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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0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是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学校合法权益,理顺产权关系,优化学校各项资产的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

第五条学校对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监管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学校统一监管,职能部门分类归口管理的办法。

第二章资产的分类及内容

第六条学校的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课桌椅、图书等)也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等。

(二)流动资产是指一年内可以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或有助于使用者取得较高利益的资产,包括校名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体制。学校资产管理实行三级管理,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资产管理的一级管理部门,它统一对学校资产综合管理和监督;各职能部门为各类资产的归口管理单位,是学校资产管理的二级管理部门;各使用单位为资产的具体责任单位,是学校资产管理的三级管理部门。

第八条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校资产的产权管理,负责拟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规定和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各类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对学校国有资产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报学校研究;

(三)负责组织学校资产清查、评估、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配合计划财务处对债权债务、对外投资的管理及对资产呆帐及对外投资的核销。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行政、产业、后勤等固定资产的统一领导管理。

(四)负责学校各类设备、家俱、材料的采购、验收、建帐建卡;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出租、出借、报损、报废等日常工作。根据学校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负责采购的组织工作。

(五)负责全校国有资产数据的收集和统计上报工作,协助财务部门作好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报表工作。

(六)参与学校对校内外投资项目进行的可行性论证,组织非经营资产转为经营资产的论证、评估和保值的考核工作,组织资产评估,并对各类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七)负责组织协调或解决学校有关产权纠纷。

(八)负责学校专控物资、进口设备的报批和标准计量、特种设备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按资产的不同形式,分别由校长办公室、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与产业管理处、知识与产权管理办公室、校园规划与基建办公室、教务处、体育教学部、图书馆、网络中心、保卫处、档案馆、宣传部等职能部门实施归口管理。(详见附件1)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根据归口资产的性质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条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为三级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国家和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维护、保养、妥善管好本单位所使用的各类资产,做好帐卡和技术资料的管理。

(二)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积极配合学校资产归口职能部门以及学校资产管理处的工作,做好资产的计划、统计、清理以及使用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四章资产验收及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各单位新增加资产必须到学校的主管部门办理验收手续。对大型项目的资产验收,须请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参加;对于十万元及以上大型设备或特殊资产的使用,须确定专管责任人并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资产宏观管理,各资产使用责任单位承担资产的使用管理、增值保值和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学校所属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须确定一位领导具体负责管理。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和损毁。盘盈、盘亏的各项资产,要如实填报盘盈、盘亏明细表并附分析说明,报送资产管理处汇总,由资产管理处按审批权限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校内单位因机构变动或撤销、合并等,原单位必须到资产管理处办资产转移手续,防止资产流失。学校所属各单位要确定资产管理人员,资产量较大的单位应设立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动;各单位负责人调动至另一单位,须将原负责单位的资产进行清查核对报资产管理处核查后方能去新单位任职;各单位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提交资产帐目,由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人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在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对外出租、出借学校国有资产必须履行申报批准制度,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由资产占有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并上报资产管理处。五万元以下资产出租、出借由资产管理处审批;五万元以上报经分管校长审批,并签订相应的协议、合同,同时报计划财务处备案。所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必须全额上交学校财务,校计划财务处按财务管理

制度进行收益分配。未经资产管理处的同意,出租出借的资产不得二次转租。学校教育用地和用房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和作为贷款抵押。未经资产管理处批准,各占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国有资产的结构及使用性质。

第十六条根据资产优化配置原则,为做到物尽其用,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资产,资产管理处有权调剂处理。拒绝调剂处理的,资产管理处有权建议学校对其缓拨和停拨有关经费。

第五章资产的处置

第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是指学校对其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应由资产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置报告,由资产管理处根据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履行资产处置的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学校所属各单位无权直接处置国有资产。需要报废、报损的资产,必须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到资产管理处,并有两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签署鉴定意见。五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各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处理;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资产管理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再报教育厅批准后处理;二十万元以上资产处置报财政厅批准后处理。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九条学校及所属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时,应提交有关报告、证明及资料。

第二十条对在规定标准以内的国有资产转让、拍卖,对校办产业的投入、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企业清算等资产处置,还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由资产管理处聘请或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学校及所属单位非经营性资产处置收入均属学校所有,收入一律交学校计划财务处,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学校的国有资产是确保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资基础,学校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一律不得用于贷款抵押或担保;在用的教学科研资产不得用于经营性投资。

第六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三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国家计划和教学任务,开展工作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四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基础。

第二十六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由单位申请,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经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二十七条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合资或联营由经营单位申请,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处,经资产管理处审批并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方可对外订立合同、协议。合同或协议抄送资产管理处。其占用费(收益)必须如期上缴学校财务。

第二十八条资产管理处有权对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企业资产运作、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七章资产的报告制度和稽查制度

第三十条学校各资产实物使用部门,每年应就本部门所辖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报告及表册。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应将本部门管辖的资产向资产管理处提出报告及表册。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占有、使用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处按照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告的报表格式及内容作出定期报告,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说明。

第三十二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对各使用单位资产进行年度稽查,学校资产管理处对全校各类资产每年进行资产保全的稽查和监督,发现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及时提出意见并处理。

第八章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的国有资产是完成学校事业计划,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资保障,资产管理处、各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具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都应维护其安全和完整,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资产闲置、浪费的,学校将对闲置资产予以调处,拒绝调处的,按本办法第四章第十六条处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监察以及审计部门的监督。对不能尽职尽责,放松管理,滥用职权的部门及其领导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校内各单位、团体、个人。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篇2:某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办法

