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服务部车辆管理规定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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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服务部车辆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5

(一)维修部的车辆统一由维修部主任调动。车辆所用油料,由维修部主任严格按使用状况掌握批准。

(二)车辆的维修、中修、大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维修部主任批准后,在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三)驾驶员严禁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不得擅自用车办私事,夜间按规定将汽车入库,不得私自将车辆停放存放外面过夜。

(四)驾驶员的定期培训,车辆年检以及各项税费的缴纳,按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按时办理。

(五)对于私自用车或因驾驶员违章发生交通事故,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其它一切后果由驾驶员和用车人承担。

(六)驾驶员应严格遵章驾驶,做好车辆的保洁和日常检修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保养,使车辆保持良好状态,保证正常工作用车。

篇2: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一、责任界定

1、机电机运队负责全矿所有矿车、材料车、水泥车、专用车、人行车等运输车辆的维修工作,建立牌板、台帐,做到帐、卡、物统一。

2、机电机运队负责井下车辆的完好检查和使用,负责大巷、石门、采区轨道片口及采区上平巷范围内的坏车处理工作,并及时升井交给机电机运队维修。同时井下要定点存放部分新轮对,以备及时更换坏轮对之用。凡升井维修车辆,由机电机运队下达车辆维修委托单(注明车辆型号,委托日期,维修期限等),由机电机运队在限定时间内对车辆进行维修,确保完好,维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天。

3、掘进工作范围内的坏车由其自已处理或处理到采区车场交运搬处理,需要更换轮对时可同调度站联系由机电机运队供给,但更换的坏轮对要及时升井。

二、考核

1、机电机运队负责井下车辆的完好检查和使用,不完好车辆及时升井交给机电机运队维修,否则每发现乱放现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2、井下任何生产场所发现坏车不及时处理,超过48小时按50元/辆对责任单位罚款,每拖一天加倍罚款。

3、在用矿车要做到台台完好,否则每台罚款200元。

4、矿车、材料车、平板车等实行月检或抽检,每发现一辆缺油或缺少零部件,对责任人罚款50元,若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掉道影响生产时每辆对机电机运队罚款1000元。

5、矿车报废必须由机电科组织调度室及机电机运队联合鉴定。擅自乱割矿车备件按500元/辆罚款。擅自报废矿车按4000元/辆罚款。

6、平板车严禁私自钻孔,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联责单位负责人100元。

7、因使用不当造成车辆损坏对责任单位每次罚款1000元。

8、矿车及其它车辆综合完好率,月度必须达到85%以上。

9、矿车及其它车辆的完好率检查和考核由机电科负责。

篇3:四超车辆提升运输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抓好运输管理,确保提升、运输安全,特编制“四超”车辆提升运输安全技术措施,望全体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认真执行。

一、适用地点

副井上下井口、井底车场及轨道大巷、301采区轨道巷、各轨道上下山

二、“四超”内容

“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车辆提升运输

超长:物料长度>3800mm

超宽:物料宽度>1400mm

超高:物料高度(包括平板车高度)>2000mm

超重:物料质量(包括平板车质量)>6000kg≤9800kg

三、装封车要求

(一)装车的要求

1、装车的要求:必须根据所运物料的质量选择相应的专用平板车装运,否则不得给与运输。长材料必须采用专用材料车装运,锚杆、锚索、体积大的电缆、大捆皮带必须采用专用花栏平板车装运。

2、装车质量的要求:装车质量必须严格按照专用车辆标定质量装载,不得超载装车,超重设备用大平板车装运时,超重不得大于平板车标定质量的10%。根据我矿实际,质量3000kg以下的物料用小平板车装运,质量在3000kg(不包括平板车质量)以上的物料用大平板车装运。严禁超载装运。

3、装车结构尺寸的要求:装车结构尺寸不得超过专用车辆的外形尺寸。需要副井罐笼提升的物料装车后外形尺寸必须符合下列尺寸:长≤3800mm,宽≤1400mm,高≤2000mm。当需要提升长度超过3800mm的钢管、钢轨等超长物件时,需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4、装车重心要求:装载物料的重心必须与所使用车辆的中心一致,严禁偏重心和重心超高装载。

