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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重大矛盾纠纷领导包案制度格式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9

村重大矛盾纠纷领导包案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平安创建工作责任制,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领导包案要坚持’“分级负责、分片办理”和“包片管理”的原则,做到“谁包片、谁负责”。

第三条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室,接到案件信息,必须以最快地速度向村主要领导汇报,领导听取汇报后,应尽快召集包片干部及相关人员会议,拟定处理方案,并明确包案人员。

第四条对各村民组重大疑难案件,一律由村主要负责人按照分工和职责,实行定领导、定措施、定时间、定责任,包调查、包处理、包稳定的“四定三包”责任制,限期解决和答复群众提出的问题。

第五条包案村干要对案件的调查、谈话、处理、结案、审核、上报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一抓到底。

第六条结案后,包案干部要督促调处意见的落实,并于调处落实后15日内进行回访,做好稳控工作。

z村两委

篇2:食品股份公司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规定

食品股份公司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决定》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公司党政领导干部: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副书记、委员。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各部门一把手。

第三条领导干部个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配偶、子女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外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七)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四条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第五条公司党委、纪委负责受理公司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年终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告上级党委、纪委。

第六条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党委工作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

第七条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对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党委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评等处理。

第九条公司纪委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公司党委每年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

第十条本规定由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3:企业公司党委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规定

企业(公司)关于党委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的若干规定

为了充分发挥党委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企业中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党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目的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企业中的贯彻执行,保证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

(二)支持和帮助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使其决策更加科学化、民主化。

(三)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保证企业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党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指导思想

(一)党委是建设性的参与,与总经理共同承担企业发展的责任;

(二)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帮助、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职权,作好保障、协调、服务和监督;

三、党委参与决策的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内容

企业那些带有方向性、全面性、长期性的问题,指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等法规中规定的重大问题。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的发展目标、经营策略和方针;

(二)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三)企业内部重大的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出台、修订或废止;

(四)重大的基本建设、设备技术改造和技术改进方案,以及重大经济活动;

(五)职工教育培训计划;

(六)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七)中层干部的推荐、考核、任免和奖惩,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教育和管理。

四、党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

党委在参与决策前要就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力求提出积极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决策中要积极参与,充分发表意见,发挥思想、政策的导向作用,优化决策方案;决策后党委要通过强有力的宣传组织工作,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与行政领导一道确保企业各项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企业行政领导要支持党委的工作,尊重党委的意见,自觉接受党委的监督。

篇4:公司企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公司(企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决定》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公司党政领导干部: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秘书长,纪委书记、党委副秘书长,纪委副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工会主席,工会副主席,团委书记。团委副书记,各部部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各部以外的各车间主任。

第三条领导干部个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配偶、子女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外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七)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四条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第五条公司党委、纪委负责受理公司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年终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告上级党委、纪委。

第六条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党委工作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

第七条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对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党委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评等处理。

第九条公司纪委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公司党委每年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

第十条本规定由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5:集团公司党委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集团公司党委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一、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

2、认真学习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坚持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保证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地方志编委会的贯彻实施。

3、研究和组织学习上级的各种指示、决定,结合工作实际,不打折扣地认真贯彻执行。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4、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坚持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确保民主集中制的贯彻落实。

5、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坚持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实施科学决策。

二、决策重大事项的议事范围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

(二)讨论研究全委工作的重要问题

(三)关于干部任免奖惩及调动等事项。

(四)重大投资项目。

(五)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

(六)制定出台重大制度、规定。

(七)按有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其它重大问题。

三、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程序

1、提出预案。预案通常由相关职能科(室)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提出拟决策的重大事项,拟定初步方案后交分管的党委成员提出,特别重大或比较复杂的、敏感的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决策预案,待党委书记审核同意,提请委党委会讨论决定。

2、科学论证。凡涉及地方志全委财务支出、干部选用、群众切身利益等问题时,党委成员要带头搞好调研,充分听取和采纳专家、学者、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坚持从实际出发,用事实说话。

3、沟通酝酿。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提前3至5天发给党委成员,以便预先熟悉情况准备意见。除干部任免事项外,尽量避免临时动议。

4、召*议。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安排。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党委成员召集主持。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遇有特殊问题急需决议而党委成员不过半数时,可拟议初步意见,办公室征求未到会党委成员的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同意后,也可作出决议。列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

5、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会议先由分管成员或有关职能科(室)介绍预案及提出理由、论证结果等情况,然后安排充足时间让党委成员对议题进行讨论。讨论决策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与会人员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和理由。表决应采用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如少数党委成员因故未参加会议,应将讨论决定及时通报,并充分尊重他们的意见。对需要决议的问题产生分歧时,一般应缓定,进一步调查论证、商讨和沟通,必要时向上级请示后,再作决定。决策后,经实践证明不妥的,适时开会讨论修订。

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党委成员可以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党委会议作出的决策,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进行。

6、形成会议纪要。每次会议均作详细记录。对有关重要事项,根据需要由办公室或承办科(室)印发会议纪要。以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文电,由党委书记签发;书记不在,由临时主持会议的党委成员审核签发。

四、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决策程序的;

(2)未通过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领导个人擅自决策的;

(3)决策时不尊重班子多数委员意见的;

(4)不如实向党委会介绍情况的;

(5)未按上级党委织要求重新议事的;

(6)集体决策出现偏差和失误的;

(7)违反保密纪律的。

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党委会上进行检查,接受批评;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免谈话;情节严重给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上报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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