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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工公寓单身宿舍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9

公司职工公寓(单身宿舍)管理办法

根据厂区规划要求,加强单身宿舍住宿管理,保障住宿职工生活的便利,使单身职工有一个良好文明的生活、学习环境,更好地服务于生产,特制定单身宿舍管理办法:

一、宿舍的组织管理

1、单身宿舍应由办公室负责进行全面管理。

2、集体宿舍各房间设“舍长”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直接履行对本宿舍的管理职责。

舍长主要职责如下:

1)管理寝室内务,维持秩序,安排分配卫生清理工作,管理门户及用电,保证本宿舍的卫生达到“宿舍卫生管理标准”。

2)监督住宿人员是否出现违纪行为,保证本寝室内的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

3)对寝室内发生的不法行为,出现灾害、急性病症等情况,及时向有关人员、部门通报并做应急处理。

二、宿舍入住办理、审批

1、办公室根据“入住条件”对职工的申请进行审核签批。

2、要求住宿的职工提出住宿申请,并按“职工住宿条件”有关规定自检个人请求,填写《集体宿舍住宿申请表》。

三、住宿条件

1、申请住宿职工须经办公室、人事主管部门核对。申请人必须具有当地政府规定办理的证件、证明。

2、根据公司集体宿舍房间限制,当地职工原则上不予安排住宿(根据班次给予安排午间、夜间休息床铺)。

3、申请入住集体宿舍的职工,原则上为未婚单身职工。

4、凡有不良嗜好或者患有传染病的职工(包括高发区传染病嫌疑)不得申请住宿。

四、宿舍管理规定

1、凡入住集体宿舍职工,出现违纪行为,按照公司正常上班时间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办法处理。

2、住宿职工必须严格履行管理规定的各项条款,服从管理。

3、住宿职工必须坚持文明住宿的原则,不准在厂区内穿三角短裤流动,随地大小便等不文明行为。

4、遵纪守法,在宿舍内不得聚众赌博、酗酒、撒酒疯。不准在楼内大声喧哗、打闹等。严禁从事违法活动。

5、未经公司主管部门的许可,不得随意将公司以外人员带入宿舍中,不得任意留宿亲属、朋友等。

6、做好宿舍内配备的公共物品的爱护、保养工作,爱护公共设施(如卫生间设施、消防器材等)。出现人为破损,按照有关规定赔偿及处罚。同时要妥善做好个人贵重物品和其他物品的保管、存放,出现丢失或损失,责任自负。

7、在宿舍内,不准乱扯乱拉电线、支锅做饭。严禁使用电炉、燃气炉等不安全电器用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做好防火工作。

8、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注意室内整洁,不准随地吐痰、乱扔乱倒杂物,保证宿舍卫生达到公司提出的“宿舍卫生管理标准”。

9、住宿职工在下班以后,遇有意外事件发生时,应主动配合值班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事件的处理工作。

10、随时准备好身份证、务工证等证件,以便接受公安部门临时性检查。

11、服从宿舍“舍长”的管理、监督,随时接受公司领导对宿舍的检查。

12、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调换宿舍房间或床位。

13、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对住宿人员收取一定比例的住宿费用,如:水、电、洁具、配备家具修缮等费用。住宿职工应主动、按时交纳足额费用(月收费用另行制定)。

14、住宿职工离职、调离及出现严重疾病或传染病的,应及时迁离宿舍,不得借故拖延。

五、本办法自20**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宿舍卫生管理标准

篇2: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办法(5)

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五)

第一条为搞好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可在行政序列或工会内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计生部门根据公司职工年龄、婚育状况和结构,提出公司职工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在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实行计生工作分层负责制,各级领导和主管对本部门、单位的计划工作负有责任,在其目标责任体系中应有计划生育方面的考核指标。

第五条宣传国家和当地政府计划生育的法令、政策,及时发布、传达计划生育的政策动态。

第六条公司推行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为主,经济和行政奖惩手段为辅。

第七条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宣传计划生育的重要性,教育员工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且男女职工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分析公司婚育状况,区分计划生育的重点对象和目标,进行重点监控。

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条例允许的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情况。

第九条掌握公司已婚女职工节育措施情况,坚持杜绝非法生育和超生;发现计划外怀孕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条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员工结婚登记手续,以及独生子女登记。不得开口子批准早婚、早育。

第十一条对合法怀孕者,搞好优育优生服务,组织有关的体检、复查和四期保健工作及生育知识普及教育。

第十二条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的优惠、鼓励措施和待遇:

(1)婚前医学检查和遗传咨询;

(2)发放独生子女费;

(3)报销独生子女入托、入幼儿园费;

(4)帮助联系职工子女入学;

(5)报销职工计划生育费用;