5、综采液压支架以及类似大型装备和物料装运应采用“四角用螺栓固定平板车”的装车方法,其他装运方法不得使用。

6、多部件需要装同一车时,各部件之间要尽量放平、垫实,且各部件要保持一定的距离并分别与车辆捆绑。

7、装车的其他要求:当支柱、管路、轨道等设备材料使用平盘车时,装叠不得超过四层,且每层必须用木板等防滑材质隔开,超长物料装车,必须在底层垫加抬高物,以便斜巷车场变坡点顺利通过,同时便于把钩工摘挂钩。

(二)封车的要求:

1、超重设备或材料可用Φ20圆环链、M20螺栓或直径不小于15.5mm的钢丝绳加绳卡的方式固定,拉紧方式可采用叉车拉紧钢丝绳绳套,要求与平板车连为一体;用螺栓封车时,封车力矩不得小于50N.m。

2、封车方式应根据所装物料特征进行选择,设备物料长度不超过平板车长度的应采用正“八”字封车法,设备物料长度超过平板车长度的应采用倒“八”字封车法。平盘车装载整体设备使用柔性连接件封车的,其装载物必须至少有一个附着点与平盘车底盘刚性连接,防止上下山运输时发生前后滑行。散件物品使用柔性连接件封车的,必须用木楔掩实,防止上下山运输时前后穿行。

3、封车时,遇有尖、棱部位与链锁接触的地方,必须垫好适当强度的木板或皮带。

4、对于物料、设备怕砸、怕碰及突出部位、各种结合面要用相应的保护材料将其保护好。

四、安全注意事项

(一)一般规定

1、施工前,物料使用单位要根据所运送的物料、设备的具体情况制定专项运送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相关部门审批。施工措施必须送各队一份。各队必须及时传达贯彻,要求所有施工人员必须熟悉施工方法,要分工明确、准备充分。

2、施工负责人、安全监护人对“四超”车辆在提升运输中的施工方法、使用工具、操作设备认真检查核实,对巷道支护状况彻底排查,消除事故隐患。

3、参加施工的全体人员要有充足的精力,良好的精神状态,按规定佩戴使用合格的劳保用品。

4、施工人员作业时要协调一致,听从施工负责人指挥,相互配合。

5、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并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6、各队工作地点人员发现装封车不合格的“四超”车辆有权禁止车辆进入运输系统,进入运输系统的要就地停止运输,接料人员有权拒拉、拒运,拒绝违章指挥、拒绝强行运输。

7、各队接料人员、跟班班长认真仔细检查装车单位的装封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装车不合规定,封车不牢的车辆,严禁提升运输。各队要及时通知矿调度室,由装车单位立即整改。

8、发现不使用专用车辆装载的“四超’车辆,不得给予提升运输。

9、运送“四超”车辆严格执行随车挂牌制度,用料单位要标明装载尺寸、重量、验收人等内容,否则不得给予运输。

10、“四超”车辆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停滞,如确需停滞,必须在列车两端和两侧悬挂发光或反光红色标记,防止其他车辆与之发生撞车事故。

五、主要运输环节的安全技术措施

(一)平巷运输

1、平巷运输液压支架、钢管、钢轨等“四超”车辆时应推车机或稳车牵引。

2、牵引“四超”车辆时要均匀平缓运行,不得急加、减速度。

3、当牵引超宽车辆行至巷道安全间隙小的地点,必须安排有跟车工处于车辆3m以外的安全地点使用哨子或对讲机进行指挥,牵引速度小于0.5米/秒。

4、牵引超过6000kg质量的车辆时,一次最多牵引一辆,严禁串车。综采支架一次只准牵引一辆,严禁超载运输。

5、当运输至井底车场时,必须有专人跟车,并时刻注意车辆运行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发送信号通知绞车司机停车,防止车辆发生掉道等事故。

6、当运输钢轨、钢管等超长车辆时,必须直线运输,且速度不得大于1m/s,严禁在井底车场等地点过渡线道岔牵引,以防碰及巷道帮造成掉道事故。

7、当在车场需顶车运输时,必须连车顶车,严禁前拉后顶。

8、超宽车辆存放,必须存放于不影响运输的地点,严禁将超宽车辆存放于主运输巷道车场内,防止影响其他运输。

9、运输中严禁任何人员从车辆两侧以及车辆之间通过。严禁损坏沿途的电缆、风水管路等设备设施。

10、平巷人力推车,一人只准拥一辆车,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两辆车距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坡度大于7‰时,禁止人力推车;严禁放飞车。

