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员工须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保密检查,对管理范围内执行保密法规、遵守保密制度负有提醒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3:安全保密应急准备响应报告查处制度范本

安全保密应急准备与响应及报告查处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昆明贵金属研究所、z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所和公司)各部门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以下简称泄密事件)进行安全保密应急准备与响应报告查处程序,使所和公司保密委员会和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及时掌握事件的情况,加强对安全保密应急准备与响应报告查处的指导和监督,依据国家保密制度―《报告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规定》(国保发〔1999〕8号),结合所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泄密事件,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事件。

第三条工作程序

工作流程图:

辨识潜在的安全保密因素

应急准备与响应及报告查处制度

应急准备与响应日常执行内容

保密检查工作管理

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本单位的潜在的、有可能产生的安全保密因素和风险因素为: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五条保密检查工作管理见《保密工作检查、提醒制度》。

第六条应急准备与响应报告查处内容

一、发生泄密事件的部门,立即先口头向保密办报告简要情况,同时在24小时内向保密办提交书面报告。保密办核实后,及时向所和公司保密委员会报告。

二、所和公司保密委员会在接到发生泄密事件的报告后,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

书面向上级保密机构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报告简要情况。

三、报告泄密事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数量及其载体形式。

(二)泄密事件的发现经过。

(三)泄密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四)泄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五)泄密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六)已进行或拟进行的查处工作情况。

(七)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四、所和公司保密委员会在向上级保密机构书面报告泄密事件时,应及时组织对泄密事件进行查处,并在3个月内向上级保密机构书面报告查处结果,填写并上报《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表》或《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查处结案报告表》。因特殊情况在3个月内查处工作未能结案,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报告查处结果时,应在规定时限内报告查处进展情况。

五、报告泄密事件查处结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泄密事件的发生发现过程。

(二)泄密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三)造成泄密事件的主要原因。

(四)对有关泄密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五)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情况。

第七条对发生泄密事件隐匿不报或不按本规定及时向保密办报告,故意拖延报告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八条发生泄密事件后,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所和公司保密委员会组织的查处。对查处工作不配合或隐瞒事实真相,导致查处工作不能顺利进行的,要追究有关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发生泄密事件后具体惩罚办法按照《保密工作奖惩制度》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4:保密工作奖惩制度范本

保密工作奖惩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标准》及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为了加速保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促进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及保密工作与国家司法处理的接轨,建立起保密工作的约束提醒、处罚、激励机制。结合昆明贵金属研究所、z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所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每半年或一年由保密办负责组织开展保密工作奖励工作。通过各部门推荐、保密办进行统计、汇总,提出保密工作突出的部门及个人的建议名单,报所和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保密奖励。保密表彰荣誉为:保密先进集体、保密先进个人。

第三条保密工作突出的部门或个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

二、对泄密行为及时举报的。

三、发现他人泄密或可能泄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

四、对盗窃、抢劫、破坏、刺探、出卖、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的行为敢于斗争或对侦破泄密案件有功的。

五、在涉及国家秘密的专项活动中,严守国家秘密,对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

六、对保密技术措施有发明创造或改进,为保密工作做出贡献的。

七、从事涉密工作尽职尽责,未出现任何失、泄密的。

八、从事保密管理工作,事迹突出的。

对保密先进集体和保密先进个人除授予荣誉称号外分别给予奖金奖励或其他方式奖励。

第四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保密规章制度应给予处罚,保密工作处罚分为:违法行为的处罚、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罚、一般违规行为的处罚等三种类型。

第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发生失泄密,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将提起公诉并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如下:

一、对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本罪的刑法规定(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本罪的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二)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三)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四)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六)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对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本罪的刑法规定(同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本罪的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二)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5项(件)以上的;

(三)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上情况,除移交司法处理外,责任人及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各级领导和有过失责任的其他保密工作人员按所和公司相关人事方面处罚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罚为:

一、凡发生泄密事件尚不够以上刑事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将根据被泄露事项的密级、造成后果和具体情节,酌情按所和公司相关人事方面处罚管理制度执行,并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

二、泄密事件发生后,情节轻微并能在发生泄密事件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害的,可酌情从轻给予处罚。但泄密事件的责任人及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各级领导和有过失责任的其他保密工作人员,三年内不得评为任何先进个人,发生泄密事件的部门,当年不得评为任何先进集体。

三、对国家秘密事项及其载体不按有关规定确定或标明密级,而造成泄密的,按《定密与密级调整制度》的规定确定密级后,按照规定,对照以上相关内容对当事人及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各级领导和有过失责任的其他保密工作人员作出处理。

第七条一般违规行为的处罚为:

对未认真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保密制度得不到落实的个人或部门,给予以下处罚:1、通报批评;2、处以罚款:500元―10000元期间。

第八条本制度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5:某培训学校学员管理制度

培训学校学员管理制度

一、入学注册

1、按照学校招收学员条件,同意招收的学员,必须持有关证明(证件)到培训处(招生办)办理入学手续。

2、学员持入学证明到财务室交纳培训等费用。

3、学员进校后,一般不允许退学。退学者不退费。

4、学员培训期间的生活、学习等费用一律自理。

5、学员在培训期间,一般不允许请假。重大事情非请假不可者,应写出书面请假条经教研室签字后,由校长批准。

6、学员在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7、及时安排学员宿舍和床位,配发教材、服装及被褥等。

二、成绩考核

1、学完单科或全科时,学员必须参加单科或全科的考试(考核),无故不参加者不记成绩。

2、成绩考核的评定实行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制。

3、成绩考核分理论和实践两种形式,教师对学员成绩的评定应结合平时的学习情况,客观、公正的评定出学员的学习成绩。

4、学员的各科学习成绩应真实的记入学籍档案。

5、学员学习成绩考核除理论课、技能课考核外,学员在校表现情况及操行成绩,亦同时记入学籍档案。操行成绩评定也采用四级制。

三、毕业或结业

1、学员完成培训计划规定的课目,经考核合格者,准予结业或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或毕业证。

2、短期单科班发结业证,半年和一年制的全科班除发结业证外,另发给进修证。

3、单科学员结业后,学校可择优推荐工作,全科班毕业学员,学校将分批推荐安置工作。

4、毕业学员不服从安置者,其工作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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