(6)职工计划生育营养补助;

(7)计划生育假期;

(8)节育的例行检查、复查;

(9)组织探望做节育手术员工及产妇;

(10)独生子女在招工中优先录用。

第十三条公司建立育龄员工计划生育档案,并由计生部门负责具体收集、整理、立卷管理工作,按规定制作统计报表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公司对无计划生育的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令进行处罚。处罚措施包括:

(1)生育费用自理;

(2)不享受产假期间照发的工资;

(3)子女托费自理;

(4)收回独生子女证,停止凭证享受待遇;

(5)收回计划生育奖励金;

(6)按超胎数,加收若干倍的计划外生育费;

(7)行政处分;

(8)超生人口不列入分房人数;

(9)不实行计划生育的部门或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应扣除奖金给予罚款;

(10)违反计划生育情况严重的,免除公司职务或予以开除、解聘。

对破坏计划生育的典型,予以公开处理,引以为戒。

第十五条计生部门协助公司安保部或当地公安治安部门(流动人口管理站),对公司流动人口及其计划生育状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计生部门及时与当地计生主管机关、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职工配偶工作单位密切联系,全方位地了解职工及其配偶的计划生育情况。

第十七条主持或协助办理职工计划生育的保险和独生子女的储蓄保险。

篇3:某镇卫生院职工工作服领发管理办法

镇卫生院职工工作服领发管理办法

一.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第一次可以领取长(短)袖工作服两件,以后换季时可再领取短(长)袖工作服两件。

二.老职工工作服采取以“烂旧”换新的办法,烂旧工作服换领前必须洗净。如发现故意毁烂行为将给予严厉处罚。

三.辞退辞职退休人员离岗前必须将工作服交回医院。

zz镇卫生院

篇4:分校区职工住宅供暖室内温度测量办法

师范大学分校区职工住宅供暖室内温度测量办法

一、为了规范职工住宅供暖室内温度测量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校区职工住宅(指由学校集中供暖的住宅)以外的其它区域,不适用本办法。

三、室温测量使用的计量器具、辅助测量设备及其要求:

(一)测量温度用计量器具最小分度值应不大于0.1℃,选用的数字温度测量仪温度范围的最大允许误差应小于等于±0.3℃。

(二)配置支架、10m钢卷尺、150mm钢直尺、秒表分别用于放置温度计量器具、确定测量点位置和记时。

(三)测量温度使用的计量器具应为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格产品,每年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校正。

(四)下列温度计量器具不得用于测量职工住宅室内温度:红外线测温仪、激光测温仪等需要通过探头或其他方式获取物体表面温度的计量器具,或带有调节、存储等功能的温度计量器具。

四、测量点应处于被测房间的中央,具体位置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单个房间以距实际空间的地面对角线交汇点正上方(1.00±0.10)米处为测量点,实际测量点偏离测量点的水平距离误差不大于10厘米。

(二)如果所测房间与走廊等处相连,应以主房间的中央位置为测量点。

(三)特殊形状的房间,需根据几何平面图的中心点现场确定中央位置。

(四)中央位置难以准确确定的,可不受以上条件的限制,采用测量人员与申请人双方认可的简易方法共同确定测量点位置。

(五)室内温度测量只针对住宅内卧室(书房)及客厅,不对厨房、卫生间、阳台、楼道等处进行温度测量。

五、进行室内温度测量的工作人员应具有温度计量专业知识,且不得少于2人(供暖部门和后勤管理处各至少1人)。

六、职工对居室供暖温度有疑义时,应先向供暖服务部门申请(电话、书面、网络形式均可)测温,供暖服务部门接到申请后,会同后勤管理处相关人员与申请人协商测量时间,安排现场测量。测量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测量室温时,应将计量器具置于第四条所规定的位置,关闭所测住宅所有窗户及大门(指由楼道进入住宅的门),保持温度。待室温稳定30分钟后开始读数,每隔3分钟读取一次,共读取三次。取其算术平均值为实测结果。

若第一组测量结果未达到标准要求,可间隔10分钟,重复上款测量步骤。若仍达不到规定温度,于测量开始2小时后进行最终测量。此时测量的温度值为最终结果。

若在2小时内的某一组测量结果达到标准,可终止测量过程,室温判为合格。

若卧室和客厅所测温度不一致时,以其算术平均值为结果。

八、测量记录

(一)使用温度计量器具测量室内温度时,测量人员应在现场如实记录测量的原始数据,并对测量器具显示的数值进行照相记录,其电子文档应当保存。

(二)测量人员现场对测得的数据进行处理,确定测量结果。

(三)测量人、申请人均应在现场对测量记录签字确认。

九、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篇5:学校离退休职工逝世后丧事办理办法

学校离退休职工逝世后丧事办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离退职工逝世后丧事办理工作,体现既做到丧事从简,又能表达对逝世者的哀思,根据*中央《关于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丧事改革的通知》,*陕西省委《关于领导干部逝世后丧事改革的通知》、《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1、离退休职工逝世后应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丧事从简,实行火葬。