11、人力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精力集中,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或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门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都必须发出警报。

12、人力推车时施工人员只能站在车辆的后方,严禁站在车辆的两侧。车辆运行过程中,严禁人员从车辆两侧通过和停留。

(二)斜巷运输

1、斜巷运送“四超”车辆时,必须由专人负责检查装封车状况,分提分运,重心不偏,否则不得给予运输。

2、斜巷运输前,信号把钩工必须首先对斜巷安全设施、信号装置、绞车钩头、保险绳、轨道质量及连接件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后方可进行运输。

3、斜巷运输时装车高度要根据巷道高度而定,防止斜巷运输期间由于车辆超高碰及顶板而造成掉道事故。

4、运输前信号把钩工必须通知绞车司机,做好一切准备工作。运送期间,绞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5m/秒。

5、斜巷提升“四超”车辆时必须一钩一车提升,严禁超挂提升运输。同时正确使用好保险绳。

6、斜巷运输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

7、当“四超”车辆提升至斜巷上车场后,应防止惯性前冲。

8、信号工发出信号后,不得离开信号硐室,注意运输车辆的动向,并随时准备发出停车信号。

9、把钩工要严格要求使用好一坡三挡等安全设施。

10、运输完毕后必须及时将安全设施恢复。

(三)副立井提升

1、副井提升超重物料时,应根据下放物料重量选择合适的配重。配重的具体规定:

1.1最大装罐质量为9800kg(最大件质量与车辆质量之和)。

1.2允许最大静张力差为4.8吨,下放超重物料时尽量减少静张力差,防止出现大的偏载造成事故。

1.3严格掌握罐笼的装载情况。

2、提升大料罐笼运行速度不得超过3.5m/s。

3、提升超高设备、物料前,应确认物料高度,如超过1.7米应将罐笼罐帘拆除,防止由于设备车过高卡刮罐笼罐帘。

4、“四超”设备、材料进出罐笼一律采用推车机推入推出,当所提升的设备或材料推入罐笼时,把钩工要详细检查到位情况,是否准确,是否有伸出罐外现象等,作认真详细检查后,要合上罐内阻车器,使平板车在罐笼确认的位置,前后不能移动,罐笼到位后,待罐笼停稳、打停点,打开罐内阻车器,然后按程序出罐。

5、出罐时,出车侧的线路必须畅通,道岔打严,轨道两侧不得有任何物料及任何闲杂人员。出罐时,只准有把钩工在把钩位置把钩,严禁人员跟随,以防发生意外,为增加阻力降低运行速度可在出车侧的轨道上撒上适量的沙子。

6、出罐的设备及时运走,以免造成积压,导致撞击、下辙等情况,道路不畅通时,可先停止提升,先清理积压车辆,再提升。

7、副井把罐工必须与信号工相互配合好,只有罐笼到位停稳、信号打停点,方可进入罐笼打开阻车器,详细检查无误后,方准向外拉车。

8、井口上下把罐工要认真负责,检查要仔细。为保证安全提升,物料提升期间上、下井口每班必须派跟班队长盯在现场亲自指挥。

9、副井提升“四超”车辆前,上、下井口信号工必须相互联系,下井口信号工和绞车司机联系,交代清提升设备的名称、数量和重量。

10、副井上、下井口设备车进出罐笼,各要明确一名责任心强、现场经验丰富的指挥人员,信号工、把钩工、小绞车司机等人要听从其指挥。

11、进入罐笼上部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合格的安全带,并生根牢固。

12、遇到卡罐或车辆在罐内掉道,把钩工要及时与信号工联系,可借助手拉葫芦和千斤顶等工具复位,严禁生拉硬拽。

13、副井上、下井口把钩工对“四超”车辆入罐提升运输前,必须认真检查其装封车情况,如装封车不符合规定,不得给予提升运输。

(四)掉道复轨的注意事项

1、施工现场发生车辆掉道时,现场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及时通知矿调度室、队值班人员,调度室接到汇报后,及时通知分管领导和相关队、安全科。

