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证处处务会议制度
公证处处务会议制度
一、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处领导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民主听取各方意见,及时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处务会议由主任、公证员代表和在编非公证员代表组成,每次具体会议可临时增加其他承办人员,会议由综合科负责记录.
三、处务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临时决定召开,由综合科负责人提出议题并确定开会时间.
四、下列事项应提交处务会议集体研究:
1、推荐公证处主任、副主任人选;
2、在编、非在编人员的录(聘)用、调动,辞职等人事变动事项;
3、内部工资报酬分配方案;
4、大额资金(-万元以上)使用;
5、新建,租用、装修办公场所等最大基础设施建设;
6、福利费的他用;
7、最大疑难案件讨论:
8、内部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
9、错假证及重大投诉案件的处理;
10、阶段性的、业务情况汇报及业务动态;
11、传达贯彻上级的主要指示、决定、命令、规定等;
12、研究重大证源开拓;
13、主任提交处理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直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
五、处务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研究结果除主任向上级汇报外,其余人员不得对外轻易表态。
六、会议参加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并遵守会议纪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向主任请假;
七、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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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某公证处公章管理办法
公证处公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章行为、加强安全防范、简化工作流程,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所有以公证处名义出具的文件需加盖公章的,应严格履行用章手续:由经办人在公章保管人处填写用章申请表后,连同所需加印公章的文书,报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用章。
审批权限划分:凡属办公室出具的文秘类、财务类文件、合同、报表及监审部拟订的业务类规范性文件、公函等需加盖公章的,由主任审批;各业务部出具的业务文书需加盖公章的,由各部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条当遇有审批权限的领导外出而又急需用章时,可电话征询该领导同意后用章,事后由经办人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印章管理人应积极督促经办人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条严禁在空白合同、空白介绍信等空白文件或纸张上加盖公章,若遇特殊情况,应说明用途,报有审批权限的领导批准后方可用章。
第五条用章后由经办人按要求将所发文件备份交办公室保存,以备查验。
第六条本办法自颁布后施行。
篇3:某公证处公证审批若干规定
公证处公证审批若干规定
为提高本处公证事项的审批效率和质量,制定本规定。
一、公证事项审批权由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公证处主任指定的公证员负责行使。
二、审批人员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及司法部、司法厅的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审批职责。审批人员应高度树立公证质量意识,严格把关,预防各类差错,杜绝错证的出现。
三、审批人员审批公证事项时,应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一)据以出证的证据是否充分,证据材料能否反映所证明的事实;
(二)证明内容和申请被公证的文书是否合法;
(三)依法应履行的审批或登记程序是否已经履行;
(四)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五)承办人员的公证活动是否符合公证程序,
(六)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完善,文字足否准确,签字、印鉴是否齐全,
(七)公证书格式是否符合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公证证词是否正确。
四、审批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处对外服务承诺的期限履行审批职责。特急件、急件审批时间为自承办人员将公证卷宗送交审批人之时起半个工作日,普件为一个工作日。遇重大、疑难、新型、批量的公证案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无法审批完成的,应上报分管主任或主任批准审批延期。需提请公证业务委员会讨论的公证事项,应及时书面提请讨论。
审批人员在规定的审批时间内应审批而未审批的,逾期一次扣5元,累计三次扣100元。
由于审批人员的过错导致公证质量不合格,适用过错赔偿和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篇4:某公证处公证服务承诺制度
公证处公证服务承诺制度
一、首问负责,有问必答。
每一位公证人员对当事人都应热情接待。公证人员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咨询做到详细解答,一次性告知;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咨询,应主动指引当事人到有关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处咨询。
二、即日受理,约时不误。
公证受理人员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申请事项,应即日受理,保证当天不遗留一个公证申请人,不因下班时间到而推诿。凡与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做到不失信一次预约。
三、及时办理,按期出证。
