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后勤集团复印机使用与管理规定
后勤集团复印机使用与管理规定
为加强集团复印机的管理与使用,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泄密、复印违禁物品以及原材料浪费等问题,保证复印机作为办公设备的正确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集团对复印机的购置实行严格控制。需购置时,应列入本单位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集团办公会审批后方可购置。
二、集团对复印机的管理遵循统一管理与单位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集团党政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复印机的日常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使用与维修保养。
三、各单位使用的复印机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与使用,管理人员不在时,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
四、建立复印机使用登记制度。复印的各类文件、材料等应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包括:复印的文件、材料的性质、名称、印张,申请复印人的姓名及复印日期等。
五、凡收取复印费的,必须经集团财务部同意并备案。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利用本单位复印机复制属于保密范围的文件、材料等秘密载体。严禁复印政府明令禁止的或具有侵权行为的文件、材料等。
复印机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七、复印机作为办公设备,未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不准复印个人材料。
八、各单位应加强复印机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发生故障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检修。
九、节约原材料,杜绝浪费现象。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集团办字〔20**〕1号《关于下发z后勤集团复印机管理与使用暂行规定通知》及《z后勤集团复印机管理与使用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篇2:某后勤集团通讯工具使用与管理规定
后勤集团通讯工具使用与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集团通讯工具的有效管理和使用,提高工作效率,节约成本,保证集团工作的正常运行,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办公电话管理
1.各单位设置的办公电话原则上应安装校内办公电话。因工作需要申请外线或长途电话业务时,由单位主管领导确定,在使用上应严格控制。
2.各单位办公场所安装电话应遵循“一室一部、一所一部”的原则,因工作需要申请增加电话时,应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3.各单位办公电话应安装普通电话机,需配置传真机的,应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4.禁止因私使用长途业务,因特殊情况使用时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使用长途业务的,其费用由使用人负担。
5.严禁用办公电话拨打各种信息台或查询股票。凡使用办公电话拨打各种信息台或查询股票的,经查实后,其当月话费全部由拨打人负担。如无法查实的由电话使用单位承担。
6.各单位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办公电话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使用人员,应按照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处理。
二、移动电话管理
1.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为本单位工作人员配备移动电话。此规定颁布前经批准配备的移动电话,按照集团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列入集团固定资产或单位建立设备账的移动电话,使用人调离本岗位时,应将配备的移动电话交还原单位。
3.配备的移动电话由于使用人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时,其修理费用和赔偿金由使用人承担。
4.凡由集团或各单位负担移动电话通讯费的使用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开机。因不开机给工作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的损失或影响较大的除按照集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并取消享受通讯费的资格。
三、无线对讲机管理
1.单位因工作需要配备无线对讲机的,应列入年度设备购置申报计划,经集团办公会批复后方可购置。因特殊情况需临时购置的,必须经集团主管设备的副总经理批准。
2.购置单位要按照集团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手续。
3.使用单位应加强对无线对讲机的日常使用维护和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4.建立领用手续,防止丢失损坏。
四、通讯费的支付
1.各单位使用的办公电话的费用由使用单位负担。
2.集团领导、集团总经理助理、各公司总经理、幼儿园园长、集团党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集团各职能部门主任等管理干部的移动电话费用由集团统一支付,费用纳入使用人所在单位经费支出。
移动电话通讯费标准为:集团领导每月400元;集团总经理助理、各公司总经理、幼儿园园长、集团党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集团各职能部门主任等每月300元。
3.各公司副总经理、幼儿园副园长、党支部书记每月移动电话通讯费标准,由各公司、幼儿园参照上述标准自定。
4.各单位其他岗位工作人员移动电话通讯费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能、运行特点、经费预算、岗位工作性质等自行确定,费用应低于副总经理级标准。
由单位支付移动电话通讯费的人员名单及标准应在集团财务部备案。
5.公司副总经理级管理干部和其他人员移动电话通讯费的支付方式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6.集团财务部应对每年度移动电话通讯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凡超过本人年度移动电话通讯费标准总额的,超出部分的费用由本人负担。
由集团财务部负责通知移动电话使用人上缴超额费用。
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集团财务部按照本规定中通讯费支付的规定办理移动电话费用报销手续。特殊情况必须经集团总经理批准。
六、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集团办字〔20**〕1号《后勤集团通讯工具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和集团办字〔2003〕21号《关于下发z后勤集团通讯工具管理规定的通知》及附件《z后勤集团通讯工具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3:某规范党费收缴规定