2、现场作业人员不汇报擅自复轨和队长接到汇报后未及时到现场的,按严重违章处理。

3、班长到达掉道现场后,必须周密检查掉道现场有无再次发生事故的隐患,特别要检查掉道车辆稳定情况。发现问题必须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处理。

4、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处理事故前,必须布置好现场操作人员的安全退路,并做好安全防护。

5、进行复轨前,现场安全负责人必须检查巷道支护情况,支护不牢或有片帮危险时,必须先行处理后方可进行复轨作业。

6、两个或两个以上车辆掉道时,必须逐个进行复轨,严禁同时复轨。

7、车辆复轨时,必须首先采取可靠的防止车辆歪斜措施后方可复轨。

8、矿井运输车辆掉道确需起吊复轨时,必须根据巷道支护方式,现场制定特殊复轨安全措施设专人观察顶板。使用手拉葫芦起吊时,起吊重量不得大于手拉葫芦的额定能力,人员必须站在有安全退路的地方操作手拉葫芦。

9、平巷运输车辆掉道后,现场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在掉道区域前后40m的地点设置警示标志和车挡,防止其他车辆闯入作业区域。

10、副井罐笼内及上下井口车辆掉道,可以借助千斤顶和手拉葫芦复轨,严禁生拉硬拽和使用机械复轨。

11、罐笼内复轨时,提升绞车司机必须谨慎操作,防止滑罐和人。信号把钩工要精力集中,并启用停罐闭锁装置。

12、在井口安全门以里范围复轨时,工作人员必须系好合格的安全带,生根于牢固处,所用工具必须用绳索系好防止坠入井筒。

13、副井罐笼内及上下井口复轨时,上下井口必须设专人看管,抬起摇台,关闭安全门。

14、处理掉道车上道时,要在载车旁加防倒装置,操作时专人观察载车的状态,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

(五)其他注意事项

1、运输“四超”车辆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和调度室联系,在调度室允许的前提下,方可运送。没有调度室允许,各队作业人员不得擅自运输。

2、把钩工上岗必须做到“六不挂”。即:安全设施不齐全可靠不挂、信号联系不通不挂、“四超”车辆无运输措施不挂、装封车不符合标准不挂、连接装置不合格不挂、斜巷有行人不挂。

3、把钩工摘挂钩操作时站立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1摘挂钩时,要等车辆停稳,正常使用挡车器等安全措施,掩好车,严禁站在道心内,头部和身体严禁伸入两车间进行操作,以防车辆滑动碰伤身体。

3.2必须站在轨道外侧,距离轨道外侧200mm以外的地点进行摘挂钩操作。

3.3单道操作时,站在信号位置同一侧或巷道较宽的一侧进行作业。

3.4摘挂钩操作完毕,不得从两车之间穿过。

3.5严禁蹬钩作业。

4、每次摘挂钩完毕后,必须对车辆的各部位、连接位置、绞车钩头、钢丝绳、连接牵引杠等进行详细的检查,确保完好正确、牢固可靠,然后瞭望车辆运行方向有无障碍和隐患,确无问题后方可运行。

(六)其它事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篇4:危化品装卸车辆进厂安全管理规定

1、门卫根据车辆入厂规定,对进厂车辆的车况、带烟带火情况、防火帽情况、着装、手机等进行检查及告知,烟火及手机一律放在门卫处保管。同时查验车辆车牌号,与经营部提供车牌不符者不得进厂。

2、进入厂区机动车辆必须带好防火帽并按规定路线行驶,如有违反给予500元/次罚款。司机或押运员不许去与装卸车无关的厂内区域。

3、厂区限速行驶,最高时速不准超10公里,违者罚款500元。车辆有影响安全行驶故障的不准进厂。不准在厂内检修车辆,特殊情况必须维修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4、为了防止跑冒、火灾及其它突发事件发生,在紧急情况能够及时有效的处理,凡是车辆进入公司在装卸作业过程中,司机或押运员必须在作业现场值守配合操作员工的工作;如果不在作业现场公司员工有权拒绝装卸作业。

5、车辆停靠装卸车台时,应听从作业区指定人员的指挥,车辆与装车台之间要有安全距离;待装、待卸车辆与装卸油品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严禁堵塞安全通道。