(一)材料齐全,事实清楚,无需外出核实的真实合法的公证事项,受理次日内(节假日除外)出具公证书。(该类公证属特急件)
(二)材料齐全,但需要调阅本处档案或核实的真实台法的公证事项,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除外)出具公证书。(该类公证属急件)
(三)凡需要外出核实的公证事项,受理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除外)出具公证书。(该类公证属普件)
如核实取证或办证审理中发现尚不具备出证条件的,承办公证员应在上述(一)、(二)、(三)项规定的日期内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申请人通报。
四、保证质量,错证赔偿。
凡出具有瑕疵的公证文书,应及时予以改正,若造成当事人直接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可向本处索赔。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五、接受监督,投诉必复。
欢迎对本处公证人员的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办证质量进行监督。对于当事人的投诉,本处将依照司法部《公证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法答复投诉人。
错证索赔电话:
投诉电话:
篇5:某公证处过错赔偿及责任追究规定
公证处过错赔偿及责任追究规定
为规范本处依法行使公证职能,提高服务质量,加强执业纪律,切实保障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本处及本处公证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而进行赔偿的,应依照《公证赔偿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进行赔偿。
二、过错造成当事人直接损失的赔偿情形
(一)公证文书文印差错(包括公证文书制作过程中的打印、翻译、校对、盖章、装订有明显错误的),导致直接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二)因违反公证执业区域管辖所办理的公证,导致直接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三)因违反公证法定程序所办理的公证,导致直接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四)其他过错行为导致公证书不真实、不合法,导致直接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三、过错赔偿的程序
(一)由赔偿请求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本处提出书面赔偿请求,并提供有关书面凭证及依据;
(二)本处在接到赔偿请求人的书面赔偿请求后的5日内作出是否给予赔偿的决定;
(三)在本处作出赔偿的决定后,应赔偿的金额由本处与赔偿请求人协商后确定,并由双方签订书面协议。赔偿的金额的支付,应在签订书面协议后的3天内完成。
协商不成,赔偿请求人对本处作出的决定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告知赔偿请求人通过诉讼解决。
四、因当事人的行为致使本规定“二”中所述情形发生的,本处不负有赔偿责任。
五、过错责任的认定
(一)当本处接到赔偿请求人的书面赔偿请求后,由处主任会议集体审定公证处及公证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中是否存在过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1、公证证明文书文印差错(包括公证文书制作过程中的打印、翻译、校对、盖章、装订有明显错误的);
2、违反公证执业区域管辖所办理的公证;
3、违反公证法定程序所办理的公证;
4、因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过错行为导致公证书不真实、不合法;
5、公证卷宗灭失。
因当事人隐瞒事实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上列情形发生的,不应追究责任。但因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公证审批人员未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审查不严造成的除外。
六、过错责任划分的标准
(一)承办的公证事项涉及真实性的,由具体调查的公证人员或亲自调查的公证员负责;
(二)承办的公证事项涉及合法性的,且系主办公证员承办的,由具体承办的主办公证员承担全部责任;如该公证报经审批出证的,由具体承办的公证员(包括主办公证员)和审批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三)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公证书,由研究集体共同承担责任;
(四)公证证明文书文印差错(包括公证文书制作过程中的打印、翻译、校对、盖章、装订有明显错误的),由前列各岗位的具体公证人员承担相应的全部责任;
(五)公证卷宗灭失,归档前由卷宗移交记录上记载的最后一个收到卷宗的公证人员负责,归档后由卷宗移交记录上记载的接收卷宗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
七、过错责任处理原则根据过错的性质、主客观原因、危害程度和后果,以及责任人的认识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
八、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差错的,应责令责任人作出检查,并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经济和行业纪律处分。
九、因主观故意或徇私枉法造成过错,应给予经济和行业纪律处分。
十、过错责任确认、划分应在过错发现后5日内完成;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决定,应在过错责任确认后的5日内作出。
十一、因过错而支付给当事人的赔偿费用,本处有权向责任人部分或全额追偿。
十二、过错责任人对过错责任确认、划分、处理决定、追偿决定不服的,在接到确认决定和其他有关规定10日内,可向处主任会议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执行。
十三、处主任会议应在接到被处理人员申诉后15日内予以复议,并将复议结果答复申诉人。
十四、本规定由本处全体公证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生效执行。
十五、本规定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