规范党费收缴规定
根据*中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以及学校《关于执行党费收缴新标准的通知》(校党组函字[2008]9号)规定,集团党委根据集团实际情况,决定对各党支部党费交纳基数、交纳比例、交纳时间进行规范,如下:
一、党费交纳基数
按照中央从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中收缴党费之原则,与集团实际相结合,确定集团党费收缴基数如下:
事业编制党员交纳党费基数为:学校岗位工资、学校薪级工资、学校生活补贴、集团岗位工资、集团特殊津贴。
非事业编制党员交纳党费基数为:集团基本工资、集团岗位工资、集团特殊津贴。
二、党费交纳比例
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三、党费交纳时间
各党支部每月24日―27日填写《党费交纳表》(见附件)交至集团党务秘书,并做好存档工作;集团党务秘书每月28日―30日将各党支部上交的党费交至学校,并做好存档工作。
四、此规定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党费交纳表》
篇4:某后勤集团网络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后勤集团网络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网络宣传工作管理,提升网络宣传在增强集团管理服务工作显示度方面的贡献率,为集团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根据目前集团网络宣传工作的实际,特对网络宣传队伍及稿费管理等进一步加以规范,现通知如下:
一、网络宣传队伍管理
1.集团网络宣传工作由集团党委领导,由党委宣传委员主管,由党务干事具体负责集团的网络宣传并协调各单位的宣传工作。
2.各单位建立由党支部书记、宣传员和通讯员组成的宣传通讯小组,宣传员和通讯员人选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将名单(见附件一)上报集团党政办公室备案。
3.各单位党支部书记任本单位宣传主管,负责本单位网络宣传的整体工作。
4.各单位宣传员负责安排本单位通讯员或亲自撰写、修改新闻稿件,填写“新闻稿件发布审批登记表”(见附件二),送达党支部书记或总经理审阅,并将稿件上传“集团网”。同时负责稿费领取及发放工作。
5.各单位通讯员负责及时完成宣传员安排的新闻稿件撰写任务。
6.集团党政办公室对各单位宣传员分配“集团网”后台账号和密码,其他人员(网络人员除外)的将予以取消。
二、宣传稿费管理
1.各单位宣传员、通讯员或集团员工在“集团网”上发表的新闻报道、随笔、学习心得等,集团党委支付稿费。
2.各单位上传的新闻稿件,字数要求原则上应不少于300字。稿件正文用宋体五号字,1.5倍行间距,段间回车;稿件题目用华文中宋小三号字,加粗。稿件务必注明单位和作者。
3.各单位上传的文字配图片稿件每篇10元,文字稿件每篇5元,仅图片不支付稿费。
4.一篇新闻稿件多个作者按一篇稿件支付稿费。各单位设立的专岗专职宣传人员撰写的稿件不支付稿费。
5.各单位上传的感谢信、食谱、饮食注意事项等因不是员工个人撰稿,不予发放稿费。
6.稿费原则上每个月发放一次。本月发放上月稿费,寒暑假稿费开学后发放。
7.各单位每个月25日将上月“新闻稿件发布审批登记表”报集团党政办公室。
8.集团党务干事负责统计各单位在集团网站宣传专栏发表的稿件数量,填写稿费发放统计表(见附件三),核定稿费发放金额。
9.各单位宣传员负责到集团党政办公室领取稿费(稿费领取登记表见附件四),并负责发放到本单位撰稿人手中。
三、对外网络宣传管理
1.各单位新闻稿件需向学校网站或报纸发布时,需填写《新闻发布审批单》(见附件五),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集团党务干事负责上传。
2.各单位邀请或接受社会新闻媒体采访、需向社会媒体发布新闻稿件时,必须遵守学校新闻宣传有关规定,请示集团总经理和党委书记,由集团党政办公室负责协调,报学校宣传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网络宣传工作流程
附件一:宣传通讯小组名单
附件二:新闻稿件发布审批登记表
附件三:稿费发放统计表
附件四:稿费领取登记表
附件五:新闻发布审批单
篇5:某后勤集团信访工作实施细则
后勤集团信访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集团的信访工作,依据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条例,根据学校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结合后勤集团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严格以学校信访工作实施细则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力维护集团的安定团结,积极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努力为师生员工排忧解难、释疑解惑。
第三条信访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中所提出的各类问题,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贯彻“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原则。对于群众来信来访中提出的各类问题,集团各单位要认真负责地研究解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
(三)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当耐心解释,讲清政策,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条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在集团党委领导下,设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后勤集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后勤集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正副组长由集团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公司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集团党政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的信访工作,并指导和督查集团其它单位的信访工作。
(三)各单位确定信访工作负责人和信访工作联系人,负责本单位的信访工作。信访工作负责人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指定政治素质过硬和业务水平高的人员为本单位信访工作联系人。
第二章信访工作的职责和要求
第五条信访工作的职责
(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落实上级信访工作的有关精神,研究处理信访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检查落实集团信访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情况,指导集团各单位信访工作的开展。
(二)党政办公室信访工作主要职责:
1.受理群众来电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受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宜。
2.负责学校校长信箱转发的信访信件的及时处理和相关信访电子邮件的处理。
3.协调、督促信访请求的处理和信访事项办理意见的落实。
4.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处理涉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信访请求。