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学生宿舍安全用电,保障学生正常权益,更好为学生提供服务,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及违规使用电器,学生宿舍内实施智能控电管理,单个用电器功率不得超过800W,每个学生宿舍实际设计最大用电总功率1200W,若某宿舍总功率超过1200W,系统立即自动断电,恢复正常功率后,系统将在两分钟内自动恢复该宿舍的供电。累计超功率15次后,系统不再自动恢复,需到用电管理员处说明情况,经调查没有发现违规后手动恢复。

2、严禁私自更改供电线路,乱拉电线或网线、乱装灯、乱装插座和配电设施线路上乱挂物品等破坏公共设施行为,如有损坏照价赔偿,造成事故的并追加责任。

3、寝室内供电时间严格按照学校规定作息时间执行:每天上午6:30至晚上23:30时供电。

4、学校将为每个学生每月无偿提供5度电。每间寝室每年按10个月供电、供电度数按所住学生数×5度,提供正常生活学习用电保障。

5、学生应自觉养成节约的良好习惯,做到人走灯灭,合理用电,对超额使用部分按国家用电收费标准收取,学校会在每月25日后告知超额度数和超额费用。

6、超额度数和超额费用收取时间为次月的5日以前,逾期不缴纳超额用电费用的,系统将作自动断电处理。

7、2013年4月7日起实行计量收费。

8、交费地点:后勤集团二楼,交费时间:上午9:00至下午4:30分

9、本办法由后勤处水电科、学生处宿管科负责解释。

z学院后勤处

篇3:某后勤集团浴室管理暂行办法

后勤集团浴室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给学生提供更为便利的洗浴条件,后勤集团改建了男女浴室,配套了相应设施设备,建立了“校园一卡通”智能管理系统。为了更好地使用和管理浴室,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供洗浴者遵守。

一、洗浴消费标准和充值时间

后勤集团适当收取成本费,按照4元/次的标准收费。洗浴者持“校园一卡通”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到学院卡务中心办理充值手续。

二、浴室开放时间

每天9:00―21:00

三、洗浴注意事项

1、洗浴过程中,应爱惜公物,不得损坏浴室设施。对损坏设施者,将按照设备价格进行赔偿。

2、注意保持浴室整洁,洗澡时必须保持公共卫生;不准随地吐痰或大小便;不准乱扔果皮、碎纸等杂物;严禁将毛巾上的水拧在更衣室地面上不得随意丢弃废弃物。

3、洗澡时必须注意安全。不要将贵重物品带入浴室;个人衣物要保管好,如有遗失,责任自负;室内行走要防止滑倒;不要大声喧哗。

四、温馨提示

由于使用的是“校园一卡通”,请务必保管好,丢失后,要及时到学院卡务中心进行挂失或补办。

z学院后勤服务集团

篇4:某公证处公章管理办法

公证处公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章行为、加强安全防范、简化工作流程,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所有以公证处名义出具的文件需加盖公章的,应严格履行用章手续:由经办人在公章保管人处填写用章申请表后,连同所需加印公章的文书,报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用章。

审批权限划分:凡属办公室出具的文秘类、财务类文件、合同、报表及监审部拟订的业务类规范性文件、公函等需加盖公章的,由主任审批;各业务部出具的业务文书需加盖公章的,由各部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条当遇有审批权限的领导外出而又急需用章时,可电话征询该领导同意后用章,事后由经办人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印章管理人应积极督促经办人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条严禁在空白合同、空白介绍信等空白文件或纸张上加盖公章,若遇特殊情况,应说明用途,报有审批权限的领导批准后方可用章。

第五条用章后由经办人按要求将所发文件备份交办公室保存,以备查验。

第六条本办法自颁布后施行。

篇5:过错赔偿办法范例

过错赔偿办法

为规范本处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能,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处公证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中或协助履行公证职务中,因过错给公证赔偿请求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而进行的赔偿,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范围由本处与赔偿请求人协商议定,协商不成,以司法裁决为准。

二、本办法所指公证赔偿请求人必须是本处承办的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

三、有下列过错之一的,赔偿请求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一)因公证文书文印差错,给赔偿请求人造成损失的;

(二)当事人提交的应予退还的证明、相关材料原件灭失,当事人又需要的;

(三)涉外公证书译文差错,且当事人要求赔偿的;

(四)错误给付提存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五)公证事项基本事实未查清或未能正确适用法律,致使赔偿请求人权利受到侵害的;

(六)因公证人员的原因,致使公证文书不真实、不合法。

四、本规定第三条第(一)(二)(三)项的赔偿可由当事人与公证处协商解决。责任人也可直接向当事人进行赔尝,若本处先行赔偿后可向有关责任人进行追偿。

五、赔偿请求人要求本处赔偿时,应向本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凭证及依据。

六、本办法第三条(一)(二)(三)项的赔偿,本处应在接到赔偿请求人书面申请后五日内作出赔偿或不予赔偿的决定。本办法第三条(四)(五)(六)项所称赔偿,本处在接到赔偿请求人书面申请后一个月内作出赔偿或不予赔偿的决定。

七、本规定第三条的赔偿顺序应为: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以保险公司核定数额赔偿;由本处赔偿的,经主任办公会批准后赔偿;应由过错责任人赔偿的,本处赔偿后由处里向责任人追偿。

八、本规定第三条所述情形应予赔偿的金额由本处与当事人协商后确定,并由双方签订书面协议。该协议内容经中公协认同后生效。协商不成,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法院裁决为准。

九、赔偿金的支付应在赔偿金额确认后三日内支付完毕。

十、赔偿请求人对本处作出的不予赔偿或赔偿金额确认的决定有异议的,可申请市公证协会调解。

十一、因当事人的行为致使本办法第三条所述情形发生,本处不负有赔偿责任。

十二、如果公证员已尽到应有的职业责任,整个工作过程不存在过错,在此情况下发生的错误公证,本处及公证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本办法于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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