6、装卸作业时,必须先将车体有效接地,卸车时易燃液体要静止5分钟后方可取样卸料;作业完毕,要经过规定的静止时间,才能进行拆除静电接地线等其他作业。油管(鹤管)和静电接地线还没有拆除不准启动车辆。

7、装卸作业时,运输车辆的储槽的出口与软管的连接处一定要捆绑牢靠。在装卸物料的过程中严禁车辆随便开动。不允许使用铁制工具敲击管线及车辆,以免造成火灾或爆炸事故。

8、操作人员要自始至终坚守装卸现场,装卸完毕后检查各有关阀门是否关严,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9、发现跑冒时,有关装卸点和邻近位置上的一切装卸作业都应立即停止。所有装卸时开着的阀门都应关闭。主要人员留在装卸车台上。溢泄出来的物料清除干净以前,不得操纵车辆的启动器。在相关负责人宣布该地区是安全之前,不得恢复装卸车。发生跑冒事件后,属于当事人(司机)责任的,视情节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10、如果在装卸期间发生火灾,应立即停止一切作业,未受影响的车辆应立即开至安全区域。切断装卸源,并立即实施灭火作业。

11、所有装卸车辆在厂区应谨慎驾驶,如因驾驶人员驾驶不当导致破坏装卸车台管线及安全设施的,视情节给予处罚。

12、装卸区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必须齐备,当班人员为该区域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的负责人,如检查发现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有挪用、损坏、失效等情况,追究当班人员责任,酌情给予处罚。

13、遇到打雷等恶劣天气,停止装卸作业,关好阀门。

14、所有进厂危化品装卸车辆司机及押运员必须认真学习此规定,并遵守执行。

篇5:教师车辆校园行驶停放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学校所辖校园内个人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教职工拥有的汽车、摩托车等车辆行驶、停放管理。

3职责

3.1保卫处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修订及监督实施。

3.2学校个人车辆驾驶员严格执行本规定。

4文件内容

4.1.2教师驾驶个人车辆不得将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入学校所辖区域。

4.1.3教师驾驶个人车辆在学校所辖区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km/h。

4.2.3教师个人车辆停放时,必须停在指定地点,车头方向一致,停车看齐。

4.3保卫处不定期地对学校所辖区域车辆停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4处罚乱停乱放的车辆责任人,按学校《违章处罚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5相关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5.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5.3《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5.0管理要求

5.1各处室(部门)应将教师私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目标管理,作为安全工作关键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逐人与私车驾驶人员签订《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严格私车安全责任目标的考核,并将私车安全责任事故作为责任单位(部门)评先的重要依据。

5.2私车驾驶人安全宣传教育和学习培训

5.2.1各处室(部门)应加强教师交通安全教育,把本单位有私家车的驾驶人纳入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学习培训范围,切实做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留死角。

5.2.2各处室(部门)应每年邀请辖区交警大队为教师讲解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事故应急救助、违章案例分析等交通安全知识。

5.2.3各处室部门负责人应采取开例会、印发学习资料的形式,每月组织教师学习交通安全知识。

5.2.4各处室(部门)应在单位的大门口显要位置应设立醒目的交通安全提示语或安全警示标志,建立固定的安全宣传专栏,分设“交通安全专栏”,选登交通法律法规、知识、图片和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印发机动车驾驶相关宣传资料,对广大员工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教育。

5.3家庭拥有私车的教师管理

5.3.1各处室(部门)应对本处室(部门)有驾驶证的员工建立管理台帐并每年更新1次,认真核对驾驶证编号、类别、取证年限及审验情况,并报送辖区交警部门。

5.3.2各处室(部门)要每季度通过交警部门交通违法查询系统确认员工私车违法行驶记录、处理情况及驾驶证违章记录,对有严重违法行车行为(一次记满12分)和1年内累计记满12分的驾驶人,要列为重点教育对象,进行安全教育。

5.3.3教师应在本单位安全(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写出“所使用私车保证按证照齐全,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遵守学校有关私车驾驶管理相关工作要求,如证照不齐、违反交通规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自行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5.3.4教师学习驾驶毕业取证、增驾、调出、调入,均须主动及时到本单位安全(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5.3.5驾驶私车的教师应当依法取得并审验机动车驾驶证,严禁无证驾驶,驾驶证丢失后,本人必须及时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补领手续,并报本单位安全(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5.3.6私车驾驶教师应积极参加交通安全会议、学习、培训等交通安全方面活动,服从单位管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单位的有关交通安全规章制度。

