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小学学生申诉制度程序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中心小学学生申诉制度程序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9

中心小学学生申诉制度及程序

学生申诉制度是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或校内其他成员侵害时,或者对学校处理、处分不服,向学校或主管部门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从而使权益受到学校依法保护的一种制度。在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申诉权利的基础上,将学生的申诉权利在学校管理中具体化、规范化。为进一步发扬民主,体现人性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申诉的范围

学生申诉制度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保护的法定的申诉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学生对班主任、任课教师、年级部、德育处等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的。

(2)学生对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出有关个人或集体的奖励决定,认为与事实不符或奖励不当的。

(3)学生认为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有违职业道德,采取体罚或变相体罚以及其它侮辱学生人格,导致身心伤害的。

(4)学生认为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教学设施等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或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

(5)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例如,学校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强迫其购买与教学无关的东西,学生有权申诉。

(6)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的知识产权,例如,强行将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和体育比赛获得的个人奖品等收归学校或教师所有,学生有权提出申诉。

(7)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例如,擅自停开国家规定的课程,无正当理由不准学生上课,强迫学生转学或退学等,学生有权申诉。

(8)学校或教师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的评价不公正,学生有权提出申诉。

(9)其他侵害学生权益的行为。

二、学生的申诉程序

学生的申诉程序与教师申诉程序基本相同。但是,由于学生的特定身份和所处的地位,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缺乏勇气提出申诉,通过合法渠道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学校应尽可能简化学生的申诉程序,并认真处理申诉的案件。

(1)申诉应当允许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提出。申诉人可以是学生本人,也可以是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2)申诉受理人员可以是学校任课教师、班主任、学校管理人员。申诉受理人负责向申诉学生说明申诉程序,并帮助学生完成申诉。

(3)就“学生申诉的范围”中1、2、4、8项内容提出申诉的,申诉人可以通过申诉受理人员向学校年级部提出申诉。

(4)就“学生申诉的范围”中3、5、6、7项内容提出申诉的,申诉人可以通过申诉受理人员向学校德育处提出申诉。

(5)对学校年级部、德育处申诉处理结果不服的,申诉人可通过申诉受理人向学校申诉受理委员会提出复议。

(6)申诉受理人判定申诉事项为较大申诉事项或申诉事项需年级部、德育处回避的,申诉受理人可引导申诉人直接向学校申诉受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7)学校对学生申诉的受理应认真对待,不可采取应付的态度,更不能阻碍、压制甚至剥夺学生的申诉权利。接到学生申诉,应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学生本人或监护人。

(8)对学生申诉的处理要合法、公正、合理、权责统一,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告知申诉人或申诉监护人。

三、学生申诉注意事项

(1)学生进行申诉必须言之有据,反映情况必须客观真实。

(2)学生与老师进行商讨的过程中必须谦虚礼貌,不可无理取闹,更不允许对老师进行任何形式的人身攻击;

(3)当受理申诉领导小组做出最后裁定后,学生应接受该裁定结果。

(4)申诉学生保有其他法律权利。

篇2:某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安徽长江职业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以及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在籍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高职学生。

第二章对学生的处理

第四条学院对学生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应按照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学籍管理办法、违纪处理办法执行,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得当。

第五条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条对退学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学院对学生做出的退学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处理决定和处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章申诉与复查

第九条学生提出申诉是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学院保护学生申诉权利。

第十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以及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一般由综合办公室、教务处、学工处、总务处及保卫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学工处。

第十二条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人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情况以致逾期的,须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明理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相关证据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第十三条学生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的书面申诉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诉人所在的系、专业、班级、姓名及其他基本情况;

2、对事实的陈述、要求及理由、依据;

3、申诉日期;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提供原处分决定的原始材料,并予复查,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的线索予以核实或查证,并听取原处分经办人及相关领导教师的意见。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予以复查处理。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据下列规定做出复查结论:

1、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缺乏足够证据,发回原调查部门重新调查并做出处理决定。学生对新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仍可提出申诉;

3、原处理决定依据不足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工处重新做出处分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工处重新做出处分建议,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经复查和必要的重新取证后,应及时做出复查结论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送相关部门;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或学院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因故确需延长做出复查结论时间的,应提前告知申诉人。

第十七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通过院综合办公室向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九条被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条对学生的处理材料,学院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综合办公室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篇3:S中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四中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利,规范申诉处理工作,根据根据教育部《普通中小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所有学生。

第三条学生行使申诉权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处理学生申诉事务,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机构组成

第四条学校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11名,其成员分别由校领导、学校办公室、教导处、团支部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及教师代表3名、学生代表2名组成。

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作为申诉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副主任由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主任兼任。

申诉范围

第六条学生对于学校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违纪、违规处分等存有异议的,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七条申诉学生可以委托1―2人作为其申诉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诉事宜,但申诉文本、复查决定书等重要文书须由申诉人本人签名。

申诉受理

第八条对学校作出的违纪、违规处分等存有异议的学生应在学校行政程序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第九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书面申诉文本,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申诉文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决定复查,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申诉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诉后,除有不在受理范围、申诉人撤回或中止申诉等情形外,应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复查时应通知申诉人及事件原处理部门代表到会说明情况,并以公开方式进行。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的,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的决议事项,应由出席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相关申诉事件的决议在收到申诉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及事件原处理单位。

第十六条学生对复查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校长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规定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申诉事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有权进行调查取证,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有配合调查和取证的义务。根据复查的需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人员或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附则

第二十条学生就同级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复查期间可建议原处理单位暂缓执行原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委员名单:

主任:z

副主任:z

委员:z、学生代表2人。

篇4:教师申诉制度(范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规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广大人民教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范围

1、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2、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规定不服的;

3、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二、受理申诉部门

1、学校成立以工会主席程德华为主任,吴俊荣副主席为副主任的“教师申诉办公室”。

2、学校“教师申诉办公室”为受理教师申诉的机构(工会办公室)。

三、申诉程序

1、教师向学校“教师申诉办公室”指出书面申诉材料。

2、申诉人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理由及其他有关情况。

3、教师对申诉范围中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情况提出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理申诉机关送申诉书,教师对申诉范围中规定的第三项情况提出申诉,由有关行政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行政部门受理。

四、调查、听证办法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五、处理

学校或上级部门自收到申诉书起30日内对申诉作出决定,受理申诉的人民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也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包括:

1、维护原处理结果;

2、变更原处理结果;

3、撤销原处理结果。

教师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受理申诉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诉复核,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诉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诉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应制作复议决定书。

受理申诉机关的主办人员对教师提出的申诉不得推诿拖延,否则按情节轻重,由其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本制度自2014年7月11日起施行。

篇5: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四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

(1)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六条受理申诉的机关是院长办公室。

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九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受理申诉的机关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一般由七至十一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一般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主管院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纪委负责人、院系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其中非领导职务人员不少于五分之二。

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申诉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五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七条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八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一条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二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院长办公室和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