5.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适时编写信访情况反映。及时向集团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建立健全集团信访工作制度。
7.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
(三)各单位信访工作的主要职责:
1.受理群众来电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受集团党政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宜。
2.负责与本单位有关信访请求的处理和信访事项办理意见的落实。
3.建立健全本单位信访工作制度。
4.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
5.负责本单位信访材料的整理留存。
第六条信访工作的要求
(一)党政办公室信访工作要求:
1.认真接待来电、来信、来访。对待来访人要热情耐心、认真倾听、诚恳交谈。
2.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符合政策、要求合理、能够办到的信访问题,要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对限于条件暂时还不能解决,或不符合政策的问题,应做好解释工作和思想工作。
3.对来电、来信、来访材料和谈话记录要登记编号,及时填写《来信来电来访记录与处理单》,填写要言简意名,不失原意,字迹清楚。对信访处理结果等有关材料,要整理、立卷,不得丢失。
4.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要按照学校信访工作程序及时受理、交办或呈报,并告知信访人直接同承办单位联系。
5.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及控告、检举的内容。
(二)各单位的信访工作要求:
1.集团各单位应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相应的信访工作制度,使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及时、妥善、有效地得到处理。
2.主动、认真、负责地解决应由本单位处理的问题,积极配合其它单位联合办理有关信访事项。
3.对集团交办的信访事项,应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信访人主动联系,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在办理过程中,应与信访人保持联系,及时通报办理情况。对于与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以及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可以口头告知、答复。因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不实等原因无法告知、答复的,不予告知、答复。情况复杂的,经集团主管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需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和办结时间,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4.对各单位直接收到的信访请求,应自收到信访请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信访人。对决定受理的信访请求按上述要求办理,并将有关材料交本单位办公室备案。
5.对集团党政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结后,将办理结果填写在《来信来电来访记录与处理单》上,与附件一起交回集团党政办,由集团党政办上交校信访办并存档。
6.对信访中提出的各种问题,凡是政策许可、有条件办的,一定要及时办理,不得拖延推诿,不得使问题激化。对不符合政策或限于条件暂时还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做好解释工作和思想工作。
7.积极做好涉及本部门的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维护学校和集团的和谐稳定。
第三章信访人的义务
第七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学校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集团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第八条提出的信访请求要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九条履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处理决定。
第十条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请求的,应当推举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代表应如实反映信访人的共同请求并负责向其他信访人转达处理或答复意见。
第四章信访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处理群众来信(包括传统书信、电子邮件、传真信件)、来电、来访的工作程序。对咨询类以及通过党政办沟通直接解决
的信访问题,不进入此程序。
(一)拆封
对传统书信应做到当日来信当日拆封(当日邮件当日接收)。拆封后将信封附在信文后面左上角一并装订。
(二)登记
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一律填写《来信来电来访记录与处理单》。作为信访办理及保存资料。
(三)办理
1.将填写好的《来信来电来访记录与处理单》与群众来信装订在一起,送交集团党委书记阅批。
2.按照集团党委书记的批示,将《来信来电来访记录与处理单》和附件材料转至承办单位。党政办保留《来信来电来访记录与处理单》的复印件以备查。
3.承办部门在办完之后,必须给信访人一个正式答复,并将办理结果填写在《来信来电来访记录与处理单》的办理结果一栏中,将《来信来电来访记录与处理单》及相关材料交还党政办留存备查。
(四)答复
1.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以及有关规定为依据,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求或受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向信访人耐心说明情况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做好思想工作。
2.领导的有关意见和批示,未经请示,不得泄露给信访人。
3.对匿名信一般情况下不作答复。对联名信可通过信中指定联系人(或代表)进行答复。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交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漏、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二)在处理信访请求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请求,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交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交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交由学校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集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来信来电来访记录与处理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