5.3.7拥有家庭私车的教师对家庭用车负有监督、指导责任,应做好家庭成员交通安全5.4.6教师私车应配备灭火器、三角警示牌、护目镜等安全用具,摩托车、电瓶车还应配备安全帽、手套和鞋、安全护肘、护腕和护腿等安全护具,在醒目位置安装安全驾驶警示牌。

5.4.7教师私车严禁挂靠单位,不得随意借给他人驾驶,严禁借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5.4.8私车驾驶人行驶前,应随身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认真检查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驾驶摩托车时,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等安全用具,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违法会车、争道抢行、闯红灯、强行超车、逆向行驶以及超员、超速、违章停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禁穿拖鞋驾驶摩托车;不准在行驶途中接打电话。

5.4.9摩托车在高速公路的最高行使速度为80km/h,城市道路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为40km/h,在标线双向2车道公路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为50km/h,在没有标线双向2车道公路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为40km/h,在通乡公路的最高行驶速度为30km/h,在通村公路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为20km/h,遇有高于或低于上述规定的限速交通标志和路面文字标记时,准许按所示时速行驶。

5.4.10私车进入单位院落应严格执行登记放行制度,服从统一安排,严格遵守限速、禁鸣等规定,按规定停放,不得妨碍交通、宣传橱窗、消防设施、安全疏散通道,大门附近不准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应对车辆采取制动措施,并确认停车安全,以防意外事故。

5.4.11如发生交通事故,除了应紧急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外,要保护好事发现场,并迅速拨打“122”电话报警。报警要讲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情况和造成的后果。除应先急救伤者及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外,应立即联络单位主管或处理,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及确认肇事责任。因事故受伤就医时应向医务人员讲清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并保管好所有的就医证明材料。

5.5私车公用管理

5.5.1学校对私车公用实行派车制度,私车公用车辆调派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基层部门员工摩托车或汽车由本部门负责人派遣。

5.5.2具备以下条件的员工因公外出,公务车辆调派不足或争取时效及方便,可以申请使用私车。

(1)本人或家庭成员合法拥有私车,具有有效的行车证、保险证、尾气检测合格证、车辆号牌,并按要求进行机动车相关的证照年审和购买机动车保险(包括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险)。

(2)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并按规定审验的;

(3)无严重违法(一次扣满6分)和责任重大事故肇事记录;

5.5.3教师私车公出应事先填具《私车公用申请单》经直属部门主管核签,分管领导批准后,到车管部门开具《私车派遣单》,方可私车公出,未按规定办理派车手续,不得私车公用。

5.5.4存在以下情况的,一律不准驾驶私车上下班和私车公用。

(1)未按要求,到本单位车管部门和安监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

(2)不参加单位组织安全学习、培训等活动,一年达3次的;

(3)对于一年发生3次以上一般交通事故、等责以上重大交通事故或次责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

(4)严重违法(一次记满12分)或1年内累计记满12分的;

(5)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或驾驶证被吊销的;

(6)没有按规定审验驾驶证、机动车相关的证照年审和购买机动车保险一个月以上的;

(7)违反单位交通安全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屡教不改、拒绝接受处罚的;

(8)其他不能驾驶机动车行为的。

5.5.6员工私车必须按时交纳相关规费,车辆一切规费由车辆所有人自行承担,单位不得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年检费、燃料费、修理费、过路(桥)费、停车费等与车辆有关的费用。

5.5.7私车公用途中,违反交通法规,罚款由当事人自行负担,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自行承担。

5.5.8经批准派出因公外出的私车,本次外出产生的费用经核对后据实给予交通补助费;私用摩托车公用的按月发放交通补助费。

5.6私车监督检查

5.6.1保卫处要对私车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抽查,严查违章,避免私车交通事故的发生。

5.6.2各有私车教师的直管部门应将私车纳入部门安全检查的重要检查内容,每周检查1次,及时掌握本单位(部门)驾驶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的职工情况。

5.6.3保卫处人员负责在上下班期间对员工驾驶私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无牌、无证、不戴安全头盔、违法载人等行为。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权责令其纠正、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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