2、严禁铺张浪费和搞封建迷信活动,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3、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应在殡葬改革中起模范带头作用,以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

第三条具体要求

1、离退休职工逝世后,原工作单位和离退休工作处领导应及时到遗属家中慰问。教授、厅局级以上干部、老红军、院士逝世,校领导应到遗属家中慰问。

2、离退休职工逝世后,学校一般不成立治丧委员会,可酌情举行小型遗体告别仪式。家属或本人生前要求丧事简办的,各单位应予以充分尊重和积极支持。

3、离退休职工逝世后,遗体应就近火化。不实行火葬的,不发给丧葬费和抚恤金,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也不得为其丧事提供方便。

4、逝世离退职工属少数民族者,应尊重其民族习惯,但本人生前有遗嘱或亲属要求火葬的,应予以积极支持。

第四条职责分工

1、离退休职工逝世后,其丧事由离退休工作处和原工作单位共同协助家属办理。离退休工作处组织安排有关丧葬事宜,由原退休前所在工作单位撰写生平并主持遗体告别议式;家属负责接待前来看望、吊唁的同志,办理其他善后事宜。

2、离退休职工逝世后,根据校人发[2003]28号文件精神,厅局级待遇人员、正高级职称人员,告别仪式可安排由学校领导主持并介绍生平简介;其他人员逝世后,告别仪式由原单位主要领导主持,离退休工作处主要领导介绍生平简介。

3、离退休职工逝世后,不成立治丧委员会,不举行追悼会。为了表达对死者的悼念,可举行简单的遗体告别仪式,其程序是:第一项,默哀(奏哀乐);第二项,向遗体三鞠躬:第三项,领导介绍生平;第四项,向遗体告别。本人生前有遗嘱或家属要求丧事从简的,应提倡和支持,如土葬,只前去看望,不参加其它任何丧葬活动。

4、离退休工作处、人事处、计财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丧葬费、抚恤金。组织部对享受厅局级以上待遇的干部逝世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丧事用车

1、离退休职工逝世后,丧事用车范围包括:联系护送遗体及火化事宜用车,协商丧事处理和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等用车。

2、其车费分别由离退休工作处、原工作单位和家属分别承担。离退休工作处安排护送遗体用车、当日遗体告别仪式布置会场用车、参加遗体告别仪式用车等;原工作单位安排家属参加遗体告别仪式用车。其它用车费用家属自理。

3、凡土葬者(除少数民族外),学校不提供丧事用车。

第六条丧葬费与抚恤金

1、离退休职工逝世后,由其家属到离退休工作处开具证明,到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到财务处领取丧葬费、抚恤金。

2、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厅局级及正高级职称干部逝世后,执行火化的,丧葬费4000元,其他人员均为3500元,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归家属。

3、丧葬费主要用途是:运尸、存放遗体、殡殓、化妆整容、火化、购骨灰盒、寿衣、以及租用告别厅(休息室)、鲜花、花圈等。

4、丧事办完后,遗属应及时清理死者生前的一切手续。凡实行火化的,在结清丧葬费、看病住院费等手续之后,在离退休工作处办理丧事处理单,凭单在人事处核算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即离退休前标准工资加上计入基本离退休费基数的调资、补贴。

第七条特殊问题的处理

1、离退休职工逝世后,遗属无工作的,经审核分别按城镇或农村户口标准领取生活补贴。遗属逝世后,其子女应及时向人事处报告,停止其生活补贴的发放。否则,应将多领的生活费从子女工资中扣除。

2、居住在外地的离退休人员逝世,丧事一般由遗属在逝世地自行办理,并报告离退休工作处和原工作单位。离退休工作处一般不派人前往;有关丧葬事宜全权委托其家属自行处理。

3、工资关系已转到原籍当地民政部门的我校退休职工,丧事办理由当地民政部门和遗属负责,原退休前所在工作单位可采取多种形式表示悼念。

4、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和知名人士逝世,可按照国家规定在有关报纸上刊登消息。

第八条其它有关问题的处理

1、离退休职工逝世后,自外地前来奔丧者费用自理。

2、离退休职工逝世后,发给遗属的抚恤金及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等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办理。

3、对遗属提出的一些与丧事本身无关的其他问题,待丧事处理完、后,由学校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处理。

4、丧事处理结束后,遗属应及时去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第九条附则

1、本办法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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